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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池地下水位伸縮縫后澆帶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城市的不斷發展擴大,人們生活、工業生產和環境保護的需要,水池類構筑物工程的建設逐年增多。下面從結構專業的角度對水池設計所涉及的一些問題,談談本人的看法。
一、設計地下水位的合理確定
水池的設計與地下水位的標高密切相關。由于地下水位未掌握好而引起結構選型錯誤及抗浮不夠等工程事故時有發生。根據現行國家設計規范,地下水位應根據地方水文資料,考慮可能出現的最高地下水位[1]。一般設計均取用水文資料的最高地下水位。在50年設計基準期內,一般水工構筑物地下水可變作用的取用按“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原則確定,不考慮罕遇洪水的偶然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所提供的地下水位未能從地方水文資料分析得出,而僅反映勘測期間的地下水位情況。如果詳勘在當地枯水期進行,所提供的地下水位標高將無法被設計取用,或導致結構計算的失誤。所以設計人員應詳細了解當地的水文情況,對未滿足設計要求的地質勘察報告要求予以補充。要求考慮當地有無暴雨、臺風的影響,是否會出現由于地表水不能及時排除而引起地下水位提高。土建設計人員應結合對地下水位和地質情況的了解,與水工藝設計人員一起決定水池的基底標高,綜合工藝流程要求、土建造價、運營成本、投產年限等諸多因素,制定出方案。例如當地下水位較高或地質剖面有流沙層時,設計人員應考慮是否可適當抬高基底標高,減少浮力對結構影響及避開流沙層。
二、伸縮縫和后澆帶的設置
1.伸縮縫的設置
根據設計規范,矩形構筑物最大伸縮縫間距一般為20~30m。近年來,一方面工藝所要求的水池長度已遠遠超過了規范間距;另一方面隨著建筑材料、施工方法的改進,又為超長水池不設縫、少設縫提供了可能。設計人員在具體設計時應根據地基、氣溫等工程情況,考慮是否設縫及相應的施工方法,認真進行計算并采取適當設計措施。
一般水池設計中,對結構強度、裂縫開展寬度、抗浮等計算,一般均能按規范要求考慮得較好,但是由于溫度、變形以及不均勻沉降所引起的開裂,在工程中卻常常遇到。大多數出現裂縫的工程實例表明,設計對溫度、混凝土收縮變形等影響因素的考慮欠缺是問題的主要原因。
筆者認為以下兩點需重視:
①水池類構筑物并非必須保證不開裂,對設計人員來講重要的是做好裂縫的控制。一方面設計人員要事先對可能的不利因素及其影響予以預防,另一方面在施工過程中萬一發生較大裂縫要有相應的處理方法及技術措施,確保工程交付驗收及投產后的安全生產及運行需要。一般說來,影響裂縫的主要因素是溫差及混凝土的收縮,溫度越高越易開裂,裂縫的數量及寬度也越大;混凝土收縮越大,裂縫的數量及寬度也越大。因此,設計人員要從設計與施工兩個方面來加強控制。設計方面,增加配筋率或減小鋼筋直徑能增加混凝土的極限拉伸,因此在結構設計時,在節點應力集中處或大體積混凝土中沿截面均勻配置細、密的構造鋼筋或鋼筋網片,可提高構件的抗裂能力。施工方面,不要過分強調加快工程進度,不要過分追求水泥的早高強,尤其不要不分場合地使用早強型(R型)水泥。在混凝土中考慮摻加緩凝劑和減水劑,降低水灰比,適當增加粉煤灰的用量,減少水泥用量。混凝土振實成型后,要盡早表面覆蓋,加強養護,延長澆水養護時間,特別是夏季和大風天氣。
②加強對允許伸縮縫間距的計算。從設計方案來講,設計盡可能采用無縫設計以滿足施工的連續性及減少施工難度。在設計過程中,設計人員要詳細收集相關資料,針對地基軟硬及溫差大小,選擇伸縮縫的間距。一般水池設計時主要考慮施工階段的最不利溫差和混凝土收縮產生的當量溫差,保證由于綜合溫差對混凝土產生的拉應力與混凝上相應齡期的極限抗拉強度之比值符合安全要求,并按此條件復核設計假定的伸縮縫間距是否滿足。最不利溫差一般可采用混凝土澆筑時氣溫與混凝土達穩定時溫度之差。當構筑物及時回填土時,由于地下溫度一般常年變化不大,混凝土達穩定時溫度可近似取當地年平均溫度;但如果工程施工周期較長,可能要越冬后回填情況,混凝土達穩定時溫度應取當地月平均最低溫度[2]。對設計考慮設置伸縮縫情況,建議伸縮縫從基礎墊層就斷開,這樣計算底板伸縮縫間距時,基底土對混凝土底板的約束系數Cx值才切合實際。
2.后澆帶的設置
當設計較長矩形水池時,設計可采用后澆帶或UEA加強帶等施工方法來減少混凝土收縮產生的當量溫差及不利溫差[3]。后澆帶的設置可避免部分不利的施工前階段溫差及混凝土前期收縮產生的當量溫差,從而增大了構筑物伸縮縫的允許間距。后澆帶的間距首先應考慮要能有效地削減溫度收縮應力,其次考慮與施工縫結合。在正常的施工條件下,后澆帶的間距宜為20~30m。后澆帶的保留時間當然越長越好,但必須在施工期間不要影響后續工序,一般不應少于40天,最宜60天(考慮施工可能)。在此期間,混凝土水化熱引起的早期溫差影響基本消失,以及混凝土有不少于30%的收縮已完成[4]。
當設計采用UEA混凝土加強帶時,依靠加強帶UEA混凝土較大的膨脹應變,補償兩側混凝土的溫差應變。UEA加入到普通混凝土中,拌水后和水泥組份共同作用,生成大量膨脹結晶水化物--水化硫鋁酸鈣(C3A.3CaSO4.32H2O),使混凝土產生適度膨脹。在約束條件下,它通過水泥石與鋼筋的粘結,使鋼筋張拉,被張拉的鋼筋對混凝土本身產生壓縮應力(稱為化學預應力或自應力),在混凝土中產生0.2~0.7Mpa的自應力值,可大致抵消由于混凝土硬化過程中產生的收縮拉應力。即摻加UEA的混凝土的拉應力接近于零,或小于0.1~0.2mm/m。從而防止或減少混凝土的收縮開裂,并使混凝土致密化,提高了混凝土結構的抗裂防滲能力。設計人員可通過對UEA摻量的調配,補償混凝土的收縮,使混凝土收縮當量溫差≤0,同樣達到增大伸縮縫的允許間距目的。
三、土建與水工藝、設計與施工間的配合
在水池設計過程中,土建設計人員要了解水工藝設計要求,例如較大水池壁與壁之間、壁板與底板之間的構造加腋(八字角)要求是否會對工藝造成影響,如果工藝要求不允許加腋,土建設計人員則要首先滿足工藝的要求,采用其他措施來滿足結構的要求。設計人員應以設計規范為依據,各專業之間互相配合,對一些構造措施應區別情況靈活掌握使用。
設計與施工息息相關。設計在計算中已考慮施工諸多因素,比如水灰比、用水量、混凝土養護天數、后澆帶間隔天數等等,這些設計條件必須向施工單位詳細說明,做好相關的技術交底,并要求施工單位逐一落實。而要做好這些又要求設計人員要了解施工,了解施工中新材料、新技術、新方法,了解施工順序,施工對設計的要求,使設計切合施工、方便施工。例如水池施工為便于支模及澆筑混凝土,一般在離池底及加腋以上300~500mm處留置施工縫,設計人員應考慮施工要求,在此范圍避免設計有預留洞口、預埋管道、懸挑梁板等。
在水池設計中,一方面設計人員應結合具體情況,以較少的工程造價建設優質工程,另一方面設計人員對施工未按規范進行施工等施工失誤所產生的滲漏裂縫處理,也應有所了解、準備,對當前常用處理裂縫及堵漏方法、所用材料應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完成設計的后期服務。
參考文獻:
[1]CB69-84,給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S].
[2]王鐵夢.建筑物的裂縫控制[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7.
由河北日報河北新聞網創辦了“善行河北”官網,將發生在河北省各地的先進人物的善行義舉、典型事跡予以弘揚與宣傳,引領人們見賢思齊,將抽象的道德理論春風化雨潤入人心,把枯燥的宣傳標語形象化、實踐化,煥發人們的道德情感,呼吁社會的文明風尚。這一舉措能無形地提高了民眾道德素質,優化了河北的社會發展環境。能達成如此良好社會效應,分析其成功原因有:第一,利用各級各類宣傳陣地:主題宣傳、典型宣傳、文藝宣傳、網絡宣傳。借助新媒體平臺,微博、短信、彩信、圖書、視頻、歌曲、動漫等新穎的宣傳形式,全方位、多角度、不間斷的宣傳,具有很好的社會影響力。第二,構建專用網絡平臺:河北好人網、善行河北官方微博等,使“善行河北”主題道德實踐活動備受關注。一件件感人至深的道德故事將抽象的理性認識外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繼而將情感認同轉化為自覺踐行。
二、“善行河北”道德實踐活動對社會管理的推進
社會管理是多層面、多因素、多路徑的,從道德建設切入就是其中之一。道德建設作為社會管理的“軟方法”之一,需要我們長期地探索研究,類似“善行河北”主題道德實踐活動的開展,實現了道德建設的“虛”功實“做”、“文”活“武”練、“軟”實力“硬”打造,為社會道德建設的推進提供多方面的啟示:第一,必須樹立科學實用的道德標準,只有科學實用、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道德標準才能獲得廣泛認同,并轉化為普遍的社會行為準則,必須強化實踐理念,化抽象的理論為生動的案例示范,發揮道德應有的社會作用,才能滿足社會管理的現實需要。第二,必須搭建道德互動平臺,為群眾參與提供便利有效的載體,讓更多的人加入到道德互動平臺,可以做到踐行道德規范、參與道德評價、自我價值體現。第三,道德建設必須形式新穎、體系完善,逐步形成從組織協調、過程推動到督導檢查、激勵約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體系,尤其要建設一套奉獻與回報一致的機制,馬克思說:“把人和社會連接起來的惟一紐帶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所以說,道德建設體系必須通過體現“善有善報”合理狀態,才能更好地推進整體社會道德的進步。“善行河北”活動對社會管理的推進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善行河北”優化了河北的社會發展環境,有效培育和發展了各種社會組織,提升了其社會管理的能力。目前我國的社會組織發展還較為緩慢,對政府的依賴性也較強,需要政府有效培育和發展各種社會組織,提升其社會管理的能力,從而不斷發揮各種社會組織的功能,有效地充當政府與公民的中介,推進政府的各項社會管理工作。第二,“善行河北”活動培養了公民道德素質,提升了其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善行河北”活動滿足群眾的道德訴求,激發了群眾的參與熱情。“善行河北”活動體現了民眾是社會活動的主體,使民眾找到了作為社會主體的價值,使“善行河北”真正成為了群眾性道德實踐活動。第三、“善行河北”活動維持健康的社會道德秩序,倡導高尚的道德價值,創造優良的道德風尚。規范了社會行為。使人們普遍獲得道德認同,接受道德規范,有利于共建良好的社會秩序。
三、關于完善社會管理體系的思考
一、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我國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現代市場流通體系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
1、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逐漸成熟,信用交易已成為現代市場流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用經濟的雛形開始形成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已顯著提高。我國人均GDP已達1000美元,部分發達城市和沿海地區已超過2000美元(信用經濟啟動期的標志),有的地區甚至達到了4000美元(信用經濟活躍階段的標志)。與此同時,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我國絕大多數商品已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供求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從1996年下半年開始,我國600多種主要商品都出現了供大于求的狀況。
買方市場的基本特征是供大于求,商品相對于市場購買力過剩。為刺激市場需求,各種信用交易工具將陸續推出,信用貸款、賒銷賒購和信用消費逐步增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利潤率下降,競爭手段逐步從質量、價格、服務發展到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漸成潮流(國際國內市場均是如此)。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保持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實施了擴大內需,刺激消費的政策。從1998年開始,信貸消費日趨活躍,社會對信用工具的需求越來越大。各類信用交易規模迅速擴大,有些行業的賒銷比例高達90%以上;信貸消費和刷卡結算和已成為廣大城市居民的新時尚。
2、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現代市場流通體系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
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是接受信用的一方對提供信用的一方價值回報的滯后性。由于受信方在未來某個時間償還意愿和償還能力的不確定性,同時又沒有擔保和財產抵押,因此信用風險總是和信用交易相伴而生,或者說,在信用交易過程中,信用風險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
信息經濟學告訴我們,一般情況下,信用交易中授受信主體所掌握的信息資源是不同的。受信主體對自己的信用狀況和還款風險等有比較清楚的認識,而授信主體則較難獲得這方面的真實信息,他們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非對稱信息將導致市場交易前期的逆向選擇和后期的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程度越大,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信息經濟學同時指出,各經濟主體間的交易活動實際是在不斷搏弈的過程,在有限的搏弈或一次性搏弈中,發生欺騙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把個體間的搏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搏弈,搏弈的次數會大大增加,經濟主體就會自覺塑造自己的信用形象,放棄失信行為。
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健全,授信主體很難獲得受信主體的真實信息。同時,由于經濟轉軌時期我國的立法及執法體系不健全,企業制造虛假信息幾乎不受成本(懲罰)的約束,虛假信息的普遍存在進一步加劇了信用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使授信主體面臨超常的道德風險。
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保障,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勵,失信者得不到應有懲罰;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得不到信息和服務的支持,信用風險無法有效地化解和轉移。最終必然導致企業大量賬款無法及時收回、壞賬過高、拖欠成風和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紊亂。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的其他秩序混亂現象,如制假販假、坑蒙拐騙、逃稅騙稅、走私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歸根到底也是嚴重的失信行為,它引發的是社會性的信用危機,導致整個市場風險過大。這些現象也與信用體系不健全,企業自身信用意識和管理水平太低,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直接相關。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是企業的生命,也是其生存發展的前提。一方面,信用好的企業可利用信用方式購買原材料、機器設備,進行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一方面,企業通過建立科學的信用管理制度,可借助各種信用活動,開展信用銷售,維護老客戶,發展新客戶,不斷擴大市場占有率和交易規模。在信用活動中,企業超常地發揮了自己的生產和銷售能力,大大提高了運作效率。
二、制訂信用相關法規是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當務之急,也是健全我國現代市場流通體系的重要內容
1、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內涵是建立良性信用機制
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機制,它綜合運用各種社會力量和制度,共同促進社會信用的完善和發展,鼓勵和弘揚守信行為,制約和懲罰失信行為,形成良性信用機制,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和規范運行。
社會信用體系至少包含如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懲罰機制;
(3)政府對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業的高效監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開放與使用;
(5)市場化運作的信用中介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
2、信用立法滯后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瓶頸
當前,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已成為舉國上下的共識: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已被明確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牽頭單位;誠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信用教育和培訓逐步展開,企業和公民信用意識得到提高;金融機構和企業信用管理開始得到重視;信用中介機構得到初步發展;信用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已具雛形(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已于2001年12月成立)。但作為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信用立法相對滯后,已經成為制約信用體系建設的瓶頸,應盡快列入我國的立法規劃,抓緊制訂。
目前已經進行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服務實踐表明,信用立法的滯后,嚴重制約了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和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由于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不開放,影響了征信報告質量,進而影響了市場需求;由于消費者信用信息無法獲得,導致我國消費信貸手續煩瑣、風險過大,進而使得消費者、銀行和商家辦理的積極性受到影響;信用管理行業的主要分支——收帳業務被一刀切地封殺,使欠債人成為最大收益者,三角債前清后欠,屢清不止;而保理業務由于限制太嚴,導致業務開展量小,企業無法獲得滿意的貿易融資和風險擔保服務;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而發展的信用擔保行業成為風險最大的行業之一,發展緩慢,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這些都影響了我國擴大內需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執行,可以說,信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3、信用體系相關法規的制訂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
信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運行,可以保障及時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公開信用信息,使交易各方能夠查詢到對方的信用信息,改善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同時,通過失信懲罰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那些帶有欺詐性的交易行為進行自動處罰,使不守信的行為主體在市場中無法生存和發展。
信用法規事關所有經濟主體的權益保護和公平交易,必須在保障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和國家經濟安全的前提下,參照國際經驗和我國具體國情,對征信數據的界定、開放、采集、查詢,信用服務的開放和規范等做出科學規定,以保障我國信用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流通秩序的正常運轉。
三、關于我國信用法規建設的若干建議
1、我國迫切需要建立的幾部重要信用法規
參照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必須盡快建立下述五項信用法規,按起草順序依次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個人征信管理辦法》、《征信行業發展促進法》和《公平債務催收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政府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條例》主要界定政府和公共部門開放征信數據的內容和程序。
(2)《企業征信管理辦法》規范企業征信信息和企業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
(3)《個人征信管理辦法》規范個人征信信息和個人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
(4)《信行業發展促進法》扶持、規范征信機構的發展,普及征信服務。
(5)《公平債務催收法》規范商賬追收行為,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功能。
鑒于新建立的信用法規與原有的法律可能會有一定的沖突,應專門研究《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擔保法》、《檔案法》、《保密法》、《統計法》《民法通則》《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等與信用法律的相容性,修改或重新解釋其條款。
2、近期可考慮制訂的幾項市場流通領域信用管理規章
由于一方面社會信用體系和相關法規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通常需要數年時間;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可能一下子制訂出一套成熟完善的信用法規,即使能參照國際經驗制訂出一套比較先進的信用法規,也不一定適合我國國情。但是,現在市場流通領域存在的失信問題必須盡快得到有效扼制,經濟秩序必須盡快得到改善和規范。為解決這個矛盾,我們研究了美國和歐洲信用法律建設的進程,發現這些國家都是先在市場流通和金融領域制訂一些級別較低的信用規章,然后在執行過程中不斷修改,最終成為比較完善的法律,融入國家信用體系法律框架。鑒于我國的現狀,我們認為可以先在市場流通領域出臺一些信用管理的規章。這樣既可以縮短立法過程,解決當前市場流通領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緊迫之需,避免因長期不能完成信用立法工作而給市場經濟帶來不良影響,又能承上啟下,為下一步建立更高層次的信用法規提供經驗、奠定基礎。
為此,建議商務部根據市場流通領域的特點和需求,先行制訂幾項級別較低,頒布程序相對簡單的信用管理規章。近期可考慮制訂如下信用管理規章:
(1)《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流通企業信用信息采集的內容、方式、采集機構、管理部門、信息查詢者的方式、信息保密等;
(2)《企業信用評估管理辦法》。確立統一的評價體系、認證標準;建立信用標識制度,確定認證標識;監督管理數據更新方式和周期。流通企業信用評估制度必須在流通企業信用信息開放制度建立后方可實施。
(3)《建立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指導意見》。要建立一個規范有序市場流通秩序,除了外部的信用體系和相關法治環境外,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該指導意見根據我國企業特點,參照西方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指導企業建立科學信用管理制度,從而降低和避免市場信用風險,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4)《不良信用信息披露辦法》。該辦法對如何收集、披露市場主體不良信用記錄、信息內容、公布方式、公布機構、查詢要求、資料保存時間等做出明確規定,逐步建立起失信懲罰機制;
(5)《商賬追收試點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規定商賬追收機構試點范圍、收賬機構資質標準、行為規范、管理部門、懲罰措施等內容。
3、信用立法調研的進程安排
信用法律體系的建立,需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近期可由全國整規辦和商務部有關部門牽頭,成立課題組,組織有關專家開始各項調研工作。流通領域信用管理規章可在一年內分步制訂和頒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和《個人征信管理辦法》是其他法案的基礎,可在一到兩年內完成對這三個信用法案的調研起草工作,然后在三到五年內對另兩部法規完成調研起草準備工作。
圍繞建立上述法規的主要調研工作包括:
(1)各國信用法律法規及其立法執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
(2)我國現有與信用相關的法律法規;
(3)各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信用數據開放內容和方式;
(4)征信機構信用信息采集和的形式;
(5)市場流通領域企業信用數據開放、評估的規則;
(6)促進征信機構發展和監管的方法;
(7)開展收帳、保理等業務的資質和操作規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