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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行政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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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行政論文

第1篇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于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第二,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法自身發展的需要。

社會公共行政這一新領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將會改變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現代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與行政法誕生初期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英美法系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法學家奧斯丁,他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使之限度與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屬之高級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漸形成從控制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兩個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義,如著名行政法學家K·C·戴維斯教授就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對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在內,2也包括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程序法規在內。然而,這只是狹義的行政法定義,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學家提出了代表新趨勢的廣義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勞斯教授認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當公共行政發展的時候,學術界發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幾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關的事項。3

在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幾經變遷,也朝著廣義的方向發展。如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調整公共行政組織與權限、協調市民與行政權的法。通過行政法學者們的學術探討,法國的行政法概念從權力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政的功能從權力行為亦變為一種服務的社會作用。4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概念的發展,都適應了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會發展中,社會組織將行使越來越廣泛的公共權力,如果作為調整公共行政法律規范總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無視社會公共行政的存在,將會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調整功能,也不利于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地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作用。

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徑。任何法律要獲得良好的貫徹實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國法律一級的規范性文件,還是各級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個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問題。而社會公共行政就此問題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一般而言,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眾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務,公眾比較關心這類公共事務的管理,也較熱衷于參予到其中去。這就使社會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動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社會公共行政中公眾反映的問題反饋到行政法的制訂上去,使行政法盡可能地滿足公眾的需要、現實的需要。此外,我們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訂的一些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舉措。

另外,將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原因還在于,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分已經越來越不明顯,很難絕對地確定兩者之間的界線。“雖然傳統的行政法只調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和絕對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歷史的發展、行政目標的要求、憲法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者是出于工資和預算等行政技術和物質、人事方面的考慮,更有利于行政任務的完成。”5

我國已有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將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的必要性在于:1.社會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頻繁。2.這種社會的公共行政與政府機關的行政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管理主體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會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民權益,就必須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權益不受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侵犯。6

可見,社會公共行政應納入現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新時代對行政法的要求,是社會的客觀需要。

在探討社會公共行政范圍時,本文非著重于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將社會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這一前提下討論何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與私法上行為的區分。一般認為,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即為公共行政,但公共職能又怎樣界定呢?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界分問題。因為我們區分公共行政就是為了讓其適用與私法不同的公法規范。

凱恩教授認為:“一種職能是否公共職能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可能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張區分公法和私法要以這樣一個問題為出發點,即我們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劃出界線。劃定界線的理由影響劃定界線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標準。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標準,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規則與原則適用的適當空間這一規范性問題。所有這些標準非常復雜;在訴訟場合將它們適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進行艱難的、有時是頗有爭議的價值判斷。”7凱恩教授給出了說明理由的一個路徑,即結合具體情境闡明為什么要界分公法與私法,而后從界分的理由出發來確定界線之所在。在理論和實踐的可能前景范圍內,我們也許還會得到別的路徑,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個別化處理是不變的適當方式。8

從美國的相關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職能界定的變化。私人公園的經營以前并不被認為具有公共職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營公園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訴諸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公園雖由私人經營,但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職能,應當適用憲法關于平等權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園如同消防隊、警察局等傳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應屬于公共領域。9可見,公共職能是不斷地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與公共職能的界定以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其范圍不是絕對確定的,而是與私法行為處于一種互動狀態中。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適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

中國目前的社會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層自治行政、公共事業行政、志愿組織行政、社會中介行政四大類。10那么,是否所有的這些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職能都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只有當這一項職能對于相對人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影響,并且需要國家的公權力進行一定調整以保證該職能的實施的時候才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范圍。11像一些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在確定行政法應調整哪些社會公共行政時,下面因素是應該被考慮到的:

第一,公眾的重大權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當社會公共行政涉及到公眾的重大權益時,我們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規范其行使并提供有關的救濟方式。社會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主管理,會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或規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重大權益時,法律保留的原則是應堅持的。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不同,在私法領域中契約自由原則占主導地位。而在公法領域,契約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個公共社區不得基于全體公眾同意而不經法律許可私自設立一個可以基于一定事實實施人身強制的機構。

第二,社會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職能重要程度,即看該項公共職能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該項公共職能關系到可能嚴重影響公眾的領域,行政法應對其進行調整。公眾需求強烈的公共職能,如不以行政法進行調整,單純以社會組織自身愿望進行,就有可能出現公共職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況。如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營運,在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該領域,倘若社會組織私自決定停止公共汽車營運,勢必給這個城市的市民交通帶來重大影響。因而行政法不應完全退出該領域,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組織的公共職能履行。

第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程度。如果社會公共行政對相對人的強制性較強,理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參考文獻

1.李放:《比較法教程[M],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頁。

2.3.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0頁。

4.張正釗、韓大元:《比較行政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頁。

5.于安:《德國行政法》[M],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頁。

6.黎軍:《行業組織的行政法問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7.PeterCane,轉引自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頁。

8.12.13.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頁。

9.395U.S296(1966)。

10.趙立波:《淺說公共行政》[N],《光明日報》2001-5-4。

11.章永樂、楊旭:《村民自治與個體權利救濟》[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5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41142、頁。

第2篇

關鍵詞:社會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與私行政相對的公行政。公共行政這一術語開始時僅表示國家行政,但隨著時展,其內涵已得到大大擴展。現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認包括國家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兩方面的內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據法律規定所實施的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社會公共行政則是指社會性的公共組織對一定領域內的社會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隨著行政權社會化趨勢的加強,社會公共行政引起了人們普遍的關注,不同學科的學者對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討。對于行政法學界而言,社會公共行政這一領域具有巨大的沖擊性,將會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論面臨新的挑戰和問題。我們可以設問,行政法是否應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如何進行調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將需要對原有的行政主體、行政組織、公務員等一系列問題作新的理解和解釋。以行政主體這一概念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應該包括社會公共行政的主體。

本文主要通過討論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的關系,嘗試對行政法為何應調整社會公共行政等問題作出回答。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于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第二,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法自身發展的需要。

社會公共行政這一新領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將會改變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現代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與行政法誕生初期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英美法系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法學家奧斯丁,他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使之限度與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屬之高級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漸形成從控制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兩個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義,如著名行政法學家K·C·戴維斯教授就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對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在內,2也包括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程序法規在內。然而,這只是狹義的行政法定義,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學家提出了代表新趨勢的廣義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勞斯教授認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當公共行政發展的時候,學術界發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幾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關的事項。3

在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幾經變遷,也朝著廣義的方向發展。如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調整公共行政組織與權限、協調市民與行政權的法。通過行政法學者們的學術探討,法國的行政法概念從權力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政的功能從權力行為亦變為一種服務的社會作用。4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概念的發展,都適應了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會發展中,社會組織將行使越來越廣泛的公共權力,如果作為調整公共行政法律規范總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無視社會公共行政的存在,將會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調整功能,也不利于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地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作用。

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徑。任何法律要獲得良好的貫徹實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國法律一級的規范性文件,還是各級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個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問題。而社會公共行政就此問題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一般而言,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眾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務,公眾比較關心這類公共事務的管理,也較熱衷于參予到其中去。這就使社會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動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社會公共行政中公眾反映的問題反饋到行政法的制訂上去,使行政法盡可能地滿足公眾的需要、現實的需要。此外,我們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訂的一些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舉措。

另外,將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原因還在于,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分已經越來越不明顯,很難絕對地確定兩者之間的界線。“雖然傳統的行政法只調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和絕對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歷史的發展、行政目標的要求、憲法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者是出于工資和預算等行政技術和物質、人事方面的考慮,更有利于行政任務的完成。”5

我國已有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將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的必要性在于:1.社會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頻繁。2.這種社會的公共行政與政府機關的行政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管理主體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會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民權益,就必須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權益不受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侵犯。6

可見,社會公共行政應納入現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新時代對行政法的要求,是社會的客觀需要。

>在探討社會公共行政范圍時,本文非著重于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將社會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這一前提下討論何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與私法上行為的區分。一般認為,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即為公共行政,但公共職能又怎樣界定呢?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界分問題。因為我們區分公共行政就是為了讓其適用與私法不同的公法規范。

凱恩教授認為:“一種職能是否公共職能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可能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張區分公法和私法要以這樣一個問題為出發點,即我們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劃出界線。劃定界線的理由影響劃定界線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標準。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標準,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規則與原則適用的適當空間這一規范性問題。所有這些標準非常復雜;在訴訟場合將它們適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進行艱難的、有時是頗有爭議的價值判斷。”7凱恩教授給出了說明理由的一個路徑,即結合具體情境闡明為什么要界分公法與私法,而后從界分的理由出發來確定界線之所在。在理論和實踐的可能前景范圍內,我們也許還會得到別的路徑,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個別化處理是不變的適當方式。8

從美國的相關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職能界定的變化。私人公園的經營以前并不被認為具有公共職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營公園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訴諸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公園雖由私人經營,但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職能,應當適用憲法關于平等權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園如同消防隊、警察局等傳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應屬于公共領域。9可見,公共職能是不斷地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與公共職能的界定以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其范圍不是絕對確定的,而是與私法行為處于一種互動狀態中。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適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

中國目前的社會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層自治行政、公共事業行政、志愿組織行政、社會中介行政四大類。10那么,是否所有的這些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職能都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只有當這一項職能對于相對人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影響,并且需要國家的公權力進行一定調整以保證該職能的實施的時候才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范圍。11像一些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在確定行政法應調整哪些社會公共行政時,下面因素是應該被考慮到的:

第一,公眾的重大權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當社會公共行政涉及到公眾的重大權益時,我們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規范其行使并提供有關的救濟方式。社會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主管理,會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或規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重大權益時,法律保留的原則是應堅持的。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不同,在私法領域中契約自由原則占主導地位。而在公法領域,契約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個公共社區不得基于全體公眾同意而不經法律許可私自設立一個可以基于一定事實實施人身強制的機構。

第二,社會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職能重要程度,即看該項公共職能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該項公共職能關系到可能嚴重影響公眾的領域,行政法應對其進行調整。公眾需求強烈的公共職能,如不以行政法進行調整,單純以社會組織自身愿望進行,就有可能出現公共職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況。如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營運,在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該領域,倘若社會組織私自決定停止公共汽車營運,勢必給這個城市的市民交通帶來重大影響。因而行政法不應完全退出該領域,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組織的公共職能履行。

第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程度。如果社會公共行政對相對人的強制性較強,理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參考文獻

1.李放:《比較法教程[M],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頁。

2.3.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0頁。

4.張正釗、韓大元:《比較行政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頁。

5.于安:《德國行政法》[M],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頁。

6.黎軍:《行業組織的行政法問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7.PeterCane,轉引自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頁。

8.12.13.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頁。

9.395U.S296(1966)。

第3篇

當人們的基本需求得到相對滿足的時候,當我們的社會需要更高的生活質量的時候,規避風險就成為我們時代的中心政治議題。要解決社會風險,就必須對現代性進行積極的反思并尋求變革。貝克同時認為,要解決這些風險需要專門的知識,風險政治學就是關于是知識、專門技術和非專門技術的政治學,在風險討論中,知識和專家的地位提升到了政治地位。當前我國正處于關鍵的社會轉型期,處于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政治發展的矛盾聚集階段,是社會和自然風險的高發期,而這些潛在社會和自然風險往往又很容易轉化為各種現實社會危機。經濟轉型過程中利益糾結,社會發展中的突發安全事件,政治發展中腐敗問題,以及大規模霧霾的蔓延,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發等都是風險社會時代的重要表征,雖然我們還不能武斷中國已經進入了風險社會時代,但是,風險社會理論對我國公共危機管理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我們應根據風險社會的重要特征,提前布局,建立我國公共危機管理的長效機制,以期能迅速化解風險,防范危機。在公共危機管理中,處于政府決策核心位置的公共行政領導者的危機決策能力對政府的危機管理效果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故而,從風險社會理論視角探討公共行政領導者的危機決策能力是極為必要的。

二、風險社會的到來凸顯了公共行

政領導者危機決策能力的不足作為新時期的公共行政領導者,它既是社會管理的主體,也是進行各種危機處理的關鍵人物,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關系著危機局勢的發展變化。公共行政領導者的危機處理能力,也就是公共行政領導者在危機情境中的組織、協調、指揮、控制、決策等能力的綜合體現,是其有效化解危機的根本前提和基礎。而面對隨時可能轉化為社會危機的風險,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能力的不足日益凸顯。

1.公共行政領導者對風險和危機的預見能力不足。

政府承擔著社會管理的重任,政府的決策質量的高低對整個社會的發展有著長遠的影響,而作為政府決策核心要素的公共行政領導者的風險和危機預見能力則左右著政府決策質量的高低。而現階段一些公共行政領導者在做出經濟社會發展決策過程沒有充分意識到風險社會的特征,對決策在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危機預見能力不足。近幾年,因暴雨問題凸顯的城市排水問題就是公共行政領導者對風險和危機預見能力不足的明證。公共行政領導者在做出決策的時候本應高瞻遠矚,盡可能預測未來可能的風險和危機,并為此建立相應的應急機制,充分預估未來遭遇災難或危機后可能出現的瓶頸,在人力所及的范圍內盡可能消除導致災難的各種潛在因素。而由于制度和領導者自身能力的限制,一些公共行政領導者對決策風險和可能的危機預估不足的現象還比較普遍。

2.公共行政領導者對風險和危機的辨別能力差。

對于公共行政領導者來說,在風險和危機爆發之初有效的控制和消弭危機往往比挽回和處理危機更加重要。然而從當前我國風險防控和危機處理的經驗中,我們不難發現部分公共行政領導者不具備對風險和危機的辨識能力,不能在危機爆發初期,就準確判斷危機的性質,預見危機爆發的危害,從而對癥下藥,將危機化解在尚未造成危害之時。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就凸顯了地方公共行政領導者對風險和危機識別能力的欠缺。

3.公共行政領導者對風險和危機信息搜索能力比較弱。

赫伯特·西蒙曾指出:“在危機狀態下:決策者事實上并不具備相關決策狀況的所有信息;決策者處理信息的能力有限;決策者在有了相關決策狀況的簡單印象后就行動;決策者對的選擇行為受所得信息的實質和先后順序的影響。”從中不難看出,針對信息收集,公共行政領導者對風險和危機信息搜集能力不足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首先決策者處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即公共行政領導者面對情報部門收集來的有關風險和危機信息,難以分辨出信息的真偽、主次,不能透過信息的表層現象對風險和危機的本質有深層次的認識,從而引起判斷失誤,決策不力。其次,信息掌握不全面,當公共行政領導者面對不完全的信息時,難免不會影響到公共行政領導者的危機決策能力的發揮,做出偏頗錯誤的決定。最后,信息搜集不及時,例如2008年南方低溫冬雨災害,由于我國氣象局的天氣預報系統具有滯后性,不能及時而準確地預計未來一周之后的天氣狀況,各交通部門之間互通信息不夠等,導致公共行政領導者不能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無法估測到可能出現的情況。

4.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斷能力不足。

當風險一旦轉化為現實的危機時,危機決策是對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斷能力的重要考驗,然而,許多領導者在危機決斷時,果敢不足、優柔有余。尤其在面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時,公共行政領導者往往失去判斷力,不能靈活地應對復雜的環境當機立斷做出最有效的決策。

5.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執行能力差。

有些公共行政領導者雖然對風險和危機有了清醒的認識,當機立斷做出了合理的決策,但是在危機決策的執行環節,限于主客觀條件,正確的決策沒有執行到位,致使危機決策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失。

6.公共行政領導者對危機事件的追蹤決策能力欠缺。

社會風險具有隱蔽性和潛在性,往往突然爆發釀成危機事件,而且其后續發展也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危機決策是往往是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做出的緊急決策,有的時候是完善的、不合理的,公共行政領導者應對危機事件密切關注,及時調整政策,進行追蹤決策。而有些公共行政領導者會忽視了對危機事件的追蹤決策,導致危機事件不斷蔓延,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三、造成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能力不足的原因

1.公共行政領導者風險和危機意識淡薄。

公共行政領導者的風險和危機意識是他們進行公共危機決策的基礎,公共行政領導者應該預見潛在或現實的風險和危機,識別風險和危機爆發的征兆,并在爆發之初,預見風險和危機發展趨勢,估測危機帶來的后果,提前制定有力的預防措施,以控制危機的影響范圍。現實中,由于公共行政領導者風險和危機決策意識淡薄,而致使危機事件擴大化的現象時有發生。公共行政領導者風險和危機意識薄弱不僅會使危機擴大化而且會引發新的危機。面對危機爆發,公共行政領導者承受著心理和時間上的雙重壓力,他們不能在復雜的危機面前果斷決策,從而延誤危機處理的最佳時機。

2.公共行政領導者自身素質有待提高。

公共行政領導者自身素質的高與低直接影響著他們決策能力的強弱。危機決策制定的特殊性,要求公共行政領導者具備較高的自身素質,使其能在短時間內做出適合危機事件處理的決策。這里我們將從以下三方面來分析公共行政領導者自身素質:首先,公共行政領導者心理素質不過硬。危機決策是對公共行政領導者心理、能力、知識水平等方面的多重考驗,“在危機發生中,公共行政領導者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心理承受能力的強弱是決定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本身能力的重要依據。”就當前的一些危機事件,我們不難看出有的公共行政領導者由于自身危機處理知識不足、心理素質過差,導致在危機突發之時,無法做出正確的危機決策,致使危機轉化為災難。更有甚者,一些公共行政領導者因為懼怕風險,在危機決策的關鍵時期,畏手畏腳,最終錯失危機處理的良機,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其次,公共行政領導者的責任意識不強。責任重于泰山,責任意識是公共行政領導者成功進行危機決策的關鍵要素之一。所謂的領導,就是在享受特權的同時,承擔起更大的責任,在風險或危機來臨時,有勇氣站出來,單獨扛起壓力。在危機處理中,公共行政領導者在責任意識的驅使下,將自己的職、權、責聯系起來,立足于社會民眾的利益,履行自身的職責和使命。現實中很多危機事件是可以在初發期就加以控制,但是由于公共行政領導者或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麻木不仁,或對危機的爆發心存僥幸,或對潛在的危機敷衍塞責,導致危機事件不斷發生。最后,知識水平有限。變化多端的危機事件要求公共行政領導者不斷學習,不僅要具有管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掌握危機決策相關的知識。但是一些公共行政領導者由于缺乏危機意識或者極少接觸類似危機事件,危機決策學習的意識不足,危機處理經驗缺乏。另外我國缺乏對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技能的專業培訓等制度,造成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知識不足。

3.危機決策的信息搜集系統不健全。

無調查無發言權。信息不僅是一種重要的決策資源,更是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的依據。缺乏充足的信息資源,公共部門領導者的危機決策就容易出現偏差或錯誤。就我國而言,信息搜集系統存在以下缺陷:其一,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信息系統的技術設備較為落后,人員素質不高,造成信息系統的搜集力度不大,我國的電子政務、數據庫資源共享平臺等的建設都處于初級階段,信息的搜集一直沿用傳統的方式,同時信息系統的工作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這就造成我國信息資源不足,難以支撐公共危機事件的處理。其二,我國官辦的信息機構,除國家安全部門外,均實行分級管理制。在這種管理方式下,信息機構的獨立性大打折扣,當信息搜集的工作觸及政府或者某些領官員私人利益時,政府的自利性和官員的私利性便會凸顯,一旦缺乏監管,政府和公共行政領導者極有可能對信息搜集進行人為干涉,甚至不惜利用手中的權力對信息進行偽造、篡改,因而信息的真實性得不到保證。

4.決策的輔助機構作用不突出。

決策輔助機構是指由專家組成的輔助公共行政領導者決策的智囊團,它主要負責信息的搜集、處理、分析,方案的制定等工作,在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中發揮參謀咨詢的作用。事實上決策者在利用專家智囊團時存在一定的誤區和問題,具體為:一方面就公共行政領導者而言,一些公共行政領導者對智囊團的作用認識不足,或者過分依賴,將所有的工作全部交予智囊團,對其提出的方案全盤接受,將智囊團的作用過度擴大;或者咨詢意識不強,公共行政領導者過分自信,誤將智囊團當做秘書機構,弱化其真正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就智囊團本身而言,智囊團的專業素質有待提高,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研究人員的知識水平,實際的工作能力較低。智囊團成員結構有待改善,研究人員的年齡、氣質、經驗、知識等結構不合理,部分研究人員還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沒有足夠的時間從事政策研究分析。而且,作為智囊團中的專家學者在輔助政府決策的過程中應樹立高度的社會責任感。

5.危機決策的法制環境不健全。

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公平正義的基本準則,任何人的行為都不能逾越法律。處于非常態下的危機決策行為,需要法律為其提供正當性和合法性,然而現實中,我國危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存在著很大的不足,具體說來分為:其一,由于對公共行政領導者行使危機決策權力的過程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管,使得領導者危機決策權力的運用出現濫用或者缺失的現象。為了能快速解決危機事件,公共行政領導者作為危機決策的首要負責人,會在危機決策中迅速集聚權力,決策程序相對簡化,以便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決策。這一過程中,領導者的危機決策極易侵害公民的利益。此外,部分領導者因怕擔風險、擔責任,而在危機決策的關鍵時刻,放棄決策權力,不履行自身的職責義務,導致危機發展為災難。其次,現有的危機管理方面的法律體系存在很大的不足。部分現有的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無論多么有威懾力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落實,那么只能是一紙空談。此外,部分法律法規太過分散、老舊,需要及時補充更新,以適應復雜的危機管理工作。

四、提升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能力的建議

1.增強公共行政領導者的風險和危機意識。

現實生活中,很多風險和危機爆發前都會有征兆,可是由于公共行政領導者風險和危機意識淡薄,在危機初露端倪之時,不能及時發現,采取相應措施,致使危機釀成大禍,帶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這就要求進行危機決策的公共行政領導者,有較強的危機意識。一方面公共行政領導者樹立“居安思危”、“一切事情都有可能發生”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關注久積社會問題的變化,留心各類信息的傳播,培養自身的風險和危機識別能力,將危機決策納入日常決策中。另一方面,平時公共行政領導者要注意危機決策資源的積累,其中主要包括人財物等有形資源和信息、智慧、經驗等無形資產,這樣有利于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的做出。

2.提高公共行政領導者素質。

首先,提升公共行政領導者的心理素質。公共行政領導者作為危機第一決策人,必須具備處驚不變、大膽果敢的心理品質。面對突如其來的危機,公共行政領導者具有很強的克制力,壓制內心的恐懼和焦慮,以沉穩冷靜的方式,快速有序地應對危機。同時,面對非常規的危機決策,公共行政領導者要果敢善斷,能準確地判斷危機發展趨勢,迅速獲取相關信息,并從眾多的備選方案中,準確地挑選出最佳的決策方案。其次,加強公共行政領導者的責任意識。在危機決策中,公共行政領導者要勇于承擔責任,積極履行職責,危難時刻不退縮,以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重,想方設法化解公共危機。然而,從有限理性的角度出發,公共行政領導者作為一個社會人,在危機關頭的自利思想會影響其決策的正確性。因而,在公務員常規培訓中,要積極開展思想教育,同時加強對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處理過程的監督,對于、不履行職責的公共行政領導者加以懲處,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最后,提升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的知識水平。一方面要加強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教育,即組織公共行政領導者定期進行必要的危機決策知識、經驗和技能的學習交流活動,提升公共行政領導者的知識儲備,加深公共行政領導者對危機決策的認識,避免公共行政領導者因知識的缺乏而束手無策。另一方面進行必要的危機演練,即進行公共危機模擬訓練,展現危機爆發的情景,這種方式既豐富了公共行政領導者危機決策的經驗,又有利于領導者危機決策能力的提升。

3.完善信息系統,提高信息獲取能力。

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日常決策中,公共行政領導者不可能搜集到所有的信息,尤其在情況緊急的危機關頭,公共行政領導者更加不可能獲取足夠的信息用以決策。因此,在危機決策中,利用有限的條件盡可能多的搜集與危機相關的信息,就顯得及其重要。一方面要利用新型的科技手段,提高信息搜集工作的質和量,一改原來不科學的搜集方式利用互聯網、大眾傳媒等傳播速度快時效性強的信息傳播渠道,獲取更充足的信息資源。另一方面,改變原有的信息機構的管理體制,變分級式管理為縱向條式管理,建立一個直接隸屬于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信息系統,廣泛搜集各種社會信息。

4.發揮決策輔助機構的作用。

從公共行政領導者方面而言,要徹底改變對智囊團作用的認識,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和紛繁多出的危機事件,公共行政領導者要積極利用好智囊團的優勢,在決策制定中真正發揮智囊團的參謀咨詢作用,這就要求公共行政領導者,重新定義智囊團在危機決策中的輔助作用,促使其發揮最大的價值。從智囊團自身來講,國家要從硬件和軟件上支持專家智囊團的發展,軟件方面完善智囊團的人員結構,老壯青三者結合,提升研究人員的素質,同時發展和吸納復合型、綜合性的人才;硬件方面,扶持非政府智囊團,為他們提供資金援助。

5.健全危機決策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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