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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經濟一直處于一個不斷上升的態勢,我國人口也在持續增加,對于淡水資源的需求量也隨之上升,但是同時我國農業、工業等的發展對水資源造成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導致我國生態資源面臨嚴峻的挑戰。水資源污染不但會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威脅,還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
一、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由于缺乏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導致水資源過度開發,使眾多河流失去自凈能力;第二,對于跨市界、跨省界流域的水污染由于沒有規定明確的負責人,因而導致污水、廢水的處理與管理問題嚴重分離;第三,一些城市對于科學發展觀沒有嚴格落實,只是片面的追求經濟的增長,從而忽視了對水資源的防治;第四,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資金的投入缺乏力度,很多資金都沒有落實到位;第五,我國有關污水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污水治理的成本高,根本就不能激發企業自主治理污水的意識。
二、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一)加強政府環境管制
企業污染高居不下的原因是因為缺乏政府管制的約束,因此,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包括水資源的控制利用必須依靠政府在市場中的主導作用。應建立起以政府環境管制為主導,企業經營配合的環境管理模式。政府應以水污染治理為長期任務,絲毫不能放松對水環境的監管力度,堅持從投資建設到運行管理的管制和操作。此外,政府應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水污染物排放持續不達標的企業一律予以整治;對污染嚴重的水域加大資金投入治理,實行水環境評價制度,嚴格控制審批新上污染性建設項目。
(二)提高居民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識
目前,大部分的居民對于污水防治方面沒有一個強烈的意識,不僅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對水資源的保護,而且在污水的治理中也沒有積極的配合。人們根本沒有意識到水資源對于我國耕地以及糧食安全的關系,而且隨著我國對于淡水資源需求量的不斷增加,淡水資源的供應量已經嚴重不足,這不僅會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還會阻礙當地經濟的發展。因此,必須要重視對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提高人對水污染的重視程度,并且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宣傳以及培訓力度,體現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三)加大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政府需要加大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視力度,將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首先,政府應該加大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硬件設施,如更新水污染防治的監測儀器等。此外,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需要不斷完善水污染監測的手段,提高水污染的監測技術,以便有效快捷地對水資源狀況進行監測,防治水污染事件的出現。與此同時,政府還需要加強對企業的思想教育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企業的水污染防治意識。最后,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加大對利益受損者的生態補償,用經濟手段鼓勵更多的利益主體自覺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
(四)實施協調統一的管理機制
我國對于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已經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及解決措施,但是,在實際的實施中,政府不僅要加強對其實施力度的監管,還要實行統一的規劃以及管理,制定統一性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制定有效的監管制度,對于妨礙以及營銷水污染治理的人員要實施一定的處罰。此外,還要積極開展水資源的檢測活動,可以先對一些水流域進行試點,對其中發生的問題進行處理,并針對這些問題對試點工作進行修改,進而推行至全部的水流域。
(五)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我國雖然已經建立起初步的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但是還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政府需要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從總的方面規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從具體落實方面引導水污染防治工作。其次,我國需要盡快出臺系統、專業的流域治理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統一水資源開發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再者,要加快完善已建立的法律體系,明確水體污染防治工作的政府主體責任,做到以法定責,違法必究。進一步加大水體污染的違法成本,對出現污染水資源的企業要嚴厲查處,同時追究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對其問責。
(六)加快水污染治理技術的開發
在水資源污染的控制方面,需要依靠公眾的監督以及政府的管理力量;在水污染的治理方面,要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先進的技術以及管理方法必將會使水污染治理呈現出高效益、強效率。政府應該加大對水污染治理技術研發的扶持力度:對污水治理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或集體進行獎勵;改善以及優化企業污水處理的工藝以及技術線路。此外,還應推動有關污水治理技術服務行業的發展,利用市場的導向作用,更好的實現污水的治理目標。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水資源污染的防治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程,需要制定合適的工作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從國家層面而言,要在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落實,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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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XX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的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對照檢點內容,XXXXX鎮黨委、政府立即組織部署,組織我鎮四個片區領導,對全鎮水污染情況進行地毯式排查,深入開展自查工作,樹立問題,查找原因,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XXXXX鎮域XX河基本情況
(一)基本概況
XX河橫穿XXXXX鎮境域,河道西沿210國道,始于十里鋪村,終于營田村,全長9.2Km。十里鋪村、鮑家溝村、張家鹼村、康家圪塔村、霍家坪村均有小支流匯入,但小支流基本干涸。
(二)主要污染源
XX河的污染源主要是生活污染和近年來的高速建設污染,沿河工業企業較少。上游段有污水處理廠,XX河水質基本正常;中游以下主要有生活污水排放,以及河岸水土流失,造成水質渾濁;下游營田段有采石場2處,均已停止運營。
(三)水污染防治情況
制定了引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嚴禁在引用水源地進行養殖、生產等有污染性活動。制定了飲用水安全應急預案,成立了應急組織,對突發事件無法應對的及時上報水務局。水污染防治標準、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我鎮成立了以鎮黨委書記為河長的水污染管理組織,不定期對水污染防治情況進村、進河督查,并在黨委會研究預案、水污染防治措施;在各村設立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層層夯實責任,并將水污染防治作為各村年終考評重要內容;叫停石材加工廠2處,關閉搬遷養殖場2處;2018年、2019年我鎮實施河道清理項目2次;十里鋪村左岸由于高速建設棄土傾倒,導致河道變窄,河道排洪能力下降,縣政府下撥160萬護岸工程資金,目前工程基本竣工。
二、存在問題
一是農民飲用水管理松懈。歷年來,對于群眾飲用水源的環境管理力度不夠,尤其存在養殖的村子,沒有進行過仔細排查,嚴格管控,導致部分飲用水源周邊衛生環境差。
二是污水處理條件差。XXXXX鎮域沿河村民均沒有污水處理設施,污水以直排的方式排入XX河,數量小,但仍然使XX河水質下降。
三是河道清理力度小。由于資金問題,我鎮每年對于河道清理距離短,面積小。
三、存在問題原因
(一)我鎮財力不足,XX河治理保護修復、飲用水源地保護等項目的規劃和建設資金來源尚未明確、規劃無法實施。
(二)全鎮居民污處理系統尚未建成,沿河居民污水無法處理。
(三)宣傳力度小,群眾水環境保護意識單薄,不能正確認識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四、改進方案
(一)堅持創新模式,解決資金問題。積極運用“政府+社會資金合作”的投融資和運用模式,補齊項目資金短板,做好項目資金整合工作,積極整合各類資金,共同推進污水處理。例如將鄉村振興建設資金、環境整治資金等集中起來使用,結合水污染整治行動,發揮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二)結合水污染整治行動的工作目標及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工作契機,多渠道爭取更多資金,綜合實施XX河水體治理、截污納管、河道整治、岸邊修復等工程,使XXXXX段XX河水質得到提升,生態得到進一步修復,實現XXXXX鎮XX河“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愿景。
(三)加強水環境資源的保護組織建設,爭取成立綜合督查隊伍和機構,加大查辦力度,做到發現一起處置一起,確保水環境安全。夯實村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責任,層層夯實責任,切實做到鎮村兩級同部署、同管理、同行動的局面。
(四)加大宣傳力度。利用“中國水日”、“世界水日”、“河長制”宣傳等節點,通過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手段廣泛宣傳群眾愛護水環境節約水資源的意識,創造良好工作氛圍。
摘要: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尤其是水資源的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政府在促進水環境保護中,稅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通過借鑒國際水污染治理環境稅的實踐經驗,分析國內已有的研究成果,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問題和特點,從理論上探討我國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環境稅的重要性與可行性,為設計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環境稅收政策提供一些理論依據。
關鍵詞:湘江 水污染防治 環境稅
當今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就是環境保護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流域性水問題特別是水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至今我國并沒有設置專門針對流域保護的環境稅,缺乏對環境進行系統的調節與控制。而西方發達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環境稅制,值得借鑒。筆者認為,從實際出發,建立合理的環境稅制勢在必行,現階段有針對性地對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的環境稅設計進行個案研究,試點水污染環境稅,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具有實際指導意義。
一、水污染環境稅的稅收政策經驗與例證
(一)西方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
對于環境保護的研究,早在1972 年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就提出了PPP原則(污染者付費)。荷蘭、德國、法國等國家早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取得了實現改善環境和降低超額稅負的雙重功效。
1.早在1969年,荷蘭便開征了“地表水污染稅”。征稅對象為向地表水和水凈化廠直接或間接排放的廢物和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納稅人包括企業、公司以及家庭和個人,以“人口當量”(相當于每年每人排入水域的污染物的數量)為征稅標準。排放物質的數量以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為“地表水污染稅”的征稅依據,并且水污染稅稅率在不同地區各異,同時設立專用基金戶。
2.從1981年起德國便開始征收水污染稅,1994年11月開征《廢水稅法》,繳納廢水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將廢水排入水域(包括地表和地下)的單位和個人。其征收基準為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1年的污染負荷),采用統一稅率,普遍征收。此法同時還規定了減免稅,排放廢水達到了特定的最低標準以及納稅人用于改善廢水設施的投資額,分別可以減免與抵免應繳的稅款。
3.法國于1968年開征了水污染稅,其納稅人為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水利管理局為征收機關。為了加強征管,將流域委員會和水利管理局設在法國的每一個流域或流域群。按納稅方式水污染稅的納稅人分為家庭納稅人和非家庭納稅人。非家庭納稅人以政府權力部門對每個排污口進行測算,按類設計稅率級次,根據實際排污量和設計的稅率征稅;而家庭水污染稅以每平方米水費附加的形式計征,由政府權力部門根據每位居民日均排放量、居民人數和城鎮污水中的團狀物數量計算確定附加額。
各個國家的制度各有優劣,總體來說表現出以下特點:對水污染專門立法,依據“誰污染,誰繳稅”原則;計稅依據均為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濃度;征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持和改善水環境,為防治水污染提供資金保障,且專款專用。
(二)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現狀與不足
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著一定關聯的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1個稅種。對于防治水污染的稅收政策包括:對利用廢水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實行減免稅;對于廢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等。上述稅制,對我國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國政府對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主的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與此同時,政府也越來越多地采用經濟手段來治理水污染,比如:財政補貼、經濟處罰、排污權交易方法、排污收費方法、財政直接投資等。但如今環境日益惡化,強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見于各稅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國現行稅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因而缺乏環境保護整體調控。二是現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有關環保的規定散見各法,效率各異,未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并且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三是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缺乏系統性。
由此可知,要使環境稅制真正產生積極的效果,充分體現稅收監督經濟,調節經濟杠桿作用,必須從整體上制定協調統一的環境保護稅制。新環境稅遲遲不能推出的原因是開征新稅種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有考慮到企業、個人能否承受新稅種負擔的問題。前者是稅目設置與征收的技術問題,后者是社會經濟利益問題。
二、開征水污染稅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
我們應當意識到,水污染稅的設計與實施對解決水污染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稅收與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其公平性及調節經濟杠桿屬性在環保實踐中的效果明顯。國際水污染稅的不斷完善及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國應該根據國情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污染稅法律制度。
湘江縱貫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飲用、生產用水、航運、發電等諸多功能于一體。湘江承載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為主的流域工業布局及以現代農業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現出復雜的局面,直接或間接地對湖南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一直以來,流域內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入大量財力人力,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整治任務仍很艱巨。控制湘江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治理長效機制,離不開稅收制度的支撐。長株潭城市群作為“兩型社會”綜合改革試驗區,有條件先行先試環境“費改稅”,取得一些經驗后向全國推廣。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實際現狀與因素,選擇湘江流域試點水污染環境稅,進行個案研究,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將是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一湖清水”,實現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添磚加瓦。
(二)可行性
1.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從1979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保護環境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措施。環境保護,特別是水資源的保護始終是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改革。針對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國務院批準,成為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準的重金屬治理試點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作為我省“兩型社會”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目前已經將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發展的規劃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進行中。
2.法律制度與法律環境已大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包括水資源的保護予以規范。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階段。1984年修訂、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繳納排污費,同時應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對湘江污染防治,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就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1979年湖南省便出臺了全國首個水污染防治條例。
3.環境稅制度設計的理論基本健全。我國推行環境稅一直呼聲不斷,作為一個尚未推行的稅種,國內學術界一直進行著大量研究,除了對環境稅的價值定位及理論研究之外,在完善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方面也進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設計理論大體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環境稅開征的構想
(一)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遵循“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凡是有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對水體造成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則應繳納污染環境稅。考慮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針對湘江流域段試點的水污染稅,應以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和行政單位暫緩征收。應在保證產業鏈不斷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業,規范有色金屬產業環境準入,設置生產經營門檻。
(二)征稅對象及征管機構
征稅對象即征稅的依據。對于水污染稅來說,其征收對象及范圍要合理確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稅來說,其征稅對象應為污水,即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廢水。行為人只要發生了水污染稅法所列舉的污染行為,就應該照章繳稅。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為點污染源和面污染源。點污染源包括工礦企業污水廢水、城鎮區污水。面污染源是指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礦重金屬污染最為嚴重,因此,宜先從重點污染源即重金屬污染入手,首批開征水污染稅。等條件成熟后,再擴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選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陽水口山、郴州三十六灣、婁底錫礦山、長沙七寶山、岳陽原桃林鉛鋅礦七大重點治理行政管轄區域里設獨立稅務征管所,會同環保、工商等權利機構成立環境治理部,以便于監控與征管工作的開展。
(三)稅基與稅率
水污染的稅率設計是稅制設計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稅率時要考慮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現時的經濟技術條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地區的環境差異及水污染的特點等。從理論上講,水污染稅的稅率應該至少等于排污活動所造成的邊際環境損害或邊際污染成本,從而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化。從湘江的目前狀況來說,企事業單位和排放量較大的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工業廢水、污水應根據水污染物的數量、濃度的綜合體,即根據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較嚴重的污染物和嚴重污染物)濃度、環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區域差別定額稅率,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趨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稅收優惠及配套措施
開征水污染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稅收手段來保護和改善湘江的水資源環境。即對有利于湘江水資源保護或減少水污染的經濟活動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按一定比率給予退稅的獎勵;鼓勵企業進行有關減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術,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建立技術開發基金(給予稅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術所產生的投資風險,并且對有效實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給予正面的稅收鼓勵、財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揚;對永清環保、凱天環保、麓南環保等一批環保龍頭產業企業加大投資,給予政策支持與財政補貼;更多地利用稅收加計與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以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另外,稅款實行專款專用,用于水資源的保護和污染的治理。
四、結束語
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我國環境稅的建立已經有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及理論基礎。我們應適時擇機出臺水污染環境稅,運用稅收的特有職能與手段,搭好地方政府間區域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平臺,保護生態自然,促進區際跨界間公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共贏。在稅制設計中,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和承受能力,由易到難、體現稅收的中性與公平性,循序漸進、逐步深化,來進行水污染的綜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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