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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致力于從公共利益這一國家整體性目標的視角來闡明正義的內涵。他說:“建立這個國家的目標并不是為了某一階級的突出的幸福,而是為了個體公民的最大幸福;因為,我們認為在一個這樣的城邦最有可能找到正義,而在一個建立的最糟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義”可以看出來,柏拉圖心目中的理想國家應該是與正義內在契合、關聯一體的,它以正義為建立的原則,同時又是正義棲息的場所。城邦正義的最高原則就是理想國家得以建立的根本指南,同時也是理想國家為之奮斗的根本目的,正義是思辨理性下全體公民的共同幸福,這種共同幸福就是公共利益的所在,換句話說,正義以公共利益為歸宿,相應地,如何實現正義其實質就是如何實現公共利益??梢哉f,從柏拉圖開始,對正義的理解與詮釋具有了一種公共利益的內涵與意蘊,這也成為影響后世政治哲學的一個重要理論傳統。
按照思維的邏輯,柏拉圖思考的重心轉向了如何實現真正的城邦正義這一問題。柏拉圖認為首先是構建一種形式和諧的政治秩序,這種和諧的政治秩序體現在分工與合作之中。正如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柏拉圖對正義的探討進入到社會結構與功能的現實領域。各個階層的人們按照各自的社會分工,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扮演好自己的社會與職業角色,不要隨意干涉和擾亂別人的分內之事,這樣就最大限度地彰顯了個人的正義,也就忠實地踐行了個人的正義。當全體城邦公民都遵循這個原則,并且整個城邦生活在結構劃分的基礎上,制定并有效地實施了一系列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與機制時,那么,這個國家無疑就是正義的了,它就會朝著善的方向發展以實現整個國家的最大幸福,即公共利益??梢赃@樣說,各司其職、恪守本分的分工合作成為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的前提;從這個角度講,個人正義的總體彰顯與公共利益的實現是天然同一的。可以大膽地說,正義的城邦無時無刻無處不體現和滲透著公共利益的精神。在這個意義上,城邦正義就是公共利益。
柏拉圖摒棄了抽象地談論國家正義的做法,而將國家正義的實現真正落實到了城邦公民的個人行為上,賦予了國家正義以堅實的現實基礎。與此同時,柏拉圖也認識到雖然國家正義依賴于個人正義的彰顯,但城邦中單個成員的個人正義并不是國家正義本身,因為國家正義是城邦成員不同正義內容的有機結合。因此,明確構成理想國家的三個階層及其成員的各自正義要求,剖析其中所蘊含的公共利益精神,成為深化正義討論的切入點。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城邦中最高的統治者,應將自己所有的智慧與力量貢獻給這個國家,一切考量應以民眾的利益為最高的旨趣,這就是正義之于這個階層的內涵。從這里我們不難看出,柏拉圖對于這樣一個具有知識與智慧的階層,寄予了極高的道德要求,賦予他們比治國理政更為崇高的職責與使命。推而廣之,柏拉圖對于知識階層給出了一般意義上的正義內涵,那就是運用好自己的才智積極為國家服務,全心投入,不為私利。柏拉圖就一個城邦國家的統治而言再次重申了他關于不義的內涵,那就是那些不夠優秀的人實際掌握了統治國家的權力,那樣神諭的“銅鐵當道,天下大亂”就會一語成讖。“我想那些有才干的人之所以去當官吏,也是出于擔心沒才干的人上去把國家管亂了的緣故吧。因此可以說,真正有當官吏的才干的人不是因為他們從官員的職位可以獲得什么好處和樂趣,而是一個必須:因為他們找不到比他們能干甚至是和他們差不多能干的人去執掌政務。柏拉圖關于統治者的正義的論述反映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提出了“治國為民”的思想。他認為治理國家的最高原則是國家利益至上,管理國家的人傾其精力就是為了廣大民眾的共同福利,除此之外別無他求。可以看出,柏拉圖雖然致力于維護奴隸主貴族的階級利益強調了公益,但在如何處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利益關系上,他還是著重強調了官吏要傾其才智為國奉獻,以崇高的使命感為國盡忠,這種思想穿越時空依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二是強調了知識治國的理念。由那些真正擁有智慧的人來治理國家,這是國家沿著合理正確的方向向前發展的根本性因素,是實現國富民強的關鍵。倘若國家淪入那些宵小之輩手中,前途勢必堪憂。當然,柏拉圖這里強調的智慧之人絕不是我們現代政治理論上所說的知識精英或技術官僚,而是擁有哲學智慧的人。簡單地說,柏拉圖確立了一個權力和能力相一致的理想社會,作為統治者與善之間有著穩定且堅固的內在聯系,這是城邦政治生活保持正義性的根本所在。
誠然,城邦統治者的素質直接關系著城邦的興衰,因此,如何避免城邦統治者的腐敗就成為保持城邦正義的另一關鍵因素。柏拉圖清楚地認識到,經濟因素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認為巨大的財富懸殊和良好的政府不相容。這一共同信念的形成是希臘人通過許多世代的政治生活所獲得的經驗。特別是梭倫時代存在的貧富不均所導致的雅典動亂,更加強化了柏拉圖的這種認識。因此,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對統治者階層擁有私人財產持完全否定的態度,甚至在他看來,只有廢除財富本身,才能取消他們把任何東西據為己有的權利,才能根治統治者的貪婪,當時的斯巴達就是這樣。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柏拉圖消除財富不均的動因絕非因為財富不均對個人是不正義的,而是因為財富不均影響到了國家內部形成最高程度的協調一致。與之相同的是,廢除婚姻制也是出于這個原因。廢除一夫一妻制的性關系,代之以按統治者的要求進行有節制的,目的是獲得優秀的后代。因為他認為個別人對家庭的鐘愛之情會削弱其對統治者的忠誠。為兒女操心勞累是一種比渴望得到財產更隱晦而有害的自私自利,他認為家庭對兒童的訓練不能很好培養國家需要的全心全意的獻身精神。因此,與他在財產問題上廢私存公的觀點相一致,柏拉圖主張國家不能讓教育聽任私人的擺布,而必須由國家提供公民成長所必需的訓練與教育,使之符合國家的和諧與福利。
就護國者而言最大的正義就是充分發揮他們勇敢的天性,保衛國家。勇敢是身為護國者的第一要素。無論是對內鎮壓不法之徒,還是對外抗擊虎狼般入侵之敵都要求他們不但善戰,還要很勇敢;除此之外,以坦蕩的心靈樹立符合國家要求的幸福觀也是身為護國者的要素。這種幸福就是堅守城邦、無私無畏、甘于清貧,金錢財寶、美女豪宅與他們無涉,正是這種“一窮二白”的生活才構成了護衛者最大的幸福和正義。護國者摒棄了為某一個階級幸福奮斗的思想,立足于全體人民的幸福,只有這樣才會在全體人民的幸福之上體驗自身的幸福。倘若他們沉湎于個人的吃喝玩樂,國家的前途就勢必會斷送在他們的手上?!拔覀兪且覀兊淖o衛者成為真正的護國者而不是覆國者…因此,在任用我們的護衛者時我們必須考慮,我們是否應該割裂來單獨注意他們的最大幸福,或者說,是否能把這個幸福原則不放在國家里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我們必須勸導護衛者及其輔助者,竭力盡責,做好自己的工作。柏拉圖在這里強化了個體的道德選擇必須符合國家倫理的要求,這是一種典型的國家主義價值觀。然而柏拉圖不曾考慮的是國家在此種情況下就可以以自己的倫理目的肆意剝奪原本屬于社會成員個體的幸福和自由,個體自由與幸福的豐富性與多樣性被最大限度地擠壓了。這種理論范式傳至黑格爾,演化成為國家是倫理理念的實現,人民非但不能違拗國家的倫理目的,而且“當國家要求個人獻出生命的時候,他就得獻出生命”
對于生產者階層,柏拉圖并沒有明確描述他們最大的正義要求是什么。這是因為,他認為這個階層及其成員對于國家的政治生活影響不大,只要他們遵循一個節制的原則,就可以不必像前兩者一樣,沒有任何私人利益,一切行動以國家的公共利益為宗旨。他們可以擁有屬于自己的私有財產,可以自由婚配等。在這里,節制就是他們防止走向邪惡的原則,就是他們走向城邦共同善的道路。所以,我們仍然可以從中感受到,公共利益原則依舊是這個階層成員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隱性規范。
2.公私同一的政治哲學理念:事實性與價值性統一的“理想生活”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到,在柏拉圖對理想國家的種種設計中,突出反映了城邦整體利益或公共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則。在他所做的安排之中,都力圖消滅個人利益存在與發展的空間,只有這樣,公共利益的實現才能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成為主旋律,成為所謂個人賴以存在的阿基里斯之鐘。個體的靈魂維系于社會本質上,私人生活與公共生活是同一的。個人在城邦之中是以一種公共生活為其存在方式的。柏拉圖清晰地看到了,公共生活或公共利益的惡劣與腐敗,會直接導致個人美德的不復存在。所以,他在《理想國》中一直保持著對個人私利的鄙夷與不屑,它是城邦全部危險的根源。在柏拉圖看來,利己主義不僅是一種道德上的錯誤,它還完全誤解了成為一個人意味著什么。利己主義者不明白自我利益和共同利益其實是相同的;社會并不是外在于自足的個人的,相反,個人總是共同體中的成員?!袄赫呔拖褚粋€認為只要把腳放入花盆它就會像樹一樣瘋狂生長的瘋子。柏拉圖完全沒有弄明白人存在的意義。另外,他堅決反對的正是后來風行于世的公私兩分(或者說是個體與社會相對立)的思維模式。柏拉圖認為把個人和社會看成兩個獨立自足的要素是錯誤的,人和社會始終是交織在一起的。因此,一個人的欲求與社會的需要之間是同一的,是和諧一致的。所以,恪盡職守成為個人生存于城邦的全部內涵。只有這樣,才能在城邦共同善的實現之中,實現自己作為一個人的真正意義。權利與自由都內化在了個人追求城邦共同善(公共利益)的行動之中了。
柏拉圖從個人與共同體的膠合為一的關系上,消解了產生公私利益沖突的可能性,他看到的更多的是公私利益關系相統一、相協調的一面。柏拉圖這種對公私利益矛盾的解決模式,很難讓我們定位它是一種現實主義的方案還是一種終極性的理想主義解決。因為在柏拉圖生活的時代,現實的經驗告訴他們公私利益矛盾原本可能就是一個假命題。雖然他已經觀察到現實生活中個人利益對政治生活的影響,但他寧愿在重歸先賢文明的昭示下祛除個人利益存在的空間,重鑄公共利益大一統的城邦輝煌。
在柏拉圖時代,正值雅典城邦由盛而衰的變革期,而且長達28年的伯羅奔尼撒戰爭與種種內憂外患,使得本來井然有序的經濟受到打擊,而昔日引以為豪的民主政體也日益暴露其弊端,瀕于解體。各階級、各階層斗爭激烈,黨爭頻繁,傳統的社會倫理道德準則和等,也不可避免地遭到嚴重破壞,出現了道德信仰的危機和價值標準的混亂。人們傳統所追求的處于最高價值地位的“美德”概念,如善、正義、勇敢、節制、忠誠、等等,已經成為一句空喊的口號。同財富、利益、榮譽相比,這些美德概念只不過是人們裝點門面的擺設,并沒有真正地去履行。庸俗的物質生活腐蝕著人們的思想,真正的美德已經被人們拋之腦后,幸福離人們越來越遠了。柏拉圖的老師蘇格拉底對現實存在的問題予以深刻思考并發現:一個人不真正去理解美德本身,他就無法成為美德之人。社會上有許多自稱有“美德”的人,但這些人根本不懂得美德為何物,因此他們的實際行為往往與美德背道而馳,忽略了真正讓他們獲得幸福的東西。他指出,假如要醫治這些人所存在的毛病,唯一的良藥就是讓人們懂得美德本身,做到言行舉止都符合美德。就這樣,柏拉圖不僅借老師的眼睛看清了雅典的美德現狀,而且還繼承了老師的智慧,找到了挽救日趨衰微的城邦的信心??衫蠋熾x世,又讓他深切地感受到自己的任重而道遠。于是,為了醫治導致城邦衰頹的疾患,他把蘇格拉底的倫理學改造成為一種全新的政治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法倫理學,而《理想國》正是對其作了最完整的表達。從他對現實的關切以及對未來的終極關懷可以看出,他的政治哲學是建構在道德倫理基礎之上的。
2柏拉圖對“美德"的現實關切
蘇格拉底認為美德即知識,柏拉圖也堅定地相信。蘇格拉底把美德建立在知識基礎之上,注重教育,注重對靈魂的研究,因為靈魂(理智)能使人明辨是非,分清什么是美什么是丑。這樣,人們才能成為有美德的人。顯然,他嘗試把從老師那里繼承來的——美德即知識作進一步的發展。因為如果“每一個靈魂都追求善,都把它作為自己全部行動的目標”,那么人就天生具備了美德的能力,柏拉圖把它歸結為“善”。因為“善”不是直接顯現的,因此不是每個人都能認識或者掌握這種至善的美德。對此,柏拉圖解釋為,人們日常所看到的都只停留在直覺上,往往是意見的正義和美,缺乏對至善本身的了解和認識,因此,也就無法確立起對“善”穩定的理念。在這里,柏拉圖對美德的認識,已經超越其老師,認為不能停留在只單純地追求普遍意義上的美德,而認識到,尋求美德真理性知識的本身也是一種美德。這一轉變,讓柏拉圖在他的道德政治哲學中懷揣著一種信念,那就是無論是個人還是城邦,都有可能實現某種客觀存在的“至善”的生活。對美的不懈追求,讓柏拉圖認識到美德這種善,具有客觀存在性,是一種真理性知識。然而由于這種知識源自一個超經驗、超感性的理念世界,所以也賦予了美德具有超越人的認識能力之上的特性。因此,人們能否成為有美德之人或過上至善的生活,柏拉圖認為這取決于對善本身的認識以及掌握的程度。在他看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本身”,這就是該事物的理念。而人們之所以具有美德,也是因為人們分有美德這種善的理念。理念在這里,是一個自在的世界,其中最高的理念是關于事物善的理念,即“善本身”。何謂善的理念?柏拉圖是這樣解釋的:善的理念是指“給予知識對象以真理,給予知識主體以認識能力的東西,它是知識和認識中真理的原因”。在《理想國》第六卷中,柏拉圖用“H喻”對美德與至善的關系問題作了形象的描繪。在這個比喻中,有五種類型的存在:太陽、眼睛(視覺能力)、理智、意見、陽光。一般人只知道人能辨別出各種各樣的顏色,是因為人的眼睛具有視覺能力,而不知道“如果沒有一種自然而特別適合這一目的的第三種東西存在,人的視覺就會什么也看不見”。柏拉圖認為這第三種東西就是太陽所發出的光,是它把人的視覺與可見事物連接起來的。那么太陽跟視覺和可見事物之間有什么關系?柏拉圖認為,這三者問的關系就“正好像可理知世界里面善本身跟理智和可理知事物的關系一樣”_,當可見事物被夜晚的微光所照時,人們只能看到它們模糊的樣子,在腦海里也只能形成模糊的印象,柏拉圖稱這種模糊的印象為“意見”,是變動不定的;當可見事物被太陽所發出的光照耀時,這時人們不僅能清楚看到,而且還可以了解它們,形成清晰的記憶,柏拉圖稱之為“理智”。在這里,太陽所發出的光喻指“善”,太陽喻指“至善”,而具體的美德就像是太陽光,它雖像太陽,但不能把它就看成是太陽。在對“日喻”作形象的描繪中,柏拉圖把世界分為“可見世界”和“可知世界”,以詮釋美德理念和具體美德之間的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言行舉止之所以偏離了美德,使美德陷入一個尷尬的境地,柏拉圖認為是人們往往只看到或承認眾多的、普遍的美德,而不相信真實存在的只有美德本身,由此所獲得的知識只能是模糊的、變動不定的意見。而要成為一個有美德的人,柏拉圖認為必須讓意見變為真理,并透過太陽光,直視美德理念本身,即“至善”。只有做到這一點,人們才能使自己的的行為合乎人類正義的最高要求,成為正義和美的護衛者。
3城邦正義與個人正義實現的倫理路徑
美德是一種真理性知識,可以通過教育來獲得,而獲得美德的人,在蘇格拉底看來是最幸福的。但實際上,美德與現實產生了偏差,并陷入了這樣一個困境:“個人的道德修養并不能使個人過上幸福的生活,相反,在一個不講道德的國家里或者在一個不講道德的人面前,講道德的人往往受到損失和傷害,不但不可能引起國家風氣的好轉,就連‘獨善其身’也做不到。”E2]柏拉圖徹底的反思著,單純的個人美德為什么在現實面前尤其是在面對國家政治時,顯得如此不堪一擊和無能為力?他根據雅典民主政體的興衰成敗以及蘇格拉底對現實的診治,開始慢慢地從追尋單純的個人幸福擴大到追尋城邦和個人整體的正義。在這里,柏拉圖嘗試把他的政治哲學建立在倫理道德之上,通過對城邦和個人美德的探尋,去繪制理想國的藍圖。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列舉了許多“看起來微不足道”的美德規矩,如“年輕人看到年長者來到應該肅靜,要起立讓座以示敬意;對父母要盡孝道”;“朋友之間不分彼此”。,等等;并不斷鼓勵人們“起而恢復固有的秩序”。這些在柏拉圖看來,雖然是人與人之間普通的美德規矩,但對一個城邦而言,它也需要這些美德規矩來支撐和鞏固。他把這些規矩概括為“四德”,即智慧、勇敢、節制、正義_。智慧既是美德本身又是美德的智力保證,因為“美德即知識”,智慧即知識,那么美德也就意味著智慧,有了智慧才能“成為事理通達之人”。但這樣的人卻是極少數的,它存在且只存在于統治者身上,城邦只能由他們來統治。勇敢,“就是一種保持”,“保持住法律通過教育所建立起來的關于可怕事物——即什么樣的事情應當害怕——的信念”_媚,而“永遠不拋棄它”。這實際上是國民對城邦的忠誠熱愛,主要體現在武士階層,“因為與野蠻的膽大妄為不同,政治的勇敢只有通過教育才為天性適宜的人所具備”,而武士就是這種天性適宜的最佳人選。另一方面,節制就是控制,是“一種好秩序或對某些快樂與欲望的控制”。。在柏拉圖看來,人的靈魂有兩部分,分別是“較好的”和“較壞的”,“較壞的部分受天性較好的部分控制,以此達到整體的和諧。與智慧、勇敢相比,節制不屬于國家具體的部分,而是貫穿于國家乃至全體公民中,起到連結的作用,以實現和諧。按柏拉圖的話,“節制就是天性優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誰應當統治,誰應當被統治——不管是在國家里還是在個人身上——這個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這種一致性和協調”。在找到國家三種美德性質之后,柏拉圖開始尋找最后,也是最關鍵的一種美德,即正義。因為只有正義“才能夠使智慧、勇敢、節制在這個城邦中產生,并在它們產生之后一直保護著它們的這個品質。正義有“個人正義”和“城邦正義”之分,柏拉圖以“由大及小”的方法,先探究城邦正義,然后再回到人自身,考察個人正義。正義作為最后一種美德品質,它既是存在于城邦也存在與個人身上,僅就正義的概念而論,“一個正義的個人和一個正義的國家是毫無區別的”¨即,“正義就是有自己的東西干自己的事情”弱,簡而言之,就是“各做各事”。但在它們各自的表現上還是有所區別的。在個人正義上,柏拉圖根據人的心靈結構,分為激情、欲望、理智三部分,它們“各自分立又成立一個有節制的和諧整體”他。在城邦正義上,與人的心靈結構相對應,也有3個等級的人,即統治者、武士和生意人,他們分別擁有智慧、勇敢、節制的美德。他們按各自的天性,“在國家內做他自己份內的事情”,各處其位、各司其職,互不相擾。而這樣的國家是合乎正義的,因具備了智慧、勇敢、節制這些美德。
4法律和教育對美德的實現支持
美國哲學家懷特海曾從整體視角指出:“歐洲哲學傳統的最穩定的一般特征,是由對柏拉圖的一系列注釋組成的。”帕帕斯在《柏拉圖和<理想國>》一書中指出:“柏拉圖的政治哲學重點探討的是城邦的正義,這是其構建理想國家的路徑,他提出的靈魂的正義和城邦的正義是兩個舉足輕重的題目,它們對人的正義的生存都非同小可?!笔┨貏谒乖凇冻前詈腿恕芬粫袕娬{,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在《理想國》中運用反諷的方式,對民主進行探尋與辯護,這成為現代管理者構建正義之國的分析元素。麥金太爾在《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一書中也強調,優秀的政治管理者應該注重關于正義論證的“合理性探究”。盡管麥金太爾也認為,柏拉圖把意見的正義和知識的正義對立起來,把作為卓越的正義與作為效用的正義分離開來,使得正義功能難以有效發揮,但是,柏拉圖關于政治管理的討論方式還是為現代正義觀念的重塑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
中國學者對柏拉圖的研究最早主要集中在教育哲學或道德哲學領域,而從政治哲學的視角研究柏拉圖政治管理思想的文獻則稍顯薄弱。近年來,一些學者注意到了柏拉圖的政治哲學的現代價值,如,廖申白教授從整體視角指出,理解柏拉圖正義概念的演變,“對于理解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會行為標準是重要的……有助于促進東西方文明間的相互尊重與溝通”。張羽佳在《柏拉圖的政治哲學及其對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影響》一文中指出:“近代民主理論在深入分析柏拉圖政治思想的同時對其政治理論的核心問題——‘誰應當統治’進行解構,并最終將此問題轉換為‘應如何對統治者進行管理’這一現代民主問題?!碧苹哿嵩凇抖囱▋韧?從哲學王到政治家》一文中也指出,我國學界長期以來在一種階級分析的框架下,或從政治實用主義的立場理解柏拉圖是有問題的;盡管柏拉圖堅持了哲學的至上性和超越一切感性認知的政治理念,但它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用以判斷現實國家的標準。
柏拉圖構建正義之國的政治理想值得人們敬重,但是,他為此所預設的政治管理模式的合理性卻有待商榷。正如劉華萍所說:“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分別從城邦的正義和靈魂的正義兩個方面闡述正義本身。而對于為什么當且僅當從這兩個方面人手才能說清楚正義問題,柏拉圖并沒有給出恰當的解釋”。通過闡釋城邦的正義與靈魂的正義之類比存在的剩余問題,劉華萍指出柏拉圖在二者間做出了不恰當的跨越。而本篇文章則以正義為基點,從個體善與城邦正義邏輯演變的視角,指出個體善不一定能產生城邦正義,柏拉圖以個體善推導公共善的方式構建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存在著某種悖論。
一、個體菩:理想政治管理之基礎
柏拉圖的政治管理思想在《理想國》、《國家篇》、《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得到了充分的闡述,他主要是從個體善以及由此推演的城邦正義來描繪其構建理想國家的路徑。為了重塑個體善的觀念,在《理想國》的第一卷,柏拉圖批評了關于正義的幾種普遍流行意見。譬如,克法洛斯和玻勒馬霍斯將正義視為“‘有話實說,有債照還’、‘把善給予朋友,把惡給予敵人’”。色拉敘馬霍斯認為,“正義不是別的,就是強者的利益”。格勞孔則說,“正義的本質就是最好與最壞的折中——所謂最好,就是干了壞事而不受罰;所謂最壞,就是受了罪而沒法報復”。按照柏拉圖的理解,這些普遍流行的正義觀念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它們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的利益,根本沒有涉及個體德性的完善及城邦正義的實現。因此,柏拉圖認為,這些普遍流行的正義觀念違背了正義德性的兩個重要特性,即正義是一種與他人完善相關的德性,并且正義是與總體性相關的德性。如果把正義理解為以惡報惡、有債照還或者好壞的折中,這就把正義與惡聯系在一起了。如果“給一個壞人以他應得的惡,會使這個壞人變得更壞,這也同正義是德性、是一種善的性質相背離”。
為了促進個體善進而達至城邦正義的實現,柏拉圖在借蘇格拉底之口對當時流行的諸種正義觀念進行否定之后,便提出自己的善觀念。柏拉圖從靈魂的諸組成部分出發,論述了正義之善在個人身上的體現?;诘滦栽醋造`魂各部分和諧作用的觀念預設,柏拉圖預先對人的靈魂做出了分析。在他看來,“人們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稱之為靈魂的理性部分;人們用以感覺愛、餓、渴等等物欲之騷動的,可以稱之為心靈的無理性部分或欲望部分,亦即種種滿足和快樂的伙伴”,而無理性部分的激情又在一定程度上聽從理性的指導。因此,人的靈魂包括三個部分,即理智、激情和欲望。有理智的人是愛智慧的,對其而言,理智起著領導作用;激情服從理智的指導,成為它的助手;欲望則需要受到理智的管制與約束。欲望和激情服從理智的指導,這三個部分和諧一致,便是個體靈魂的正義和健康。
按照每個人靈魂素質的優劣表現,對他們的“德性”要求也不相同,擅長思考的人以追求“智慧”為德,富有激情的人以崇尚“勇敢”為德,而欲望強烈的人則需要以“節制”為德。因此,相應于靈魂的理智、激情、欲望三部分,便具有智慧、勇敢、節制三種基本德性。每個人依據自身靈魂的特質保持其相應的德性,即靈魂的三個部分各自發揮其德性優勢,進而使靈魂整體和諧一致,這時的靈魂就擁有了的“正義”的德性,也就實現了個體善。
為了從個體善推演城邦正義,在《理想國》的第四卷,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明確地闡釋了個體善與城邦正義的相似性是以個人為出發點的。就個體自身而言,柏拉圖對正義作了三點相互關聯的描述,即正義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每個人在國家內做他自己分內的事;有自己的東西干自己的事情”。顯然,在這里,正義并不是超越于其他三種德性之上的至善,而是個體全面發展與實現的整體德性,個體善就表現為靈魂諸組成部分與諸德性相一致的有序狀態。如果說柏拉圖所謂的個體善是指個體靈魂諸組成部分的和諧有序,那么,理想的城邦正是相應于靈魂的不同分類及其對應的德性形式的應用而生,它要求不同階層的個體對自我能力有所認識,對自我為共同體所做貢獻的方式有所遵紀。柏拉圖對正義之德“除了來自個人而外城邦是無從得到這些品質的”的強調,再次突現了他從個體善推導城邦正義的演繹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篇》中,柏拉圖強調至善理念,堅持個體對至善的追尋,哪怕這種觀念在現實政體中遭遇詰難。然而,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圖卻對個體善的理解有所改變,因為他意識到一位優秀的政治家面對不同的情境需要具備勇敢和謹慎雙重性格。進而,至善與善,好與次好這種具有相對性價值的觀念受到了柏拉圖的認可。在《法律篇》中,柏拉圖的善觀念轉變表現得更為鮮明,盡管在他看來,“法律從來不能簽署一條對所有人具有約束力的命令,這條命令能使每個人處于最佳狀態,也不能精確地規定社會每一個成員在任何時刻都知道什么是好的,怎樣做是正確的”,但是,法律又為個體善走向城邦正義提供一種必要的保障。柏拉圖借醫生與船長的例子說明,如果對具備技藝者不做絲毫限制,他們即使具備超凡的技能,實現對現實生活需求的推進,也可能由于利欲熏心為實現個體利益而傷害他人,而后者對城邦的破壞性會大于法律的強制性對個體追求至善的束縛。所以,按照柏拉圖的理解,法律不是理想的至善,卻是必要的次好。柏拉圖這種善觀念的轉變其實是為個體善的實現設置了一道外在屏障。
當然,柏拉圖政治管理思想得以預設的前提是通過正義連接個體善與公共善,這除了《理想國》對個體靈魂之善的預設之外,還有另一重要元素是從個體善對城邦正義的推演。
二、城邦正義:理想政治管理之目標
連通個體善與城邦正義的基礎在于人的靈魂結構與國家等級結構的同構性,柏拉圖建立的這種“人邦同構”的政治管理模式,其邏輯前提是按照個體靈魂素質的不同進行全體公民的社會職責分工。這種以個體善為出發點,以城邦正義為歸宿的演繹方式。凸顯了從個體善推導公共善的政治管理之設想。
在《理想國》的第四卷,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說明了城邦的特性和品質源自于每個公民的性格和品質,城邦正義的實現必須由個體善的實現來解釋。如果“某一個特征在個人身上找不到,那么它也不應該出現在城邦之中。一切關于城邦的陳述都應該以關于個體的陳述為標準來衡量”。因而,可以說,柏拉圖對于城邦政治管理之方式的構建,是以個體靈魂的“四元德”為基礎,從“靈魂三分學說”發展而來的。按照神創造人的材料即每個人的靈魂素質的不同,以及人的靈魂的不同德性,在建立城邦的時候,就相應地將社會共同體劃分為三個階層,即生產者、護衛者和統治者。由于每個人的天性不同,“‘每一個人不能單靠自己達到自足’,‘由于需要許多東西,我們邀集許多人住在一起,作為伙伴和助手,這個公共住宅區,我們叫它作城邦’”。這個城邦需要規定一個總的原則即正義的原則,這就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里執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只要“商人、輔助者和衛士在國家中都做他自己的事,各發揮其特定的功能,那么這就是正義,就能使整個城邦正義”,從而促進公共善的實現。如果某個天生的生產者因具有財富等因素,企圖充當統治者,或者一個人同時執行他人的職務,就會給城邦帶來危害,進而會產生不正義的城邦。由此,可以看到柏拉圖始終考慮的是城邦的正義,不是某一個等級的或某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