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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勞務的特點
目前,勞務分包的人員大多數為農民工。他們的勞務組織結構較為松散,作業隊伍規模普遍較小,而且人員流動性大,作業隊伍不穩定,勞動者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勞動者權益難以得到保證,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難以落實,現在已成為企業不穩定的一個因素。
1.2 現行勞務分包方式
(1)大包:將一個項目或一個單位工程的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及安裝工程施工承包給一個承包人或兩個承包人;或者將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及安裝工程分別承包給一個承包人。(2)小包:即將一個項目或一個單位工程,按分項(工種)或按樓層(段)分包給一個或幾個承包人。這是目前市場上總承包商(專業承包商)大多數采用的形式,這樣做也適應了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3)直接雇傭工人:即公司直接雇傭作業工人,由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人員直接管理工人作業,目前市場上較少采用。
1.3 建筑業勞務企業的形式
(1)獨立法人型的勞務企業。這類企業是近年隨著國家推行勞務型企業發展政策的出臺而涌現的一類新型企業,這類企業存在的形式有三種:依附于較大規模總承包施工企業的勞務企業、以建筑勞務為特色的新型建筑勞務企業或勞務市場、地方性建筑業勞務市場。(2)以“包工頭”面目出現的勞務型隊伍。此類勞務承包形式最廣,管理最散,絕大多數“包工頭”一般都是以純人工“清包”結算為主,借工程工期長,民工來源雜,監管力度差,侵害農民工的利益時常發生,給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
2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與建筑勞務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同時對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
建設部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提出了勞務分包的概念,并在一些文件中,側重點都在明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而對于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同時,由于我國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提出的較晚,全國大部分地區也缺乏相應的地方法規規章。
2.2 建筑勞務分包有形市場建設滯后
建筑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的建設滯后引起承發包雙方場外交易的“有市無場”的局面,勞務分包企業缺乏交易平臺,交易雙方行為不透明、不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
2.3 符合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不能夠滿足市場需求
由于建設規模空前擴大,工程項目日益增多,真正符合資質要求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數量少,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依據自身的優勢參與了中小工程的競爭,占據了巨大的勞務分包市場,而不少勞務分包企業不能與之抗衡,制約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工隊伍組織渙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整體素質不高,不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建筑業有效輸出的“瓶頸”問題,從而也阻止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3建筑業實行勞務分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首先,社會經濟的發展必然是朝向專業化和高效化的方向發展,這是適應市場不斷變化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也為了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建筑工程同樣如此。與此同時,國家政策法規促使專業化的分承包體系完善新的建筑業資質劃分,高層次的向專業管理型建筑綜合承包商發展,低層次的向專業化的分承包企業發展。其次,建立建筑業勞務企業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市場準入,促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競爭的重要手段。如何變“包工頭”松散組織為固定組織,變無序為有序,讓進城農民工歸屬于有組織的勞務企業管理,使他們工資收入有保證,生產安全有保險,培訓教育有依靠,生老病死有保障。以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健全完善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建設和管理,是我國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必然選擇。
4加強建筑業勞務分包管理的建議
4.1 加強勞務分包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的基礎。一是加強建筑勞務分包管理法規建設,準確界定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轉包的法律責任。二是研究出臺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導則。三是完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
4.2 勞務企業的資質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
一是勞務企業資質要素的定位問題。二是勞務企業的工種分類問題。《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了13個類別,一個工種成立一個企業(法人單位),還是一個企業不低于三個或五個工種,值得探討。三是勞務企業的運作模式問題。勞務企業應該以城市為單位或以地區為單位,建立起一個有形勞務市場或基地,讓每個勞務人員有一個尋找工作的歸宿。
4.3 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
改變當前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狀況,必須依靠政府、行業協會等從不同層面予以指導和扶持,勞務企業的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傾斜。建筑業施工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是3.22%~3.41%,其中已包含了人工費稅率。而獨立法人的建筑業勞務企業,其應納稅率卻歸并到服務性行業范疇。這一方面存在重復納稅的問題;另一方面,服務性行業范圍納稅率各地區也有所不同,一般為5%~9%;遠超過了建筑行業應納稅率,因而其政策不利于建筑業勞務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4.4 加強勞務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提升勞務作業人員專業素質是確保勞務分包企業長足發展的有效途徑。一是開展勞務分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管理員、施工作業隊長和勞務班組長等技術骨干的業務培訓,以實現培訓一人、帶動一批,加快建筑勞務培訓速度。二是抓好新招農民工三級安全教育和崗前技能培訓,未經培訓教育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三是大力推進勞務作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建立技術等級管理機制,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激勵農民工主動參與培訓,提高勞務作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操作技能。
5結語
加強對建筑業的勞務分包管理,是適應市場發展,規范我國建筑市場的必然要求。我們應正視當前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市場監管機制不健全,勞務分包有形市場建設滯后,勞務分包隊伍參差不齊等問題,通過采取加強制度建設、加強市場監管、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以及加大人員培訓教育等措施,進一步加強我國建筑施工勞務分包企業管理,促進我國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一、檢查范圍和內容
本次檢查范圍為區建設局監管的所有在建工程。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建設單位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情況;
2、施工企業是否按規定將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報區建設局備案;
3、施工單位履行勞務合同支付勞務分包單位勞務費情況;
4、建設工程簽訂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情況,勞務分包企業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勞務分包企業是否按資質承接業務、是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
5、勞務分包企業是否按要求向所承建項目委派項目勞務隊長等管理人員;
6、勞務分包單位支付工人工資情況,現場詢問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7、勞務分包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情況;
8、勞務分包企業現場作業人員中的特殊、關鍵崗位和主要技術工種人員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情況;
9、勞務分包企業每月5日向區建設局報送《勞務發包人撥付勞務分包價款記錄表》、《各班組長的基本信息表》情況;
10、監理單位審查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合同報備、每月報送工資發放記錄情況。
二、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檢查的20個在建工程項目,涉及建設單位14家,施工單位17家,監理單位11家,勞務單位18家,發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書13份。檢查結果表明:經過第二季度的檢查和督促,大部分施工企業和勞務單位基本能遵照《市區建設局關于加強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的通知》(建〔〕26號)文件開展勞務工作,但還有個別施工單位和勞務單位互相推諉責任,對勞務管理工作不夠重視,支付勞務款和發放工資不規范,拖欠工資的隱患仍然存在。檢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施工企業未及時足額撥付勞務分包價款到勞務企業銀行指定賬戶,存在該問題的有3個項目。
(二)現場檢查勞務資料不完整、勞務公司人員未到場配合,存在該問題的有11個項目;勞務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備案,存在該問題的有2個項目。
(三)勞務公司上報的工資發放記錄與現場詢問不相符,存在該問題的有3個項目。
(四)監理單位應未核驗勞務分包企業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及是否具備合同報備、是否每月報送工資發放記錄審查,存在該問題的有3個項目。
(五)現場查無勞務分包企業現場作業人員技術工種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存在該問題的有4個項目。還有個別項目勞務企業未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
三、處理意見
根據檢查的綜合情況,經研究決定:
(一)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人工資、按時上報報表的勞務單位:城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國貿東X2004G01-3#地塊一期建設工程),廣鷺勞務有限公司(國貿金門灣別墅區A區二期建設工程、國貿金門灣別墅區B區一期建設工程)通報表揚,記入良好行為記錄;
(二)對未及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勞務分包款的施工單位:華宇()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許繼()高壓開關綜合樓工程)、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寶鋼精密鋼材科技有限公司)、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施工單位通報批評,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四、有關要求
(一)受處理的施工企業要認真汲取教訓,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舉一反三,落實勞務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認真整改自身存在問題,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我局安全科。受表揚的企業要戒驕戒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維護廣大外來務工者的根本利益,為優化發展環境做出應有的貢獻。未受處理的施工、勞務企業要抓緊整改自身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上報整改情況;對未整改未反饋的單位,我局將在下一季度通報批評、記錄不良行為。
(二)為加強模板工程和外腳手架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技術交底的這一重要程序,各勞務單位應在模板工程和外腳手架工程施工前組織班組所有工人接受施工單位施工員、安全員的技術交底。技術交底的時間應提前向區質安站監督員報備,質安站根據報備的時間組織抽查。技術交底應留存書面資料,交底的技術方案應附上班組所有人員的簽名。監理單位監理員應對技術交底過程進行監督并記錄。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