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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了鎮級的財力總量
徐州沛縣自農村稅費改革實行以來,所征得的農業稅以及農業特產稅相較于改革之前明顯的降低,而且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沛縣的各個鎮的財政收入除了有政策內的收入,還有一些政策外的收入,經過農村稅費的改革,國家明令禁止鎮通過政策外的某些形式增收財政稅,這也大大減少了鎮級的財力總量。
(二)鎮財政增收空間受到了限制,資金周轉不易
徐州沛縣通過農村稅費改革,對鎮的財政的常規收入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柜定其財政收入包括了下面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財政收入,規定財政收入要以農業四稅為主,并配有行政性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以及其它方面的收入等等;第二部分是地稅收入,地稅收入由地方共商稅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等組成;第三部分是國稅收入的留存部分。對于財政常規收入進行了規范后,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某些不法分子為了達到自己的利益而亂收費的現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鎮財政收入范圍,特別是在徐州沛縣的某些農業型的鄉鎮上,它們幾乎沒有任何合乎法律規范的增加稅收的方法。基于這種狀況,某些鎮為了填補財政收入,只能在不違背相關政策的前提下,通過農業稅應稅土地的面積和產量上下功夫,但是這種方法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而且目前我國的財政體制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并不是很合理,例如在對稅種的劃分方面,就存在著重縣城而輕鄉的現象,沒有對鄉鎮的主體稅進行劃定,而且很大一部分的鎮財政收入要上交給中央,中央在通過一定的途徑返還,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給鎮財政的周轉帶來了困難,一旦發生某些緊急事件,鎮財政的相關部門很難及時的周轉資金進行解決。
(三)加重了鎮財政的硬性支出負擔
在徐州沛縣實行了農村稅費改革后,在減低了農民的負擔的同時,卻加重了鎮財政的硬性支出負擔。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加重了人頭經費的負擔。最近這幾年,徐州沛縣的鄉鎮人員的數量在不斷的增長,為了解決這些鄉鎮人員基本的生活問題,鎮財政不得不撥付高額的支出費用,以前農村的義務教育是由鎮政府和當地的農民共同集資辦學,但是由于農村稅費的改革,規定農村的義務教育需由縣政府獨立舉辦并進行管理,所以,縣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又多了一項教育費用,縣政府需要向教師結算工資,可是,這一部分的費用的來源還是需要鎮財政負擔,這就無形中增加了鎮財政的硬性支出。農村稅費改革在一定程度忽視了各個地方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而且沒有對在企業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民的實際收入進行充分的考慮,以教育為例,實施全國統一出臺,統一劃分教師工資的政策,致使鎮財政的支出增加,如果目前公辦教師人均工資是九千元,對于某些經濟實力較差的鎮來說,加其現有的財政收入全部用于給教師支付工資都有困難。第三個方面,隨著徐州沛縣農業、科技以及教育等的發展,相應的費用支出也在不斷的增加,比如在某些國家要求鎮全力配合的某些建設項目方面,需要鎮財政撥付一定的資金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鎮財政的費用支出負擔。
(四)農村稅費的改革致使鎮財政負債嚴重,影響了收支的平衡
據有關調查顯示,徐州沛縣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就很難使收支達到平衡,由于為了盡可能的使農村的基礎教育達到國家有關的標準,并且支持鄉鎮企業的順利發展,徐州沛縣的很多鄉鎮不得不向別處借債,在沒有進行農村稅費改革之前,鎮財政可以利用政策外的收入來填補收支,但是等到農村稅費改革之后,消除了鎮財政政策外的收入,致使鎮財政的負債更加嚴重,在徐州沛縣的某個鎮中,其財政收入有400多萬,而其財政支出有1000多萬,財政收入與支出之間相差了600多萬,收支嚴重不平衡。
二、農村稅費改革的配套改革
介于我國農村稅費改革給徐州沛縣帶來的諸多的不利影響,本文提出了一下幾點改革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以及縣鄉的財政體制
首先要對財政所承擔的職能進行合理的調配,以公平、效率為前提條件,使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更加的完善,以確保鎮財政的工作得以順利的開展。就我國的現狀來看,中央對于徐州沛縣由于農村稅費改革的補貼很難滿足鎮財政的發展需要,因此,使得農村稅費改革的進一步推行帶來了一定的阻礙,面對這種情況,中央應該加大力度完善財政轉移制度,與此同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縣鄉的財政體制,使縣鄉的財政體制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促進我國鎮財政的發展,依據自身的實際發展需要以及實際情況制定發展計劃,對于某些支出費用較高的建設項目,而鎮財政又無力支出的項目,應該量力而行,盡量不要規劃這些費用投入較高的項目,以增加鎮財政的負擔。
(二)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對機構進行改革
徐州沛縣有很多的鎮財政由于其能力以及經濟實力有限,對于農民需要的一些公共產品和農民所需要的基本服務很難達到標準,合理的減小鎮政府的規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鎮財政的支出,要想合理科學的縮小鎮財政的規模,就一定要轉變政府的職能,在轉變政府職能的時候,要按照精簡、統一以及效能的原則進行,以實際需求出發。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
首先,要緊跟時展的潮流,對農村的教育管理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革,使鎮的教育管理機構內的崗位以及職能設置更加的合理,對各個鎮上存在的學校做好普查工作,并且在對實際情況的仔細探究分析的基礎上制定辦學的規模,將辦學地點設置在最佳的位置,對于某些經濟狀況較好的農村可以實行多個農村共同辦校的辦法,將發展的重點確定促進在中心小學的發展上,從而提高學校的教育質量,與此同時,面對目前徐州沛縣存在著較多的公辦教師的現象,可以采取競爭上崗的辦法,鼓勵表現較為優秀的教師上崗,而對于某些實際能力較差的教師則予以淘汰;其次,建立相應的制度,比如教師工資專戶等,使教師的工資能夠及時的發放。通過完善農村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精簡農村的教育人力資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鎮政府的財政支出,進而降低鎮政府費用支出負擔。
三、結束語
一、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
目前,全國有4.5萬個,財政供養人員1280萬人,平均每個鄉鎮接近300人。鄉鎮機構龐大臃腫是農民負擔過重的主要原因,鄉鎮機構不精簡,不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就成了一句空話。首先,要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實行鄉鎮黨政機構合并設置,規模較大的鄉鎮可設3-4個綜合性辦公室;進一步壓縮鄉鎮干部和事業單位人員,堅決清理編外和臨時招聘人員。其次,要轉變鄉鎮政府職能。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科學界定鄉鎮政府的職能和機構設置,切實減少政府的行政審批,從抓過去生產經營,催種催收,轉變到落實政策、行政執法、提供服務上來。第三,要調整行政區劃,撤并小規模鄉鎮。目前,鄉鎮規模普遍小,有的還不到2萬人,合并后的鄉鎮規模一般應5萬人左右。
二、精簡和優化教師隊伍,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農村教師素質不高,隊伍龐大,農村學校布局不合理,教育管理機構人員多,既造成農民教育負擔過重,又造成縣鄉財政教育支出過大,據調查,目前許多縣市教師工資支出約占縣財政工資支出的50%以上,占鄉鎮財政支出的70%左右。近年來,精簡和優化教師隊伍,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勢在必行。一是采取措施精簡和優化教師隊伍。要嚴格核定編制和崗位,清退代課老師,壓縮非教學人員;大力推行以競爭上崗、擇優選聘為主要內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不合格教師。二是合理調整學校布局。現在許多地方中小學生源減少,農村交通條件也有了很大改善,為適當集中辦學創造了條件,今后,加大合班并校力度,形成合理中小學學校布局,優化配置教育資源。三是改革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由過去的鄉級政府和農民集資辦學,改為由縣政府負責實施和管理農村義務教育,教育經費納入縣級財政,中央和省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鄉鎮財政體制,規范縣鄉之間的分配關系
深化鄉鎮財政體制改革,增加鄉鎮財力是解決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困難的關鍵一環。一是財權與事權相結合。從有利于鄉鎮政權建設和鄉鎮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出發,將適合鄉鎮管理的收支下放到鄉鎮管理,做到鄉事鄉辦、鄉財鄉理,權責結合。二是統籌兼顧,適當向鄉鎮財政傾斜。正確處理縣鄉分配關系,合理分配縣鄉財力,在兼顧縣級財政支出需要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照顧鄉鎮財政利益,凡是從農村收取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費,都要全部用于鄉村,保證鄉鎮組織運轉的基本支出需求。對財力不能保證基本支出需要的鄉鎮,縣、市、區應當視財力情況,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予以補助。三是加強集體資金管理。稅費改革后從客觀上減少鄉鎮的財力,因此,要加強集體資金的管理,管好用好每一筆錢,集體資金不要平調、擠占和挪用,同時完善減人、減事、減費的配套措施,節約資金,防止收費反彈。
四、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費,規范農村收費管理
稅外收費泛濫并缺乏有效約束是農民負擔過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在推進農村稅費改革的過程中,各地都要對涉及農民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規范農村收費管理。第一,要全面整治涉農收費,堅決取消對農民的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機制。第二,要取消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活動,禁止強行征訂各種報刊、書籍。第三,取消一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規范整頓。對水電等具有壟斷性質的經營服務項目的收費實行上限控制。第三,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結婚登記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等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五、加強農稅征管工作,依法治稅
要結合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充實鄉鎮稅收征管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大力推行公開辦稅,定時定點征收,方便農民繳納,提高稅收工作透明度。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依法納稅意識。建議修改《稅收征管法》,明確制定一套涵蓋農稅征管全過程的統一程序,增加可操作性,同時,對有能力卻故意拖欠、抗稅者,及時依法打擊,以稅法的剛性調動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使農稅征管邁入法律化軌道。鄉鎮應充分發揮本地資源優勢,大力招商引資,發展二、三產業,以市場為導向,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增加財力,這是做好農稅征管工作的前提條件。
六、優化村級干部管理體制
"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各級政府、部門布置的任務,都要依靠村干部去執行、去落實。費改稅后,村級經費大幅度下降,要解決村級經費的矛盾,穩定村級干部隊伍:一是大力精簡村干部和村級吃補貼人員。目前農村班子膨脹太快,村、組干部過多,拿工資、吃補貼的人太多,是加重農民負擔的一個重要原因。二要合理確定村干部報酬,壓減基本辦公經費,緩解村級收支矛盾。三是適應農村經濟發展,村與村合并,擴大村級規模,減少干部人數。三是推進村民自治,實行村務公開。村內"一事一議"要實行上限控制,嚴格按照程序議事,得到多數農民同意,辦事要量力而行。
七、妥善處理鄉、村債務
現在不少鄉、村都有負債,而且呈現出負債數額大、覆蓋面廣、利息多、增長快的特點,已成為阻礙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鄉鎮債務,要在全面清理、檢查核實的基礎上,摸清債務的來源、用途和現狀,區別不同債務情況,明確債務人,采取多種辦法加以處理和消化。對于確應由鄉鎮財政承擔的到期債務,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鄉鎮償債準備金,分年逐步清償。對于不屬于鄉鎮財政承擔的其他債務,要按照"誰受益、誰負擔,誰借債、誰還款"的原則,分別進行清償。對村級債務要加強清欠工作的力度,對荒山、閑置房屋、設備等資產進行拍賣沖抵村級債務。
八、完善糧食購銷政策
農村稅費改革要與糧食購銷政策結合起來進行配套改革,就是將農業稅實征,采取農民無償繳納公糧的辦法,以公糧代定購,同時取消糧食定購政策,在國家牢牢掌握足夠的儲備糧的前提下,全面徹底地放開糧食市場與價格。按照中央部署的稅費改革方案測算,農業稅為7%,附加稅為正稅的20%,畝產為450公斤,按15億畝地算可收公糧567億公斤,完全可以滿足城鎮人口的口糧(480億公斤)。因此,可以取消定購任務,放開糧食價格。
九、穩定農村土
地承包關系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這次農村稅費改革的前提和基礎。這是因為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是按地征收,三提五統是按人征收的,實行的是"地稅人費"的原則。而這次農村稅費改革的主要特點是費改稅,并且稅一律隨地走,全部攤入田畝。土地的二輪承包是農民和政府都認可了的,大多數都發了土地承包證,已具有法律效力。如何重新丈量土地,等于事實上否定了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難免失信于民,不利于農村穩定。要加強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各種檔案資料,以土地承包清冊、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經營權書等資料作為核定計稅面積的依據。
十、合理確定稅負,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
農村稅費改革涉及千家萬戶,因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農民的人均純收入有所不同,這就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整體上稅負公平。調整農業稅及其附加的征收政策是這次改革的關鍵,而農業稅及其附加的征稅額取決于農產品產量、價格和農業稅稅率,除農業稅稅率和價格外,由政府統一定價外,農產品產量又取決于農產品單產(常產)和耕地面積(計稅面積)。計稅價格要由政府定,因此,測定農產品單產和核實計稅面積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重中之重。所以,必須使用二輪承包土地面積作為征收農業稅的依據,因為這個數據是和農民簽訂合同了的,比較準確,同時輔之實際丈量或航測進行校正。常年產量以2000年前5年農作物的平均產量來確定,一定5年不變。對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顯偏少并從事工商業得到農村居民,在農業稅負擔水平內向其收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鄉村集體公益事業
十一、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逐步降低稅率
稅費負擔的受益原則主張納稅人的稅費支付應與其享受的公共服務相對應。我國農村以鄉鎮為基層政府,農村的稅費大部分為其所用。對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產品,可以看出農民受益和稅費支付的對應狀況。
一般統計資料顯示在我國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中,人員經費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學教師工資。農村的供電、供水由于有專門的收費(電費、水費)與之相應,不在政府財政支出的范圍。其余的服務如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服務集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與農民最相關的農田水利及技術服務并不占主要地位。從這種支出結構中可以看出,基礎教育是鄉鎮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產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農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與農民密切相關的農田水利、農業技術等公共產品的比例并不很高。農民并沒得到與其稅費支付相應的公共服務。這是農民對稅費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產生這種現象大體有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稅費并沒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務上。由于我國原有計劃體制的影響,政府機構承擔很大的直接資源配置功能。基層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門性質的機構,它們占有的稅費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務的產出。在改革的初期,為發展地方經濟,大量公共資源被用來生產私人產品,其中失敗的投資,成為地方政府的債務,這些債務的償還占用了部分的稅費。歷史遺留下來的龐大政府機構和債務,給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它引起的財政支出對農民沒有任何公共服務的受益,成為一種沒有交換的負擔。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財政資源沒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產出未能最大化。我國的鄉鎮政府機構臃腫、官僚作風、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官員的尋租行為缺乏強有力的監督,財政資源被挪用和浪費現象嚴重。高額的財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務加大了納稅人(農民)稅費支付和受益間的不等價。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產品具有較大的外部性,它們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當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礎教育在大多數地區完全是鄉鎮的責任,而其產生的“產品”(人才)卻并不能完全為地方受用,更不能為成本承擔者——稅費支付者(農民)所獲得。這些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擔成本,損害了稅費支付與受益對等的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
基于這三個原因,我國農民的稅費負擔與其公共服務的受益存在嚴重的不對等,農民大量的稅費沒有得到相應的公共服務,農村稅費沒有體現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是農民沒有等價的不公平的支付。
2.農民與非農民相比,稅費負擔重嗎?
稅收負擔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對相同的人應給予同等的對待。就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況下,農民與非農民稅收負擔應相等。將農民與非農民的稅費負擔相比較,可以分析我國農村稅費的橫向公平性。
對于農業稅,其征收方式是按每畝的單產(取常年平均產量)為計稅基礎,稅率在7%(安徽試點稅率)左右浮動,有人認為其實際稅率只有3%左右,因而認為農業稅負擔是不重的。但這是與過去相比,與非農業部門的橫向比較的結論則大不相同。張元紅(1997)將它與城市個體工商業的所得稅比較,發現它的邊際稅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樣的收入,在其他行業可能無需繳稅,而農民則負擔了稅負。其他行業的所得稅,以扣除了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為基礎,而農業稅的計繳,以農田總收入為基礎,沒有減除農民的工資,并以所有產品收入而非銷售產品的收入為基礎。可見,認為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低于第二、第三產業的觀點是不正確的,相反,其邊際稅率是遠遠高于非農業部門的。
作為“三提五統”的收費,則完全可以看成個人所得稅,中央規定的征收率為5%,實際執行中往往以定額的方式為多。與其他非農行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相比,邊際稅率很高是顯而易見的。它沒有起征點,不管農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為標準,也高于了一般個人所得稅,其邊際效應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慮“三亂”,農業和農民與非農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相比,在相同的情況下,稅費負擔是不同的,其邊際稅率已經遠遠高過了后者。農村稅費成為農民在社會中不平等的負擔。
3.農業稅費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公平嗎?
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原則要求,對不同的人應給予不同的對待。對我國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稅費負擔應有所不同。而我國目前的農村稅費的實踐并沒有遵守這一點。我國農業稅費在實際征收中,大多按田畝或人頭為計稅基礎定額征收,即以每畝田或每人為計稅單位,按田畝或人口平均分攤。這種定額方式(每畝或每人交納一定金額)忽略了不同田和個人之間的差異。高產的田和低產的田、高能力農民和低能力農民,承擔了同樣數額的稅費。農業稅費的負擔金額與農民個人收入高低完全無關,收入越低的人,農業承擔的稅費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農業稅費在實踐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質。這造成農民間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在收入不同地區,課以同等的稅額,也進一步加大地區間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區和收入的農民對農村稅費的感受不同:越是貧窮地區,貧困的農民越能感受稅費負擔的沉重。農村稅費違背了縱向公平,加大了農民間的差距。
三、從資源配置角度看農村稅費的經濟影響
稅費作為政府的一種政策手段,會對資源配置產生影響。一般對農村稅費的分析,都忽視了這一點。本文通過分析農村稅費的歸宿來探討它的資源配置功能。
1.農村稅費歸宿局部均衡分析
農村稅費可以看成對農產品生產者的征稅,運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農產品市場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競爭市場,作為單個生產者的農民面對的是一條具有完全彈性的需求曲線。他只是價格的接受者,不能對價格加以調控。這樣,對他征收的稅費的最終承擔者可以分析如下:
圖中線S代表征稅前的供給曲線,線D是單個農民(農產品生產者)面臨的需求曲線,由于農產品市場接近于完全競爭,農民只能是價格的接受者,線D平行于X軸。征稅后,供給曲線移到S+T,結果稅收T完全由供給者(農民)承擔,沒有一點可以轉嫁。
附圖
圖1農業稅費歸宿局部均衡分析
從這個分析可以看出,農業稅費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稅費,即使在同樣的稅率下,由于它完全無法轉嫁,生產者承擔的部分要多于能轉嫁的其他行業。這部分的稅費完全等價于農民可支配收入的減少,直接影響農民的消費需求。最近幾年,農民稅費負擔的增長幅度大于農民收入增長幅度,更加促進了這種效應,農村的社會總需求不旺已經是一個公認的事實。增加農民的收入已經成為我國農村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稅費改革在其中的作用應得到更多的重視。
2.農村稅費歸宿一般均衡分析
稅收的一般均衡理論認為稅費負擔可以通過要素的流動,達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稅費的最終承擔的要素,可以分析稅費對要素投入的影響。
我國農業稅費的征收可看成對農產品生產的征稅。農村稅費可能影響到農業生產的要素投入,并通過要素相對價格與產品相對價格的共同作用對整個經濟產生影響。
農民投入農業生產的要素有農業資本和農業勞動力,對農業征稅可以對這兩種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影響。在農業和非農業之間不存在流動的情況下,對農業的征稅如果高于非農業部門,農民就會減少對農業的投資和勞動力投入,從而減少農業部門的產出,進而改變農產品和非農產品之間的相對價格,使對農業的高稅費得以轉嫁到非農業部門,從而是整個社會各部門稅費負擔均等化。在存在流動性差的要素的情況下,流動性較好的生產要素可以通過流動到稅費負擔較輕的部門來逃避超額負擔,流動性較差的要素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的最終承擔者。
我國當前的情況是,城鄉長期處于分割狀態,作為生產要素的農民的流動性受到約束,同時農產品的價格也受到較嚴格的管制,價格體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發揮。這樣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就可以通過流動到其他部門來逃避農業部門較高的稅費負擔,流動性差的生產要素—農業勞動力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最終承擔者。我國農村稅費高于其他部門的部分最終由流動受限制的農業勞動力承擔,直接表現為農業勞動的低工資。較強的農產品價格管制(定價制度和收購制度)進一步加強了這種效應。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以說我國當前較重的農村稅費激勵了農業資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負擔),造成農業資本投資的不足;同時它還維系著剝奪農業勞動力收入的角色,長期中降低了農業勞動力的勞動投入和創新的積極性。
在勞動力流動放松的情況下,農產品價格機制是稅負均等化的障礙。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對稅費改革的將來也有深遠意義。
這種效應在我國實際生活中表現十分明顯。近年來農業資本投入不足,大量資金外流,農業現代化生產方式一直難以確立,一定程度上有農村稅費的影響。而我國不同地區對農業稅費問題反映不同也驗證了這一點。在沿海發達地區,非農業經濟的興起,吸引了部分農業生產要素——勞動力和資本,它們的流動使農業生產下降。結果或是該地區內部為維持農業生產,對農業生產實施相應的補貼政策,或是由于供給不足造成農產品價格上升,產品相對價格的變動調節生產要素在不同生產部門的配置,使稅費在不同生產部門的負擔均等化。這些地區也就不存在農業稅費負擔的話題。在缺乏工業的中西部農業地區,對農業依賴大,要素(勞動力)流動性差,農業稅費負擔很難與非農業部門均等化,農業稅費負擔沉重的反應則相對強烈。
三、解決農村稅費問題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農村稅費問題表面上看是農民負擔的問題,其實質應是農村稅費負擔的不公平和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維持這種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僅僅將“費”改為“稅”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農村稅費需要系統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1.實現地方基層政府的角色轉換
我國地方基層政府長期承擔地方經濟發展之推動者的角色,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當。地方政府應成為地方經濟的服務者,提供當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務。這種轉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間也必然會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稅費改革的最大矛盾是減輕稅費負擔的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收入,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地方基層政府的改革。收縮原有基層政府規模是唯一可行的選擇,這種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縮原有的機構與在位官員的自身利益相沖突。基層政府自我革命的內在激勵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壓力機制。
其一,可以通過建立自下而上的選舉機制,緩解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壓力,如果能充分發揮作用,其效果將是可觀的,特別在基層,范圍的有限,可以避免集體行動的悖論。基層的選舉可以表達居民(農民)的偏好;可以增強地方政府對居民的責任感;可以讓居民更好地監督地方政府。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發展,能不能起到這方面的作用,值得關注。
其二,賦予居民“退出”權,這也可對機構改革產生壓力。在實踐上就是打破城鄉流動、地區間流動的戶籍制度的限制。這種要素流動帶來的效應在西方財政學中備受推崇。它可以讓居民(農民)“用腳投票”選擇自己滿意的社區,以表達其偏好;也可以通過行業間的要素轉移,改變相對價格體系,均等稅費負擔;還可以引發地區政府間爭奪要素的競爭,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隨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動性的增強,這種壓力機制的作用會日益明顯。
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公共產品的供給者,其自身行為的規范是解決稅費問題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的首要因素。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降低地方政府的預算規模,提高地方政府運行效率,使其成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門,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基礎。
2.重新建構農村稅費體系
安徽稅費改革方案,思路是將“三提五統”部分消減,部分改為農業稅,也就是平常所說的“費改稅”。費改稅,改變的僅僅是原有費的征收數量和方式,效果上確實減少了農民的總負擔,但這種減少是有限的,其中對農業的稅費并沒有本質改觀。從前文對農業與非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比較中,可以看出這種方案不僅沒有解決農業作為一個生產部門稅費負擔較重(與非農業相比)的問題,還有加大這一差距的趨勢。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沒有改觀。作為農業從業者的農民(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負擔也不可能有根本的減輕。農村稅費改革需要的是農村稅費體系的革新。
農村稅費改革,其根本問題應是農村適宜征收什么樣的稅,以怎樣的方式征收。這需考慮效率、公平以及征稅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財政理論認為,地方最適合的稅種首先是受益稅或使用費,其次是對不流動的要素征稅。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沒有體現稅收與受益的對等,不具有受益稅的性質。它對農業產出征稅,對農業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一種激勵作用,鼓勵其流向稅負更輕的產業。費改稅方案并沒有改變農業稅收的性質,并且在數量上還有加大農業稅的趨勢,也就不能消除農業稅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應。農村最適合的征稅對象應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財產。西方典型的地方稅種是財產稅,他們對財產稅的研究值得我們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借鑒。如何設計對效率影響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農村稅費體系是一個稅費改革的重要課題。單單費改稅是遠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均等化農業和非農業的稅收負擔應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設下,這一點可以通過要素的流通和產品相對價格變動來實現。因此,打破城鄉分割和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有利于這問題的解決。但現實而言,農村人口的數量使通過要素流動,達到稅負均等化的設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設計農業稅制和農村稅費十分必要。
現行的農村“三提五統”收費是不符合費的基本要求的。在財政理論中,費的收取應與受益一一對應。“三提五統”并沒有實際的公共服務與之相對應,更象所得稅。對此,可以直接改為所得稅,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體系征收。這會使社會個人稅費負擔一致,城鄉、各行業間從業人員橫向公平。農村地方經濟的薄弱使在設計稅費改革方案時,更應從經濟效率的角度出發。現行的農村稅費體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當前地方基層政府的收入問題已成為農村稅費改革的最大阻礙。其稅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財政緊張與農民稅費負擔過重同時并存。減輕農民負擔和減少了政府收入之間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協調。政府機構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徑,但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也要發揮應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對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的推廣,意義最大。
要求轉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產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這些產品的供給就會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國鄉鎮級政府承擔的基礎教育投入責任(主要是教師工資),對整個社會的效用遠遠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矯正,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是較適合的方式。由上級或鄰近地區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補助(上級的補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這類公共產品成本的分攤,調整當地居民稅費支付和受益享用間的偏差。轉移支付還可以調節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實現地區間的均等化。
我國農村稅費改革面臨的財政缺口,客觀上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來解決。但我國一些地區縣級的財政也很不寬裕,轉移支付的能力有限。這需要整個財政體制的調整,建立從上到下的轉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專項撥款值得一試,如由上級對下級就教育專項補助。
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對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有重要的意義。
四、結論
農村稅費問題涉及公平與效率。農民稅費負擔沉重源于農村稅費的不公平:它沒有體現稅費支付與公共服務的對應,其金額的大小沒有考慮納稅能力的因素;它直接減少了農民收入,并扭曲了農業生產中的資源配置,影響到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稅費改革不僅要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還要解決農業生產的有效資源配置的問題。在策略上,需要改變基層政府的角色、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調整政府間關系。在具體措施上需要整個制度的配套改革,發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鄉分割,完全放開糧食價格,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和實行新的農村稅費。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指導思想應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模式。這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稅費改革工作,應以建立農村地方公共財政為目標,以效率和公平為標準,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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