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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控制階段
(一)推行領導干部簽訂經濟責任書制度 在教育系統推行建立經濟責任書制度,對推進干部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將起到重要作用。經濟責任書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制定,并經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在干部輪崗聘期初始簽訂,主要應具備如下責任內容:(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本單位有關財經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履行經濟管理職責。(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單位經濟責任。(3)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4)負責管理所屬資產無重大人為損毀,保證其安全完整。(5)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沒有違規違紀問題。(6)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程序合規合法。(7)離任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好交接工作。(8)委托人,受托人,日期,說明等內容。
根據各單位職能,責任內容應目的明確,符合實際,人、才、物等關鍵部門的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針對性內容,如基建處處長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負責單位基建及修繕項目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單位基建、修繕投資計劃,不得自行確定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不得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者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內容。
(二)確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立,應建立一種“三上三下”的確立程序(見圖1):
“一上一下”:組織部門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校長辦公會)制定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上報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同時下達到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
“二上二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時間和審計隊伍的配置情況,合理安排基建、財務、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等項目分配,同時將近三年已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標注出來,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上報主管及分管領導審批,相關領導將審批后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下達到審計部門;
“三上三下”:審計部門將審批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名單上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部門下達正式“審計委托書”,審計部門據此執行。
(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 審計承諾制是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依法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有關情況進行的客觀陳述和保證。實行審計承諾制可以約束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向審計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情況,同時可以就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的提供確定相應的責任人,便于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追究責任時確定責任人。
二、事中綜合評價
(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首先,行政預算單位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1)各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其中對預算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預算制定的合法合規性、預算制定的準確性、預算支出的合法合規性、預算支出產生的效益性等;對科研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科研經費的使用是否有據可依,依據是否充分,經費的使用和科研經費產生的效益狀況等;對專項經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是評價專項經費開支的用途及范圍是否符合國家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財務規定等。(2)任期內資產狀況。主要評價資產購置論證程序的科學性、采購程序的合法合規性、采購審批環節的有效性、資產保管的完整性、資產領用的合規性、資產使用的有效性等。(3)內部控制情況。主要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主要評價制定決策的數量和質量、決策機制的有效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民主性、規范性、決策對未來產生的效益情況等。(5)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損失浪費情況等。其次,對校辦企業、獨立核算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企業部門負責人(含承包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應關注是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本單位有關規定和企業內控制度對企業經濟活動履行全面管理職責;任期內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或任期目標完成情況;有無違法經營問題等。
(二)設立經濟責任評價指標 根據教育系統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經濟責任評價指標主要應從經費情況評價指標、資產情況評價指標、內部控制情況評價指標、決策目標評價指標、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指標5個方面設立,具體見表1:
(三)綜合評價 在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應科學合理的確定評價方法。根據審計實踐,采用綜合評價法、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是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即在指標分解時將總分設為100分:首先,根據審計內容將指標分解為上表五個方面,根據審計情況逐項扣減,如辦公經費支出比率高于目標責任,扣1-5分;資產購置程序不合規,扣1-5分;采購可行性論證不足,扣1-3分等。其次,將審計結果與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要求相比,或與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相比,根據比較結果的相關率修正得分。第三,依據最后得分多少來區別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基本稱職(60-80)分、不稱職(60分以下)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經審計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論得分多少均評價為不稱職。
三、公示審計評價結果
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是指向社會公示審計結論,通常公示內容為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內容,也是審計評價體系的關鍵一環,既可以使審計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也可以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認可度。公示可以對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事項進行公示,還可以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的審計情況進行公示。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必須經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涉及重大審計事項的,還應經上級審計機關批準同意;二是公示的范圍應控制在本單位范圍內,避免網絡轉載,產生其他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關鍵詞:經濟責任 科學評價
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于進一步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十分重要,是進一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地位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是審計人員和被審計者共同關注的焦點,是矛盾從對立走向統一的必然過程。大家都希望有一套可循的標準作為審計評價的依據,我們對歷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進行了分析、研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按照審計評價的要求進行分類,并按問題出現的頻率實施量化分析。有一位先哲曾經說過:“任何一門學科,只要與數學相聯系,其科學化程度就大大提高了”。如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能進行量化,無疑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并大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含量。
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意義、原則和要求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意義
1、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的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引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當地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當地黨委、政府、組織、紀檢、人事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明顯。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1、重要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重要性原則,關鍵是要求審計人員運用辯證法,分清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區別于其他一般性審計;在審計工作中確定審計重點,運用“重要性概念”進行審計判斷。
2、客觀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客觀性原則,是指以審計查證的事實為依據,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分析,并以此發表審計意見和建議。
3、謹慎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謹慎性原則,是指審計評價應采取謹慎態度,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審計事項或證據不足的、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以及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審計事項不予評價,對審計難以定性的事項應予如實描述。
4、科學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科學性原則,是指審計評價的標準、方法要有科學的理論依據。
5、歷史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歷史性原則,是指審計評價要考慮當時的政策環境、當地的經濟運行環境,要與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相適應。
6、統一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統一性原則,是指“三個統一”:評價標準統一、評價內容和范圍統一、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統一。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辦法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并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
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尤其是在任期內對本單位的重大經濟決策、重點工程管理、重要資金運作應負的責任,以科學發展觀和專業知識水平,發表客觀的審計評價意見,并充分考慮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審計機關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2、科學設置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分值分配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百分考核表”,實施固定分值與變動分值相結合、主觀判斷和客觀事實相結合、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應該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發展方向。通過設置科學的指標評價體系,使分值的分配趨于合理。由于貼近實際,因而更具科學性。
3、全面實行集體打分,內外二次修正
由審計小組將審計發現的情況,在小組內進行集體打分,列出基本得分表;然后由審計機關召開審計業務會議,組織審計小組以及審計小組以外的審計人員對一些指標和得分進行評定(第一次修正);最后聘請組織、紀檢、財政、人事、國資等部門的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評定(第二次修正)。
4、合理劃分評分檔次,進行綜合評價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由各級審計部門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個人履行領導、管理經濟活動職責,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的行為。區別于其它審計“就事論(評價)事”原則,經濟責任審計是“就事論(評價)人”,即審計結果“人格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如何恰當地作出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和難點。因此,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要作出定性評價,而且還要作出定量評價,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綜合審計評價分出等級,將評價結果反映為“優秀”、“稱職”或“不稱職”。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關鍵是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二、現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弊端及改進思路
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缺乏具體的評價指標體系。黨政、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普遍運用的指標量化計分法,將審計結果以直觀地分數形式呈現,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審計評價的主觀性問題。但是指標量化計分法還存在諸多弊端:一是指標量化計分法使用難度較大,指標設置、權重分配、打分原則一般比較復雜;二是指標體系建立難度較大,若指標數量不能涵蓋經濟活動的整個環節和各個領域,就會造成審計評價不完整;若各指標設置不能充分考慮各行業、各單位經濟活動的特色,就會造成審計評價不實用;三是指標權重分配比較困難,對不同的指標分配不同權重,沒有客觀的標準,不可避免主觀性和隨意性;四是指標打分對審計人員堅守獨立、公正的職業操守要求比較高。
鑒于現在審計評價體系的缺陷,本文構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思路是:借鑒限制理論將審計評價體系予以改進,使審計評價體系更具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在評價標準確定上充分運用調查法,逐項依次評價得出審計評價等次,克服標準固定缺乏科學性、評價含糊缺乏操作性等弊端,使評價結果更加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三、限制理論在審計評價中的應用
限制理論(Theory of Constraints,TOC)是由以色列學者伊利雅胡·高德拉特所發展出來的一種管理哲學,主張一個復雜的系統隱含著簡單化。即使在任何時間,一個復雜的系統可能是由成千上萬的因素所組成。但是只有非常少的變量,稱為限制,它會限制(或阻礙)此系統達到更高的目標。限制理論是一種“過失”決定論,給我們的啟示是:對“人格”的評價可以采取對影響“人格”的重要因素進行分別評價的方法,根據對重要因素的評價等次推導對“人格”的評價結果,使“功勞”不能夠掩蓋“過失”,形成客觀、公正的評價結果。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中,限制和制約審計評價結果的指標只有可數的若干個,對各個指標進行評價,就能得出評價最終結果。構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就是從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的過失入手,對照指標評價標準,逐一對指標體系的各項指標進行評價,有一個指標評價為“不稱職”,則綜合評價為“不稱職”;評價均無“不稱職”,有一個指標評價為“稱職”的,則綜合評價為“稱職”;評價均達到“優秀”的標準,綜合評價為“優秀”。
基于限制理論構建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結構簡單,便于操作,有利于各級領導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具體指標的選取重點突出、具有針對性,有利于審計人員作出明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由于不用分配權重和打分,僅在指標評價標準設定環節進行等次分配,有利于審計人員避免經驗和專業判斷不足,造成評價結果主觀的問題。
四、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構建
(一)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該是動態的、可擴充的,體現在根據不同審計對象選取不同定量指標,同定性指標組成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也可以根據被審計對象職權特性設置其它指標,從而保證審計評價結果的科學性、真實性。
1.違紀違規定性評價指標。對任職期間廉潔自律情況進行評價,一般對存在嚴重違反財經法紀情形的直接評價為“不稱職”。
2.目標任務完成率。對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圍繞重點開展工作、取得事業成果情況進行評價。計算公式:目標任務完成率=年度目標完成金額/年初目標任務金額。
3.經費監管到位率。對執行法規、制度和標準,健全內部控制,資金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評價。計算公式:經費監管到位率=1-查出經費監管不到位金額合計/審計期間收入支出總金額。
4.經費保障率。對經費保障情況進行評價。計算公式:基本經費保障率=經費撥款金額/按保障標準計算的撥款金額。
5.基層經費投入率。對基層經費投向投量情況進行評價。計算公式:基層經費投入率=任內基層工作經費金額/任期內各項經費收入總額。
6.負債建設率。對大項工程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評價。計算公式:負債建設率=資金缺口金額/項目批準投資總額。
7.裝備達標率。對車輛裝備、信息化建設配備情況進行評價。計算公式:裝備達標率=裝備實有配備金額/上級下達的裝備配備金額。
8.經費超支率。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可針對“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情況,設置公務接待費開支率、公務用車與運行維護經費超支率、因公出國(境)經費超支率進行重點審查。計算公式:經費超支率=年度超預算金額/年度預算總額。
9.家底積累率。對強化管理、厲行節約,促進家底適當積累情況進行評價。計算公式:家底積累率=任期家底經費凈增加額/接任時家底經費額。
(二)評價指標標準的制定
制定評價指標標準是應用限制論進行審計評價的一項基礎工作,指標標準的制定要綜合考慮法律法規對經濟指標的具體要求和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經濟指標的不同要求。考慮行業、地區對評價差異性的影響,制定指標標準的具體措施是充分運用調查法,以特定區域的全部單位為樣本,統計測算出經濟指標的一般水平,作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執行情況的最低標準要求,即“稱職”標準的評價起點。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一個重要的職能是為各級黨委運用審計結果合理選人用人提供決策范圍,同時達到促進各級領導干部廉潔勤政的目的,具體比例設定,可以運用國際公認的二八定律(帕累托定律)法則,將統計樣本按從“優”到“差”排列后,按2:8和8:2劃分,前20%左右的為“優秀”、后20%左右的為“不稱職”,比例可以根據不同指標和經濟管理對指標的不同要求以及考慮實際可操作性進行調整。(作者單位:重慶市公安消防總隊審計處)
參考文獻:
[1]張英福,馬麗瑩.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通用指標體系的構建.會計之友,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