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大調解工作要點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深刻領會黨的十精神,把“大調解”工作作為維穩的重要“抓手”。
抓緊、抓實,“大調解”工作已經寫入黨的十報告,成為加強社會建設的強國之策和長遠之計,省、市、縣對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的使命感,把持續推進“大調解”體系建設作為常態維穩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突出工作重點,完善措施辦法,扎實開展我鎮“大調解”工作創新發展。
二、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大調解”工作的領導。
鎮黨委政府把“大調解”工作列入了工作重要議事議程,落實了“一崗雙責”目標責任書,確保工作機制,人員及經費的落實,健全和落實了相關責任制度,成立了“大調解”領導機構,進一步調整充實各村(居)、鎮屬各單位組織的工作機構,責任明確、分片包干、分級管理、層層落實責任,達到“一級抓一級”“層層負責”的工作機制。
三、深化分層、分類、分級調解方式。
在認真總結“攻堅破難”活動實踐中,深化分類,分層、分級調解常態化、規范化,按照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別,社會影響及化解難度,完善分類化解辦法,健全分層應對體系,規范分流調處程序,切實落實包案化解責任,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社會調解聯動協調規范辦法,明確聯動調解責任主體,確保“大調解”工作整體有序進行。
四、強化法律保障和調解文化建設。
在促進依法調解和倡導“和為貴”的調解方面取得新突破,深入貫徹人民調解法律法規,逐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防范、調解、處理“四位一體”的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其村干部培訓,提高各級干部和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和調處化解矛盾的能力,強化法律宣傳,引導群眾學法、懂法、用法、依法表達訴求,理性化解糾紛,提高“大調解”工作的群眾參與支持和社會影響力。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局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股、室、站、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加強矛盾糾紛調解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辦公室,全面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的日常工作。各股、室、站、所負責人承擔各監管環節矛盾糾紛調處的工作責任,落實一崗多責。
二、源頭預防,預警排查
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作決策、上項目時要進行經濟效益與社會穩定風險的綜合評估,誰制造矛盾糾紛,誰負全部責任。注重源頭治理,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防止和減少因決策失誤引發矛盾糾紛,推動科學民主依法政策,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一是要落實排查制度。各站要實行每周一排查,局屬各單位各要每半月一排查,重大矛盾糾紛即查即報。排查的重點是矛盾糾紛多發的領域、行業和群體,對特定地點或特定領域傾向性的矛盾糾紛及時開展專項排查。在臨近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日、社會敏感期,集中力量組織開展重點排查。依靠群防群治力量,發揮各方積極性,建立信息員隊伍,使排查工作制度化、長效化。通過工作例會、干部下訪、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群眾評議會、公布聯系電話、發放宣傳冊、設立矛盾糾紛排查提示欄等方式,暢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單位、本站及所屬轄區內養殖企業、養殖場戶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民生類、經濟社會發展類、歷史遺留類的矛盾糾紛,以及容易引發重大或集體上訪的矛盾糾紛。
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臺帳管理和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逐級認真登記造冊,建立臺帳,確定專人負責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信息報送工作。各站要把排查出來的所有矛盾糾紛按時報送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實行“零報告”制度,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需要局黨組協調解決或上級協調解決的矛盾糾紛報告局黨組和上級大調解部門,對重大矛盾糾紛的信息要及時報告。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受理分流、首問責任、掛牌督辦、領導干部包案制度。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級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和各站上報需要協調化解的矛盾糾紛,要及時進行匯總、梳理。區分矛盾糾紛的類別和性質,明確辦理責任主體,提出調處建議,做好受理反饋,通過發出《調處矛盾糾紛交辦通知書》等形式,將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具體單位和責任人。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當事人首次找到調解工作窗口或矛盾糾紛調解一旦落實到某一責任主體,責任人或單位不得推諉敷衍、拒絕受理,要登記在案,及時了解情況,制訂工作方案,明確答復口徑,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解決問題,并跟蹤到底。對重大矛盾糾紛和可能引發的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落實責任領導、責任人、調處單位、調處方案和調處時限,依法調處,防止反復,一包到底。
四是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制度。各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信息溝通和綜合研判,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可采取召開工作例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及時通報、交流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處工作情況,特別是檢查了解矛盾糾紛調處的跟蹤反饋情況,準確把握本地矛盾糾紛態勢,防止化解的矛盾糾紛出現反復,及時總結工作規律性,找出薄弱環節,研究提出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防止新的矛盾糾紛產生的意見建議,提出不同階段的工作重點和對策意見,供局黨組研究決策。
三、完善機制,建強隊伍
一是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由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進行調解工作。通過局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形成上下貫通,形成條塊結合的調處聯動工作格局。對矛盾糾紛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落實登記、交辦、承辦、銷案各個銜接環節,進行檢查督辦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二是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調聯動的銜接機制。按照調解優先的原則,通過教育疏導,使群眾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矛盾糾紛。對屬于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人民調解組織要發揮工作優勢,及時參與疏導化解,各相關股、室、站、所積極主動介入調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職能,做到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用人民調解方式未能解決的矛盾糾紛,引導通過行政復議、仲裁或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專業調解活動進行調解;對隨時有可能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矛盾糾紛,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并及時向局黨組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是要加大排查調處組織網絡和隊伍建設力度。各股、室、站、所要充分發揮每位干部職工的作用,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他們主動參與調解工作。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加強調解隊伍的崗位培訓及日常管理,提高調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一、加強源頭調解
(一)健全矛盾糾紛“早發現”機制。健全矛盾糾紛滾動排查長效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把排查責任、任務、區域和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敏感時段等排查工作逐級細化落實。做到日常排查與定期排查、滾動排查與重點排查、專項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建立因排查責任不落實出現漏排,以至重大矛盾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導致矛盾升級、蔓延或出現等重大涉穩影響的“倒查”追責機制。
(二)健全矛盾糾紛“早預防”機制。加強對各類矛盾排查信息的動態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時向黨工委、辦事處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其隱患動態,健全矛盾糾紛定期研判和報告制度。加強對發展過程中的重點領域和改革深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的專項調研,促進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改進完善,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加強調解文化建設,健全經常性教育疏導機制。以調解文化大院、調解文化小區等基層文化建設活動為載體,大力弘揚“法為上、調為先、和為貴、讓為賢”的調解文化理念,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教育群眾講理明法、懂法守法,引導群眾合理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最大限度減少矛盾、促進和諧。
(三)健全矛盾糾紛“早化解”機制。堅持工作重心向下轉移,調解網絡向源頭延伸。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組織機關干部到下到社區、居民小組,分片包干,在聯系群眾中發現問題、排查矛盾、化解糾紛。加強基層綜治網格化服務管理,把網格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納入網格員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職責。全面推廣人民調解“隨手調”工作方法,健全“委托調解”、“巡回調解”等方便群眾、就近就快解決糾紛的長效機制,多渠道、多方式主動回應、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在社區、居民小組中廣泛推行“群眾的事情群眾議,群眾中產生的糾紛群眾解”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積極引導群眾參與、化解身邊的矛盾糾紛,促進轄區糾紛群眾自治。全面推廣群眾代表參與調解評議制度,大力培育社會公益性組織積極參與調解工作。
(四)健全矛盾糾紛“早穩控”機制。完善排查、調解、穩控“一體化”對接機制,加強維穩、綜治、、“大調解”及其相關部門工作協調,統籌抓好矛盾排查、調解、穩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實和工作對接。對于短期內難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穩隱患的疑難糾紛、依法不能調解或當事方執意不愿調解、調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糾紛穩控方案,逐案明確穩控責任部門(社區)、責任人和穩控措施。同時,積極引導糾紛當事人采取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訴求、化解糾紛。
二、推進專業調解
(五)加強重點領域專業調解工作。積極推動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由綜合型向專業性、行業性擴展,促進重點領域專業調解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15個重點領域專業調解責任和任務分工,健全解決突出疑難矛盾糾紛的類型化、專業化調解組織體系。總結提升“調解跟著項目走”化解征地拆遷糾紛等典型做法,并在各類重大建設項目中廣泛推廣;綜合運用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困難幫扶等方式,促進婚姻家庭、鄰里關系、財產糾紛等民間糾紛的分類化解,有效防范“民轉刑”案件尤其是“民轉刑”惡性案件發生。
(六)深入開展“攻堅破難”專項行動。針對當前征地拆遷、勞動爭議、環境污染、民間借貸、知識產權、食品藥品安全等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涉軍、企業改制等歷史遺留問題,持續深化“攻堅破難”行動,下大力氣重點解決到省進京“越級”非訪涉及的疑難矛盾。充分發揮“大調解”協調聯動機制優勢,整合各方資源,對掌握的各類積案、老案、難案逐一進行甄別分類,并按照層級管理辦法逐一明確責任、逐一明確措施、逐一進行“清倉”消案,推進“骨頭案”、“釘子案”的有效化解。對本級、本部門無力化解的疑難矛盾,要提交上級“大調解”協調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調解組織聯動化解;確有重大困難的,要及時報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協調解決,切實做到問題不積壓、糾紛不轉移、矛盾不升級。
三、強化依法調解
(七)依法規范調解行為。堅守依法調解底線,進一步規范調解行為。深入推進《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調解職能工作,全面推廣司法機關“訴調對接”、“檢調對接”機制建設。對法律明確不能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執意不愿調解的糾紛,要積極引導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訴求;對涉法涉訴案件,以及調解不成功已進入司法渠道的案件,調解工作應在司法部門主導下通過邀請、委托等方式進行;積極推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等案件及因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決模式。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摒棄“擺平就是水平”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防止出現“和稀泥”式的違法亂調和隨意“濫調”、“泛調”。進一步規范調解流程、調解臺帳和調解協議,依法規范調解效力司法確認工作,確保“大調解”工作體系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八)提高依法調解能力。加強對基層調解工作指導和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級分類培訓機制,不斷提高基層一線調解員法律政策素養和依法調解工作技巧方法。完善矛盾糾紛法治化解決機制的措施辦法,總結推廣不同類型矛盾糾紛依法調解的“案例工作法”,指導推動基層依法開展調解工作。
四、完善聯動調解
(九)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強矛盾糾紛綜合治理,推動完善綜治、維穩、、大調解工作體系的銜接聯動,各社區、各相關部門要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受理、調處、穩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無縫對接”機制,將調解工作、綜治工作、穩定工作、工作有機結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整合綜治、維穩、大調解信息網絡系統,建立越級受理與基層調解信息查詢對接機制,促進信息共享機制建設。
(十)完善“三調聯動”機制。在黨工委、辦事處及其“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下,進一步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力量,完善“大調解”體系聯動協調運行機制,最大限度發揮出“大調解”體系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作用。
五、促進工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