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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為什么要制定《基本規范》?
孫華山:200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國發[2004]2號),要求在全國所有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企業普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近年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也下發了相關指導文件,并陸續在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有效地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必要制定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規定,使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對各行業已經開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內容、考評辦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對一致的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各項工作的開展。同時,為調動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結合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共性特點,制定可操作性較強的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并以行業標準的形式予以,也非常必要。
記者《基本規范》對“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如何定義的?
孫華山:“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這一定義涵蓋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全局,是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業加強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標準化法》中的“標準化”,主要是通過制定、實施國家、行業等標準,來規范各種生產行為,以獲得最佳生產秩序和社會效益的過程,二者有所不同。
記者:《基本規范》包括哪些內容?
孫華山:《基本規范》共分為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在核心要求這一章,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機構、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員教育培訓、設備設施運行管理、作業安全管理、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方面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記者:《基本規范》有哪些特點?
孫華山:《基本規范》的特點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策劃(P,Plon)、實施(D,Do)、檢查(C,Check)、改進(A,Act)動態循環的PDCA現代安全管理模式。通過企業自我檢查、自我糾正、自我完善這一動態循環的管理模式,能夠更好地促進企業安全績效的持續改進和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建立。
二是對各行業、各領域具有廣泛適用性。《基本規范》總結歸納了煤礦、危險化學品、金屬非金屬礦山、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已經頒布的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中的共性內容,提出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適應各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又避免了自成體系的局面。
三是體現了企業主體責任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思想。《基本規范》要求企業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自主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
記者:《基本規范》的實施有哪些重要意義?
孫華山:《基本規范》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進一步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規范》涉及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的要求明確、具體,較好地解決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問題,能夠更好地引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是有利于進一步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安全生產工作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基本規范》的各項規定,尤其是關于教育培訓和職業健康的規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三是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原則要求,設定了各項法律制度。《基本規范》是對這些相關法律制度內容的具體化和系統化,并通過運行使之成為企業的生產行為規范,從而更好地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記者:下一步安監總局將如何宣傳貫徹《基本規范》?
孫華山:宣傳貫徹《基本規范》下一步需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向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發宣傳貫徹《基本規范》的通知,提出具體宣貫要求。
二是要抓緊制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等配套規定,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三是要組織有關專家編寫《基本規范》釋義,對相關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重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宣貫培訓。
四是要充分發揮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基本規范》,使企業了解其內容,并自覺貫徹落實。
立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制度設計的過程。《條例》的各項具體規定,設定了與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密切相關的若干項基本制度。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是一項涉及全社會公共管理與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項,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必須加強的重要方面。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主體,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條例》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與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結合的制度。如《條例》第一條明確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二條明確適用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則明確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四章則專門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做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在全國的安全生產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具體的界定,并對這兩類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的相互關系進行了明確,建立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互結合、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與靈魂是責任。只有責任到位、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才能落實、才是真正的落實。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雖然多種多樣,但最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實、管理不落實,實質就是責任不落實。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了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格局、責任考核、責任約束與責任追究等。如《條例》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五條則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時。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要求,第六章則對安全生產各主體及相關參與者的責任進行明確的規定。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既是國民經濟活動的微觀主體,也是安全生產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責任主體,實現和確保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責任。在“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與工作格局中,“單位全面負責”無疑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如制度建設、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的賠償等方面進行了非常具體的規定。第四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二章則專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規范與實現安全生產必須遵循的各項具體措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第六章則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遵守《條例》各項規定,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制度。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承擔者。在我國現有的勞動力供求關系格局中,從業人員往往處于弱者地位。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存在于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風險、危險因素常常直接影響著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從業人員的行為、習慣又直接影響著安全生產的狀況。在我國所發生的各類事故中,責任事故超過90%,其中絕大部分是由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所引起的,也就是說。從業人員常常既是生產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類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為了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應當賦予從業人員相應的權利,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基礎作用;同時,也有必要對從業人員設定相應的義務。《條例》第三章專門對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制度做出規定,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二十六條還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賠償做出具體規定。
(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在事故或險情發生后將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及風險狀況控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線”。《安全生產法》及《突發事件應對法》雖然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做出了總體的規定,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總體原則、基本框架與運行機制,但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還不夠強。《條例》設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對政府、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明確了政府及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以及事故應急啟動的機制。如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同時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第三十九條則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將所制定的預案及時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做到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第四十三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接到較大、重大、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關鍵詞: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專項儲備;單獨披露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4)3-0012-02
1 企業安全生產費會計要素的性質變革
財政部對安全生產費列報方法的規定,經歷了由“長期應付款”、“盈余公積――專項儲備”到單獨的所有者權益科目“專項儲備”的列報過程。2004年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了兩個文件《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要求煤炭行業單獨提取安全生產費,并對維檢費進行了區分。2006年頒布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適用該辦法的各類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的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要求。在2008年以前,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作為負債列報,計入長期應付款。2008年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作為利潤分配項目,計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2009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指出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屬于單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計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2 安全生產費的列報研究
安全生產費的列報的問題一直是討論的熱點,目前有三種處理方式,歸為負債、所有者權益及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平行列報。
2.1 列入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指出“負債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安全生產費是高危企業的一種現時義務嗎?現時義務可以是法定義務也可以是推定義務,法定義務指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強制執行義務,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形成借款,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交納的稅款等,均屬于企業承擔的法定義務,需要依法予以償還。2002年《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并且《企業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強制規定高危企業需要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管理安全生產費,可見安全生產費是高危企業承擔的一種現時法定義務。但是要確認為負債需要滿足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這兩個條件。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不能確定何時使用及使用多少,因此,安全生產費符合負債的定義卻不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按照基本準則規定“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因此,安全生產費用不應該確認為一項負債。
2.2 列入所有者權益
2009年6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將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記入屬于所有者權益下的“4301專項儲備”科目,并同時計入了相關費用。財政部做出上述調整是出于兩點考慮:一是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依據基本準則和國際準則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負債性質。二是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安全生產費計入所有者權益有兩問題需要探討,首先,安全生產費符合所有者權益定義嗎?基本準則規定“所有者權益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體現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而安全生產費是為保障安全生產而提取的準備金,專門用于完善高危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有利潤分配、補充股本、彌補虧損等所有者權益功能,不屬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因此,安全生產費不符合所有者權益定義。其次,基本準則規定“費用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按解釋第3號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專項儲備計提時增加了費用,并同時增加了所有者權益,這與費用的定義不符。因此,安全生產費不應該計入所有者權益。
2.3 安全生產費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平行列示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將會計要素界定為六個,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如果采取平行列示的辦法,會計恒等式將變成資產=負債+專項儲備+所有者權益,并且對財務指標的核算影響巨大,采取平行列示的方法欠缺全方位的思考。
3 安全生產費單獨進行披露
經過以上分析,安全生產費既不應該計入負債也不符合所有者權益定義,本文提出把安全生產費單獨進行披露的方法,即: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不直接在資產負債表中進行列報,只在表外進行單獨披露。
3.1 科目設置及會計處理
具體處理方法是,按照2012年《企業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關于安全費用計提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借記“銀行存款――專項儲備專戶”,貸記“銀行存款――基本賬戶”。費用性支出直接記入當期產品的成本及損益,貸記“銀行存款――專項儲備賬戶”,用于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在“在建工程―安全生產設備”中歸集相關費用,安裝完成時轉入“固定資產――安全生產設備”。考慮到稅法與會計計稅基礎的一致性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不采用固定資產一次性提足折舊的方法,而使用平均年限法進行后續計量。
3.2 表外披露分析
對于安全生產費的表外披露,計提時在“專項儲備――計提”中進行記錄。根據安全生產費的具體用途,可以將專項儲備增設三個明細項目,即: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安全生產固定資產支出和其他專項用途支出(李思柱,2010)。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指價值較低、未能進行資本化的消耗性安全材料的購置支出;其他專項用途是扣除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和資本化支出的其他安全支出,如安全生產的檢查與評價,員工安全知識教育等相關支出。在實際發生安全生產費支出時,減記“銀行存款――專項儲備專戶”的同時在表外進行專項儲備明細項目平行登記,“銀行存款――專項儲備專戶”的余額與專項儲備余額相同。
安全生產費單獨披露在附注和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安全責任中同時進行。在附注中,按上述專項儲備明細項目進行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安全生產費的提取、使用明細及結余情況。
3.3 案例分析
2013年,A煤礦企業按月提取安全生產費,提取標準30 元/t,每月原煤產量10 萬t,則當年共提取安全生產費3 600萬,10月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安全生產防護設備,價款10萬,增值稅17 000元,安裝費3 000元,當月末安裝完成并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10年,殘值率5%,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11月另外的費用性支出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萬元,應急救援演練支出20萬。則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如下:
①計提安全生產費36 000 000(元)
借:銀行存款――專項儲備專戶 36 000 000
貸: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36 000 000
②購入安全生產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產設備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000
貸:銀行存款――專項儲備專戶 117 000
③安裝完成并投入使用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產設備 3 000
貸:銀行存款――專項儲備專戶 3 000
借:固定資產――安全生產生產設備 103 000
貸:在建工程――安全生產設備 103 000
④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0 000元,應急救援演練支出200 000元
借:制造費用 1 000 000
貸:銀行存款――專項儲備專戶 1 000 000
⑤11月計提折舊額=1030 00×(1-5%)/(10×12)=815
借:制造費用 815
貸:累計折舊 815
在附注中披露:
在附注中披露:
專項儲備,提取標準30 元/t,原煤產量120萬t,提取總額3 600萬元,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800 000元,安全生產固定資產支出103 000元,其他專項用途支出200 000元,支出總額1 103 000元。其中,固定資產凈額101 370,對當期利潤影響額1 001 630元,期末余額34 897 000元。
本文提出安全生產費單獨披露的新方法,既沒有違背基本準則和國際準則概念框架會計要素的定義框架,也沒破壞會計計量的原則;并且使安全生產費的披露更規范統一,提高了不同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程度的可比性及安全生產信息的透明度,最終達到合理使用及有效管理安全生產費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