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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整頓特種行業市場秩序,堵塞“兩搶一盜”犯罪分子窩贓銷贓渠道,減少和遏制此類犯罪案件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努力創建平安和諧社會。根據上級有關指示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決定從3月15日至6月15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清理整治典當行、寄賣行、出租房屋、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場所的專項行動。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思想。深入貫徹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全面加強對寄賣業、典當業、出租房屋、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的管理和清理整頓,有效預防和遏制“兩搶一盜”等多發財型犯罪案件的發生,確保社會安全穩定。為打造平安XX,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清理整治,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落實特種行業工作制度,規范行業管理,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完善治安工作臺帳,減少和遏制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營造良好社會治安環境。
三、組織領導
縣里成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XXX任組長,副縣長、公安局局長XXX任副組長,政法委副書記XXX、公安局副局長XXX、公安局治安大隊長XXX為成員。下設辦公室,XXX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清理整治的日常工作。
四、清理范圍
清理的范圍是:全縣所有典當行、寄賣行、出租房屋和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重點清查XX鎮、XX鎮等地區。
五、方法步驟
此次清理整頓專項行動從3月15日開始至6月15日結束共90天,分四個步驟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3月15日——3月30日)。以治安大隊為主,各派出所配合,對全縣的典當行、寄賣行、出租房屋、廢舊物品收購點和娛樂場所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
(二)清理整頓階段(4月1日——5月30日)。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舊貨流通管理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典當行、寄賣行、廢舊物品收購點進行嚴格檢查。凡屬無證經營的,經營條件達不到“9有”行業標準的(即有20平方以上的經營場地,有防盜門窗,有柜臺隔離柵欄,有保險柜,有滅火器,有承接物品登記本,有承接物品憑證單,有安全、物資保管、物品登記驗證等制度,有店門招牌)、有窩贓、銷贓行為的,一律依法取締、依法處罰。
(三)建章立制階段(5月31日——6月10日)。對清理整頓中清查出來的問題。分三步整章建制、規范管理:(1)組織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以治安大隊為主,召集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開會,學習職業道德規范,行業治安管理的基本知識、國家的方針、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的基本制度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識。(2)健全制度,落實行業標準(九有標準)。(3)規范管理,強化責任。對特種行業要進行詳細臺帳記錄,并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落實責任單位、分管領導、責任民警。治安大隊負責對開云鎮的特種行業的日常管理,其他地方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報治安大隊備案。各特種行業業主均應跟責任單位簽訂治安責任狀。責任民警依照法律法規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建立檢查工作臺帳。
(四)驗收考評階段(6月11日——6月15日)。縣政法委組織公安局對這次專項行動進行檢查驗收,對在清理整頓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優異、效果良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并作為年終評先評優的依據;對領導不重視,清理工作開展不好,底數不清,管理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將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清理整頓工作,要切實把這項工作當作創建平安XX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嚴格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實。
一、高度重視游藝娛樂場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把游藝娛樂場所是否文明健康、規范有序、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文化市場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是否取得實效的一個重要標準。要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準入、規范經營、有效管理的總體要求,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審批一家監管一家,杜絕重審批輕監管、只審批不監管的現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發展;要嚴格市場準入標準,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不斷創新監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要堅持科學發展理念優化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產業層次,為游藝娛樂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氛圍,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的文化娛樂環境。
二、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
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市場需求和各地的監管能力,我省游藝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面積和經營內容等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游藝娛樂經營場所設立面積及總量規劃。
1、地區最低經營面積為300平方米,市三縣最低經營面積為80平方米;格爾木市最低經營面積為200平方米;農業縣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60平方米;牧業縣及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單機占地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市場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合理引導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向規模化發展。同時,總量規劃不得突破:地區每10萬人設立一家,市三縣每5萬人設立一家;格爾木市每5萬人設立一家;農業縣所在地每1萬人設立一家;牧業縣所在地每5千人設立一家。
各地游藝娛樂場所總量規劃情況于7月31日前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審核。
(二)關于游藝娛樂場所經營內容的規定。
1、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施設備必須是依法生產、進口,并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的產品(見附件)。游藝娛樂場所一律禁止設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應當健康有益。
2、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內的游藝機不得低于總機型數量的60%。
3、游戲、游藝區域必須嚴格實施分區經營、管理。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懸掛未成年人限制進入警示標志,并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除國家法定節期日外,游藝娛樂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藝娛樂場所必須建立游藝、游戲機設備臺帳及獎品目錄,如需變更游戲設施設備數量和獎品目錄應當3日內到當地縣級文化、公安部門備案。
(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間直線距離不得低于100米。同時,在場所布局上嚴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設立電子游戲經營場所。
(四)嚴格禁止在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開辦游藝娛樂場所。
(五)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須報文化部門備案。
(六)對于現有的游藝娛樂場所要通過引導、鼓勵等方法促進其向規范化、規模化發展。
三、依法開展游藝經營場所的審批工作
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游藝娛樂場所設立面積和總量布局規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誰受理誰把關、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開展游藝娛樂場所的審批工作,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劃、設立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批的,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將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提請當地黨委和政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審批工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審批結果,明確告知準入機型機種,做到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工作透明、政務公開。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的游藝娛樂場所要上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備案。
1、申辦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營項目等)。
(2)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書。
(3)法定代表人和投資人身份證明及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4)經營場所平面圖、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意向書。
(5)與廠家簽訂的經營設備訂購意向書、廠家經營執照復本。
(6)游戲設備目錄。
(7)申請賓館、商廈、綜合文體設施、旅游項目配套的相關證明材料。
(8)購置設備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申請單位的設立地點、面積等是否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實地勘察,就行政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申請單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況、受理反饋意見的部門及監督電話、通訊地址等內容進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要針對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群體等情況,建立名冊、信用檔案和相互通報的信息共享平臺。凡屬《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從業。
4、申請單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門“同意籌建意見書”6個月內,不能完成籌建并正式營業的,即被視為已自動放棄此次設立申請,相關批準文書自行作廢。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取得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文件并領取娛樂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于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5、未取得營業執照前,一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以試營業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否則按無照經營查處。
6、新設立的游藝娛樂經營場所不得與網吧共用同一經營場所或混合經營,二者之間不得有直接連通的通道。
四、嚴厲打擊違規違法經營活動
文化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藝娛樂場所中游戲設施設備所負載的文化內容,檢查場所內的標志、游戲方法說明和游戲內容等是否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堅決查處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經營行為,堅決查處超時經營行為。對一次接納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處以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節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藝娛樂場所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鎖閉門窗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游戲項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內容、擅自變更游戲設施設備的要依據條例予以處罰。對涉嫌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要及時通報移送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對游藝娛樂場所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收繳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檢查保安人員配備情況。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在查處游藝娛樂場所違法活動中,對需要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應通報文化、工商部門。
工商部門要嚴格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把好游藝娛樂場所市場準入關。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堅決查處取締無照游藝娛樂場所。對被前置許可部門撤銷許可證的,要依法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于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公安部門可以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部門要依法吊銷其《娛樂經營許可證》。
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建立游藝娛樂場所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制度。對通報的事項,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查處,并及時向通報部門反饋查處情況。
對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規范游藝娛樂場所安全經營行為
游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安全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場所經營活動健康、文明、規范、安全。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營業期間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當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和巡查制度。營業期間,從業人員要統一著裝,佩戴工作標志。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每單次游戲消費金額不得超過4元,消費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戲的消費金額不得超過200元。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單位、行業、場所治安防范工作,維護單位、行業、場所的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及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企業單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是指對全市或者所在地區的宏觀調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響的單位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單位,一般包括:黨政首腦機關、軍事機關、政法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企業(含郵電)、電力企業、石化企業、金融單位、博物館,教育、醫療單位,文化、體育場館,機場、港口、車站等單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環節。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業,是指酒店業、旅館業、舊貨業、二手市場、典當業、住宅物業等行業及其停車場。
酒店業,是指以住宿、餐飲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的星級以上的酒店、賓館。
旅館業,是指以住宿、餐飲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的20張床位以上未達到星級規模的旅館、賓館。
舊貨業,是指經營廢舊金屬等廢舊物品收購或信托寄賣的企業。
二手市場,是指經營舊機動車、舊自行車、舊電器、舊手機等舊貨交易的市場或企業。
典當業,是指經營典當物品的企業。
住宅物業,是指實行園區管理或封閉式管理的住宅物業小區。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娛樂場所(包括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迪吧、音樂茶座、電子游戲機室、俱樂部和有娛樂設施的餐飲場所)、網吧、商場等場所及其停車場。
娛樂場所,是指營業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廂(或卡座)20個以上規模(電子游戲機室擁有30臺以上游戲機規模)的娛樂場所。
網吧,是指經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登記、審批、許可的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互聯網傳播企業。
商場,是指供公眾消費購物、營業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規模的商貿中心,或者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專營商店。
第五條本規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過人的行為達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設立單位、行業、場所內部安全保衛機構,聘請保安人員,建立治安聯防隊、護廠隊,組織居民“看門望戶”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質手段達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設立防護院墻、加固門窗、安裝防盜門等。
技防,是通過技術手段達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設備,包括可與公安機關或保安服務公司聯網的電子視頻監控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暴安全檢查設備等。
第六條單位、行業、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行業、場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負責。
第二章治安防范
第七條單位、行業、場所應當根據內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應當有適應單位、行業、場所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單位、行業、場所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及治安保衛(保安)人員應當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所規定的職責,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治安巡邏防范、治安隱患排查和整治,制止發生的違法行為和及時報警,切實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和環節,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對重要部位和環節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單位、行業和其他場所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一條住宅物業實行物業服務管理,并根據實際需要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
第十二條以下行業、場所應當安裝電子視頻監控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公安機關聯網并保持正常運行,錄像資料留存10天備查:
㈠酒店業的出入口、服務大堂、樓層通道、餐廳、停車場;
㈡100張床位以上的旅館業的出入口、服務大堂、樓層通道、停車場;
㈢舊貨業、二手市場的出入口、登記交易柜臺;
㈣典當業的營業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大廳;
㈤住宅物業的出入口、四至周圍、主要通道、停車場;
㈥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車場;
㈦網吧的出入口、營業場所、停車場;
㈧商場的出入口、樓層通道、貴重物品專柜、停車場。
第十三條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迪吧等場所出入口應當安裝防暴安全檢查門,對進入人員進行安全檢查,錄像資料留存10天備查。
第十四條舊貨業、二手市場、典當業的交易,以及進入網吧上網的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造冊制度,登記造冊資料保存六個月備查。
第十五條酒店業、旅館業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條酒店業、旅館業應當安裝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行入單位、行業、場所。
第三章審批許可
第十八條單位、行業、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規定,進行設立、配備和設置、安裝。
第十九條單位、行業、場所在規劃和安裝技防設施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進行。
第二十條文化、建設、規劃、工商、商務等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或者進行年檢時,發現單位、行業、場所沒有按照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設立、配備和設置、安裝人防、物防、技防的,應將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一縣三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監督檢查單位、行業、場所開展治安防范等保衛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單位、行業、場所治安防范保衛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所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和本規定第二章所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實地查看單位、行業、場所治安保衛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利用監控設備檢查單位、行業、場所治安保衛工作的落實情況。
檢查民警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治安隱患,并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民警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文化、建設、工商、商務等部門應當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對單位、行業、場所的治安防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物防、技防建設與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單位、行業、場所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本規定的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㈠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㈡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㈢未設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的;
㈣未根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㈤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未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的;
㈥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未履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責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行業、場所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本規定的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㈠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未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㈡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的;
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九條單位、行業、場所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外,還可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㈠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
㈡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安裝電子視頻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㈢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㈣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㈤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行業、場所或人員,由所在單位、行業、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㈠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措施落實,治安秩序良好;
㈡積極開展治安防范工作,認真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單位、行業、場所全年無發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或抓獲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貢獻的;
㈣其他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