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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高科技的快速發展是時代進步的綜合體現,計算機、互聯網等各種高科技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使整個社會快速進入信息時代,而當人們在分享著高科技帶來的種種便利的同時,一個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高科技犯罪。高科技在給社會發展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為民法帶來巨大的法律挑戰,為強化對高科技時代的犯罪管理,民法要找準創新點,從而促使民法本身的進一步完善與民事權利體系的科學構建。
論文關鍵詞 高科技 犯罪 民法
一、前言
高科技時代下人們的交流方式、信息的傳輸渠道、理念及技術等的更新換代都在不斷發生變化,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應用使我國快速進入網絡時代,當人們利用計算機、手機等高科技成果在網絡上進行交流與溝通時,網絡犯罪便逐漸興起,而隨著各種高科技的深入發展,高科技犯罪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因而國家立法部門必須在充分認識高科技對民法的沖擊的基礎上探究民法的創新點,促使民法的進一步完善與民事權利體系的科學構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調整民事關系方面的基本法律,其主要涉及到有基本原則、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權利、涉外民事關系等方面的內容,高科技時代下的犯罪問題多從這些方面具體的體系出來,因而要以這些具體內容為突破口探究民法的創新點。
二、民法基本原則上的創新
無論是民法、商法還是刑法都要在明確的原則規范的制約下才能得以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在實行過程中也要遵循明確的原則,而隨著高科技民事案件的不斷發生,有必要在民法基本原則方面實現相應的創新。
(一)強化平等自治原則
《民法通則》基本原則明確提出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這表明人是從事各種活動的主體,公民的正當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正當的行為便要得到相應的懲處,所以說民法效力是在充分尊重人的主觀能動性的基礎上實現的,高科技時代下民法對公民通過正當的途徑而實現的行為予以保護,尤其是對網絡資源的利用上要保持平等的原則。
另外,隨著電子商務等網絡交易的快速發展,民法的實施中要全面貫徹自治的原則,在網絡交易的過程中雙方要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平等的協商,雙方認可的情況下就相關合作條款進行合理的更改。平等與自治是高科技時代背景下確保民法有效實行的重要原則,其在鼓勵人們從事民事活動、抵制霸王條款方面可以發揮較大作用。
(二)強化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通則》中明確提出民事主體的行為要在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民俗的前提下進行,不得做出有悖于國家公共秩序及社會道德的事情,而隨著高科技的發展不難發現,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正遭受著較大的沖擊。例如,試管嬰兒技術是高科技發展的產物,這對社會上不孕或者是不育的家庭是一種福音,但隨著技術的日臻成熟,很多人便以此為契機探尋出通過試管嬰兒技術“代孕”的技術,“代孕”是一種違法行為,其對社會秩序的穩定發展、對社會的風俗文化均帶來了較為嚴重的沖擊。
高科技時代下民法發揮效力必須全面的考慮到每種高科技技術與手段的發展對社會的公共秩序、風俗文化等的沖擊,這樣有必要結合具體的問題對《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完善,為高科技的研發與利用確定方向,而對利用科技手段做出有悖公序良俗行為的民事主體則要進行相應的懲處,從而為高科技的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高科技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有利也有弊,因而民法實行過程中有必要以高科技對公序良俗的沖擊為創新點,完善相應的制度規范,從而促使高科技沿著科學的軌跡發展以為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服務。
(三)強化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推進人際交往、社會發展的道德觀念,也是民法發揮效力時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其在民事活動中具有確保安全交易、保證當事人利益等功能。隨著互聯網等高科技的發展,虛擬的交易方式對實體交易帶來了較大的沖擊,網購、電子支付等形式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表現形式,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信用詐騙、虛假宣傳、黑客竊取商業機密、惡意串通等網絡安全事件層出不求,對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了極大的不利影響。
從網絡誠信安全的角度分析,《民法通則》必須強化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的實行,強制性的規定參與各項交易的民事主體必須恪守信用,在秉承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各項交易。在利用網絡進行交易的時候當事人必須將自己的真實信息告知給交易方,杜絕提供虛假信息、欺詐等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交易行為的發生,當然其也要提高自己的警覺,避免上當受騙。
(四)強化效率原則
高科技的發展極大的加快了生活節奏,這種變化為在民事活動中追求效率的民事主體帶來了更大的利潤空間,尤其是利用互聯網技術,使得交易的方式簡單化,提高了民事主體的經濟效益。
為了更快適應高科技時代的發展,現代民法發展中必須強化其效率,將民法效率原則擺在突出的位置上,在尊重民事主體主觀意志的基礎上盡量簡化交易環節、嚴格控制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為主體提供更大的便利。
三、民法制度上的創新
民法制度是為民事活動的主體提供行為依據與約束力的規范,其是在充分研究民事主體的具體活動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從實質上講其更多體現為一種約束力,約束民事主體在其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高科技時代下民事制度的發展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探尋創新點。
(一)加強民事權利體系方面的創新
我國民事權利體系主要涵蓋的是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人格權以及親屬權等權利,其中物權和債權是市場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兩項基本的財產權利,而民法則強調的是對民事活動中的與上述相關的事件的有效處理。
隨著信息技術、能源技術以及生物工程技術等各項高科技的快速發展,民事權利體系隨之而擴張,這種擴張更多體現在知識產權與人身權等兩個方面。《民法通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該條法律明確指出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知識產權,常規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作品、發明、設計、商標等幾方面,隨著科技的發展,發明與科技成果的種類更為多樣化,其中很多科技成果已經超出了《民法通則》實際涉及領域,從而使得民事權利體系中的知識產權體系不斷擴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強調“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體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該條法律表明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而隨著高科技的發展,人身權所涉及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張。例如,隱私權是民事主體人身權方面的重要一種,其主要包括了民事主體的個人詳細信息,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下互聯網便成為了個人信息傳播的主要途徑,也成為泄漏個人隱私的主要平臺,近年來社會上已經出現了多起通過互聯網而泄漏其他人個人隱私的民事案件,所以可以說高科技的影響下人身權方面所受到的沖擊越來越明顯,民事權利體系中關于人身權的法律規范也應隨之擴充。通過知識產權與人身權,就高科技對民法民事權利關系的沖擊問題進行了分析,未來民法發展過程中有必要以民事權利體系的擴張情況為切入點推進法律規范的創新。
(二)強化民事主體制度的創新
《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即在民事活動中享受各項權利、承擔各項義務的參與者,而民事主體制度則主要從民事權利、民事行為等多個角度對民事主體進行保護與約束。隨著時代的發展,民事主體的范圍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擴大,這也表明民事主體制度也具有不斷變化、不斷完善的特點,因而在高科技時代下民事主體制度的范圍也處于不斷擴大的趨勢。以克隆人為例,其是生物科技、克隆技術發展的產物,從常規的角度講其是人類在自然繁殖規律以外而研制出的科技產物,不應該歸屬到自然人的范疇,但從克隆人的生活方面分析,其除了在產生方式上與自然人存在差異外,其余均與自然人無異,因而從這一方面講應將其歸屬到民事主體行列。
從克隆人的民事歸屬上分析可知,民事主體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因而未來民法發展過程中有必要將民事主體方面的制度規范作為創新的切入點,通過科學、嚴謹的調研與分析,對民事主體的構成進行重新的確定,以為民法在高科技時代下的創新完善與發揮效力提供幫助。
(三)強化民事制度的創新
高科技時代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給傳統的民事帶來一定的沖擊,電子人可以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獨立處理相關的事物,為交易活動提供了更多便利,因而受到了廣泛的認可,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電子人僅是具有方面的一些外部特征,而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以及行使民事權利、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所以民事工作仍需要民事主體的具體操作。從傳統民事與電子人的發展趨勢看,未來民法發展過程中應將民事制度作為重要創新點,加大對電子商務等相關的高科技民事問題的研究力度,以在不斷擴充民事立法的基礎上完善民事制度。
關鍵詞:商事法律制度;商事主體;商法總則
一、當前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現狀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現形式。它是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在我國卻沒有一部以《商法》命名的統一的商事法律規范,有關商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也多以各種單行法的形式呈現,其中根據相關商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內容,我們將其分為規范商事主體的商事組織法律制度和規范商事行為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其中商事組織法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其他企業法律制度;而有關商事行為法的主要包括《票據法》、《海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其他規范和引導商事行為的規則。因此我國當前的商事法律制度呈現出單行法眾多,統率性的法律缺乏的狀態,希望國家立法機關能夠盡早出臺一部綱領性的商事法律規范,對各部單行法起到指導性作用。
二、商事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是在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建立,且在規范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并未充分具備統一的商事立法經驗(自清末變律以來,我國只是頒布了一個未及實施的《大清商律草案》,從未制定過一部商法典或類似的立法文件),且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發展時正處于經濟體制變革時期,發展時間較短,因此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存在著缺陷和不足。
1.立法分散,缺乏統一的商事法律總則
自1992年以來,我國逐漸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量商事法律規范應運而生,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雖然我國出臺了大量的商事單行法,但是各個單行法都處于分散狀態,缺乏協調性。且各個單行法間的規定都相互獨立,無法形成商法體系內應有的聯系,呈現出彼此孤立、雜亂無章、不成體系,難收綱舉目張之效。這既不利于統一規制我國的市場經濟關系,也難以實現對單行商法原則、制度、規則的統一理解,使得單行商法的貫徹實施過程顯得孤立。因此為了統一有關商法的原則、商事主體種類、商事行為性質等法律概念,應該出臺一部綱領性的商法總則進行統一規定,使得各商事組織法和商事行為法能有一部具體適用的統率性法律。
2.商事登記制度混亂
由于我國并沒有一部統一的《商事登記法》,使得有關商事登記制度的規定多由零散的單行立法構成,且各單行立法對登記制度的相關內容都各自有所規定,使得它們之間的規定存在嚴重的交叉和沖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趨漸成熟、市場主體趨向穩定的情況下,此種商事登記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一方面,由于缺乏統一的商事登記主體界定標準,導致了商事登記對象的不確定性,各種單行法規都規定了各自的法律調整對象,導致他們之間的規定存在交叉和沖突,甚至產生了空白地帶,使得一些對象無法被囊括。另一方面,由于登記對象和法律調整目的的不同,使得登記效力存在混亂,導致不同登記行為的效力存在差異。且由于立法的混亂與獨立,一種登記行為應當采取何種登記程序,并對應何種登記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導致了實踐中登記法律效力的混亂。為此,我國需要出臺一部《商事登記法》進而統一商事登記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商事登記的主體和商事登記的效力。
三、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民法與商法關系密切,無論是在德國或者是在法國,《民法典》與《商法典》都近乎在同一時間段內相繼頒布,由此歷史現象表明,商法是不依賴于民法而產生的法律現象,它與民法一起適應商品經濟的需要而同步發展。為此,有關民法與商法之間應當如何在法律中進行揉合或者區分,我國學者們主要持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民商合一”,即設立民法典即可,無需再設立商法典,有關商事法律制度由民法典進行相關統率;另一種觀點主張在設立民法典外,仍然需要另外設立一部商法典專門規定相關商事法律制度。為此,在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時候應當結合民事立法現狀進行探討。
1.推進商法總則的制定
在當前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商法多以各種單行法的形式加以表現,比如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等,它們從制定之初到現在已經有將近十多年的歷史,而且經過十多年的實踐與修改也已經逐漸成為了能起獨立作用的法律部門,因此形式上把這些已頒布的單行法再統成一部商法典已無必要,且相互揉合的立法成本較高。因此,它們依然可以按照商事單行法的模式繼續存在。由此可見我國商法典的制定已無必要,但是有關商法的綱領性規定,如商事主體、商法的基本原則、商事行為等應當手制定一部有關商法的總則進行明確。而關于商法總則的制定模式學界主張兩種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規定商法總則,即把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事、商事權利歸納到了民法典相應各篇章中,完全實行民商合一。二是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則,將商事活動原、商事主體類型、商事行為內容、商事登記制度等加以規定,起當初民法通則的作用。筆者認為應當采取第一種立法方式,即在民法典中規定商法總則的內容。因為商法上的許多法律概念都是在民法的基礎概念上進行完善發展而成的,兩者存在一定的揉合性,且不另立商事通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節約立法成本。無論我國將來采取何種制定模式,但當我國在著手制定《民法典》的時候,有關商法總則的制定就必定要納入考慮的范疇,即是否將其納入民法典當中,這在一定意義上就促進了商法總則的制定。
2.促進商事主體范疇的明確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法律對商主體的概念進行明確,對商事主體的認定我們也未明確是采用《法國商法典》的客觀主義、《德國商法典》的主觀主義、《日本商法典》的折中主義還是我國自己根據經濟社會需要制定的第四種主義,因此在市場經濟中有時會導致民事主體與商事主體適用的混合,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此制定一部統一的規則明確商事主體的范疇實為必要。
作為私法中的兩大領域,商法和民法關系十分密切。因此,當我們在進行《民法典》的編纂時,必定要對民事主體的相關概念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和闡述,而民事主體的范疇在進行明確后,以它為基礎的商事主體概念也將會得到進一步明確。因為商事主體是以民事主體為基礎并滿足相關商事法律法規資格要求而確立的。為此,商事主體法律制度是以民事主體法律制度為基礎,在完善相關民事主體法律制度的同時,商事主體法律制度也得以進一步完善。所以我國《民法典》的著手編纂,對商事主體范疇的進一步明確將具有推動作用。
3.彌補現有的商事立法漏洞
目前我國現行的民事單行法和商事單行法眾多,其中《合同法》更是一部體現“民商合一”典型的代表法律。因此無論我國將來立法模式是實行“民商合一”或者是“民商分立”,都避免不了要對現行的民商事單行法進行一次系統性整合,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或者是商事法律規定是將其納入民法典的組成部分還是繼續以單行法形式存在也是立法所不可忽略的問題。為此,當著手編纂《民法典》時將會對現有的民商事法律法規進行一次篩選,這一方面將有利于進一步界定出商事法律與民事法律之間存在的相同點和差異,,揉合出最有利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會發現現有民商事法規的不足,進而采取相應的彌補措施,例如在商法上,缺乏一部統一商事登記的商事登記法、缺乏一部規定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以及缺乏一部規定小商販經營活動的商販法等。
四、小結
我國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將來推進《民法典》編撰的過程中,需要妥善處理民事法律制度與商事法律制度的關系,而當前我國商事單行法眾多,立法分散,缺乏一部具有統率作用的商事法律規范,導致法律適用過程中容易產生沖突,為了統一商事法律規范的適用、構建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促進商事法律總則內容的制定,明確商事主體的范疇以及彌補現有的商事立法漏洞,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為此,筆者在綜合現有的商事立法現狀的基礎上撰寫本文,以希望對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起到推進作用。
參考文獻:
[1]王保樹.中國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國人大,199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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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令浚.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研究.對外經貿大學.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
論文關鍵詞 環境問題 民法應對 創新發展
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環境問題日益惡化,成為當下的焦點和熱衷問題。對于環境問題的產生,既要考慮人為因素,也要考慮自然因素,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法律制度的影響,尤其是民法制度,更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因此,對于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的探討有其必要性。
一、環境問題下民法應對現狀
在現有的社會環境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因此,民法的應對能力也在不斷弱化,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主要就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此,在選擇交易形式和交易對象時,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意愿來進行,而且他人不可以干涉。所以,從現實意義上講,在民法確立時,對于民事主體的確立,其起初就存在著問題,進行為環境侵害埋下了隱患。
其次,所有權絕對原則。在民法中,該原則的確立,主要是建立在支配權的基礎之上的,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排除一切干涉,根本沒有任何的限制。尤其是受到傳統制度的影響,民法對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只是一味地擴張和追求財富,再加上,經濟生活中,人們需求無限增長性,要想達到理性的經濟觀念,是存在很大難度的。進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和制度環境下,給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們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損害。
再次,過錯責任制。在民法中,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只針對自己由于過失或者是主觀行為而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很顯然這對環境沒有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尤其是隨著近年來的社會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工業化的不斷發展,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一些企業可以輕松地逃過法律的懲處。為此,這就大大影響了民法的權威性。
二、環境問題民法應對原則
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問題也在不斷地產生,為此,針對現下的環境問題,民法應對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秩序性原則
在民法中,秩序性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要自覺遵守法律,不可以做出違法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因為,在制定民法的過程中,立法不可能考慮到一切損害環境和公共秩序的行為,再加上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還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所以,只能通過一般性的法律條款,來制約人們的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法律的妥當性,維護社會的基本穩定。因此,這就需要人們增強自覺意識,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自覺遵守法律,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這樣,一方面,不僅可以增強法律的包容性,提高民法的靈洗性,尤其是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些新的問題,可以及時調整和處理;另一方面,還可以有很大程度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達到不治而為的效果,避免了各種利益的沖突,使得整個社會向維護正義的方向邁進。第三個方面,這也可以有效地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
(二)誠實信用原則
在現行的民法中,其誠實信用原則有著創新的理解。在現代民法中,該原則就是既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根本依據,同時,也是規范人們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在實際應用中,具體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該原則維護了三方利益。在民事活動中,對于民事主體行為的規范,確保雙方利益上的有效平衡,與此同時,還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利益的實現,這也是立法者的意志,既加強了對環境的保護,也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維持了社會穩定。二是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以安全為導向和目標,創新立法方式,確立了合理的法律條款,增強了民法的靈活性,切實加強了對環境的保護,同時,這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有效的環境問題民法應對措施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有的民法已經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要針對民法的根本問題,加強分析和探討,適應社會的現代化發展,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在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規范權利的應用
在民法立法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方法,禁止權利的濫用行為,加強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改革。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權利的產生,必然也就帶來了權利濫用的安全隱患。所以,應在現有民法的基礎上,在賦予人們權利的同時,也要加強一定的約束,避免權利的濫用和權利的過度使用,監督民事主體合法正確地使用權利,如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一旦當事人過于使用權利,必然會對環境造成很大的損害,為此,必須要通過一定制止行為,加強對環境的保護,限制權利濫用。
(二)完善契約自由
在傳統的民法中,契約主要是建立在自由主義的基礎之上的,可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契約自由的缺陷越來越突出,對環境的保護和發展十分不利。為此,需要立法者要加強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使得契約自由更加完善,稟持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加強對契約自由的進一步規范和限制,通常情況下,具體要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切實保證消費者的權利,為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提供重要的保障;二是從勞動者的角度出發,針對各種破壞行業,能在第一時間制止,加強對環境的安全控制。
(三)規范所有權
在當前社會條件下,要加強對所有權的限制,規范所有權的使用,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加強對所有權主體和客體的控制,完善所有權的目標和內容,增強所有權的規范使用。二是在民法立法過程中,要從社會的整體和全局出發,既要保護國家的利益,也要保證社會的利益,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進而也就會有效地加強對環境的保護。
四、新形勢下,民法的創新發展
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社會結構和各項體制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因此,要想切實提高應對能力,就要促進民法的創新發展。
(一)建立環境權制度
從某種角度上講,民法作為一部權利法,其最為基本的職能就是確認并保護民事權利。所以,在民法體系中,權利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也是民法控制的基本邏輯點,要想加強對環境保護,就要構建一套完整的民法體系,為此,就將環境權納入民法中,建立相應的環境權制度,將環境法與民法有效地融合在一起。首先,通過環境權,加強對各項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突出法律體系的主體,為人們創建一個和諧、健康的生活環境。另外,在新形勢下,環境權實現了人們對美學價值和生態價值的享有,是新的社會制度下,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既方便于人們的生活,也方便于人們正常的工作,如自然權、景觀權、寧靜權以及日照權等等,這是傳統民法中所不能體現的。再次,要改變傳統的財產制度,改善人們的控制權和可支配權,尤其是對于水、空氣以及野生動植物等,結合相關的道德準則,規定主體行為,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二)建立物權制度
在傳統的民法,對所要物的所有權人并沒有進行相應的物權規定,從而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同時,也是其他國家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由于對于所有物的使用,沒有任何的干涉,使得環境惡化越來越嚴重。為此,要加強對民法的改善,建立相應的物權制度,規范所有權人的行為,需要我們從以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針對以上問題,加強分析,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結合具體的情況,建立完善的環境物權制度,在制度實行過程中,采用綜合分配的原則,將物權制度與環境法有效的結合起來,并且要將相關的環境義務納入制度中,提升環境資源的地位,突出環境資源的重要性,用法律制度,加對物權使用的限制,加強以環境的保護,促進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在物權制度建立的基礎上,還要加強對相鄰權的建立和完善。簡單來講,環境保護相鄰權的建立,就是在確保不動產相鄰的基礎上,同時,還要擺脫傳統制度的束縛,促進環境目標的實現。
(三)人格權制度
在傳統的社會形勢下,其所擁有的人格理論和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也更加不能滿足保護環境的需求。為此,需要建立新形勢下的人格權制度。首先,要以環境需求為標準,完善人格理論,制定相應的環境人格權,并且要將其納入制度中,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環境資源,有效地建立人格權制度。其次,要綜合考慮環境要素,并以其作為媒介,充分認識環境資源的價值,不僅包括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也包括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切實保證民事主體的身心健康,如采光權、通風權等等,這些都是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最后,要充分保護人格權,重視其獨立性,既要保護民事主體的私益,也要保護公共利益,進而保證整個社會的生態平衡,實現環境保護的價值追求。
(四)構建自然資源權制度
在民法的前提下,自然資源制度的建立,實現了民法的“綠化”。對于自然資源權制度而言,其與物權制度是有著一定的關聯的,如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這些基本屬性在自然資源制度中,其應用更加具有合理性,為此,需要從加強以下方面的努力:第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上,應用自然資源的特性,規范客體規則,并且結合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性,賦予自然資源制度特有的特性,適應社會的要求,滿足環境的特定要求。第二,要改變傳統的觀念,以社會的現代化發展為導向,充分考慮資源的特點,如稀缺性、期限性等等,結合現代生活體制,接受挑戰,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第三,要加強對物權客體的分析,結合相關的環境要素,正確處理人類發展與環境發展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沖突,比如對于水權的確立,必須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解決人類的用水問題。第四,明確相關的責任和義務,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在當前環境危機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環境要素直接影響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以,在未來的民法體系中,水資源和空氣等等,這些資源作為人類的公共財產,可能也會產生相應的權屬制度,為此,可以將自然環境因素作為一種權利,讓人們在享有所有權的過程中,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可以說,這是一種保護環境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值得我國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