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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2011年度處置一批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原價為420,000.00元,累計已計提折舊160,000.00元、減值準備120,000.00元。由于沒有清理收入,則A公司本次清理賬面凈損失140,000.00元。A公司本年度除了該事項外沒有涉及其他會計事項,賬面準備金科目年初額120,000.00元,年末準備金科目余額為零。
A公司于2011年度終了后的45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稅前扣除財產損失140,000.00元,并已取得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核準稅前列支通知書》,同意A公司申請的財產損失140,000.00元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A公司在計算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額時,會計利潤總額為-140,000.00,納稅調整減少額為120,000.00元,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為-260,000.00元。
A公司在填列2011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以下簡稱“所得稅申報表”)時,在附表三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的財產損失中賬載金額填列140,000.00元,稅收金額填列140,000.00元,同時,通過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第九行填列準備金調整項目調減金額為120,000.00元。
問題一: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應為多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及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八點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筆者認為:
賬面余額=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的原價-計提的減值準備-計提的累計折舊;
賬面凈值=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累計折舊;
A公司報廢固定資產賬面余額=420,000.00(元);
A公司報廢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420,000.00-160,000.00-120,000.00=140,000(元);
A公司報廢固定資產賬面凈值=420,000.00-160,000.00=260,000.00(元);
所以,綜合12號公告和57號文的規定,A公司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應為260,000.00元,而不是A企業申報的140,000.00元。
問題二:如何填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筆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告訴A公司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資產類調整項目中的財產損失賬載金額應填列140,000.00元,稅收金額填列260,000.00元,調減金額為120,000.00元。但是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一欄納稅調整額已為-120,000.00元,這樣就使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的第十五欄的納稅調整減少額為240,000.00元,這又明顯錯誤。問題出在哪呢?
筆者認為,問題主要在于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的設置上。
首先,附表三第42行“財產損失”一欄已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和按照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金額,差額分別填入調增金額或調減金額。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稅收規定確認的差額,已包含了壞賬準備金額。
【關鍵詞】 內部審計權威性; 內部審計獨立性; 內部審計客觀性; 內部審計職業謹慎; 內部審計專業勝任能力
【中圖分類號】 F239.4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11-0133-04
一、引言
內部審計是應對影響組織目標之消極因素的機制之一,從邏輯上來說,一是能發現消極因素,二是能推動針對消極因素采取行動,通俗地說,就是能發現問題,并且還能推動有效地解決問題,這兩方面的機制是內部審計制度有效性的基礎。無論是發現問題,還是解決問題,內部審計權威性都是基礎。沒有權威性,內部審計的結論或建議就難以推動針對性行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能推動后續行動的內部審計是浪費資源。而內部審計權威性又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響。所以,從理論上搞清楚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對內部審計制度建構具有重要意義。
現有文獻對內部審計獨立性、客觀性有較深入的研究,也有少量文獻涉及內部審計權威性。但是,關于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還是缺乏一個系統的理論框架。本文認為,由于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職能,相對于獨立性來說,權威性可能與內部審計制度效果更為相關。本文擬提出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的理論框架。
隨后的內容安排如下:首先是文獻綜述,梳理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的相關文獻;其次,提出一個關于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的理論框架;再次,用這個理論框架來分析若干例證,以一定程度上驗證這個框架的解釋力;最后是結論和啟示。
二、文獻綜述
根據本文的研究主題,文獻綜述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內部審計權威性,二是影響內部審計權威性的因素。
一些文獻涉及內部審計權威性的內涵。沈克儉[ 1 ]認為,權威性要求審計工作必須是扎扎實實地開展,對查出的問題,要有事實、有根據,評價要中肯,要能提出合理的建議,為決策和監督提供公正、正確的信息。安順財校會計教研室[ 2 ]認為,具有使人信服的強大威懾力和聲譽是權威性的具體表現。秦榮生[ 3 ]認為,審計權威性表現為審計工作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審計組織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提出的審計意見,被審計者無權進行否定。孫寧[ 4 ]認為,權威性體現為審計意見能得到落實。李景祥[ 5 ]認為,審計權威性表現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建議或審計決定的執行力。
關于內部審計權威性的影響因素,多數文獻認為,內部審計獨立性、客觀性是其權威性的基礎[ 2-3,6-11 ]。一些文獻還提到了其他一些影響內部審計權威性的因素,例如,質量審計[ 12 ],建立內部審計組織的自愿程度及領導重視程度[ 13 ,5 ],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 12,14 ],審計技術方法[ 5 ]。
多數文獻認為,內部審計獨立性作為其權威性的基礎,主要體現在領導體制,領導內部審計的崗位或機構的組織層級越高,內部審計越是具有獨立性,從而也越是具有權威性[ 15-22 ]。
此外,一些文獻還涉及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特有損害因素及限度。一些文獻認為,與外部審計人員相比,內部審計獨立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內部審計報告其發現的問題,這實質上是指出管理部門的錯誤,因此,管理部門很有可能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干預內部審計;第二,內部審計機構要透明地理解問題并推動問題得到整改,必須主動與管理部門協調好關系,如此一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可能會受到損害;第三,由于處于同一個組織,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人員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些聯系最終可能損害獨立性;第四,咨詢服務需求的增加可能帶來內部審計人員自我評估,從而對獨立性產生負面影響[ 23-24 ]。閻栗和吳開兵[ 25 ]認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應該有一個比較適當的“度”,在這個“度”的范圍內,獨立性的提升可以增加組織價值,超過這個度,獨立性過高,會造成內部審計與經營層(甚至是高級管理層)的對立,進而增加內部審計與經營層信息交換成本,影響內部審計確認和咨詢功能的發揮。
上述文獻為我們進一步認知內部審計權威性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然而,關于內部審計權威性的概念及其保障機制還是缺乏一個系統的理論框架。本文擬致力于此。
三、理論框架
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抑制消極因素的治理機制之一,這個機制的建構要以效果為基準來作出相關抉擇。內部審計權威性是內部審計制度效果的基礎,沒有權威性,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就不能有效地解決,內部審計制度也就沒有效果。而內部審計權威性又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響,需要一個保障機制,這些機制包括內部審計獨立性、客觀性、專業勝任能力等,正是這些因素保障了內部審計的權威性,進而保障了內部審計制度效果。上述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如圖1所示,這也是本文的研究框架(實線部分)。
(一)內部審計權威性的概念及其對內部審計效果的影響
權威是對指令或安排的一種服從和支持,權威性就是處于權威的性狀。內部審計權威性是人們對內部審計結論或建議的接受或采納并采取相關行動,從而使得內部審計處于權威的性狀。一般來說,內部審計的最終產品是審計結論和計建議,對于這些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人們可能會持不同的態度。第一種態度,對這些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進行冷處理,實質上是視同其不存在;第二種態度,表面接受了,實際上不采取切實的行動;第三種態度,很重視這些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切實采取相應的行動。上述不同的態度,只有持第三種態度時,內部審計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才得到接受或采納,內部審計才處于權威的性狀。簡單地說,內部審計權威性是指其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得到相關方的接受或采納并采取相應行動,包括兩個維度:一是接受或采納,也就是發自內心地同意內部審計的結論和建議;二是行動,也就是接受或采納內部審計的結論和建議,并采取針對性的行動。上述兩個維度,行動比認同更重要。 不少文獻以及IIA的規范強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對內部審計制度效果的影響。筆者認為,沒有獨立性和客觀性,內部審計制度固然沒有效果可言,但是,即使有獨立性和客觀性,內部審計制度也可能沒有效果。表1描述了內部審計獨立性、客觀性和權威性的不同情形。
表1顯示,有些情形下,具有獨立性和客觀性,但是,內部審計制度沒有效果,其原因是,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具有獨立性和客觀性的審計結論及審計建議,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這些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所針對的問題并沒有解決。在這種情形下,獨立性、客觀性并沒有缺失,但是,內部審計的價值缺失。所以,對于內部審計來說,僅僅注重獨立性和客觀性是不夠的,而要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重視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采納及相關的行動、重視發現問題的解決,也就是說,要重視內部審計的權威性。當然,如果沒有獨立性和客觀性,即使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得到接受或采納,由于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沒有反映真實的問題,真實問題也未能解決,內部審計同樣沒有價值。所以,對于內部審計來說,獨立性、客觀性不可或缺,但是,僅有獨立性和客觀性還不夠,必須由獨立性、客觀性推進到權威性,后者包括前二者。為什么會這樣呢?主要原因是內部審計與民間審計有很大的不同。民間審計只是對審計主題發表審計意見就可以了,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整改并不承擔責任。內部審計則不同,發現問題當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推動發現的問題得到解決,所以,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內部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接受或采納是內部審計價值的基礎,也就是說,對于內部審計來說,權威性包括獨立性、客觀性,并且比獨立性、客觀性更重要。
(二)內部審計權威性的保障機制
既然權威性是內部審計制度效果的基礎,那么,如何保障內部審計權威性呢?前面已經指出,權威性包括接受或采納、行動兩個維度,行動比接受或采納更重要。接受或采納的基礎是審計質量,審計質量越高,接受或采納程度越高。接受或采納對是否行動會有重要影響,而內部審計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所代表的組織地位也會影響相關方是否采取行動,一般來說,這種組織地位越高,相關方采取行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需要說明的是,內部審計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所代表的組織地位不一定是內部審計機構本身的組織地位,而是內部審計領導體制中的領導地位,也就是在組織治理或高層中領導內部審計工作的崗位或機構。總體來說,直接保障內部審計結論和建議接受或采納并采取相關行動――也就是內部審計權威性的機制是審計高質量和高組織地位(圖1)。下面具體分析上述兩種機制。
先來分析內部審計高質量保障機制。內部審計質量主要受到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客觀性,二是專業勝任能力(圖1)。內部審計客觀性是指審計人員不偏不倚,不得因偏見、利益沖突或他人的不當影響而損害自己的職業判斷[ 26 ]。怎么才能做到客觀性呢?一是精神上具有獨立性,沒有利益沖突且不受他人影響,主觀上沒有偏離自己職業判斷的動機。失去獨立性,審計人員可能在主觀上就有迎合某種需求從而偏離自己職業判斷的動機。二是工作態度嚴謹,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會因為工作不嚴謹而產生錯誤判斷。三是具有專業勝任能力,不會因為專業勝任能力不足而產生錯誤判斷。上述三個方面組合起來,就為客觀性奠定了很好的基礎(圖1)。換言之,獨立性、職業謹慎、專業勝任能力是審計客觀性的保障機制[ 27 ]。
內部審計產品除了審計結論外,更有意義的是審計建議。一般來說,客觀性主要是針對審計結論而言,對于審計結論來說,做到了客觀性,也就具有了高質量。但是,對于審計建議來說,高質量的審計建議除了基于客觀事實,具有客觀性外,其質量還有其他更為豐富的內涵,例如,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審計建議實施后的成本效益比等,這些因素都是審計建議的質量維度,這些維度是客觀性保障不了的,需要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素養和經驗,所以,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從兩個路徑影響審計質量,一是影響審計結論的客觀性,二是影響審計建議的質量(圖1)。
接下來分析內部審計高組織地位保障機制。內部審計部門本身的組織層級不一定很高,但是,其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不只是代表內部審計部門本身,而是代表本組織領導內部審計的崗位或機構,所以,這個崗位或機構的組織層級就是內部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組織層級,例如,如果由CEO領導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組織層級是由CEO來代表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會從CEO的組織層級來選擇對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態度。我國歷史上的不少朝代,監督體系都是以卑臨尊,這樣做當然也有弊端,但是,至少有一個好處,就是監督者會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因為被監督者的秩級比監督者高,監督者必須認真地收集證據,不敢輕率地作出結論。與以卑臨尊同時存在的是領導監督機構的崗位或機構秩級很高,很多情形下是皇帝親自領導監督機構,這樣一來,監督者本身秩級不高,但是,監督結論或建議代表的秩級很高,這就為監督結論或建議樹立了很大的權威性[ 28 ]。內部審計也是如此,其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能否得到接受或采納并推動相關行動,除了審計質量外,其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所代表的組織層級也具有重要的影響。一般來說,人們的行動源于兩方面的力量,一是認同,二是威懾力。高質量的審計獲取了認同,這為行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基于認同可能有行動,也可能沒有行動,所以,在認同的同時,如果再增加某種威懾力,則相關人員采取行動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內部審計獨立性有豐富的內涵,但是,組織地位是核心內容,組織獨立一方面強調領導內部審計的崗位或機構的組織層級不能低于審計客體,另一方面還強調領導內部審計的崗位或機構的組織層級,組織層級越高,威懾力越強,基于審計結論或審計建議的行動也就越有可能發生。所以,領導內部審計的崗位或機構的組織層級是內部審計權威性的又一個重要保障機制(圖1)。
四、例證分析
本文以上提出了一個關于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的理論框架,下面用這個框架來分析大亞灣核電站內部審計,以一定程度上驗證這理論框架的解釋力。 大亞灣核電站(廣東核電合營公司)是廣東核電公司集團與香港中電集團共同出資,其中廣東核電公司占75%股權,香港中電占25%的股權。大亞灣核電站對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建議執行力度非常大,審計建議回復率100%①,并且,還做到了三個“必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必須查明原因,對審計建議和改進措施必須落實,對相關人員的責任必須追究[ 29 ]。可見,大亞灣核電站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很高。
這種權威性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呢?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高質量的內部審計,二是高層級的組織地位。大亞灣核電站是中國首批通過IIA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的中國企業,其內部審計質量可見一斑。高質量的審計一方面基于其具有國際水準的內部審計規范,大亞灣核電站建立了完整的審計工作體系和規范的管理模式,從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到開展后續審計,均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和標準,通過這些規范,為其審計質量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30 ];另一方面,其審計質量還源于高素質的內部審計隊伍,這支審計隊伍來自各部門的業務骨干,并且還有切實可行的培訓機制和激勵機制[ 31 ]。
大亞灣核電站內部審計部門本身屬于公司的一個部門,與公司其他部門相比,并沒有特殊的組織級別,但是,I導內部審計部門的是董事會和總經理,大亞灣核電站內部審計部門行政上向總經理報告,職能上向董事會報告。行政上向總經理報告,是為了讓總經理支持審計建議的落實;職能上向董事會報告,是為了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大亞灣核電站內部審計部門不經過總經理直接發出審計報告,每半年在董事會作獨立報告,闡述審計活動和發現[ 32 ]。
綜上所述,大亞灣核電站內部審計具有很高的權威性,而審計質量和審計組織層級是這種權威性的重要保障因素,這與本文的理論預期相一致。
五、結論和啟示
內部審計權威性是內部審計制度建構的基礎性問題,本文提出一個關于內部審計權威性及其保障機制的理論框架。
內部審計權威性就是人們對內部審計結論或建議的接受或采納并采取相關行動,從而使得內部審計處于權威的性狀,包括兩個維度,一是接受或采納審計結論或建議,二是基于審計結論或建議采取針對性的行動。內部審計權威性與獨立性、客觀性具有差異,在有些情形上,可能存在獨立性、客觀性,但是不存在權威性。對于內部審計制度效果來說,權威性比獨立性、客觀性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獨立性、客觀性、職業謹慎、專業勝任能力是內部審計權威性的保障機制。
本文的研究啟示我們,要提升內部審計制度效果,不能不重視獨立性、客觀性,但是又不能只重視獨立性、客觀性,而要更進一步,要重視權威性。獨立性、客觀性、職業謹慎、專業勝任能力是內部審計權威性的保障機制,所以,需要從獨立性、客觀性、職業謹慎、專業勝任能力多個維度努力來推進內部審計效果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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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在美國與公司治理有關的財務會計研究重點包括:(1)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門技能--財務理解力,成員的獨立性,以及設計委員會的責任;(2)審計人員的實際獨立與形式獨立,以及在非審計服務上的爭論;(3)盈余管理,指管理層就一套給定的財務報告標準的實踐抉擇。
(一)審計委員會
1999年美國公司董事聯合會的藍帶委員會提出了提高公司審計委員會效率的建議,與財務理解力密切相關。報告中的建議1指明獨立董事的含義。建議2和3要求審計委員會應當至少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他們中的每一個人在財務上都具備或能逐漸具備讀寫能力(這種財務上的讀寫能力看上去意味著能夠讀并理解所有基本財務報表)。建議指明外部審計人員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建議8針對外部審計人員應同審計委員會就"審計人員對公司會計原則質量,而不是可接受性的判斷"進行討論。建議9認為公司年報和10K報告應包含一封來自審計委員會的信,揭示就使用的會計原則質量的討論(例如在管理層與審計委員會之間,在審計委員會與外部審計人員之間,在審計委員會內部)。
后來被納斯達克(NASD)和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建議或采納的原則變化有:(1)定義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2)專家意見和財務理解力;(3)書面特許執照的采納。
被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建議或采納的原則變化有:(1)審計人員應該注意季報五大國際會計公司已經這樣要求它們的注冊會計師);(2)審計委員會關于他們復查和(與外部審計人員和管理層)討論的程度的聲明,以及關于財務報告和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聲明;(3)對于書面特許執照的采納;(4)審計委員會的報告應包括一個聲明,此聲明說明凡是使委員會相信財務報告是欺騙性的(誤導的、不完全的)事項是否已經引起審計委員會的注意。
這方面當前的主要研究課題是:審計委員會的專家意見和(或者)獨立性是如何與財務報告的質量聯系在一起的?采用的方法一:分析財務報告的失誤之處(例如欺詐,SEC強制執行的案例),與極度高質量的報告相比很容易被識別出來。對錯誤的分析引發對財務報告產出分發的極端部分的關注,從而引出通用性的問題。方法二是分析盈余管理,使用任意性(酌量)應計項目來衡量財務報告的質量,服從于用約定俗成的任意性(酌量)應計項目來衡量產出的考慮。
設計和度量問題包括:對報告質量的定義并度量,連續度量(任意性(酌量)應計項目水平)與對分散程度的確認(報告欺詐),對審計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定義并度量,對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定義并度量。
(二)審計獨立性
1998年8月,由"Public Oversight Board"刊登了關于審計效率的討論。2000年8月31日發表的報告和建議包含:對美國公共企業審計的重新審視與評價;評價大樣本的已完成的審計;對審計方法、組織結構和服務范圍的潮流的評價。
SEC針對審計獨立性建議如下原則:放松某些當前針對雇傭關系和投資的限制;限定非審計(咨詢業務)的范圍和實質;限定審計單位和其他實體間的聯盟。
這方面當前的主要研究課題是,究竟什么因素損害了審計獨立性?所采用的方法一:使用存檔數據,確認并分析審計獨立性遭受破壞的境況(例如與一個審計顧客的咨詢業務關系的存在誘使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損害獨立原則,再如想留住顧客的愿望誘使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損害獨立原則);很多例子表明,審計的失敗可直接追溯于對獨立性的踐踏。方法二:在實驗環境中,對損害審計獨立性效果的檢驗:審計人員的實際判斷一實際上的獨立;其他人對審計人員的感覺一表面上的獨立。
(三)盈余管理
SEC主席Arthur Lwvitt1998年9月28日《數字游戲》一文提出5種對盈余管理是否存在的估計或判斷。包括:重組費用;在商業組合中購買價格的分攤;儲備(例如為了銷售退回,債務損失,擔保成本);收入確認;重要性。他演講的目的是批判(在某些財務報告環境下)這些判斷和估計的基礎和成果。
盈余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關系,體現在對管理的真實的或感受到的回報受報告決定的影響:如建立在會計上的紅利計劃的直接影響,來自于影響性的股票價值的間接的(可能是更大的)影響,如果一家企業以收入的倍數作為價值的評估,管理層就會有特別強烈的動機去操縱收益確認和收入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