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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弊端;完善措施
一.引言
近年來,公務員的報考越來越火熱。招考職位由2003年的5400個職位到2013年的12927個職位,增加了接近3倍;而報考人數從2003年的8萬多人到2013年的138萬人,短短十年時間人數翻了接近20倍。公務員報考職位之所以如此火爆,究其原因主要有就業不景氣、公務員工作穩定、待遇福利好等原因。這使得公務員成為一個香饃饃。但隨著報考的火爆,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報考資格設置的不合法,面試環節的不公正,監督機制的不健全等等。
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弊端與不足
(一)報考資格設置的不合法
隨著近年來公務員職位報考的火熱,關于公務員的考試錄用條件成為了人們關注的重要話題。而2007年福州招收公務員要求樂器演奏水平達到10級,讓人們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條件持懷疑態度:這是否是為某領導親戚所量身設置的報考條件。對此現象我們稱之為“蘿卜招聘”。
《公務員錄用規定( 試行) 》第十六條規定,“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 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從性質上講應屬于國務院部委規章,并不得與《憲法》、《公務員法》、《立法法》相抵觸。
《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盡管《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同時規定,“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但本人認為,從立法的原意來看,第二十三條中關于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條件并不意味著剝奪三十五周歲以上的公民的報考資格,正如有的學者指出“人事管理部門那種認為法律沒有規定上限它就可以自行作出規定的觀念和做法,是歪曲國家立法制度的觀念和做法。”[1]
(二)面試環節不公正
我國公務員面試制度存在弊端主要由以下幾點:
首先,面試成績主觀性強,感彩濃烈。面試成績是直接決定一個人能否被錄用的關鍵,所以對每個通過筆試的考生都非常重要。但面試的考官往往都是人事主管部門或組織部門的人員組成,他們沒有經過專業化的培訓,打成績往往憑借個人的主觀喜好而不是根據具體職位要求來決定成績。
其次,面試的題型過于單一,針對性不強。我國公務員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的能力測試,對應試者的價值取向和職業道德素質方面考察不足。
最后,面試的過程不公開。面試的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這容易導致領導干部在面試過程中、徇私枉法、黑箱操作。
(三)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我國建立公務員制度以來,公務員的錄用任用逐步走向公開化、民主化和透明化,但監督環節在我國公務員考錄管理中仍然相當薄弱,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一套較完備的考錄監督系統;二是監督部門不夠獨立;三是立法工作滯后。[2]我國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外部監督部門、監督主體、監督的方式、監督的后果等。監督制約機制的不健全使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作弊現象屢禁不止,公務員考試的權威性遭到質疑。
三.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完善
(一)細化公務員考試報名資格的相關立法
我國目前關于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法律法規只有《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兩部法律,僅憑這兩部法律不可能包含所有問題,《公務員法》只確定大的方向,具體的細節并沒有規定,這就為各級招錄機關留下了自的空間,為部分人違紀,鉆法律的漏洞提供了條件。立法機關應加緊對公務員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議國務院專門出臺一部關于公務員報考資格的法律,對年齡、專業、學歷、戶籍方面明出規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保障面試的公平性
首先,要提高考官的自身素質。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專業公務員面試考官,必須具備良好的自身素質、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能力。經過考核合格者方能擔任公務員面試考官。對已經擔任者要定期進行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的培訓。
其次,形成獨立的考官制度。由于我國獨特的國情, 與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相比, 具有地廣人多的特點。
(三)建立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
應考人員和面試考官之所以敢鋌而走險,主要原因在于我國關于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監督體系不健全。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我們應加強對公務員錄用全過程的監督。建議將以下三點納入條例規定的相關條款。一是組織監督在考試錄用全過程中一定要有紀檢、監察、公證等部門參加。二是新聞輿論監督。讓新聞輿論部門的工作人員以適當方式了解和報道考試錄用真實情況。三是應考者監督應考者經歷了筆試、面試等程序,對考試錄用的組織程序、考官水平、考官回避等情況心中有數,主考部門、用人單位應建立相應機制(如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等),認真接受他們的監督。[3]
注釋:
[1]劉家海. 公務員錄用規定合法性的缺失與補救[J]. 學理論,2010( 4) : 27.
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位考試的報考條件(國家): 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