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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依法由*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規定,按A、B、C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能夠準確及時填報財務會計報表,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納稅資料的為A類企業。一般要求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專門的財務核算機構,配有專職財會人員兩名以上。
(二)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會計科目,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復式記賬,對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記載全面、真實,準確核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收入、費用、利潤等,按時準確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三)內控制度嚴格有效,存貨的出入庫手續完備,有專人管理并登記存貨實物帳,并做到定期盤點。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時將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證齊全、資料完整;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使用和保管發票。
(六)按規定準確計算、及時申報企業所得稅,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上年度內按時申報率達到100%。
(七)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對涉稅審批事項能及時按規定報批。
(八)原則上一年內無拖欠稅款,未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等稅收違法行為。
(九)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的應認定為A類企業。納稅人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料,并對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統一評定為A類企業,優惠期滿后按評定條件重新進行評定。
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在同行業中排名靠前,且超過同行業平均稅負率30%的企業一般認定為A類企業。
新設立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季度內,可按其預計情況評定分類等級,原則上暫認定為A類企業。
第五條帳證不健全,核算不規范,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C類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C類企業: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四)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五)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六)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準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且難以查實的。
(七)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B類企業。原則上對未認定為A類、又未認定為C類的企業,一律認定為B類企業。
第七條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稅源管理部門應在年初對轄區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調查核實,取得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企業財務核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標準初步確定納稅人分類名單,上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綜合業務部門。綜合業務部門會同計劃征收、征管、監察室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分類名單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分類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A、B、C三類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A類企業:實行季度據實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稅法規定,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并申報預繳稅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B類企業:實行季度定率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所得稅行業利潤率,按季計算繳納季度預繳稅額,年終匯算清繳。匯繳多繳稅款的,由企業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檢查核實,確屬多繳的辦理退稅或抵繳手續。匯算少繳稅款的,由企業自行補繳稅款。匯繳不實的,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約談、輔導,幫助其改正,約談輔導后仍不改正,轉稽查部門實施檢查。
C類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分季繳納或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的稅額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第九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公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稅款預繳
A類企業:預繳所得稅額=利潤總額×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B類企業:
公式1(適用于收入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營業收入×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公式2(適用于成本費用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行業利潤率)×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C類企業:
公式1應納所得稅額=稅務機關按年核定的所得稅額÷4
公式2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申報環節的服務工作,協助企業按正確的類別、預繳方式、預繳稅額進行填報,并對申報表進行確認簽章后,由企業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一)A類企業按查帳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點稅源企業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類企業按稅務機關確定的行業利潤率進行季度預繳申報,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
(三)C類企業按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出現下列情形企業的納稅評估。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鼓勵納稅人在約談舉證環節通過補充申報方式將少繳的稅款自行補繳入庫。經評估發現有偷稅、虛開發票等嫌疑或經評估仍不能找到評估異常指標正當理由的,移送稽查處理。
(一)連續兩季度零收入申報或申報的收入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利潤率明顯下降的。
(三)正常經營,持續虧損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季度申報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
(五)其他有明顯異常納稅指標或經營指標的。
第十二條稽查局負責做好企業所得稅的重點檢查工作。原則上所查事項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對經檢查發現稅收違法問題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稽查局重點加強對下列企業的檢查:
(一)經評估移送稽查的企業;
(二)經舉報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三)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的B類企業;
(四)按稅務稽查選案辦法產生的A類企業;
(五)其他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第十三條*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在統計分析我市各行業申報數據基礎上,并參考對典型企業調查數據,從低制定B類企業季度預繳行業利潤率標準(見附件1),各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據當地主要經營類別在本辦法規定最低行業利潤率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行業利潤率,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對同時兼營不同行業的企業,以其主營項目確定行業利潤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C類企業所涉及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見附件2)范圍內逐戶核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稅管理事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辦理。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稅源監控;納稅評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諸多稅種中業務性最強、涉及財務、會計、稅收政策等最廣的稅種,有行業之別、權限之別、內外資之別,因此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稅務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目前所得稅管理的基本現狀是:從制定和執行的所得稅稅收政策上看有沿襲成規的也有適應市場而新制定的;從管理方式上看有據實申報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從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基本上是一年一個臺階,成為稅收收入總量中不可缺少的稅種,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執法、被執法者的社會反響看有嚴格執法守法的,也有人認為政策過多過雜、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嚴密、不切合實際,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目前的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稅源控管方面
1.1.1對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日期和性質確定國、地稅務機關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調查中發現,實行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后,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但是由于國、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戶籍管理數據沒有實行實時共享,缺乏相互間的配合、協調,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管理上產生不該有的“盲區”,出現個別漏管戶和國、地稅重復征管戶,增加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量,給納稅人造成不該有的麻煩和負擔,難以開展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服務。
1.1.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控管存在很大難度。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入所得稅征管范圍。伴隨著我國對事業單位企業化的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國稅系統對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軌,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的組織,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同于企業,這就決定了本身征管的難度;如果不納入管理范圍,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如果納入征管,管理又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關部門信息交流不暢。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稅務部門,也與工商等相關部門聯系密切。當前絕大多數基層國稅機關與這些部門都缺乏橫向聯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交流不暢。個別地方國、地稅稅務登記數與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數目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稅收征管出現空檔,產生新的漏征漏管戶。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長期以來,國稅系統征管的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基本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方式。新辦企業納入國稅系統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一是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等方面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單一的查賬征收方式已難以適應;二是總局規定應稅所得率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一方面各區、各行業的營利水平難以準確測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與地稅征管戶稅負不均衡的問題,否則,造成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1.2.2匯總納稅單位地方監管乏力。對保險、郵政、電信等機構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集中到市級核算。監管成員單位上劃后,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影響主要是:縣局由于企業已上劃,不便監管,而核算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特別是在縣區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具體經營不很了解,監管力度比就地監管時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興辦企業,而創造的所得稅收入又匯總到上級財政收入,地方沒有財政收入的好處,大大挫傷地方政府支持熱情。因此建議,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改為就地繳納,年終匯算清繳總機構匯總繳納憑在當地繳納入庫的完稅證明抵繳稅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個別政策規定滯后。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與征管實踐不能統一,給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和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帶來較大困難。例如:如何加強飲食、娛樂、交通和運輸等服務行業的管理,如何對財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進行核定征收,如何規范名為集體實為個體承包納稅人的稅負核定等,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產生稅收征管漏洞。另外,納稅人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意見較大,主要還是政策規定與現實脫節。
1.3.2政策規定不方便基層操作。如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說,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的確定應按其主營項目而定。這里同樣有一個如何確定其主營項目的問題。特別是對新辦第1年的企業,因為無法確定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則只能按工商登記的主營項目確定其應稅所得率,年終再以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重新確定其應稅所得率,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層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機構分設以來,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據了解,大部分地級市國稅部門稅政科(股)專門從事所得稅管理工作的人員僅有2~3人,縣局更多是兼職,致使一些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關政策落實難以到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由于受稅收管理體制的影響,基層稅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所得稅處于邊緣化的狀態,大部分國稅干部的所得稅政策業務不熟練,工作力不從心,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瓶徑”。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2.1.1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2.1.2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2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現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2.3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2.3.1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在日管中,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
2.3.2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15日內申報,4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
2.3.3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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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前扣除項目審批煩瑣
首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最遲要在年終申報期以前完成,是一項時效性強、責任重、量大的把關工作。企業對各種審批事項都要按稅務機關要求形成報告和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工作量較大,造成企業不愿積極提供有關審批資料的局面。
同時稅務機關在有限時間內,也不可能對每項需要審批的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其次,由于時間上的差異,企業實際上沒有依據有關項目稅前扣除的批文進行申報。例如,某企業在當年申報時已經將需要審批的項目進行稅前扣除,申報期之后才接到準予稅前扣除的批文,這樣就失去了審批意義,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終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是一種被動監督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業主動去核算成本費用,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入世要求。
2、征繳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業所得稅征繳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這也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較起來,我們的征繳方式并不實用:預繳管理太粗,按月預繳時間過于緊密,報送資料和內部審核不科學,導致稅收征管人員審核時走形式,企業也能利用這一現象調節資金走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方式本身是一項煩瑣的工作,再加上人員少、時間緊,稅務服務中介機構又欠完善,使基層稅務機關根本達不到認真審核檢查的目的,既無法監控企業的實際情況,也給企業帶來很大不便。
3、企業所得稅管理觀念的弱化,嚴重影響稅收秩序
由于所得稅收入不是稅務機關硬性考核指標,所得稅的審批、檢查就成了一些單位搞違法收費的“避風港”。在企業和機構雙方利益驅動下,減免稅、列支項目的審批都成為“項目”,產生違法案件,從而嚴重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嚴肅性,造成稅收秩序的紊亂。
4、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財務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
在目前的環境下,這種差異對企業的經營與資金運作帶來極大限制。同時,因優惠政策過多過濫,既未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又造成稅負不公,影響企業積極性,更造成企業為享受優惠而挖空心思鉆空子。
二、改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1、合理設計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規范和簡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制度,減輕稅務機關和企業的工作負擔,節約稅收成本和企業成本。同時,應看到我國入世之后,經濟將逐步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就要求我們的稅收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稅收征管必須適應開放經濟的要求。將來,隨著企業數量的增多和成本費用核算形式的多樣化,都集中在年終對成本費用進行審批扣除是被動的。只有逐步取消審批制度,改變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選擇。
2、簡化預繳方式,實行按季預繳
目前企業所得稅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方式,且大部分企業采取的是按月預繳,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預繳時限為一季度以上,有的為一年兩次,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減少稅收成本和征納雙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較集中的時間進行審核。從目前的情況看,有必要統一推行按季預繳的辦法,一則符合國際慣例,使境外投資者較為適應;二則避開較為繁雜的增值稅管理,騰出時間每季末專門進行所得稅的審核;三則減少企業的工作量和納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