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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投資與交易范文

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藝術品投資與交易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藝術品投資與交易

第1篇

關鍵詞:藝術品證券化;資產證券化;金融創新

自2011年底,國家相繼出臺《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藝術品份額交易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藝術品并非首次進駐資本市場,藝術品投資基金等投資模式在西方已經發展起來,并且在我國也進行了嘗試。但藝術品證券化,并在文交所進行交易則是誕生于我國的獨特設計。

一、藝術品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1.藝術品證券化與資產證券化

藝術品在文交所進行證券化交易的主要模式為:首先由文交所與畫廊等機構合作,選擇適合證券化交易的藝術品。在權威機構對藝術品進行鑒定、評估的基礎上,將一個資產或多個資產打包成的資產包的所有權拆分成相應數量的份額,進行上市發售,亦可在二級市場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流通轉讓。藝術品份額持有者以其所持有的份額享受藝術品價值變化所帶來的收益。

這種交易模式在學界產生很大爭議,一方面,一些學者認為藝術品升值較慢,難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對藝術品份額的交易只是單純的投機活動。而另一方面,一些學者認為藝術品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藝術品證券化具有藝術品價值發現的功能,是將小眾的藝術品交易市場轉變成大眾化商品交易的有效途徑。事實上,在完善的交易模式和市場環境下,對于證券化的藝術品可以進行定期的展覽或拍賣使其產生較為穩定的現金流,因此,藝術品證券化可以看作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特殊形式。資產證券化是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現金收入的資產出售給特定發行人,通過創設一種以該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權力憑證,進而將這些不流動的資產轉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一種融資過程或融資方法。資產證券化有標準的操作步驟和嚴格的參與主體。

2.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過程與參與主體

首先,發起人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重組可預見現金流資產,構造證券化資產。其次,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實現風險隔離,完成資產權屬讓渡。之后,信用增級機構將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增級。接著,引進信用評級機構對未來資產能夠產生的現金流以及對經過信用增級后的擬發行證券進行評級,為投資者提供投資選擇的依據。前期準備階段完成后,由SPV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證券發行完畢后,SPV還需管理資產池,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回收和分配。

參與上述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特殊機構包括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以及信用評級機構,這些機構的參與保證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

二、我國藝術品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自2010始,我國藝術品證券化交易迅速發展起來。據統計,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國已有18家文交所掛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籌備中。2010年5月,成都文交所推出首個藝術品資產包“汪國新·朋友”,該藝術品份額僅僅6天便認購完畢。同年6月,成都文交所推出“翰墨長安”資產包,該藝術品資產包由西安畫派王西京、楊霜林兩位藝術家的國畫作品組成。值得一提的是,從《翰墨長安》開始,成都文交所引入了藝術品保險機制,降低了藝術品投資的風險。2010年7月,深圳文交所推出“楊培江美術作品”資產包。2010年12月,上海文交所發行了“藝術品產權組合1號——黃鋼藝術品”。2011年1月,天津交所發售了畫家白庚延的兩幅作品《黃河咆哮》、《燕塞秋》,2個月內價格翻了17倍之多。作為進行藝術品證券化交易的典型代表,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和天津文化藝術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不盡相同。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在推出“楊培江美術作品”資產包時采取的是“權益拆分”的模式,也就是將畫家楊培江的四幅油畫和八幅宣紙彩墨作品進行打包后估值,然后在文交所抑價發行,藝術品證券交易采取了會員制的方式,同時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規定發行經紀人與商在公開交易兩個月內暫時保留部分份額作為初始保留權益。

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采取的“權益拆分”模式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商選定合作的畫廊,兩者共同挑選適的藝術家及其作品。

第二步,將數件藝術品打包成一個資產包,并確定每份所有權份額的原始價值。在針對特定的投資人進行路演推介詢價后,確定所有權份額的發行價格,并集中認購。

第三步,藝術品資產包所有權份額在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掛牌,在市場中持續流通,并由畫廊及交易商對資產包中得藝術品及藝術家進行推廣,獲得更多潛在投資者的關注和了解。

第四步,將資產包中的藝術品通過拍賣進行兌現,投資者獲得分紅收益,或者資產包整體通過被收購或拍賣,摘牌退市,投資者實現最終的投資回報。

相比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天津文化藝術交易所在推出藝術品證券化產品后,幾個月內就對交易規則進行了多番調整,準入門檻不斷提高,申購模式也由一開始的定價改為競價定額,漲跌幅限制一再下調,甚至提出了“特別處理”的概念。

天津文交所藝術品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所審核待發行的藝術品相關材料,組織專家對藝術品進行鑒定,并對藝術品的價值進行評估,確定藝術品的上市價值。

第二步,在確定藝術品上市價之后,交易所與托管機構進行藝術品托管,與保險機構簽訂藝術品保險合同。

第三步,投資人到交易所指定銀行開立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并下載交易軟件,之后方可參與投資交易。

第四步,投資人強制要約收購。

自各地文交所成立并運行以來,推出了多種藝術品份額交易產品,受到投資者的瘋狂追捧,份額價格漲幅巨大,嚴重偏離藝術品的實際價值。同時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仍不成熟,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規仍不健全,交易所交易規則朝令夕改,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已違背了藝術品份額化的初衷。針對這種狀況,2011年12月30日,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文化產權交易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將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嚴格排除在合法經營范圍之外。該《意見》體現了國家嚴格整改和規范藝術品證券市場的意圖和決心,反映出國家意圖為藝術品證券化的發展提供健康和諧的環境。

三、我國發展藝術品證券化的創意缺陷

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藝術品證券化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問題。

第一,藝術品份額定價不合理,評估機構缺乏專業性。資產評估是基于市場價值理論和折現理論對特定資產的價值進行合理評估,前者是參考市場上同類資產的價格得出,而后者與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及其貼現價值密切相關,因此,要對藝術品份額合理定價,就必須將同類藝術品的歷史成交價作為參考,并將藝術品未來可能產生的現金流考慮在內。在天津文交所發行《黃河咆哮》和《燕塞秋》的藝術品份額前夕,上海中天拍賣有限公司在新年書畫拍賣會上將一幅名為《燕塞秋》的畫作以6.38萬元拍賣成交,而按天津文交所以每份額1元的價格將《燕塞秋》分割成500萬份發行來計算,其市值高達500萬元,而兩幅同名畫作僅在尺寸上存在差別,若將面積因素考慮在內,天津文交所份額化的畫作面積為被拍賣畫作面積的3.2倍,則份額化的《燕塞秋》市值應在20萬左右,這與其500萬元的定價相差甚遠。

第二,角色劃分不明確,缺乏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等中介機構。藝術品份額交易作為一種類證券化的交易,其涉及的主體應包括藝術品持有者、發行商、交易所、投資者及必要的中介機構。而目前我國藝術品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各類參與者角色分工不明確,各地文交所除提供交易場所外,往往還扮演著發行商、經紀商等角色,這種多重角色集中于一方的情況不利于形成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也不利于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藝術品證券化交易中缺乏權威的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以及獨立的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機構,而且并非所有進行藝術品份額交易的文交所都與保險公司、托管機構等合作,對標的藝術品采取保護措施,目前藝術品份額交易仍缺乏規范的交易制度和完善的交易流程。

第三,標的物組合方式不科學。藝術品份額交易過程中,天津文交所將單個藝術品作為標的資產,將其的權益進行拆分,這種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較大,一旦藝術品出現損壞、被盜等情況,投資者將蒙受巨大損失。因此文交所應將多個藝術品資產捆綁在一起,組成一個資產包,以這個資產包為基礎,進行權益拆分進而上市。這種方式既可分散投資風險,又有利于投資者獲得不同資產價值升高或參與展覽等活動而得到分紅,提高了投資者的收益。但在現有幾個文交所的交易模式中,組成這些資產包的藝術品大多屬于同位或同派作家,作品風格相近,年代相近,風險水平相近。這種組合方式沒有充分考慮資產組合的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是不科學的。

四、我國發展藝術品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自藝術品證券誕生至今,其先后經歷多次漲跌停牌,巨幅波動的藝術品證券市場令眾多投資者望而生卻,但因此而將藝術品證券化全盤否決的做法顯然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國的藝術品市場起步較晚,發展緩慢。歐美國家的藝術品市場較為完善,形成了以畫廊為主的一級市場和以拍賣公司為主的二級市場,而我國藝術品市場的市場結構尚不完備,交易機制不穩定,各方面均明顯落后于西方。藝術品證券化有助于彌補我國藝術品市場存在的缺陷與漏洞,進一步推動其發展。

其次,近年來,雖然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較快,但公眾可選擇的投資渠道依然狹窄,大部分集中在股票、基金與房地產領域。伴隨股市萎靡不振、房地產市場動蕩及通貨膨脹壓力劇增,藝術品投資市場開始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藝術品證券化拓寬了投資渠道,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加開闊的投資空間。

再次,我國公民產權與版權意識淡薄,贗品在藝術品市場肆意橫行,擾亂了藝術品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大量的產權與版權糾紛。藝術品證券化有助于規范藝術品市場,促進藝術品的合理有序交易。

由以上三點必要性可以看出,我國發展藝術品證券化迫在眉睫,但目前各地文交所藝術品證券化的發展情況并不理想,其部分做法甚至與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相背離。為推動藝術品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我們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第一,證券化標的物必須是有較高藝術價值、可產生較穩定的預期現金流的藝術品。在選擇證券化標的物時,SPV應與畫廊等藝術品經營機構合作,根據一定的標準共同指定具備高藝術價值的藝術品。另外,在篩選、甄別可證券化的藝術品時,SPV需評估藝術品可產生的預期現金流,并判斷該現金流是否具有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藝術品證券化形成的一般程序必須與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步驟相一致。就資產證券化而言,首先應該組建資產池,設立特設機構,并進行證券化資產所有權轉移。在出售證券之前,證券化資產信用增級與信用評級是必不可少的。另外,SPV在支付證券化資產價款之后,還應該進行資產池管理。

第三,藝術品證券化的過程中必須要有足夠的第三方機構參與,其中包括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托人、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天津與深圳文交所分飾多角,使得藝術品交易平臺不客觀、不公開,擾亂了藝術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只有第三方機構活躍于藝術品證券市場,才能保證資產證券化步驟的順利完成。

第四,完善藝術品證券交易機制,遏制信息不對稱情況的發生。信息不對稱不僅不利于藝術品價值的客觀評估與藝術品證券的合理定價,也會使投資者對藝術品證券的價值產生非理性預期。盲目跟風將會導致藝術品證券價格的暴漲暴跌,擾亂藝術品證券市場,損害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第五,建立健全藝術品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明確監管政策,實現相關文化部門、證監會與第三方機構的聯合監督。只有嚴格、公正的監管才能保證藝術品市場的參與機構各司其職,保證藝術品證券化的合理合法,保證藝術品交易信息的公開透明,進而維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總而言之,藝術品證券化是一種有益的金融創新,雖然目前藝術品證券市場仍然存在缺陷,但是新生事物的成長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過程,藝術品證券化不可因噎廢食。藝術品的證券化、大眾化是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可過于冒進,藝術品證券化只有在產權明晰、監管有力、制度健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才能促進文化市場與金融市場的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張 進:《我國藝術品投資證券化模式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1.

[2]楊勝剛 周思達:《藝術品證券化_資產泡沫還是金融創新》[J],藝術市場,2011,(5).

第2篇

――引自:馬克思《資本論》

如果既不用踐踏法律,也不用冒著絞首的危險犯下任何罪行,能以低至1元/份額的投資賺得1600%的利潤,資本又會演繹出怎樣的瘋狂?

這種瘋狂目前正在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下稱:天津文交所)真實上映――藝術品份額遭遇暴炒。通過天津文交所的交易系統可以看到,該所第一批上市交易的兩件繪畫作品《黃河咆哮》(20001)、《燕塞秋》(20002)每份額的價格在3月22日就已分別高達17.16元、17.07元,相比1元/份額的發行價,漲幅雙雙超過了1600%。更令人吃驚的是,天津文交所第二批上市交易的8件藝術品都呈現同一個走勢:每件藝術品3月11日上市首日的收盤價都比首發價漲了116%,之后8個交易日又皆以漲停板報收,這時每個藝術品份額價格較首發價的漲幅已經達到387%。

記者在對藝術品業內人士以及市場交易人士進行采訪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并沒有對每件藝術品的真實價值進行辨別就盲目追漲,具有非常強烈的博傻性質。也就是說,只要是交易的藝術品,資金就對其進行瘋狂炒作,而不管它是否真的值這么多錢。

這種博傻的后果就是:各自價值有所不同的8件藝術品,連續多個交易日都呈現出一模一樣的漲停走勢。這種難得一見的藝術品投資“奇觀”立即在市場掀起了一股風風火火的藝術品投資熱潮,并迅速蔓延到股票市場。A股目前相關藝術品概念的股票主要有弘業股份(600128)、東方金鈺(600086),兩只股票最近一波短炒行情就始于1月中下旬,正是天津文交所第一批藝術品份額上市的時間段。至此,各類投資市場都充斥著強烈的“藝術品”概念。

然而,誕生于天津文交所的藝術品交易還是與以往傳統的藝術品交易有所不同:在天津文交所的交易軟件上,投資者不需要花上百萬、上千萬的錢去購買整件藝術品的產權,可以視自己的財力,僅僅購買藝術品的“一部分”。

“藝術品股票”面市

自古以來,藝術品就是市場的一個重要投資品種,而藝術品與證券化的接軌在中國卻是剛剛興起。目前我國藝術品交易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天津、深圳為代表的類證券化交易模式,另一種是以上海為代表的產權交易模式。前者把一個藝術品“分割”為等量大小的多個份額,投資者可以購買其中一定數量的份額;后者則主要是針對完整的藝術品進行產權交易。與深圳文交所只針對特定俱樂部會員開放的特點相比較,天津文交所是平民百姓相對容易就可參與的藝術品投資市場。

在天津文交所,投資者可以像買賣A股股票一樣買賣藝術品份額。這種藝術品交易方式與股票交易方式幾乎相同,都有開戶、首發申購、集合競價、每次買賣至少1手等相似的步驟;當然也在漲跌幅限制、資金托管第三方、退市機制等方面有不同的規則。其中,兩個交易市場最引人注目的不同之處在于藝術品交易采用“T+0”的交易機制,而股票采用的則是“T+1”機制。(詳見表一)。

在與股票市場極度相似的交易規則下,投資者對于自己購買的那部分藝術品的份額容易產生疑惑:“我交易的到底是藝術品,還是股票?”

通常,市場把這種產于天津文交所的新生事物稱之為“藝術品股票”,將其操作模式定義為“與股市類似的‘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把份額標的物等額拆分,拆分后按份額享有的所有權公開上市交易。”

這種“藝術品股票”面世的最大意義在于讓藝術品更貼近了普通投資者,即使你不是富翁,也能參與到藝術品的買賣,因為藝術品都被分成了不同的份額,你只需能買得起其中的幾手即可。目前在天津文交所最貴的是《黃河咆哮》,如果購買一手即100份額,加上各種交易費用,也不過2000元左右,這個價格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并不困難。

暴利的誘惑

天津文交所沒有想到,“藝術品股票”會受到市場這么熱情的追捧,連續漲停的架勢讓該所不斷調整漲跌幅,由最初的15%下調為10%,3月22日起又調整第二批上市交易的藝術品份額漲跌幅為1%,它希望此舉能為藝術品份額的炒作降降溫。但這顯然收效甚微,第二批藝術品份額22、23日又連續“一字”漲停。“藝術品股票”的神話仍在延續,瘋狂的暴漲依然客觀存在。

回看天津文交所的交易數據,我們發現不管用瘋狂,還是暴利,都難以形容份額的那種令人狂熱的洶涌漲勢(詳見表二:天津藝術品份額的周交易數據――3月第三周)。特別是天津文交所第一批藝術品自1月26日公開交易以來,1600%的超高暴利就像頂在其頭上的一顆巨鉆,閃亮得灼傷人眼。

由于3月份的月度數據還需等待,我們可以參考最近一周的公開交易數據。從表二中可以發現,上周交易中,盡管第一批上市的《黃河咆哮》與《燕塞秋》因漲幅過大被天津文交所停牌,但三個交易日也漲了52%的幅度;第二批共8件藝術品則復制了同一漲勢――14日開盤價和18日收盤價完全相同,周漲幅皆為100.93%。

這樣驚人的漲幅和完全復制的走勢,會不會僅僅是上周的一個特殊現象?

記者通過天津文交所的全部交易數據發現,上周的漲幅并非偶然,藝術品上市兩個多月以來整體走勢一直就令人意外的強勁。從1月26日第一批交易的兩件藝術品來看,它們在短短三十個交易日里,單位份額的價格較發行價的漲幅均超過1600%。第二批藝術品則是有過之而無不及,8件價格走勢一模一樣的藝術品除3月11日上市首日都漲了116%,之后8個交易日全部“一字”漲停。截止3月23日收盤,相較發行價1元/份額的漲幅累計達387%(詳見圖一)。

誰在賺錢

在如此火爆的天津藝術品交易市場,哪些人在賺錢?又有哪些人是風險的最大承受者?

對于絕對主體――天津文交所來說,它具有雙重屬性。在發揮“交易所”作用的同時,也成為一家中介機構,相當于A股的“交易所+券商”職能,也就等于賺取了兩份收入。

作為交易所,天津文交所可以將藝術品分成等量的多份份額,在其交易所上市發行。而不管藝術品是否發行成功,文交所都要在藝術品審核發行前收取上市費用――目前來看,是發行總價格的1%-2%。按照規定,如果發行成功,上市費由發行商支付;如果發行未成功,上市費則由藝術品持有人承擔。通過交易所公開數據,記者發現不同藝術品的上市費用有所不同,大部分畫作的上市費用為上市總金額的1%,而唯一的非畫作藝術品――天然粉鉆(41001)的上市費收取比例翻倍,達2%。天津文交所官網數據顯示,這顆天然粉鉆的上市費高達48萬元,數額十分可觀。

由于文化交易市場沒有類似A股券商的中介機構,天津文交所還承擔了“交易中介”的角色。基于天津文交所的電子交易系統,投資者可以進行藝術品份額交易買賣,這就需要向文交所上繳一定比例的傭金。據天津文交所官網資料顯示,交易為雙向收費,單次收取傭金的標準根據交易金額累計程度的不同,范圍大致在0.5‰-2‰。如果一位投資者交易金額累計沒有達到5000萬元,則一次完整的藝術品份額交易需要向文交所貢獻“買和賣”兩次共約4‰的傭金。從上周交易金額達11412.43萬元來看(見表二),若按雙向收取傭金的標準衡量,天津文交所上一周便可收40萬左右的傭金,隨著資金的持續流入,這種交易傭金的前景十分可觀。

對于第二個重要主體――藝術品所有權的原擁有者來說,則可以通過類似A股IPO的過程,將藝術品的部分份額推向市場,最終成為賺錢的大贏家。首先,原擁有者會委托藝術品投資公司對藝術品進行上市準備,業內人士認為在對藝術品估價環節上,一般會有所溢價。其次,待藝術品份額正式上市交易,從目前如此瘋狂的上漲勢頭來看,原持有人保留的份額少則翻了四倍,多則已經翻了16倍以上。

我們還注意到,藝術品上市離不開一個關鍵人物――藝術品投資公司,它起到承銷商的作用。從天津文交所公布的10份藝術品發行說明書來看,所有藝術品均由天津華贊文化藝術品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天津華贊)承銷。以天然粉鉆的發行說明書為例,記者僅僅找到天津華贊作為發行商的公司名稱介紹,完全沒有找到該公司的聯系方式和更進一步的詳細介紹。一切成謎,但一切并不影響天津華贊賺取發行費用。

普通投資者位于整個投資鏈條的最末端,雖然可以參與藝術品投資,就目前來看也確實是有利可圖。但這種博傻游戲的最后一棒究竟會掉在誰手中?以證券投資的長期經驗和規律來看,大部分“散戶”難逃被套的厄運。業內人士表示,藝術品雖然漲得兇,如果哪天跌下來也是很可怕的,參與里面的普通投資者要注意見好就收,謹防下跌風險。

炒的是什么

藝術品交易的暴利吸引了更多的人投身于“藝術品股票”投資的洪流,然而許多人奮不顧身的同時,卻忘記了洪流的途中可能有深深漩渦,盡頭又是否會是千尺懸崖?

雖然交易規則與股票市場幾乎一模一樣,但藝術品與上市公司有著本質的區別。深圳一家私募基金公司的研究總監石先生告訴記者:“用于交易的藝術品并不能像上市公司股票那樣分紅給投資者,畢竟藝術品不能生產利潤。”我們投資A股市場,一個普遍的投資邏輯是看公司未來業績的成長性,而藝術品沒有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生產商品獲取利潤,那么藝術品投資炒的是什么?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在價格大幅偏離真實價值的背景下,藝術品投資更多的是一種資金的博弈。

深圳一位私募基金經理蔡先生分析:“這其實還是擊鼓傳花的游戲。藝術品投資當然有一定的投資屬性,關鍵是價格和價值之間是否成一定的比例。比如同樣一幅畫,拿到拍賣市場上,到底是值多少錢,那么它分割成每個份額后,應該總市值大致接近這樣的拍賣成交價。如果大幅偏離,那說明參與的資金更多的是在進行博弈,尋求流動性差價,因為分割成份額后,就制造了一種尋求流動性差價和炒作交易的可能。”

石先生也表示,“天津交易市場的藝術品炒作本來就不是理性的,現在就是博弈,是一種籌碼游戲。博弈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就是賭,但目前還不能預測到底會瘋狂到什么程度。”

“負利率背景下,流動性過剩造成了藝術品市場的暴漲暴利,預計未來會有暴跌的行情。這有點像郁金香的故事。當市場非理性情緒占據了市場主導之后,對風險過度追求的偏好等價變成了一場游戲。”華林證券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宇表示贊同前兩者的看法。他還分析:“同樣是資產,藝術品的估值其實很簡單,但由于將資產證券化之后,就可能放大了藝術品的風險,同樣也制造了一些新的所謂稀缺性。但其實,這種資產證券化的游戲已經不是新游戲。如果將這種暴利的游戲放大,就可能造成擊鼓傳花的效果。”

顯然,業內人士一致認為,這種藝術品證券化的炒作非常不理性,價格已經大大偏離藝術品本身的價值,炒的的過程幾乎完全就是一個資金的博傻過程,只是不知誰會接到最后一棒。

疑慮重重

作為金融創新的一個代表,天津文交所給予了普通投資者一個全新的藝術品交易平臺。新投資品種的誕生通常都伴隨著初期暴利的出現,但也潛藏了許多值得警惕、商榷的不足之處,這需要時間來慢慢完善。就目前的天津文交所藝術品交易來看,確有幾處值得共同探討。

疑慮1:藝術品定價機制

記者發現,在繪畫類藝術品發行說明書中,畫作并沒有被權威機構估值,最后的發行總金額由原持有者和作為發行商的天津華贊共同商議。這個總金額其實就是藝術品上市的首次估價,沒有一個權威機構對畫作進行準確估值,那么這個發行總價是否合理?同時,發行說明書對畫作本身的解釋也僅僅寥寥數頁,更沒有對相關的繪畫行業情況進行一個大概的同比對照。

以《燕塞秋》為例,其發行說明書沒有顯示相關權威機構的一個估價情況,而僅僅是原持有人和承銷商機構商議發行總價格為500萬元。這樣的估價受到投資者的懷疑:如果是有權威機構對畫作進行了估價,應該把它放到發行說明書中,給投資者一個具體的參考標準;而如果沒有權威機構估價,那這個價格是誰估的,它合理嗎?《黃河咆哮》、《滄海浪涌》等畫作也發生了與《燕塞秋》一樣的估值信息缺失情況。

天津文交所的藝術品份額交易已經進行了近3個月,藝術品發行時首次估價的合理性、準確性受到市場質疑。到底是誰給繪畫類藝術品估了價,這個價格客觀不客觀?目前也無處得知。

疑慮2:天津華贊的身份及資歷

天津華贊全稱“天津華贊文化藝術品投資有限公司”,它被關注,主要因為身份成謎。該公司負責了目前以“份額”上市交易的全部10件藝術品的發行工作。但在藝術品的發行說明書中,沒有看到天津華贊的詳細介紹和聯系方式。記者在網上搜索的結果只顯示天津華贊也許是一家私營民企,規模約在21-50人,而注冊資金、成立年份等消息全部空白。信息的不透明,讓市場對天津華贊的資歷資格也產生了質疑。

疑慮3:發行說明書的過于簡單

在天津文交所以份額方式上市的10件藝術品,其發行說明書都極為簡單。如果說交易模式模擬了股票市場,但藝術品的發行說明書在嚴謹程度、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等方面,遠遠不及IPO的招股說明書。

10件藝術品的承銷商都是天津華贊,這讓許多民間投資者笑談:“難怪發行說明書這么簡單,一家承銷商三個月內10件藝術品的上市業務,確實沒有時間來籌備更完善的資料供市場參考。”

疑慮4:原始份額是否限制流通

發行說明書顯示了藝術品原持有者保留了多少份額(大約都在10%-20%的份額),卻沒有顯示這部分“大股東的原始份額”有無限制流通。但記者從交易軟件上看到,10個藝術品的流通份額與全部份額的數量都完全一致。既然發行說明書沒有限制流通的文字,交易軟件上也顯示流通份額與全部份額數量一致,那么投資者就會認為這部分原持有者的原始份額在上市首日就可自由流通。

記者接通天津文交所咨詢電話后,對方告訴記者:“藝術品原持有者所保留的原始份額在藝術品上市后,過180天才可以在交易所買賣。”對方還表示,這個交易規則可以在天津文交所官網上找到。

誠然,我們也許可以花費長時間的精力在信息海量的天津文交所官網上找到想找的信息,可是這么一條重要信息不能在發行說明書中找到,在交易軟件上卻得到相反的信息,一定程度上也體現出藝術品份額交易上市的“匆忙”。有投資者表示,“當然我無意容忍目前交易所這個平臺現存的種種弊端,我是希望它能逐步規范起來。”

疑慮5:投資門檻的提高

一些打算加入“藝術品股票”投資的民眾突然發現,天津文交所將開戶的門檻由原來的5萬提高到50萬元。也就是說,開通交易賬戶,投資者需要到招商銀行開一張金葵花卡,并存入50萬元,才能獲取“藝術品股票”的交易賬戶。

那么這到底是招商銀行的規定,還是天津文交所的突然調整?記者致電招商銀行總行期貨結算部總經理胥繼鋒,他表示“由五萬提高到五十萬的事情,是天津文交所的決定”,招行只按照規定執行。對此,有些投資者又迷惑了:如果我找人借錢先湊滿50萬元開個交易賬戶,是不是不久后可以再取出來,這個規定的意義到底有多大?天津文交所官網“如何開戶”版面中,也找不到相關50萬的信息。

疑慮6:規則變動的隨意性太大

短短兩個多月的交易日,漲跌幅三次調整、開戶門檻提高十倍、推出新的交易品種“單有藝術品”等層出不窮的“新招”著實讓人眼花繚亂。不少投資者反映,很多規則不僅解釋不夠詳盡,頻繁的變動更讓他們無所適從。

那么,哪個機構可以監管天津文交所的一舉一動,使其更為規范?查閱其官網資料,沒有詳細說明誰是天津文交所的監管機構,僅僅有“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發起設立,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的描述字樣。誰也搞不清楚,把藝術品以股票方式發行,這種結合兩種投資品種特點的天津文交所到底歸誰監管?

叫停之憂

天津文交所藝術品份額的瘋漲,讓很多人都產生了“為什么”的疑惑,并提出了質疑“這樣的投資品種能不能長久生存?”市場人士表示,供給成為藝術品市場最大的問題,只有擴大市場的供給面,才有可能為炒作降溫;現在“藝術品股票”還在嘗試階段,未來如果經過調整還不能健康發展,也有可能被喊停。

對于大漲原因,深圳某私募研究總監石先生分析:“藝術品近期漲這么好,關鍵還在于天津文交所的交易品種太少。目前的10個藝術品市值有限,而投資者還在不斷開戶,后續資金將持續流入藝術品市場。過量資金追捧有限市值的藝術品,暴炒是必然。”

也有網民投資者表示,“定價要看是在什么平臺上定價,比如大宗商品的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價格就不一樣。就拿藝術品來說,每個人的估價也會有所不同。天津文交所的價格交易體系與傳統的畫廊等藝術品買賣市場不一樣,它摻雜了更多的投機、心理預期等因素,出現這樣的價格波動也可以理解。”

對于藝術品份額交易的未來,石先生表示可能難以做得像股票市場一樣大。他說:“A股最早是四只股票,當時也有暴炒情況,但隨著股票市場的擴容,市場已經相對規范化。股市是個大市場,但藝術品做得那么大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有幾千、幾萬件藝術品上市,我看就炒不起來。”

現在也有很多投資者擔心:“天津文交所的藝術品份額交易可能只是嘗試,如果做不好,是不是隨時可能停掉?”目前也有跡象顯示天津文交所有意暫緩以份額方式發行藝術品,在推出兩批次“上市藝術品”之后,該所3月22日推出了第一批“單有藝術品”的交易品種。據了解,“單有藝術品”與“上市藝術品”交易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將藝術品作為一個完整的個體,由單一投資者購買;后者則把藝術品分割成多份份額后,由不同投資人共同購買。

天津文交所把新的六件藝術品以“單有藝術品”身份,而沒有以“上市藝術品”來發行,讓不少人心里打起了鼓:藝術品的份額交易,是不是真有停止的可能?

第3篇

關鍵詞: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規制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2010年國務院聯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九部委下發《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在鼓勵金融業積極創新以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國家政策指導下,我國大量金融資本涌人文化產業領域進行投資,文化與金融資本開始對接,市場上出現了藝術品金融資本化的創新,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的產生。然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種全新的交易模式產生后,各種問題如交易風險如何防范、投資人的關系如何處理等紛至沓來,組織份額化交易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不斷暴露出制度設計和管制方面的不足與弊端,種種問題急需得到妥善解決。因此,盡快研究和出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規制對策,才能使在我國出現的這種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創新能夠走得更安全、更遠。

一、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產生及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指將法律允許上市交易的文化藝術品,經過鑒定與價值評估后,以虛擬的若干份額方式進行等額拆分,拆分后按份額享有的所有權以類似于股票交易系統的方式進行公開上市交易。2009年我國首家組織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并為文化藝術品份額集中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相關信息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設立。根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6條規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職責是為藝術品份額的集中交易提供平臺、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職責,監督管理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本所對藝術品權屬、真偽、品質等均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隨后這種模式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各地紛紛組建,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6月,國內陸續開業的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籌備階段的有5家,還有更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計劃中。

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為實現文化藝術品市場與金融資本市場的有機結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資本進入文化市場,也為文化藝術品價格形成提供了發現機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畫家白庚延的作品《黃河西來決昆侖咆哮萬里觸龍門》(簡稱《黃河咆哮》)與《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黃河咆哮》上市總價600萬元,《燕塞秋》上市總價為500萬元。這兩件藝術品份額均以1元/份的價格進行申購,開盤當天便漲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盤,《黃河咆哮》報收6.21元,月漲621%,市值從600萬元達到3726萬元;而《燕塞秋》報收5.75元,月漲575%,市值從500萬元漲到了2875萬元。漲幅讓人瞠目結舌。”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國投資者、金融與藝術機構,以及各種媒體關注的焦點和熱點,掀起了藝術品投資熱潮。這對于解決我國民族地區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夠充分、節奏較緩等問題,無疑是一支強心劑。

然而,在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迅速發展、市場日益火爆的同時,各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體制漏洞、交易風險、透明度不足等各種問題紛至沓來,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因為負面新聞不斷,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眾質疑,被各種批評的聲音推到風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滯,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復正常營業。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我國首創的金融資本進入文化市場的交易模式,作為新生事物,難免出現各種新問題急需規范:比如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順各個投資人之間的關系;文化藝術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處分權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風險包括藝術品的真偽、滅失等如何承擔;藝術品的鑒定、評估如何客觀公正地完成等問題至今沒有明確的規范,各地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規則,許多做法大相徑庭。各地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由地方政府部門監管,缺乏統一的設立標準、運行制度、監管辦法和監管主體,這些都勢必嚴重影響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正常發展和文化藝術品份額交易市場的交易安全。如何對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一金融與文化結合的獨特模式進行規制,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急迫課題。

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法律規制的路徑選擇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的出現是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背景下出現的,根據《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4條規定,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是指將份額標的物等額拆分,拆分后按份額享有的所有權公開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額標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額代碼所指向的藝術品或藝術品組合。份額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將標的物的權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額進行銷售,份額買受人可對所持份額再行轉讓,各份額持有人之間形成對份額標的物的共享權益的關系。那么,以何種法律、何種方式來規制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這需要確定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法律性質。對此在實踐中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

(一)以《物權法》共有規則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標的物一般包括書畫雕塑類、玉器珠寶類、金屬器類、陶瓷類、著作財產權類等其他允許交易的藝術品,這些標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動產,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實質是把標的物的權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額進行銷售,投資人按照自己購買的份額享有權利,在許多人看來這正好符合《物權法》對按份共有的規定。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指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這也符合份額化交易的結果,如果交易的標的物是著作財產權,各個投資人也可以對標的物形成準共有。目前許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就是根據共有規則來處理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并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應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約,依其所購買的份額與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額標的物,

對份額標的物享有相應份額的所有權,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藝術品共有人公約,規定按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制訂的規則保留份額的持有人或購買并持有份額的投資人會員是該文化藝術品的共有人。

從本質上講,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對象是文化藝術品之上的物權等財產性權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傳統民法按份共有規則來處理、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后各投資人之間的關系,顯得力不從心。第一,根據《物權法》第96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財產達成一致幾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藝術品的權利和義務,則在實踐中無法實現;處分文化藝術品或作重大修繕的,應當召開大會經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則成本過高,共有人之間另行約定,則在操作上也因人數過多難以達成一致。第二,傳統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當然享有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轉讓自己的份額時,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則難以處理。第三,傳統共有關系是一種私人關系,其內部共有無需對外公開,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過程中,份額的銷售、轉讓等對社會公眾公開,《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第九章還專門規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藝術品持有人、發售商以及相關機構等在份額發售、承銷、上市交易過程中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機構和個人。第78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根據本所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79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信息披露時間的及時性和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實踐中,雖然各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額化交易過程中份額持有人之間的關系規則,但考慮到共有人過多,在行使共有權上無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將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維護、投保等權利行使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文化藝術品共有人公約》就規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藝術品份額的同時,視為同意授權本所全權代表共有人對標的物進行維護、修復、投保、展示等。這正是看到以傳統共有關系處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額化交易是資本市場、金融體系催生的時代產物,傳統民法已鞭長莫及。但如果有份額持有人不愿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行使份額共有權,如何處理?如果強制投資人購買文化藝術品份額時,必須授權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行使份額共有權,則又有侵權之嫌。

(二)以《證券法》的相關規則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在各個地方試點運行后,一些調研部門指出,通常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指的是物權轉讓,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方式雖然以藝術品為標的物,但更多的是考慮藝術品投資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標準化拆分、公開發行和連續易等明顯的證券化交易特征,不屬于文化產權交易范疇,應參照適用《證券法》及其相關規范。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將藝術品以虛擬的若干份額方式進行等額拆分,拆分后投資人按份額享有的權益以類似證券交易系統的形式進行公開交易,交易轉讓以證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標的物實物的交付,與一般動產轉讓需交付標的物不同,具有證券化交易的鮮明特征。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暫行規則,也仿照我國《證券法》的立法結構制定了總則、藝術品份額發售、藝術品份額交易、登記結算等規則。但筆者認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份額發行、轉讓不同于《證券法》所指“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我國《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權憑證,股權是股東向公司出資而具有股東身份的人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反映的是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于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股票、公司債券反映的是投資人與公司兩種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標的是文化藝術品之上的權利,反應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兩者之間的區分涇渭分明,并不能用《證券法》的規則來處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發生的法律關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為股份公司,發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份額發售,出賣人為文化藝術品的合法有權處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代為發售,但發售的收益由出賣人享有,只要文化藝術品為法律允許交易的標的物,以份額化交易方式出賣文化藝術品并不需要經過國務院相關機構批準。再比如,《證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對經營和財務重大信息進行披露,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出賣人卻并無經營和財務信息可以披露。

許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發售藝術品份額時,要求由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認購,形成按份共有。設置200人門檻,正是為了規避《證券法》第10條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但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并不必要設置這個約束,它與《證券法》并無必然聯系,至少在國務院依法作出認定之前,不能適用《證券法》的規定。

(三)借鑒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范來調整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能否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范進行立法規制?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其中不動產證券化與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頗為類似,但又不同。不動產證券化指通過某種組織性活動(如信托),將直接投資不動產轉變為間接投資證券化的過程,是將不動產物權轉換為可以流通的小額債權或股權;不動產證券化中證券化發起人應于不動產原權利人處取得權利后,方可進行資產組合。而后,發起人還要將該權利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機構,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機構作為

權利主體發行證券于投資者,投資者取得債權或股權證券。不動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經過數次權利主體的變化,而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人取得的是類似物權的權利,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藝術品份額的合法處分人,它與不動產證券化在許多法律關系上有本質上區別。

綜上所述,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適用的專門法律規范,其作為一種金融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路徑創新,必須在傳統立法基礎上,進行創造性的專門立法,才能適應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法律規制的內容

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法律規制,需要在傳統立法的基礎上,針對新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門立法,立法層次上可先出臺行政法規或者多部門聯合規章,形成多部門法律法規共同規范的局面。

(一)以專門立法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基本法律規制體系

第一,建立文化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制度。目前行業通用的鑒定、評估程序和規則尚未建立,當前藝術品市場魚目混珠,嚴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一方面做著推介、銷售藝術品的宣傳,組織影響著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卻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欠缺相關知識的投資人不利。為了規范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行為,應該建立客觀中立的第三方鑒定和評估機制,鑒定和評估機構既可以由交易的當事人自己選擇,也可以由交易當事人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選擇確定;要建立鑒定和評估人員、機構的責任制度,區分人為風險和正常的市場交易風險,只有正常的市場交易風險可以由投資者承擔。

第二,規范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之間在本質上屬于共有文化藝術品的關系,可以改造傳統民法的共有規則,成立由文化藝術品份額持有人組成的持有人會員大會,按照持有的份額比例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由會員大會形成的多數人決議決定文化藝術品的保管、收益、處分、投保等權利行使問題,會員大會也可以決議將上述權利委托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代為行使。同時為了避免多數人決議損失少數投資人的利益,對于決議持反對意見的份額持有人,可以以市場價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購其份額。

第三,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的轉讓機制,文化藝術品份額的轉讓不同于傳統物權轉讓,是一種證券化的權利轉讓,要針對此建立交易規則。比如,要建立份額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規則,對于份額交易的無效處理,一般不宜適用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等責任。

第四,建立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運行規范。目前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務,有時又參與交易,在份額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無論如何其不能自己監督自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運行規范包括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在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中的地位、職責、權利義務等,要規定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監管體系,明確統一的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責任。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作為金融領域的創新,建議由金融業監管部門聯合文化業監管部門共同監管。

(二)以傳統法律解決交易相關問題

持有人與投資人之間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對于正常交易中的糾紛,比如交易標的物出現權利瑕疵、在交易過程中滅失、交易涉嫌違法、交易標的不能等情況的處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來解決并進行規范,但考慮到交易效率問題,處理效力應僅及于發生糾紛時的份額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標的物因被認定違法流通導致交易絕對無效,但對于發生過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還。文化藝術品交易和保管期間的損壞、遺失、評估價值差異等無法在投資人之間合理分擔的損失,要通過保險予以解決,保險合同的簽訂、履行要由《保險法》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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