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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機構;自律;監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對于從事金融業務的這些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其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而日益受到監管當局的關注。
一、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現狀及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
(一)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業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如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如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狀況;金融機構業務中違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種方式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此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也存在不規范的經營、違法違規現象,如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上市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應措施,遏制上述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管模式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避風險。由于不同經濟發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國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經濟發展進程、法制傳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的監管也各不相同,各國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千差萬別,并沒有統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響意義的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有兩類: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稱的英國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其二,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的美國模式,其監管比較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管體制上,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間,各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管依據上,法規、規定不完備,監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漏洞較多。因而,修正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重點。
二、自律監管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不僅包括每家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還包括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聯合成立的同業公會或會員制交易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實行自我約束。本文就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進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管的一種,自律監管又具有監管成本低等優點,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國外,自律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機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SBA),它組織銀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權和金融期貨、抵押物評估、交易和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證券交易行為指南等,并協助央行對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和處罰,在實際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發展,享受以前的優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就金融機構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壓力和動力除了來自法律的威懾,還與這種俱樂部理論的進一步應用、完善密切相關。
三、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條件——完善監管立法
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法規體系也在不斷發展、日趨完善,作為金融監管最強有力的手段,其主導地位在現階段仍是不容動搖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機構自律的前提條件,是規范、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的保障。要根據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做好相關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同時,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建議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這一任務,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水平,部分從業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對此,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還沒有針對從業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從業人員不想違規,“約束機制”則使從業人員不敢違規。具體說來,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相對比較重視,而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者卻無相應的激勵,以至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違規經營逐利的動機,而無照章辦事的動力。因此,筆者認為各監管部門要適當轉變“禁止違法經營”的監管方式,改為“鼓勵守法經營”的激勵方式,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核心——加強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對象包括: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各項業務活動;其控制內容包括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機制三大類別。重視和加強內控建設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關鍵。
(四)關鍵——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具有雙向性:對外能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利益,對內能改進行業系統管理,加強同業約束。金融同業公會可擔此重任,有效地彌補金融監管的不足。其自律監管范圍主要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針對微觀操作行為與地方金融活動進行自我協定和約束,尤其是存款經營、貸款發放、結算制度、利率管理、產品開發、業務交叉、信息披露、違約制裁及同業糾紛等,并隨業務的發展不斷擴充其職能。
(五)重要保障——發揮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國實行報告會計師制度,其報告會計師的職責是定期報告有關銀行的內控情況,檢查監管當局的規定和要求的執行狀況,核定銀行數據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報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這些事務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賬目、執法嚴格程度、內控制度及銀行家協會自律監管指南執行情況,如發現違規情況,被審機構要限期整改并上報監管核心機構FBC,費用由銀行支付。
就我國目前中介監管機構的發展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功能較為單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冊資本金,因此可借鑒英國、瑞士的經驗,適當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采用其收費制度,以提高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彌補單一依靠監管機構的不足,形成對金融業的社會監督,建立更為全面的監管體系。
(六)粘合劑——完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我國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由于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會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因而在監管工作中,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金融機構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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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平.自律理論啟示金融監管[N].國際金融報.2002.7.2.
[3]馮禎林,李勝華.行業自律:中國金融監管的理性選擇[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5.
[4]劉毅.論金融機構自律的基礎[J].北京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9.
隨著我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影響力不斷上升和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順應世界新一輪產業大轉移趨勢,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加速將業務重心轉移到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發展中國家,并外遷或新設全球(地區)總部、辦事機構或代表處。北京、深圳、天津、廣州等兄弟城市紛紛出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各類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發展。因此,加快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集聚,是上海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增強上海金融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和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并鞏固上海在國內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1.主要成效。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深入推進和上海金融全球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外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功能性機構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滬銀行類功能性總部持牌專營機構總計七大類12家,非持牌專營機構達到34家。其中,大型商業銀行第二總部持續推進,繼中國銀行率先在上海設立人民幣交易總部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資銀行機構數量也占全國一半以上。在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方面,上海積聚了海通證券、國泰君安、財富里昂、海際大和、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以及光大、國投中谷、新湖等期貨公司總部。全國161家期貨公司中28家期貨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占總數的17.4%。在保險業金融機構方面,太平洋保險、中國大地財險、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勞合社再保險(中國)、丘博保險(中國)等保險公司總部,以及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落戶上海。在新型金融機構方面,集聚了中銀消費金融、農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紐銀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資基金、方源資本等新型金融機構總部或業務總部。在金融監管和市場功能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聯等金融機構落戶上海。
2.基本特點。一是外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總部集聚特征明顯。截至2011年末,累計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來滬設立機構,機構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資產規模占全國48.8%,從業人員占全國逾40%。二是金融機構總部能級不斷提高。眾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將中國、大中華乃至亞太總部設在上海,并不斷升級總部管理權限和擴大業務范圍。如花旗銀行除了將中國總部設在上海,在亞洲新設的首個亞洲拉美貿易服務處也落戶上海。三是金融機構總部輻射帶動效應較強。如中國銀聯總部落戶上海,充分發揮組織樞紐作用,推動了支付產業資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術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集聚速度加快。近年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科技銀行、基金管理、股權投資、資信評級、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村鎮銀行、企業財務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機構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區并逐步向擴散。金融機構總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等中心城區。隨著中心城區商務成本不斷提升,新型金融機構和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向城區集聚。
3.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統一的統計口徑。全市層面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金融機構總部認定的明確標準,導致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口徑和準確的金融機構總部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能級與國內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較大。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能級都相差甚遠。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顯優勢,國家級的金融監管決策機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金融集團企業總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臨著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競爭。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體系還不完善。調研中普遍反映比較突出的是與人才引進相關的戶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問題。目前的人才政策針對企業高管居多,核心專業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難以享受。由于供給能力有限,引進人才在享受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實際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務意識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調研發現,政府在政策宣傳和主動對接企業上做的不夠,很多被訪企業都反映對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這些政策、應該找誰辦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環境對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形成一定制約。在金融國際化程度、金融會計準則體系、金融人才數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稅收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軟環境方面的不足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總部落戶。六是上海商務生活成本不斷攀升給企業經營帶來較大壓力。隨著上海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寫字樓租金、人力資源和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給企業帶來較大壓力并導致很多企業向外轉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對策建議
1.明確金融機構總部認定標準。(1)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范圍。建議將銀行(含商業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含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集團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中外資營利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市場功能機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金融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金融機構都納入本市總部認定范圍。(2)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條件。由于金融機構類型復雜多樣,在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組織架構、稅收貢獻、企業人數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宜采取統一的總部認定條件。對于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建議針對金融細分行業(如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信托類、基金管理公司類、股權投資機構類等)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認定條件,如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管理基金規模、市外下屬企業或機構數量、納稅額等指標。對于非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可綜合考慮功能屬性、管理級別、社會影響力、行業地位等,由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認定。(3)針對不同總部級別制定差異化政策。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或亞洲區總部、中國區或大中華區總部、地區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4)合理界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在加大對新注冊和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的同時,要繼續保持和完善對現有金融機構總部特別是本地金融機構總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銜接性、長期性和有效性,特別是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不同發展階段的特殊需求進行針對性的扶持,防止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外遷。妥善設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劃分的時間節點。(5)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機構和程序。金融機構總部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建議在全市層面成立金融機構總部聯合認定小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開總部認定工作會議。建立健全申報、受理、審查、復核、公示、頒證、考核、統計等制度,明確辦事流程,確定最長申報審批時限。(6)加強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總部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統計報表制度,構建屬性指標(如登記注冊所在地、登記注冊類型、行業類別、總部類型等)和數量指標(如機構數量、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計、增加值、利潤總額、上繳稅金等)等分類統計指標,建立金融機構總部數據庫,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破產、解散、撤銷、遷移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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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影響力不斷上升和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順應世界新一輪產業大轉移趨勢,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加速將業務重心轉移到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發展中國家,并外遷或新設全球(地區)總部、辦事機構或代表處。北京、深圳、天津、廣州等兄弟城市紛紛出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各類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發展。因此,加快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集聚,是上海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增強上海金融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和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并鞏固上海在國內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1.主要成效。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深入推進和上海金融全球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外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功能性機構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滬銀行類功能性總部持牌專營機構總計七大類12家,非持牌專營機構達到34家。其中,大型商業銀行第二總部持續推進,繼中國銀行率先在上海設立人民幣交易總部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資銀行機構數量也占全國一半以上。在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方面,上海積聚了海通證券、國泰君安、財富里昂、海際大和、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以及光大、國投中谷、新湖等期貨公司總部。全國161家期貨公司中28家期貨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占總數的17.4%。在保險業金融機構方面,太平洋保險、中國大地財險、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勞合社再保險(中國)、丘博保險(中國)等保險公司總部,以及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落戶上海。在新型金融機構方面,集聚了中銀消費金融、農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紐銀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資基金、方源資本等新型金融機構總部或業務總部。在金融監管和市場功能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中國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聯等金融機構落戶上海。
2.基本特點。一是外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總部集聚特征明顯。截至2011年末,累計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來滬設立機構,機構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資產規模占全國48.8%,從業人員占全國逾40%。二是金融機構總部能級不斷提高。眾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將中國、大中華乃至亞太總部設在上海,并不斷升級總部管理權限和擴大業務范圍。如花旗銀行除了將中國總部設在上海,在亞洲新設的首個亞洲拉美貿易服務處也落戶上海。三是金融機構總部輻射帶動效應較強。如中國銀聯總部落戶上海,充分發揮組織樞紐作用,推動了支付產業資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術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集聚速度加快。近年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科技銀行、基金管理、股權投資、資信評級、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村鎮銀行、企業財務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機構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區并逐步向擴散。金融機構總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等中心城區。隨著中心城區商務成本不斷提升,新型金融機構和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向城區集聚。
3.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統一的統計口徑。全市層面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金融機構總部認定的明確標準,導致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口徑和準確的金融機構總部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能級與國內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較大。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能級都相差甚遠。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顯優勢,國家級的金融監管決策機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金融集團企業總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臨著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競爭。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體系還不完善。調研中普遍反映比較突出的是與人才引進相關的戶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問題。目前的人才政策針對企業高管居多,核心專業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難以享受。由于供給能力有限,引進人才在享受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實際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務意識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調研發現,政府在政策宣傳和主動對接企業上做的不夠,很多被訪企業都反映對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這些政策、應該找誰辦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環境對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形成一定制約。在金融國際化程度、金融會計準則體系、金融人才數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稅收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軟環境方面的不足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總部落戶。六是上海商務生活成本不斷攀升給企業經營帶來較大壓力。隨著上海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寫字樓租金、人力資源和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給企業帶來較大壓力并導致很多企業向外轉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對策建議
1.明確金融機構總部認定標準。(1)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范圍。建議將銀行(含商業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含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集團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中外資營利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市場功能機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金融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金融機構都納入本市總部認定范圍。(2)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條件。由于金融機構類型復雜多樣,在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組織架構、稅收貢獻、企業人數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宜采取統一的總部認定條件。對于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建議針對金融細分行業(如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信托類、基金管理公司類、股權投資機構類等)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認定條件,如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管理基金規模、市外下屬企業或機構數量、納稅額等指標。對于非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可綜合考慮功能屬性、管理級別、社會影響力、行業地位等,由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認定。(3)針對不同總部級別制定差異化政策。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或亞洲區總部、中國區或大中華區總部、地區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4)合理界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在加大對新注冊和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的同時,要繼續保持和完善對現有金融機構總部特別是本地金融機構總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銜接性、長期性和有效性,特別是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不同發展階段的特殊需求進行針對性的扶持,防止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外遷。妥善設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劃分的時間節點。(5)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機構和程序。金融機構總部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建議在全市層面成立金融機構總部聯合認定小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開總部認定工作會議。建立健全申報、受理、審查、復核、公示、頒證、考核、統計等制度,明確辦事流程,確定最長申報審批時限。(6)加強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總部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統計報表制度,構建屬性指標(如登記注冊所在地、登記注冊類型、行業類別、總部類型等)和數量指標(如機構數量、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計、增加值、利潤總額、上繳稅金等)等分類統計指標,建立金融機構總部數據庫,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破產、解散、撤銷、遷移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