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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印花稅政策從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印花稅來看,印花稅以保險公司全部保險合同中保費收入的總和為稅基,按照0.1%的稅率計算征收。目前我國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企業所得稅政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在征納時除了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我國當前的財稅制度規定,保險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來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費、被減免或者返還的流轉稅、國家對保險企業財政性補貼或其他補貼收入、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買賣國庫券的所得,其中購買的國債到期獲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外,其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業務,提取不超過保費收入25%的農業巨災賠償準備金,也可稅前列支。同時,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而獲取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該保費收入的90%計征。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也增強了其自身應對巨災風險賠償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政策簡述與經驗借鑒
為了保證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各國(地區)都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稅收優惠(如表2所示),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對我國農業保險稅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表2的內容可以看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幅度均較大。首先是免稅范圍廣,如美國、菲律賓等國家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收;其次是稅收優惠幅度大,如日本對農業保險開征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低于其他行業,俄羅斯對農業保險獲得的利潤免稅等;再次是激勵作用強,各國(地區)通過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保障了農民收入與農業經濟的發展。我國應該借鑒境外農業保險的稅收政策,推動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借助政府扶持,將農業保險辦成惠民事業。
三、進一步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優惠的對策建議
(一)擴大涉農保險的稅收優惠范圍對農業保險經營免除營業稅政策應當按照近期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精神,適用于農林牧漁業保險,覆蓋種植業、林業、養殖業,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的農牧保險范圍。條件成熟之后,還可以進一步擴展到有關農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農田水利設施等。政府應該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訂相應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
(二)擴大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要從經營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擴展到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類保險組織。我國《農業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確定商業性保險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險組織都有參與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直保業務的權利。因此,對于互助保險公司等非盈利組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應進行稅收減免,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家財政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資金扶持的壓力。
(三)配合營改增的實施,改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稅基計算方式當前國內普遍是以保險經營主體通過經營保險業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項作為其營業稅的征繳稅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險機構總保費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的最終所有權并不歸其所有,可能會作為賠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險經營主體收取的全部保費收入作為其繳納營業稅的計算依據需要改進。當前可以結合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積極探討金融保險業營改增的措施,并結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稅收政策。
(四)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征收企業所得稅要適當首先,改進按會計年度對保險公司征繳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實踐操作中可以以農業風險發生的周期為計量期間進行征稅。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利潤的企業所得稅計征可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如果在一個計量周期內其利潤結余總額小于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對其予以免稅;如果利潤結余的總額超過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對超出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這樣做有利于增加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費率,提高農民的保費支付能力。其次,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農作物險種業務的保險公司,還可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以不超過保費收入的25%為準,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結余部分則全部作為保險公司當年利潤予以征納所得稅。因此,建議對農業保險征收企業所得稅要適當,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大災風險準備金不征收所得稅。
關健詞:農產品收購企業現狀癥結稅收管理
我國加人WTO以后、為扶持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發揮稅收調節職能,國家稅務總局在2002年把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抵扣稅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額。隨著一般納稅人對農產品收購憑證需求量的增大,其稅收、財務管理方面問題日漸突出,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管理和監督。
1當前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虛增農產品收購價格和數量。有的企業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時搜自提高購進價格,或增加購進數量,擴大抵扣金額,多抵增值稅。在調查中發現有3家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提高價格或虛開數量的問題。
1.2項目鎮寫不全。有的企業在開具收購憑證時不填“計量單位”、“收購數量”和“單價”、有的不填“收購單位名稱”和“驗貨員”欄。銷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實。企業為能抵扣稅款,就虛擬銷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別是農產品收購業務數量多,而且大部分為現金交易,因而稅務機關在核查收購憑證時也無法確定是直接銷售的還是通過中間載體銷售的,對收購憑證的真實性難以掌握。
1.3拉自擴大抵扣范圍。有些企業為了隱藏真實經營狀況對一些不該開具收購憑證的購進貨物行為,或根本不屬于農副產品收購范圍的開支,如運費、差旅費、加工費、其他勞務,甚至連部分工資支出都用非法填開農產品收購憑證的方式支出。這樣既可以多抵扣進項稅,又能少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也不影響其利潤核算。這種偷稅的手段很隱蔽,且查證難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染色費開進農產品收購憑證中、以抵扣增值稅進項。還有企業將32萬元的工資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的方式支付,并進行了增值稅抵扣。
1.4收購憑證開具時間上不娩范。有的企業利用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方式,來調節當期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減少當期應納稅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開具了160萬元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在當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銷售額陸續進行增值稅抵扣。
1.5把收購憑證作為調節稅負的工具。有的企業根本不按規定將農產品收購發票開給收購對象,而是于期末根據當期的生產成本倒擠收購憑證金額,并自行填開,人為調節產品成本率,以達到多抵扣稅款的目的。
1.6免稅農產品無法確定是直接銷售的還是通過中間載體梢售的。從目前我們掌握的情況分析,通過中間載體購人的農產品所占比重應大于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比重。這在以農產品加工行業的企業和從事農產品零售的商貿企業中反映尤為突出,當前部分行業收購企業較少直接從農戶收購農產品,其進貨渠道主要有兩種:一是存在個體流動商販直接上門送貨現象。原因是企業直接收購農產品,耗時費力成本高,同時農戶受地理和交通條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貨上門。因此,簡單靈活、貨物周轉快、投入少、費用低的個體商販應運而生,成為農戶和企業之間聯系不可缺少的橋梁。由于他們季節性強,無固定經營場所,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無證業戶,無發票開具。二是存在從經營企業購進和異地調撥現象。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產品加工企業,特別是作為農產品加工行業出口企業,由于國內需求有限,產品主要供應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單時難以及時組織貨源并保證產品規格和質量,只能采取從其他企業調撥或異地調撥的形式,調撥企業有時不開具銷售發票。
2問題的癥結
2.1收的憑證功能異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農產品收購憑證成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削弱了增值稅通過專用發票環環相聯、互相制約的優點;二是虛開、多開現象的出現,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
一方面造成收購企業擅自擴大抵扣范圍,另一方面造成無證戶偷逃增值稅。一些企業從農產品經營單位購進農業產品時,為了擴大抵扣額,一般不向對方索取發票,而是自行開具“收購憑證不僅造成收購企業擴大收購憑證使用范圍違規抵扣進項稅,而且給經營單位進行賬外經營提供了便利,造成企業小金庫的存在。
2.2虎開收的憑證畏抽增位祝稅基。由于收購憑證是收購單位即用票單位自行填開,自行申報抵扣,因此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存在虛開、多開及調整當期應納稅款的現象,同時稅務機關對其開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監控制度,這為不法分子藉此偷稅提供了可趁之機。盡管我們現在采取了一些諸如憑身份證抵扣、本人簽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實上,這些規定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對于不法分子而言,虛擬一個銷售方易如反掌,而稅務機關由于時間、地域等客觀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實每一筆“收購業務專用發票”內容的真實性也是不太現實的,特別是外埠收購業務。因此。從目前對企業“收購憑證”的征管狀況來看,稅務機關的監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學性。
3加吸對農產晶收購企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強稅收政策的宜傳、培訓。少數企業漏報、少報銷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稅收政策,收購憑證、運費發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觀念不強、稅收政策掌握不嚴造成的.因此,加強對納稅人,特別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傳、培訓、輔導,讓納稅人及時了解稅收政策,正確執行稅收政策,進行日納雙方的溝通已成為當務之急.
3.2嚴格一般納枕人收勸憑征使用資格的審批制度。稅務機關應從各個方面對申請使用收購憑證的企業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確保使用收購憑證資格的審批不流于形式。同時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和檢查工作,對賬簿不齊全,會計核算不健全,特別是庫存農產品的原始資料不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領購和使用收購憑證,已領購使用的,停止供應并收回收購憑證。
3.3改進農產品收的憑證的抵扣條件和方式。改購進扣稅法為實耗扣稅法。將計提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列人“待攤費用—農產品待抵扣稅金”科目。企業在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時,按實際耗用或銷售的農產品成本,以及規定的扣除率,計算出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將這部分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從“待攤費用—農產品待抵扣稅金”科目轉人到“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實行實耗扣稅法可以有效控制虛假申報,納稅人只要不作銷售,其庫存商品(產品)就無法減少,進項稅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納稅人一方面抵扣稅款,另一方面又不計提銷項稅的雙向逃稅行為。
3.4修定《農業產品征祝范圍注釋》,對不含枕的農產品不允許抵扣。目前我國的農業生產也向規模化、機械化、集約化發展,大部分農產品均進行了工業性的深加工,以前農產品收購憑證的虛擬抵扣制度客觀上使應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不辦理登記,使大量稅款流失,為稅收征管帶來了漏洞。因此我們認為今后國家政策應是在廣泛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基礎上,以金稅工程為主線,真正實現增值稅的“憑票抵扣”制度,由市場規則來調節市場運行,而不是以稅收的讓步來保證某產業的發展,對國家確需支持的,可采取轉移支付手段予以補貼。
3.5加強對企業收購農產品數童及進出倉的檢查與管理。
由于現行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影響到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多少。為了少繳稅款,一部分農業產品收購企業,就利用提前或滯后以及虛構收購數量開具收購憑證的方式調整當期的應納稅額。為核實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制約企業據實填開收購數量,應積極推行收購數量報審制度,分行業、分規模地對不同企業核定不同的收購數量報備底限,對一次性購人數量較大的應及時下戶核實,特別是對臨近月末時頻繁的收購業務進行確認,以防收購單位借機虛開、多開收購業務專用發票,調整當月應納稅款對不報備的收購業務,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關健詞:農產品收購企業現狀癥結稅收管理
我國加人WTO以后、為扶持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發揮稅收調節職能,國家稅務總局在2002年把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抵扣稅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額。隨著一般納稅人對農產品收購憑證需求量的增大,其稅收、財務管理方面問題日漸突出,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管理和監督。
一、當前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虛增農產品收購價格和數量。有的企業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時搜自提高購進價格,或增加購進數量,擴大抵扣金額,多抵增值稅。在調查中發現有3家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提高價格或虛開數量的問題。
1.2項目鎮寫不全。有的企業在開具收購憑證時不填“計量單位”、“收購數量”和“單價”、有的不填“收購單位名稱”和“驗貨員”欄。銷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實。企業為能抵扣稅款,就虛擬銷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別是農產品收購業務數量多,而且大部分為現金交易,因而稅務機關在核查收購憑證時也無法確定是直接銷售的還是通過中間載體銷售的,對收購憑證的真實性難以掌握。
1.3拉自擴大抵扣范圍。有些企業為了隱藏真實經營狀況對一些不該開具收購憑證的購進貨物行為,或根本不屬于農副產品收購范圍的開支,如運費、差旅費、加工費、其他勞務,甚至連部分工資支出都用非法填開農產品收購憑證的方式支出。這樣既可以多抵扣進項稅,又能少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也不影響其利潤核算。這種偷稅的手段很隱蔽,且查證難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染色費開進農產品收購憑證中、以抵扣增值稅進項。還有企業將32萬元的工資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的方式支付,并進行了增值稅抵扣。
1.4收購憑證開具時間上不娩范。有的企業利用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方式,來調節當期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減少當期應納稅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開具了160萬元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在當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銷售額陸續進行增值稅抵扣。
1.5把收購憑證作為調節稅負的工具。有的企業根本不按規定將農產品收購發票開給收購對象,而是于期末根據當期的生產成本倒擠收購憑證金額,并自行填開,人為調節產品成本率,以達到多抵扣稅款的目的。
1.6免稅農產品無法確定是直接銷售的還是通過中間載體梢售的。從目前我們掌握的情況分析,通過中間載體購人的農產品所占比重應大于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比重。這在以農產品加工行業的企業和從事農產品零售的商貿企業中反映尤為突出,當前部分行業收購企業較少直接從農戶收購農產品,其進貨渠道主要有兩種:一是存在個體流動商販直接上門送貨現象。原因是企業直接收購農產品,耗時費力成本高,同時農戶受地理和交通條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貨上門。因此,簡單靈活、貨物周轉快、投入少、費用低的個體商販應運而生,成為農戶和企業之間聯系不可缺少的橋梁。由于他們季節性強,無固定經營場所,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無證業戶,無發票開具。二是存在從經營企業購進和異地調撥現象。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產品加工企業,特別是作為農產品加工行業出口企業,由于國內需求有限,產品主要供應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單時難以及時組織貨源并保證產品規格和質量,只能采取從其他企業調撥或異地調撥的形式,調撥企業有時不開具銷售發票。
二、問題的癥結
2.1收的憑證功能異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農產品收購憑證成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削弱了增值稅通過專用發票環環相聯、互相制約的優點;二是虛開、多開現象的出現,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購企業擅自擴大抵扣范圍,另一方面造成無證戶偷逃增值稅。一些企業從農產品經營單位購進農業產品時,為了擴大抵扣額,一般不向對方索取發票,而是自行開具“收購憑證不僅造成收購企業擴大收購憑證使用范圍違規抵扣進項稅,而且給經營單位進行賬外經營提供了便利,造成企業小金庫的存在。
2.2虎開收的憑證畏抽增位祝稅基。由于收購憑證是收購單位即用票單位自行填開,自行申報抵扣,因此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存在虛開、多開及調整當期應納稅款的現象,同時稅務機關對其開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監控制度,這為不法分子藉此偷稅提供了可趁之機。盡管我們現在采取了一些諸如憑身份證抵扣、本人簽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實上,這些規定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對于不法分子而言,虛擬一個銷售方易如反掌,而稅務機關由于時間、地域等客觀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實每一筆“收購業務專用發票”內容的真實性也是不太現實的,特別是外埠收購業務。因此。從目前對企業“收購憑證”的征管狀況來看,稅務機關的監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學性。
三、加吸對農產晶收購企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強稅收政策的宜傳、培訓。少數企業漏報、少報銷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稅收政策,收購憑證、運費發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觀念不強、稅收政策掌握不嚴造成的.因此,加強對納稅人,特別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傳、培訓、輔導,讓納稅人及時了解稅收政策,正確執行稅收政策,進行日納雙方的溝通已成為當務之急。
3.2嚴格一般納枕人收勸憑征使用資格的審批制度。稅務機關應從各個方面對申請使用收購憑證的企業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確保使用收購憑證資格的審批不流于形式。同時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和檢查工作,對賬簿不齊全,會計核算不健全,特別是庫存農產品的原始資料不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領購和使用收購憑證,已領購使用的,停止供應并收回收購憑證。
3.3改進農產品收的憑證的抵扣條件和方式。改購進扣稅法為實耗扣稅法。將計提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列人“待攤費用—農產品待抵扣稅金”科目。企業在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時,按實際耗用或銷售的農產品成本,以及規定的扣除率,計算出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將這部分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從“待攤費用—農產品待抵扣稅金”科目轉人到“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實行實耗扣稅法可以有效控制虛假申報,納稅人只要不作銷售,其庫存商品(產品)就無法減少,進項稅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納稅人一方面抵扣稅款,另一方面又不計提銷項稅的雙向逃稅行為。
3.4修定《農業產品征祝范圍注釋》,對不含枕的農產品不允許抵扣。目前我國的農業生產也向規模化、機械化、集約化發展,大部分農產品均進行了工業性的深加工,以前農產品收購憑證的虛擬抵扣制度客觀上使應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不辦理登記,使大量稅款流失,為稅收征管帶來了漏洞。因此我們認為今后國家政策應是在廣泛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基礎上,以金稅工程為主線,真正實現增值稅的“憑票抵扣”制度,由市場規則來調節市場運行,而不是以稅收的讓步來保證某產業的發展,對國家確需支持的,可采取轉移支付手段予以補貼。:
3.5加強對企業收購農產品數童及進出倉的檢查與管理。
由于現行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影響到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多少。為了少繳稅款,一部分農業產品收購企業,就利用提前或滯后以及虛構收購數量開具收購憑證的方式調整當期的應納稅額。為核實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制約企業據實填開收購數量,應積極推行收購數量報審制度,分行業、分規模地對不同企業核定不同的收購數量報備底限,對一次性購人數量較大的應及時下戶核實,特別是對臨近月末時頻繁的收購業務進行確認,以防收購單位借機虛開、多開收購業務專用發票,調整當月應納稅款對不報備的收購業務,不予抵扣進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