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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U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26-0104-02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電力的需求也越來越多,這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用電檢查工作也帶來了難度。對供電企業而言,用電檢查不僅僅是一項檢查用電工作,它更重要的是電力營銷的售后服務工作,因為正常有序的用電檢查既能保證電網的安全運行和電力客戶的安全用電,也能維護電力客戶和供電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用電檢查可以通過上門服務與電力用戶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了解供電企業在營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向,不但可以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也能提高供電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1 用電檢查工作的管理現狀
1.1 用電檢查管理現狀
在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之間,人們往往側重于對供電企業的關注,會片面地強調供電企業對電力用戶的服務職能,而忽視了電力用戶在用電過程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其實,每一配電系統的安全運行,都需要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共同努力來維護。由于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從某種程度上對供電企業維護正常用電秩序和電網安全造成了威脅,也導致了竊電和電力設施破壞事件的頻繁發生。
1.2 用電檢查與電力用戶之間存有沖突
其一是利益上的沖突。用電檢查人員在對電力用戶進行用電檢查工作時,他們從安全角度出發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往往與電力用戶的利益相沖突,而且這些沖突難以協調。如果滿足電力用戶的要求,電力事故就有可能發生,后果不堪設想;如果不滿足用戶的要求,電力用戶則會對供電企業的服務產生不滿,這種現實情況會使得供電企業陷入兩難而又被動的境地。
其二是違章現象較為嚴重。供電企業在用電檢查過程中,經常發現電力用戶違章、私架線路、盜電等現象,這些現象的產生有其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是電力用戶私自利益的體現,他們沒有認識到這是違法行為,嚴重的還會造成人身的傷殘或危害公共安全。但對于這種違章現象,單純依賴供電企業的規范或監督是較為困難的,需要公安機關等部門的配合才能從根本上予以解決。
1.3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監管不到位
如今的供電企業已是一個完全的市場主體,也需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去履行權利義務,它除了為眾多電力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外,還要從維護電網安全和企業自身利益的角度對電力客戶的安全用電進行檢查。隨著電力營銷市場化的運作,供電企業的檢查成本在不斷增加,而監管力度卻因為行政執法權的缺乏而不斷弱化。作為電力監管主體的政府部門,卻因缺少專業用電檢查隊伍,無法充分行使行政執法權,造成了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管理的嚴重缺位。供電企業內部的用電檢查工作監管也是重形式輕過程,一些電力用電設備呈老化狀態,甚至超負荷運作,在這種狀態下電網的安全運行受到了威脅。
2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 重視程度不夠、效率低
作為用電檢查的執行者是否按照供電企業的要求去做,是否與供電企業保持一致性,是保證用電檢查是否能落實的關鍵。而現實是作為供電企業在用電檢查上宣傳力度大,也制定了許多操作可行的檢查方案,但在實際工作中檢查人員并未按部就班地去執行,加之用電檢查人員數量缺乏、設備儀器配置落伍和電力用戶較多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了用電檢查工作效率不高,無法取得應有的檢查效果。
2.2 程序不規范、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
在日常用電檢查工作中,用電檢查人員往往會忽略用電檢查執行程序的規范性,這樣的結果即使發現了電力用戶的違章用電和竊電事實,最后會因證據不足而不能對其進行處罰。這種程序上的不規范,在個別案例糾紛中往往會因為檢查人員的問題導致供電企業以敗訴收場。程序上的不規范,依照當前的《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去執行,在操作上又有一些難度,原電力部制定的行業規章雖然有可操作性,但其法律地位低,不具有很強的法律效應。電力用戶違法用電是在極其隱蔽的情況下操作的,供電企業對電力用戶的用電檢查工作只能表現為對企業的約束特性,而沒有權利去強制執行,否則就是越位,因此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之間出現糾紛在使用司法手段時就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
3 供電企業加強用電檢查工作的措施
3.1 認識供電企業加強用電檢查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加強用電檢查是保障電網安全的需要。電網的安全關乎千家萬戶的利益,如果電網故障頻繁,將給人們的生活、生產帶來無盡的麻煩。其次,加強用電檢查也是供電企業優質服務的體現。用電檢查是電力營銷的售后服務工作,如果想為用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就必須加強用電檢查工作,讓安全的電網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2 提高用電檢查人員素質和設備裝備水平
用電檢查人員是用電檢查的終端實施者,他們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工作質量,因此要對他們進行電力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讓他們熟練掌握電氣設備的缺陷及不安全因素,能用電力儀器發現用戶的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同時,供電企業還要購置較為先進和專業的用電檢查裝備,做到人與裝備的完美結合,打造一支過硬的用電檢查隊伍。
3.3 加大違章用電和竊電的監管力度
電能是一種特殊商品,盜竊電能則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可按我國《刑法》264條盜竊罪來量刑定罪。但在工作中,一些竊電用戶公然對抗用電檢查人員,漠視相關法律法規。因此作為供電企業除了要提高科技手段防止竊電行為外,還要協同相關司法部門聯合執法,對竊電用戶起到震懾作用,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同時,為了保障電網的安全運行,還可設立獎勵機制,對于揭發檢舉違法用電用戶者給予獎勵,維護供電企業的自身利益。
4 結語
用電檢查作為一項特殊的“售后服務”,它不僅僅是對電力用戶用電檢查,更是供電企業優質服務的體現,是一項重要性的工作。做好用電檢查,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問題,避免給電力用戶和電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加強用電檢查工作,不僅對供電企業,對電力用戶和整個電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衛程.關于供電企業用電檢查工作的幾點思考[J].新疆電力技術,2010,(5).
關鍵詞:用電檢查;用電監督;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用電檢查就是指電力企業為了保障正常的供電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從事的檢查、監督、指導、幫助用戶進行安全、經濟、合理用電的行為。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用電檢查的工作就成為供電行業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 用電檢查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
由于違章違法用電客戶的手段往往都是及其隱蔽的,在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總是存在著問題。加之現行《電力法》實現了電力政企分開,電力行政執法權交規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僅保留單一的企業職能。因此在用電檢查管理中在原有的基礎上又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
1.1 主觀方面存在的問題
1.1.1 供電企業及用電檢查人員對檢查用電重視程度不夠
用電檢查的主體是供電企業,但實施者是企業中的檢查人員,因此,兩者必須都提高對用電檢查的重視程度,才是用電檢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一方面,許多企業往往雷聲大雨點小,用電檢查宣傳力度大,但并不切實貫徹實施。另一方面,即便供電企業管理層制定了許多理論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電檢查人員自身對于用電檢查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導致用電檢查管理方案實際落實的效果卻不好。
1.1.2用電監督和用電檢查分工不明
現行《電力法》實現了電力政企分開,電力行政執法權的移交,使得竊電這種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行為的查處的主體變為電力管理部門,查處的性質主要為行政執法,查處的措施主要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罰款。其中主要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供用監督管理辦法》。但實際查處的主體是供電企業,查處的性質也變成了民事行為。而違章用電這種民事違約性質的行為查處主體為供電企業,查處的性質為民事行為,但從現行規定看似乎帶有準行政的色彩。查處措施主要為追繳電費、加收違約使用電費、依法停電、賠償損失。查處程序上依據有關民事規定主要是《供電營業規則》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相對行政程序要寬松得多。然而這個問題至今未在供電企業中得到普遍重視,使得用電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
1.2 客觀原因
1.2.1 取證工作困難
在用電檢查工作中,由于違章或者違法用電客戶往往手段及其隱蔽,所以必須以證據支撐法律上的事實,才能更好的起到用電檢查管理的監管及督促指導作用。但往往證據會被用戶掩蓋,而檢查工作人員往往工作中也不經取證或者取證不全就施以停電、剪線、查封、拆表等措施,驗證破壞證據,造成取證困難。
1.2.2 社會教育培訓不能滿足用電檢查工作的需要
現在無論是學校的教學,還是社會上的培訓機構,對于用電檢查方面的培訓和學歷都支持不足,導致用電檢查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用電檢查程序不當、內容有遺漏,法律意識淡薄,最終造成用電檢查管理工作很難落實到位。
2 加強用電檢查管理工作的建議
2.1 提高供電對用電檢要性的認識
提高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以及用電客戶對用電檢要性的認識,是一個長期的逐步的持續不斷的任務,不斷有新的管理者、新的用電檢查人員、以及新的用電客戶出現,因此不同的個人的認識程度都不相同,只有追求一個長期目標,加大宣傳力度,甚至可以增加中學物理電學部分對用電檢查知識的學習及考核內容,提高把用電檢查的重要性認識提升到一個社會準則的層面來。
2.2 加強對違章用電和竊電的監管力度,建立舉報獎勵機制
電能是一種商品,盜竊電能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盜竊電能的量刑可以比照《刑法》264條盜竊罪來進行處理對于盜竊電能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竊電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在具體的反竊電過程中很多竊電戶包括一些企業領導對違章用電或者竊電的監管不以為然,更有甚者,一些個人、企業公然對抗或者群體圍攻用電檢查人員所以,對用電檢查中的違章用電和竊電供電部門除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科技手段之外,還應當不斷加強法律監管力度,必要的時候可以協同公安部門聯合執法,同時法律也要根據用電檢查工作實際開展情況適當調整處罰力度,對于屢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寫入法律條文。同時,可以根據情況建立舉報獎勵機制,提高人們舉報違章違法用電積極性,增加獲取用電客戶或者工作人員違章違法的信息來源渠道。
2.3 尋求外界支持
2.3.1 與公安機關聯合辦案,加大打擊力度
電力體制改革后,供電企業已由原來的企業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雙重身份轉變為單一的具有平等法律主體地位的企業,這就使得在用電檢查工作中無法發揮國家機關的強制力,即使查出了問題也無法給予相對的處罰,這時就需要聯合公安機關,依照《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有關司法程序進行處罰。
2.3.2 與新聞媒體聯合檢查,增強輿論攻勢
要使用電檢查工作得到社會的普遍支持,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是必不可少的。透過新聞媒體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違章用電、竊電的社會危害性,激勵人民群眾的反違章用電、反竊電熱情。同時,在用電檢查工作時聯合新聞媒體,對檢查情況進行報道,弘揚正氣,使部分違章用電、竊電者警醒,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2.4 加大培訓力度,培養高技能、高素質的人才
無論是社會還是企業內部,都要加大對供電企業管理人員,用電檢查工作人員的職業培訓,不斷學習新知識,切實提高管理人員政策水平,提高用電檢查工作人員的作業水平,這樣才能保證用電檢查管理朝著健康的方向可持續發展,不斷有新的科學的管理政策出臺并能夠有效實施。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要加強用電檢查管理,必須要知道用電檢查的重要性,提高對用電檢查的重視程度,并且從確保用電檢查發揮其主要作用的目標出發,因為只有不斷了解用電檢查管理工作開展的問題所在,才能解決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對癥下藥,以達到客戶對用電安全的充分重視,以保護供電企業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王輝.談做好用電檢查工作對降低線損的影響[J].中國科技信息,2005.
[2]李志峰.淺談施工用電的安全檢查工作要點建筑安全[J].2005.
關鍵詞:供電企業;用電檢查
中圖分類號:U2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用電檢查環節成為供電行業經營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用電檢查也可以看作是電力營銷的售后服務工作,起到維護穩定客戶、提高服務質量、促進營銷的作用。用電檢查無論是在供電企業管理電力市場,還是在檢查用戶用電,保證電力客戶和其他客戶的安全的工作上都發揮著驗收反饋的重要職能。近年來,全國各地不同程度發生了多起因供電企業進行用電檢查查處違約用電、竊電行為而引起的供用電糾紛案件。因此,分析研究當前供電企業在開展用電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正確運用法律武器查處違約用電和竊電行為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就供電企業用電檢查工作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同時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1.用電檢查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
由于違章違法用電客戶的手段往往都是及其隱蔽的,在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總是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加之現行《電力法》實現了電力政企分開,電力行政執法權交規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僅保留單一的企業職能。因此在用電檢查管理中在原有的基礎上又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
1.1 主觀方面存在的問題
1.1.1 供電企業及用電檢查人員對檢查用電重視程度不夠
用電檢查的主體是供電企業,但實施者是企業中的檢查人員,因此,兩者必須都提高對用電檢查的重視程度,才是用電檢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一方面,許多企業往往雷聲大雨點小,用電檢查宣傳力度大,但并不切實貫徹實施。另一方面,即便供電企業管理層制定了許多理論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電檢查人員自身對于用電檢查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導致用電檢查管理方案實際落實的效果卻不好。
1.1.2用電監督和用電檢查分工不明
現行《電力法》實現了電力政企分開,電力行政執法權的移交,使得竊電這種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行為的查處的主體變為電力管理部門,查處的性質主要為行政執法,查處的措施主要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罰款。其中主要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供用監督管理辦法》。但實際查處的主體是供電企業,查處的性質也變成了民事行為。而違章用電這種民事違約性質的行為查處主體為供電企業,查處的性質為民事行為,但從現行規定看似乎帶有準行政的色彩。查處措施主要為追繳電費、加收違約使用電費、依法停電、賠償損失。查處程序上依據有關民事規定主要是《供電營業規則》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相對行政程序要寬松得多。然而這個問題至今未在供電企業中得到普遍重視,使得用電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
1.2 客觀原因
1.2.1 取證工作困難
在用電檢查工作中,由于違章或者違法用電客戶往往手段及其隱蔽,所以必須以證據支撐法律上的事實,才能更好的起到用電檢查管理的監管及督促指導作用。但往往證據會被用戶掩蓋,而檢查工作人員往往工作中也不經取證或者取證不全就施以停電、剪線、查封、拆表等措施,驗證破壞證據,造成取證困難。
1.2.2 社會教育培訓不能滿足用電檢查工作的需要
現在無論是學校的教學,還是社會上的培訓機構,對于用電檢查方面的培訓和學歷都支持不足,導致用電檢查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用電檢查程序不當、內容有遺漏,法律意識淡薄,最終造成用電檢查管理工作很難落實到位。
2.加強用電檢查管理工作的建議
2.1 提高供電對用電檢要性的認識
提高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以及用電客戶對用電檢要性的認識,是一個長期的逐步的持續不斷的任務,不斷有新的管理者、新的用電檢查人員、以及新的用電客戶出現,因此不同的個人的認識程度都不相同,只有追求一個長期目標,加大宣傳力度,甚至可以增加中學物理電學部分對用電檢查知識的學習及考核內容,提高把用電檢查的重要性認識提升到一個社會準則的層面來。
2.2 加強對違章用電和竊電的監管力度,建立舉報獎勵機制
電能是一種商品,盜竊電能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盜竊電能的量刑可以比照《刑法》264條盜竊罪來進行處理對于盜竊電能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竊電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但是,在具體的反竊電過程中很多竊電戶包括一些企業領導對違章用電或者竊電的監管不以為然,更有甚者,一些個人、企業公然對抗或者群體圍攻用電檢查人員所以,對用電檢查中的違章用電和竊電供電部門除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科技手段之外,還應當不斷加強法律監管力度,必要的時候可以協同公安部門聯合執法,同時法律也要根據用電檢查工作實際開展情況適當調整處罰力度,對于屢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寫入法律條。
2.3 尋求外界支持
2.3.1 與公安機關聯合辦案,加大打擊力度
電力體制改革后,供電企業已由原來的企業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雙重身份轉變為單一的具有平等法律主體地位的企業,這就使得在用電檢查工作中無法發揮國家機關的強制力,即使查出了問題也無法給予相對的處罰,這時就需要聯合公安機關,依照《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有關司法程序進行處罰。
2.3.2 與新聞媒體聯合檢查,增強輿論攻勢
要使用電檢查工作得到社會的普遍支持,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是必不可少的。透過新聞媒體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違章用電、竊電的社會危害性,激勵人民群眾的反違章用電、反竊電熱情。同時,在用電檢查工作時聯合新聞媒體,對檢查情況進行報道,弘揚正氣,使部分違章用電、竊電者警醒,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2.4嚴格把關用電設備,杜絕安全隱患
針對用電客戶側安全問題,為扭轉供電企業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解決供電、用電之間的矛盾有著較高的難度。目前,供電企業若想在用電檢查過程中徹底解決安全用電問題,首先應嚴苛控制客戶的用電,從用電客戶報裝申請階段開始,采取全過程規范措施,在遵守“散步制定”原則的同時,從用電客戶的側工程設計階段入手,嚴格把關材料的選購及施工建設,從而避免帶有家族性的缺陷設備進入電網,杜絕電力建設隊伍不具備合格資質的現象,在確保驗收合格后方可送電,由此防止供電企業出現新的電力營銷風險。
2.5以內查為基礎,加強外查
長期以來,供電企業用電檢查工作的重心一直放在外查部分,忽略了企業內部的檢查工作,從而喪失了內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用電檢查的內查,其主要針對實抄率的完成情況、用電客戶的信息檔案、電價的執行狀況、三封一鎖的情況等,其主要作用在于規范供電企業電力營銷的基礎工作,只有確?;A工作扎實、穩定,才能進一步提升對用電客戶側設備進行用電檢查工作的效率與質量。
3.結語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是一項長期而又系統的工作,隨著我國科技水平的提升,不僅帶來了先進的電能計量設備,同時也將衍生一些新的竊電方法,只有清楚了解用電檢查管理工作開展的問題所在,才能解決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對癥下藥,使用電客戶充分認識到安全、合法用電的重要性,以更好地保護供電企業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王輝.談做好用電檢查工作對降低線損的影響[J].中國科技信息,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