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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體系不是按照市場規律自然演進的產物,也非按照某個事先規劃的藍本刻意構造的,他們從建立之初就背上了分量不輕的歷史包袱。城市商業銀行體系今天面臨的許多問題都源自孕育這個體系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關鍵詞:城市銀行;改革;商業銀行;銀行體系
Abstract: China's city commercial ban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market system is not a natural product of evolution, nor in accordance with a pre-planned deliberately modeled on the structur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back on the weight of the historical burden is quite heavy. Urban commercial banking system is facing today is attributed to many of the problems of the system to generate such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Key words: City Bank; reform; commercial banks; the banking system
前言
在完成這一歷史使命之后,各地方政府順理成章地獲得了對大多數城市合作銀行的控制權。首先,從表面上看,城市合作銀行的股本總額是由各類企業和地方財政入股構成的,甚至還有個體工商戶入股。地方財政在城市合作銀行中的股份往往沒有達到絕對控股的水平。但是,如果考慮到地方政府通過國有企業間接持有的股份,政府往往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惟一控制人。其次,在人事任用和項目選擇方面,地方政府能夠實施自身的影響力。第三,在所謂“金融安全區”的建設中,人民銀行事實上希望地方政府在金融領域發揮作用。在已經出現的金融機構關閉案例中,地方政府往往也分擔了最后貸款人的責任。這為地方政府干預城市商業銀行的業務提供了理由。最后,對城市商業銀行來說,從短期來看,政府干預未必是壞事。對某些案例的研究可以發現,在某些富裕地區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當地的城市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的增加速度遠遠超過其他銀行。在這些案例中,地方政府迫切的金融需求從而得到滿足。為了實現當地經濟增長的目標,許多地方政府都具有強烈的融資需求。但是,一方面,在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逐漸深化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對國有銀行分支機構的影響力逐漸喪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尚未獲得發債的權利,所以,地方政府的融資渴望難以得到滿足。而城市商業銀行為地方政府提供了機會。
1.認證學分學分認證即是對學分的來源與學分額度的認可。認證的學分可以分成四大類:學生參加技能培訓、考證合格的按規定認定為“技能學分”;學歷課程的考核合格按規定認定為“學歷學分”(選修、必修課程區別認定),日常行為表現的量化考核認定為“人文德育學分”;學生參加各種社會實踐活動,教學實習實訓認定為“社會實踐能力學分”。鼓勵學生積極、主動的多渠道學習與獲取技能和社會適應能力以獲取各種學分,為提前畢業或者優先就業創造條件。
2.存儲學分學生學分銀行的個人賬戶開立后,對學生取得學分的記錄、歸類、匯總,這就是學分存儲。取得學分的方式多種多樣:學生可集中連續也可間斷學習,考核合格獲得學分,可以通過日常行為表現獲得學分,可以參與各種社會實踐活動獲取學分,可以參加技能鑒定合格后取得學分等。獲取學分像“銀行存款”一樣,只要在規定時間內均予以保存,學分銀行充分反映學生學分的“獲取時間、數額、種類、變更事項”。所有已修學分被儲存在“學分銀行”內以備學生本人實現相應功能。
3.轉換學分轉換學分也稱學分的置換,是學生用自己已經取得儲存在學分銀行中的優勢學分、超過規定標準的學分來彌補或替換自己的劣勢學分或不足規定標準的學分,從而實現畢業、推薦就業的功能。這就大大激發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初步實現了發揮學生自身優勢,培養個性化人才的愿望。
4.兌付學分當學生的各種學分積累到一定數額,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可以進行支取、兌付。兌付與支取的主要用途是獲得相應的畢業認可、就業認可、升學認可和終身學習榮譽認可等。學生提前修滿教學計劃的全部學分,可以提前參加畢業實習;在規定年限內難以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推遲2年(暫定)畢業;入學滿1年,年滿16周歲的學生,可申請實行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歷。讓學生在實踐中增加經驗,更好地把理論應用于實踐,達到理論和實踐的統一。
二、學分銀行實踐的意義
新時期的職業教育出現了新的特點:工學交替式學習、就業與再就業專題培訓、在職企業職工短訓、農民工培訓等。“學分銀行”的實施,強化并培養學生個性優勢專長,注重學生人文德育素質的培養,重視學生實踐操作技能的培養,在全校范圍內實現不同專業學分互認,鼓勵學生一專多能,在具有個性特色和業務專長的基礎上,實現以優補劣,為實現就業與畢業創造了更好的條件。“學分銀行”能較好解決學分應用的功能性局限問題。有助于鼓勵學生發揮專長,激發學生的創造性,培養具有個性特色和業務專長的、能迅速適應崗位工作需要的高素質勞動者。在培養一專多能的個性化高素質勞動者方面跨出了“以己之長補己之短”的一步。建立“學分銀行”制度后,學生可不定期學習,隨時存儲學分。“學分銀行”的推行為優勢學生的提前畢業、就業和創業提供了寬松環境,較好地解決了正常教學與企業用人需求的矛盾。“學分銀行”有助于各類在職人員職業培訓和學歷提升計劃的實施。他們可以分階段的逐步積累學歷學分、技能學分和用人單位思想考核的人文德育學分,以更加靈活的方式來實現學歷獲取和社會能力認證。“學分銀行”是構建終身學習的重要保證舉措。它充分考慮了職業教育實踐性特點,鼓勵學生及各類從業人員采取工學交替、學分積累等方式學習,為在職人員“間歇性”學習提供了便利。
三、學分銀行的管理與實踐
學分銀行的運作離不開學分制教育教學的開展,這是學分制系統工程中的一個子系統。學分銀行的管理與實踐概括地講由如下幾方面來實現:
(一)學分的認證與存儲學分的認證與存儲是學分銀行運作的基礎工作,是其他工作開展的前提。凡本校學生,從新生到校注冊報到后就自動開立以學生學號、姓名為基礎的學分銀行賬戶。此后學生的日常行為、學習活動、社會實踐等,均以量化的學分記錄著他們的成長過程。學分的認證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制定出全校學分認證統一標準。如學歷學分按照每周1課時確定為2.5學分,技能學分按照中級技能考試合格為40學分,高級合格為80學分等。學分認證的權限:教學管理部門、教育管理部門、技能鑒定認證部門、社會實踐和實習實訓管理部門等,有權進行相應學分的認證。學分的存儲工作主要是對在冊學生通過各種渠道、方法所取得的所有(各類)學分進行登記入戶、整理、歸檔匯總。每個在冊學生帳戶記錄其所取得學分的時間、數量、類別以及變更情況等。學分的存儲權限:各類學分由相應的實施教師與部門數據錄入人員按規定進行學分的錄入存儲。
(二)學分的轉換學分的轉換是學分銀行運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人文德育學分置換學歷學分,技能學分置換學歷學分與免考申請,超基本部分學分的置換,高級別認定學分置換相應低級別考核課程學分,跨專業學分轉換等。
1.學分轉換的內容①人文德育學分置換學歷學分注重思想道德建設,加強對學生人文德育素質的培養是職業教育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培養學生高尚的道德情操,誠實做人,誠信做事也是教育的基本要求。為此,允許那些人文德育學分優秀的學生,拿出超過優秀部分的學分去置換學歷課程考核中不足的學分,以期達到合格要求。②技能學分置換學歷學分與免考制度為適應社會對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技能人才高要求的需要,我們必須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多渠道獲取技能證書,掌握實際操作技能,以便迅速適應工作需要。按學校規定,學生必須滿足一定的公共技能、專業技能要求方能實現畢業和就業。學生超過規定要求的技能學分,可以置換學歷課程考核不足的學分,以期達到合格要求。技能鑒定成績合格并先于校內考試考核的,學生可以申請該課程免考。③超基本標準部分學分置換學校鼓勵學生強化優勢學科形成專長,對于超基本標準部分學分可以累加并按一定方式和條件置換其它劣勢學科。④高級別認定學分置換低級別考核課程學分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全國或省市相關部門組織的統一技能或公共鑒定考試,考試合格后可以有條件申請免考、免修相應學科,并可以置換該同類低級別考核結果。如:某生在第一期通過《全國營銷師(中級)資格考試》,那么其可以申請在校免考、免修《市場營銷》、《推銷員》初中級學科。⑤跨專業學分轉換學生在校同時修兩個不同專業或者專業變動時,對同時開設的公共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實習實訓等可以進行轉換或是免于重修。
2.學分轉換原則①學生在相應學段內無違紀記錄,經本人申請且專業部審批同意后報教學部門備案。②用于轉換的學分,必須是超過規定基本標準部分學分,或者是對應專業技能學分超規定部分,或者是人文德育學分優秀以上的部分(即人文德育超過85以上的那部分)。③每生每期置換劣勢學科的上限是2門,且該符合對應轉換原則。④人文德育學分可以置換學歷學分但不能置換技能學分,技能學分可以置換學歷學分但不能置換人文德育學分。⑤被置換的學科首次考核成績不能低于45分。⑥學科的免試、免修必須符合一一對應原則,不得跨學科門類。
3.置換程序首先,學生本人根據學分轉換規定要求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宜賓商職校學生學分置換審批表”;申請表應明確無誤的填寫需要轉換的學分數額、種類、學科以及可以用來轉換的部分。其次,由任課教師、相應學分考核部門簽字確認轉換。并交由各教學班主任匯總上報專業部進行程序審核;再次,報校教學教育部門備案存檔;最后,將轉換后的學分變動錄入學生學分銀行個人賬戶,以備學生查詢。
4.置換方法學生可用自己所取得相應學分中超規定部分(單科或者累加),置換某一劣勢學科不足60分(百分制)而導致學分為0的情況。如某同學在某期考試中《職業道德》考核成績為50分,其學分按規定為0,而該同學人文德育量化考核優秀得了95分,則該生可以申請用超過85的成績10分來彌補《職業道德》不足的10分,經過審核批準后可以取得《職業道德》基本學分,免于補考;假設A同學是個計算機愛好者,他在計算機方面取得很多技能證書(已經認定學分),則可以用自己的超過標準的技能學分來置換,或者申請計算機相應課程免試免修。這些學分的變更、轉換清晰的記錄在學生的學分銀行賬戶中。
(三)學分的兌付與支取當學生的各種學分積累到一定數額,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可以進行支取、兌付。兌付與支取的主要用途是獲得相應的畢業認可,就業認可,升學認可,終身學習榮譽認可等。如按照學校學分制條例規定:三年制學歷學分240分,人文德育學分240,技能學分80-100分,社會實踐學分120分即可實現畢業并就業。學校每年按照規定實行春秋季學分兌付與支取服務。即學生每年可實現選擇春秋季畢業、就業、升學等。學生自己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畢業時間,就業時間,以期獲得更加優厚的就業條件。四、學分銀行管理與實踐問題的反思和拓展綜合彈性學分下學分銀行的應用,為解決學分制功能的靜態性、單一性等不足,鼓勵優生向多技能、第二專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為鼓勵學習上的差生發展個性化特色技能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可能,為實現中職教育培養高素質實用型人才走出了突破性的一步。但學分銀行管理與實踐中以下幾個問題有拓展的空間:
1.可用于置換的學分范圍、內容標準的界定問題通過學分銀行對學分置換必須能夠在培養學生個性化能力或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方面有促進作用。只要是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就可以大膽嘗試,只要有利于學生能力提升的就要大膽踐行,不斷拓展學分轉換的內容和范圍。
2.可用于置換的學分的獲取與認證標準與程序問題學分獲得認證的渠道與形式多樣、靈活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必須相對規范、執行有力,防止流于形式;也避免某些人為因素影響學分的有效性,從而影響到學分的其他功能性應用。
一、我國商業銀行現狀
當前,我國已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
1.國有商業銀行現狀
(1)國有商業銀行自成立以來,就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貸款。而這些貸款大多貸給了經營低效的國有企業,最終難以收回,形成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主要來源。統計數據顯示,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中99%時代給國有企業的。截至2001年9月末,中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本外幣貸款折合人民幣總額為6.8萬億元,其中不良貸款為1.8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總額的26%,實際已經形成的損失約占全部貸款的7%左右。當然,這還并不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劃轉給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1.3萬億元不良貸款。
(2)雖然我國近幾年的貨幣政策一直比較寬松,廣義貨幣1998-2001年四年的平均增長率是14.6%,將近我國GDP增長率的兩倍。但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現狀依然存在。造成國家的貨幣政策傳導不暢,資源配置低效。
(3)金融創新一直處于被動模仿的地位,利潤來源非常單一。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仍然是以存款、貸款、結匯等傳統的業務收入為主,金融產品品種非常少,利潤來源非常單一,缺乏應有的核心競爭力。
2.非國有商業銀行現狀
非國有商業銀行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其成立之初衷,就是與國有商業應行相互呼應,互為補充。而目前看來,非國有商業銀行日益“工農中建化”,逐步淪為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難以達到與國有商業應行互補的目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難的問題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至于對國有銀行形成有效的外部競爭壓力,使雙方在相互競爭中不斷改革創新、發展壯大,現在看來已經不太可能。
因此,學界人士紛紛指出,銀行業改革勢在必行,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是大勢所趨。但是,目前由于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國家對銀行業的控制還是比較嚴格的,民營銀行短時間內還難以出現。但是,對應于目前銀行業的現狀,要促進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同時也滿足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就必須有新的金融機構出現。據東方網8月16日消息,在浙江有9家和6家民營企業相繼聯合創建“中瑞財團”和“中馳財團”。財團向外宣稱,企業的運作模式是“集金融、實業和貿易為一體”,在企業融資方面具有互質。民間財團的腳步似乎已直逼民營銀行。因此,筆者設想,以互助財團形式出現的金融機構,未嘗不是解決當前矛盾、替代民營銀行部分功能的一種有效嘗試。
此處所說的互助財團與歐美日本等傳統意義上的財團是不同的。傳統意義上的財團其經營范圍并不局限于金融業,而本文所說的互助財團其經營范圍主要是企業融資,“中瑞財團”和“中馳財團”的性質相對而言較為接近互助財團。但是互助財團的確切內涵還需要在現實經營活動中予以充實,畢竟互助財團是筆者的一種設計構想,它是具有成長性的,因而不宜限定得過死。所以在此筆者不對這一概念做深入的界定。
二、互助財團的設立原則
互助財團是過渡性質的,因此其設立原則首先要考慮其成長性,也就是說互助財團在設立之初其功能不必同銀行一樣完備,必須為他留下成長的空間;由于互助財團還具有試驗性質,所以其風險性必須是可控的;作為金融機構,其經營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管;同時,互助財團的本質是企業法人,不是政府機構,因此政企必須分開。在此前提下,我們將認為互助財團應遵循如下設立原則:
1.互助財團應由民間資本自愿、自由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互金融機構。主要調節企業間資金余缺,為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便利。也就是說互助財團是市場化條件下的產物,完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設立,從而脫離以前金融機構政企不分的現象,按市場化原則,嚴格依法準人與退出。但是,由于該機構是過渡性的,因此其經營范圍必須受到一定的約束。
2.互助財團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入股的企業,即實行會員制。企業按其入股比例享有相應的特別提款權比例。互助財團實行會員制主要是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防止經營失敗,成本外化。
3.互助財團的業務范圍僅限于企業會員間的融資借貸,不從事普通的人民幣存貸業務。這主要是出于金融安全性考慮。
4.互助財團的設立應以經濟區域為范圍,而不是以行政區域為范圍。因為同一行政區域內經濟發展狀況未必一致,而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設立互助財團也難免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同一經濟區域內設立互助財團,使之與該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從而促進該地區的發展。
5.互助財團的經營行為受中央銀行的指導與監管。這是為了使互助財團的發展沿著我們所預期的方向進行。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是遲早的事情,互助財團就是一個過渡橋梁。因此,互助財團就是民營銀行的前身,所以其行為須受中央銀行指導與監管。同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地方政府對互助財團的行政干預。
6.互助財團的設立由中央銀行審批。
三、互助財團設立的依據
首先這種互助財團是過渡性質的,是在國有商業銀行尚未完全市場化、而國有與民營企業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的情況下,一種暫時滿足企業金融需求、彌補國有商業銀行供給不足的金融機構。國有銀行成立之初就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為國有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其微觀經濟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在國有企業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變革中,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并不是同步的,而是大大滯后于國有企業的市場化進程。這樣,處于不同體制下的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博弈,國有商業銀行無疑是處于不利地位的。大量大壞賬的形成與此不無關系。
與此同時,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民營企業大量興起,統計數字表明:2002年上半年,我國私營企業增長到221.52萬戶,從業人員增長到2930.61萬人,注冊資金增長到21042.79億元,產值增長到7371.83億元。四項指標分別比1996年增長了170%、150%、461%和28%。而民營企業的投資貸款卻幾乎為零,與之相對應的能夠為之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亦鮮見。雖然幾乎所有競爭性領域都已向民營經濟開放,但銀行領域依然由政府嚴格控制,因為發展民營銀行的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到位。
(1)利率尚未市場化。在我國目前的金融抑制特別是現行金融管制情況下,民營銀行是很難通過價格(利率)同國有銀行競爭的。國有銀行的信譽實際上是國家信譽,在這方面民營銀行是無法與之競爭的。民營銀行只有通過價格優勢來贏得客戶。在利率尚未市場化的情況下,這是不可能的。
(2)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在當前的一行業體系中,基本不存在獨立的商業信用,國家是最后擔保人。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是多余的。但是,對民營銀行而言,其本身是一個追求利潤的企業,存在不確定的經營風險,一旦經營失敗,企業破產,其成本就會外化,必然會對經濟運行產生沖擊。
(3)金融監管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過于原則化,側重于業務監管,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執行過程中主觀性、隨意性很大。
這樣,一方面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能滿足民營企業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民間資本又不能進入銀行業。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發展。
因此,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一個開端。“先股份,后上市”的思路是目前各方普遍認為最為穩妥的步驟。但是,我們應當明白,同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一樣,國有商業銀行的的改革也必然是一個不斷試錯的漫長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對于目前存在的問題而言也不可能一改就靈。這樣,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的民營企業,其融資需求在短時間內仍然得不到有效的滿足。
面對這樣一種困境,我們認為允許民間資本設立互助財團作為解決當前矛盾的一種過渡性金融機構不失為一個權宜之計。這一方面解決了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促進了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又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了有效的外部競爭,使其具有了改革的外部壓力。有關數據顯示,我國民間資本大約有12萬億以上,僅在浙江省,“十五”期間民間資本就多達8300億元。因此,從資金方面來看也是非常充足的。同時,由于互助財團是實行現代公司制的獨立法人,是完全市場化的,而且不開展普通的人民幣存貸業務,其金融安全性應該是可控的。
四、互助財團的發展前景
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樣,互助財團也必然是在不斷試錯中發展的。如果互助財團發展健康,那么讓其逐步進入銀行業,從而與國有商業應行形成全面有效的競爭;同時亦可對國外的銀行資本形成有效的競爭。這也正是我們們所希望看到的。如果說在發展中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由于其風險的可控性強,亦不會對金融市場造成太大影響。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地說,互助財團的設立就是為了逐步演化為民營商業銀行。互助財團的設立是在目前考慮到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的需要而選擇的一種過渡形式。主要是為了滿足目前一部分企業的貸款難問題。但是,隨著自身的發展,互助財團在逐步完善其現有業務的同時,也會逐步擴大其業務范圍,從而對現有的銀行業形成有的競爭,迫使整個行業不得不進行創新,不得不進行改革。這樣我們設立互助財團的目的就算達到了,互助財團就可以演化為商業銀行。由于設立之初就有種種涉及金融風險、金融穩定、自身發展等方面的考慮,其發展的方向性十分明確,措施也相當完備,可控性很強。因此,互助財團的最終歸宿就是銀行業。
當然,互助財團不排除失敗的可能性。縱然我們的措施非常完備,但一些突發性因素還是在我們的可控范圍之外。我們之所以設立互助財團而不是民營銀行,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此。互助財團是過渡形式,是用來試錯的,因此風險性較小,可控性強,即是出現問題,我們的回旋余地也很大,不會使成本外化,造成大規模的社會資源浪費。而且,即使互助財團失敗了,也只能說明本文提出的互助財團的概念失敗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步伐不會停止,進入形勢也會是多樣的。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也只是個時間問題。因此早準備要比晚準備好。互助財團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是目前民間資本的一個重要選擇,也是銀行業改革的一種必要嘗試。
五、小結
民間資本的活力取決于區域內經濟發展的程度和獨特的信用鏈。體制外循環的資金流既是對體制內金融功能不足的補充,也是對體制內金融制度改進的外部推力。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1973),給民間借貸活動提供了生存空間。一味地把地下金融合法化,或一味地取締地下金融活動,有可能影響民間融資活動過程中形成的長期的獨特的信用關系,中斷有效的信用鏈,產生不良的社會后果。民營銀行的產生、發展是市場選擇的自然演進結果。林毅夫指出,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路徑選擇應該遵循自下而上、自小而大、符合經濟發展自身規律要求的原則,其機構設置和規模升級的基礎是具有自生能力的自我擴張。互助財團正是基于此種考慮而設計的。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目前學界討論十分激烈的民營銀行設立問題,我們可以選擇一個變通的方式,在可控的環境中設立一種中間形式——互助財團,通過對其可控性的發展,逐步解決目前爭論的問題。作為對目前銀行業的一種補充,也是對銀行業改革的推動,民間資本在目前看來是我們的最優選擇。作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過渡形式,互助財團一方面繞開了國家相關的規定;另一方面也確實是民間資本的一種創新,是民間資本發展的一種需要;同時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爭論,是邊實踐邊爭論,而不是只爭論不實踐。互助財團的優勢就在于它的中間過渡形式,即它的可成長性,在它的發展過程中可以不斷的修正。在本文討論當中,一定會存在諸多的不足,畢竟互助財團還是新生事物;但是,作為一種有益的嘗試,互助財團的現實意義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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