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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伴我行手抄報的資料:法律小故事
故事1
父母從潮陽來廣州做生意后,阿龍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對這個孫子百依百順。 2002年,父母把14歲的兒子接到廣州來生活。由于長期缺少溝通,阿龍的父母和兒子已經沒什么話可說,只要見兒子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夫妻倆就嚴厲斥責,早被奶奶寵慣了的阿龍哪里受得了,沒幾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龍離家出走了。當年1月30日,阿龍在外面和同學的弟弟、10歲的小文一起玩時,發現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阿龍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龍把他帶到白云區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體扔到旁邊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龍撥通了小文家里的電話,要小文家長拿1000塊錢來贖人。最后壓低到600元,在約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隨即報警。阿龍幾次變換交錢地點,最后約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現金放在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門口左側垃圾桶里。當晚10時,阿龍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錢,然后直奔麥當勞。飽餐一頓后,阿龍在麥當勞門口被警察抓住。阿龍的行為犯了故意殺人罪,考慮到阿龍犯罪時沒有滿18周歲,廣州中院從輕判處阿龍15年有期徒刑。
故事2
一天晚上,原勵德實驗中學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讓人費解的是殺人兇手竟是一個未滿14周歲的少年,而被殺者竟然是他的同鄉同窗。該校初一年級學生陳志明(男, 1998年3月生,上云橋鎮人)與劉小樂(男,1989年7月生,上云橋鎮人)因鎖事發生口角糾紛,陳志明動手打了劉小樂一耳光。惱羞成怒的劉小樂失去理智,從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對著陳志明的腦部、腹部等處連刺三刀。陳志明被送往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案件發生當晚,縣公安局迅即組織偵技人員趕赴現場,將劉小樂抓獲歸案。
1) 像房子一樣,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 一個國家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一定頹敗。——塞內加
3) 一個判例造出另一個判例,它們迅速累聚,進而變成法律。——朱尼厄斯
4) 一切法律都是無用的,因為好人用不著它們,而壞人又不會因為它們而變得規矩起來。——德謨耶克斯
5) 用道德的示范來造就一個人,顯然比用法律來約束他更有價值。——希臘
6) 有多少罪孽就會有多少法律。——彌爾頓
7) 有兩種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禮節。——歌德
8) 在暴力的喧囂聲中,法律的聲音顯得太微弱。——馬略
9) 在一千磅法律里,沒有一盎司仁愛。——英國
10) 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沒有自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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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姻繼承制度;羅馬民法大全;婦女地位
羅馬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匯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盡管它的頒布是統治者為了維護奴隸制政權的需要,我們還是可以從婚姻繼承方面看出它在對婦女地位規定上具有一定的進步性。
一、羅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前,婦女在婚姻繼承制度中的地位狀況
此時的羅馬婦女仍然受著“有夫權婚姻”制度的禁錮,在該婚姻制度下, 婦女出嫁到丈夫家庭后即與其娘家脫離親屬關系, 而加入其丈夫家族, 地位則是完全在其丈夫之下, 如果其丈夫不能獨立地在家庭中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則由丈夫這邊的家父代行夫權。這頗有我國古代妻為夫綱、子為夫綱的倫理綱常之嫌。婦女必須服從在丈夫的專制管理之下,婦女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她可以被賣掉也可以變成像奴隸一樣沒有身份。婚姻締結的形式也非常簡單, 我們可以發現在神像面前共食一份食物或通過固定的交易方式又或者男方和女方連續同居在一起一年我們會發現所謂的婚姻關系即告成立。可見在羅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前,婦女的地位猶如像商品一樣買賣,像動產一樣有時效取得之規定。
在繼承制度中婦女的地位受到了宗親制度枷鎖的束縛,她們不能享受到在未脫離娘家之前的繼承權益,一旦嫁出去后即不能繼承自己血親的財產權益,且脫離了屬于自己本來的宗族關系。在現代男女平等的原則早已被奉為真理的今天,我們很難相信在古羅馬時期男女在繼承上不平等,而且是通過或沒有繼承權或不能繼承超過一定額度的遺贈方式實現的。廢棄遺囑繼承時,婦女不能像男人一樣限定廢除,只能概括地廢除。
二、《羅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后,婦女在婚姻繼承中的法律地位
《羅馬民法大全》頒布后實現了“有夫權的婚姻”向“無夫權的婚姻”制度轉變。丈夫在該婚姻制度下不會因為結婚而取得了對他們妻子的人身權。換言之,婦女在婚前婚后的地位保持不變, 不會因為結婚嫁人而喪失了原來的家父權支配下的成員關系。在其父親死后她可以取得獨立的自然權利; 婦女在成為妻子后不受到丈夫夫權或丈夫父權的管轄控制,那么她的地位則達到了與丈夫同等的地位,誰也不會比誰高一等。也就是說, 這種制度下的婚姻是不會產生夫權的后果, 婦女在這種情況下不受其丈夫支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與其未婚時無異, 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財產的獨立。可以說,在《羅馬民法大全》頒布后改善了廣大婦女的人身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羅馬民法大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的財產權益。此前婦女的嫁資在“有夫權婚姻”制度下是由其丈夫任意支配的,妻子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 一切財產的所有權歸婦女的丈夫, 因而婦女嫁資必然被當成為丈夫的財產的一部分, 丈夫享有絕對的權利, 而妻子則無權干預丈夫的使用。除非丈夫和妻子在結婚之前有約定,否則不能主張任何權益;此后的婦女可以在《羅馬民法大全》的庇護下,夫妻之間可以實行分別財產制, 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可以各自獨立,妻子的嫁資財產當然也可獨自保留, 法律規定非經妻子的同意, 丈夫或家父不得處分她的所有嫁資。不管在婚姻關系成立后嫁資被丈夫或其家父處分后有無歸還約定, 婚姻關系解除時, 除非出現了妻子的過錯導致雙方離婚這種情況,丈夫使用都應歸還給妻子;當妻子死亡后, 嫁資則應歸還給妻子的繼承人。 “婚姻贈與”的財產同樣也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在《羅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前,“婚姻贈與”的財產在一般的婚姻存續期間交予丈夫管理, 這往往會出現丈夫利用管理財產的機會, 對于“婚姻贈與”中的財產所進行的轉讓、抵押等處分的行為,會進一步侵害妻子財產上的合法利益。為了保護羅馬婦女的財產權益, 《羅馬民法大全》規定由不動產所構成的“婚娶贈與”在任何情況下, 都不能被丈夫抵押或者轉讓出去。在出現被抵押或者轉讓出去后的情形后,妻子則可以有權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權利恢復對贈與的財產,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贈與”如果是不動產, 那么丈夫不能進行變賣、抵押或作其他處分。
三、《羅馬民法大全》對婦女地位的影響
(一)羅馬婦女人身處境的改善
首先羅馬婦女脫離了終身受到夫權監護的羈絆,不再受到有夫權婚姻制度的影響。婦女因為沒有獨立的人格,所以不管其年齡的高低、知識經驗的豐富、體力的強弱,都不能擺脫終身受監護的羈絆。而男子則不同,一到法定年齡后即可成為婦女的監護人。所以婦女在未出嫁之前受家父權監護,而嫁作他人妻后受丈夫及其家父權監護。在丈夫和家父不在的情況下仍應繼續終身從屬于最近的男性親屬,并以他作為其監護人。在《羅馬民法大全》頒布后,婦女則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行動。其次,婦女的人身權有很大的保護。《羅馬民法大全》中有禁止對婦女實施逼良從的非法行為的規定,對這類行為實行嚴懲,實施者將被罰掉重金。《羅馬民法大全》也禁止對婦女進行害的非法行為,如果在該行為上施加了暴力、傷害等行為,或是綁架羅馬處女、寡婦、修女等,不管罪犯是對這種罪行提供協助者,這些人將被科以死刑。再次,婦女在刑罰方面也受到了一定的照顧,我們發現根據婦女的性別及其他特殊情況婦女們受到了法律的優待。懷孕的婦女在將要實施死刑的處罰時,可以為其延后,待生產以后再行刑。為了使婦女免遭肉體的折磨,她們將不被關進監獄。即使是嚴重的罪行,也只能將她們送進修道院。由此可見,《羅馬民法大全》的確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善了廣大婦女的人身處境。
(二)羅馬婦女的財產權益有保障
首先對婦女的嫁資的保護,前面已經論及婦女的嫁資,其丈夫不能夠任意支配。婦女和丈夫對各自的財產有管理的權利。丈夫在對妻子的財產進行抵押或轉讓時,妻子可以取得丈夫所有財產的擔保。婦女的婚娶贈與財產如果是不動產的話,那么在任何情況下將不能被丈夫不能抵押或轉讓。如果出現它被抵押、轉讓給第三人時,那么妻子有權依法恢復對它的權利。為了做到作為妻子的婦女不蒙受任何損失,法律規定即使她們同意出讓或抵押婚娶贈與財產,婦女對財產的權利依然保持不變。即使取得了妻子的同意,丈夫也只有在有足夠的財產來補償妻子的贈與財產時,他的轉讓行為才能構成合法,這無疑中給了婦女的財產設置了一張非常牢固的法律保護屏障;其次在財產繼承上,《羅馬民法大全》通過在法定繼承中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來保護婦女在財產上的權益,依《羅馬民法大全》的規定,在進行法定繼承時,只有親等的差別,而無男女性別的差別。每一個基于合法婚姻出生的后代,無論男女,都有享受法定繼承的權利。并且親等相同者,按人平均分配。也即在同一親等的順序下,無論男女都應該獲得相同的財產份額。由此可見婦女在《羅馬民法大全》后財產的權益得到了較好地程度保護,而財產權益的保障也就能體現法律對婦女權益的重視,婦女也是和男人一樣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受繼承財產的權益。
四、《羅馬民法大全》對后世立法關于婦女婚姻繼承方面的影響
在今天看來,各國在婚姻繼承方面的法律無不確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婦女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利,無論是在人身還是在財產上的權益都得到了法律的進一步保障,婦女擁有獨立的婚姻自,可以有締結婚姻的自由,也可以有解除婚姻的自由。女方在男方過錯性的婚姻解除時可以向男方所要經濟補償。男女平等的原則早已深入人心,男女雙方彼此都不能干涉對方的權利。在財產的支配上雙方可以約定各自的財產相互獨立,也可以共同使用,但是任何一方不能夠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婚姻財產的處分男女雙方擁有相同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必考慮雙方收入狀況的差異。雙方的財產也可以互為繼承,并且男女雙方的繼承份額和順序是相同的,這在世界各國都是通行的做法。在遇到特殊的情況下,婦女可以全權受到委托作為自己丈夫的人,丈夫也擁有向女方一樣的權利。雙方可以互為人,維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當有出現婦女的權益受到男方侵害時,婦女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可以說婦女的地位提高歸因于后世的立法受到了《羅馬民法大全》的影響,如若沒有《羅馬民法大全》對婦女地位保護邁出的一小步,就沒有后世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立法全面完善。
參考文獻:
2、人心是桿秤,法律是準繩。
3、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實。
4、極端的法規,就是極端的不公。
5、法律是社會習俗和思想的結晶。
6、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7、不平何以持法,不廉何以為人。
8、好法律是由壞風俗創造出來的。
9、法律是人民道德觀念的具體化。
10、舉證職責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11、弱者比強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12、法律因罪惡而發展,并且懲辦罪惡。
13、法律不能被執行,就等于沒有法律。
14、法律和制度務必跟上人類思想進步。
15、法無授權不得為,法無禁止不得罰。
16、不貪不惰弘正氣,無私無畏護法威。
17、種德者必養其心,守法者必利自身。
18、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
19、法者,所以禁民為非而使其遷善遠罪也。
20、公平、公正的實現要有廉潔自律來保證。
21、恪守法官職業道德,獻身司法神圣使命。
22、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
23、像房子一樣,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24、身披法袍,心存道義。慎獨、慎言、慎判。
25、守義持正,巍如泰山。嚴肅執法,無愧天平。
26、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行。
27、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28、法律總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個人的安全之上。
29、法律是用來保護我們的,而不是用來欺負別人的。
30、國家一旦沒有了正義,就淪落為一個巨大的匪幫。
31、心中有法,逢權勢不折腰;手中有案,遇親情不徇私。
32、慎言慎行一身正氣明是非,勤思善斷兩袖清風判糾紛。
33、一心為公,莫讓先賢專美;兩袖清風,堪當今世楷模。
34、法律一旦成為人們的需要,人們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35、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
36、普遍的道德是社會的基礎,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礎。
37、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統治的地方沒有正義可言。
38、遵紀守法利國利民利他人,違紀違法害己害家害子女。
39、秩序、公平、個人自由,這是法律制度的三個基本價值。
40、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
41、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愿意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42、當你用權力換取金錢的時候,同時也為自己掘好了墳墓。
43、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
44、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45、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
46、自由是一種必須有其自己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
47、法律如果不講道理,即使延續時刻再長,也還是沒有制約力的。
48、任何權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句子大全/否則它就成為腐敗的最大的溫床。
49、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50、實際上,咱們想要的不是針對犯罪的法律,而是針對瘋狂的法律。
51、一項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惡行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52、法律是明燈,指引著生活的航程;法律是標尺,刻劃出人生的去從。
53、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訂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
54、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舉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舉止才能維護法律。
55、法律之明了,不盡在其條文之詳盡,乃在其用意之明顯,而民得其喻也。
56、筷子不重打斷腰,酒盅不深淹死人。為了司法公正,請放下你手中的酒杯。
57、在個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執法從來不能疏忽。
58、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愉悅的話,那么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我就會消滅。
59、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使其機器運轉,因為法律規則是不會自動執行的。
60、盡量大可能把關于他們的意志的知識散布在人民中間,這就是立法機關的義務。句子大全/
61、付給律師的費用不應據其在法庭上陳述時間的長短,而應據其辯護質量的優劣。
62、平等是一項神圣的法律,一項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項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63、不管會引起人們怎樣的誤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64、一切法律都是無用的,正因好人用不著它們,而壞人又不會正因它們而變得規矩起來。
65、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透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66、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67、如果我們的法律只是自然規律的幼芽,它毫無疑問是好法律。這樣的法律可以抑惡揚善。
68、在一個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么?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
6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夏,庇護著咱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壘在另一塊磚石上。
70、法律就像一個秤,你輕還是重,你對還是錯,在它面前一目了然,所以它不會庇護任何一個人。
71、學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更是對大多數人和整個社會利益的一種貢獻。
72、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
73、規則和秩序是一種生產方式的社會固定的形式,是它相對地擺脫了單純偶然性和單純任意性的形式。
74、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揉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
75、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他就必定被戲劇化和表演、正義必須呈現出生動形象的外表,否則人們就看不見他。
76、法律規定的懲罰不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強制,一部分靠榜樣的效力。
77、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78、人類對于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并非因為他們愿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惟恐自己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者。
79、由社會公約而得出的第一條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個人在一切事物上都應該以全體最大幸福為依歸。
80、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
81、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并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82、不貪他人手中杯,不受他人囊中賄,不食他人盤中餐,不拿他人囊中禮,不近他人黃賭毒,不迷他人女色裙,不失法官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