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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央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
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要“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也就是說,中央銀行要注重防范化解那些“整體性、行業性和全局性”的金融風險,如政策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證券風險、國際風險等等,對涉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在內的整個金融業發展和穩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監控,維護其整體穩定,促進其協調發展。
現階段,就基層央行來說,影響區域金融安全穩定的金融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信貸風險。信貸風險,亦稱信用風險,主要是指當前十分普遍的企業對銀行債務的逃廢以及企業之間的相互拖欠,經濟發展失衡,信貸結構單一,信貸投向過分集中等,導致金融機構資產質量非常低下。這也是目前最為集中、最為嚴重的金融風險,其嚴重損害著商業環境和經濟秩序,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破壞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巨額的不良資產累積威脅著地區乃至國家的經濟穩定。就目前來看,國家不可避免地會承攬這個損失,但同時不可能完全通過財政資金來補償,而是主要通過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擴張予以平衡。在超過正常經濟和金融發展所要求的貨幣供應增長限度之外,就會發生明顯的通貨膨脹,從而導致經濟較大波動,并損害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
2.支付風險。支付風險,就是借款人不能依約償還借款本息的風險,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即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等,由于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或是流動性發生問題,在一定的地區和一定的時間內可能發生的支付困難,甚至引起擠提風潮。這是最容易由個別風險、機構風險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因素,所以這類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是以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這些銀行又與中央銀行直接地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雖然保留了某種“吃大鍋飯”的弊病,但是可以起到存款保障的作用,可以避免支付危機。當然,這種以增加國家負擔為代價來保證支付并非長久之計,下一步隨著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勢必要增強各金融機構自己的獨立性和責任心,但必須把防止支付危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重要前提來同時考慮。
3.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指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而形成的風險。過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經營原則;一味追求規模擴張、造成過度負債;違規經營,逃避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高利吸儲、低利放貸,形成利率倒掛;內控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內審手段滯后;經營不善,長期虧損等等,導致金融機構風險累積,危機重重。
4.違規風險。違規風險,是指由于銀行內部主管人員、職員或客戶的欺詐、舞弊等違法亂紀行為,如內部盜用、侵吞、挪用、短款、外部搶劫、盜竊現鈔、私設賬外賬等,致使銀行資金和財產遭受損失的一種風險。
5.創新風險。創新風險,亦稱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這是一種制度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證券、銀行、保險等業務領域以金融業務交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創新活動,其創新的業務品種越多,衍生金融工具越先進,風險也就越大。
眾所周知,經濟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金融穩定這一前提和基礎之上,而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將會嚴重地打擊經濟發展,擾亂社會安定甚至造成社會動亂。中央銀行作為承擔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部門,必須努力做好金融穩定工作,特別是要維護金融業長遠和全局的穩定。為此,基層央行要從微觀金融現象中超脫出來,以更寬闊的視野、更敏銳的眼光、更準確的判斷來審時度勢,科學決策。既要關注金融企業個體風險狀況,更要關注并評估其對整個金融體系所產生的影響,有選擇地采取相應措施以防范或者化解系統性風險。
1.強化風險意識。基層央行要進一步加強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的意識。人民銀行雖不再承擔金融監管職能,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依然存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方面需發揮更大的作用。基層人民銀行必須意識到:在金融機構業務交叉不斷增強的大趨勢下,中央銀行的業務范圍必將拓寬,過去“抓監管、保穩定”這種狹義的維護銀行業穩定的職能弱化了,但是涵蓋區域經濟和銀行、證券、保險等現代金融業務的廣義的金融穩定職能則增強了。在此基礎上,基層央行還要積極開展維護金融穩定的前瞻性研究。目前我國風險機構的救助主要依靠中央銀行再貸款這一單一手段,容易誘發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基層央行應結合轄區實際,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對中小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風險分散、風險轉移和風險隔離制度,風險救助基金等措施的可行性和具體操作辦法進行研究,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積極推動符合國情的多層次金融安全網的構建。
2.理順工作機制。基層央行要努力探索并逐步理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工作機制、政策措施,協調有關各方,群策群力,齊抓共管,共同防范、化解、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理順好與當地政府的關系。多年的監管實踐證明,政府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是政府責任與能力相互作用的結果。首先,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經濟和社會穩定的基石,因此維護金融穩定是政府的政治責任。其次,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擁有行政、司法和經濟調配權的重要組織,依靠行政資源所帶來的權威性和信譽,是平穩化解風險的重要力量。第三,按照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地方金融機構風險的工作機制看,地方政府負有重要責任。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過程中,更加明確了農村信用社的“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即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村信用社自主經營。因此基層央行的維護金融穩定工作,必須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通過溝通協調,建立起政府重視支持和參與的維護穩定工作格局。
二是要處理好與三家監管部門的關系。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以后,形成了“一行三會”的架構。基層央行要處理好與當地三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系,最根本的是解決好兩個問題:一個是職責劃分,特別是人行與銀監部門的職責劃分問題,職責不清,必然產生監管工作的真空或交叉重復,降低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水平,進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運營;另一個是協調合作,無論是從金融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看,還是從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看,建立相互之間的順暢、高效的協調合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非常重要,這是促進轄區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要協調好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為適應監管體制改革后的工作新形勢、新要求,在最新出臺的基層央行“三定”方案中,貨幣信貸管理科承擔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的職責,其它的如調查統計、會計財務、事后監督、內審、國庫、外匯管理等,雖然承擔著不同的職責和工作任務,但是綜合地看,這些工作與金融的穩定有著密切聯系。因此人民銀行內部職能部門之間要搞好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維護金融的穩定。
四是要把握好防范、化解、處置三個環節之間的關系。防范,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題中應有之義,防范工作應該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當前要轉變過去的思維方式,集中精力,以寬廣的眼光,從全局的角度和戰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范風險的重大問題。比如:如何因地制宜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如何建立符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如何準確識別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下銀行、證券、保險三者交叉運行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風險防范等等。化解,指的就是通過采取措施,使已經進入市場的金融機構繼續運營,免遭退出市場的“命運”。人民銀行開展風險的化解工作,不能像過去那樣直接針對某一具體的金融機構,而是要找準定位,從宏觀的高度,提出化解金融風險的方法策略和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已經存在的風險。處置,指的是救助無望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由于人民銀行是最后的貸款人,因此在處置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時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協調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初審復查,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管理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有關的資產等。
3.建立預警體系。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密切監測金融企業的流動性變化和金融業的整體風險,做到動態情況隨時把握,心中有數,是中央銀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當務之急。從基層行看,關鍵要盡快建立高效、靈敏的金融風險預警監測系統,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有力的保障。當前,要抓緊建立一套科學、嚴密的金融風險監測體系,通過對銀行機構報送的報表、數據和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反饋的信息進行系統化的分析和處理,以準確地識別和判斷風險,以便及早進行預警和風險提示,把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通過信息反饋系統,盡快地將一些苗頭性、傾向性情況向上級行報告,為上級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決策參考。
4.細化防范措施。針對不同類型金融風險各自的特點,基層央行要結合轄區實際,細化防范、化解和處置措施,以達到最佳的防范效果。防范信貸風險,要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基礎,初步建立轄區信貸風險監測與提示制度,建立房地產、鋼鐵、橡膠、農業及其它本地重點行業的跟蹤監測分析制度,要準確審查并把握各類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及貸款的擔保情況,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評估,并通過聯席會、窗口指導等方式及時信貸預警信息,指導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分散、規避和防范信貸風險。防范支付風險,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城鄉信用合作社支付性風險監測,加強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管理,建立商業銀行備付金監測機制,及時發現并提示商業銀行可能發生的流動性和支付能力問題。同時,必須與當地銀監部門共同設計制定嚴密的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以化解或處理可能發生的個別甚至區域性的支付風險。防范經營風險、違規風險、創新風險等,要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及時敦促轄區金融系統,不斷完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等相互制衡的內部管理體制。同時,要繼續推進金融安全區創建活動的開展,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與指導,完善考核驗收指標體系,各方聯動,優化轄區信用環境,建設金融安全區,逐步清除金融風險賴以滋生的土壤。
此外,對因受到各種行政行為、社會謠言、矛盾糾紛等“外生性”因素引發的金融風險,基層央行也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發現“苗頭性”問題,要立即作為重大事件,在上報上級行的同時,即時向地方政府匯報,并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相關處置化解工作,將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波及面和不良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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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宏觀和微觀對策馬懷玉楊凌云李新月《濟南金融》
關于防范金融風險的討論綜述《金時網》(2000-10-28)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李曉西《江蘇經濟》(2002-01-01)
(一)農村金融環境特性所導致的風險
1.農業生產自身風險。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金融市場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更加顯現。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自成立以來,以其獨特的經營機制、高效率的貸款審批優勢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地區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但囿于農副產品的生產周期長,農民的文化程度比較低,加之農業生產極易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等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因素,以及農民對農業市場運行機制缺乏了解,跟風現象比較嚴重,一旦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則嚴重影響農民收入等外部因素,直接影響到農村金融貸款的歸還風險較大。農民風險意識的欠缺以及農村尚處于起步階段的金融環境,必然決定村鎮銀行較之城市銀行體系而言要面臨更高的信用風險。隨著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和發展,農村金融市場的潛力無疑是巨大的,然而發展相對滯后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使得現行法律法規對農村金融債權保護不力,市場風險自然很大。
2.農村信用監管薄弱的風險。一方面,農村金融市場上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農村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真實。銀行和企業、個人信息不對稱的現象無法避免,使得貸前調查難、貸時審查難、貸后跟蹤難。這樣不但增加了存在銀行的運營風險且易產生貸款資金無法收回的危險為銀行埋下了不良貸款風險隱患。另一方面。中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覆蓋廣大農村地區的征信體系。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但覆蓋范圍只局限于銀行、企業的金融信用信息,沒有形成統一全面的覆蓋眾多農村企業和農戶的征信體系,以致于村鎮銀行很難了解和掌握中小型企業及農戶的資訊狀況,為村鎮銀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帶來了困難。
3.農村金融體系不健全的風險。目前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中存在著嚴重的行業集中問題,村鎮經濟往往集中發展一、兩個優勢產業,而村鎮銀行的業務也高度集中于這些客戶;中國農民多數還是以種植業為主,平均收入較低,沒有城鎮職工的穩定收入;同時農村融資缺乏可擔保的財產,抵押客體不足。中國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和農村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抵押,農戶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不能擁有貸款抵押。農村不動產的流通性也受到一定限制;另外在農戶聯保業務中,即使聯保小組成員自己按時還款,也可能由于某個組員的違約而承擔違約責任,聯保貸款的缺陷也隨之暴露出來。
(二)村鎮銀行自身建設中所面臨的風險
從目前情況來看,各地城鎮化建設還款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和土地出讓收入。受到經濟下行壓力影響,部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增長放緩,但政府支出剛性增加,地方政府過度負債,新型城鎮化建設融資過程存在的問題與風險不容忽視。
1.地方政府融資風險。由于各地城鎮化建設融資的主體主要是類融資平臺的政府背景公司,隨著地方政府負債全面審計的深入推進,此類平臺公司的表外融資行為必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由此而產生的監管風險應當高度重視。同時,地方政府的還款資金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益,在當前國家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宏觀環境下,二三線城市的土地收益后繼乏力,存在有土地無市場、抵押物變現能力不強等現實問題都可能影響還款來源。從目前情況來看,各地城鎮化建設貸款主體多為縣(區)級和更低層級鄉鎮平臺,可支配的財權相對較少,財政實力和協調能力較弱。
2.銀行自身建設風險。《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村鎮銀行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決定了村鎮銀行人員進入渠道較為復雜,靠人情關系進入村鎮銀行的較多;村鎮銀行為了便于開展業務,一般在當地招聘,尤其是在村鎮銀行剛成立時,對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不高。而真正的金融專業人才較少,因此人員素質不高,合規操作意識差,業務操作流程相互制衡的規章形同虛設,極易導致操作風險發生,對村鎮銀行日后業務發展埋下風險隱患。
3.銀行經營風險。商業銀行在支持城鎮化建設中,還會面臨諸如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等。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見效慢,目前缺乏必要的風險分擔機制,商業銀行的資金投入面臨著較大的經營風險。中國大部分農村土地為完成土地確權,即使完成確權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土地抵押也與物權法相沖突。商業銀行在開展與集體所有土地相關的業務時存在一定的法律政策風險。而地方政府在城鎮化建設中,為了加大招商引資加快特色園區建設,導致在部分地區出現了重復建設問題,園區利用率不高或是園區企業盲目擴張導致產能過剩,這些都為商業銀行的信貸投入帶來了較大風險。
二、對村鎮銀行發展的幾點建議
城鎮化發展所帶來的基礎設施、居民住房、社會保障、工業產業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等諸多領域的金融需求,對于村鎮銀行的發展而言具有無限潛力可以挖掘。村鎮銀行要緊緊圍繞城鎮化發展過程中所亟需的經濟、社會和人口三大領域來對城鎮化的建設提供綜合型的金融服務,要堅持“分類指導、逐步推進”的原則,結合自身發展定位把握好重點支持領域,制定差異化的資源配置方案,從產品研發、渠道建設、資源配置以及服務模式創新等方面來對城鎮化的發展提供系統的支持。
(一)加強政府宏觀政策研究
建立配套政策支撐體系一是密切關注政府宏觀政策,以此為導向調整創新村鎮銀行信貸政策。政府宏觀政策往往關系到城鎮化進程的重大發展戰略,村鎮銀行要著力在宏觀政策研究層面下功夫,結合城鎮化過程中的信貸需求特點,及時調整原有信貸政策和信貸投放結構。要牢牢把握城鎮化建設帶來的發展機遇和市場空間,有針對性地制定支持城鎮化建設的區域性信貸政策,把握好貸款投放時機。強化對城鎮化建設重點領域特別是縣域經濟、園區經濟、產業升級與轉移等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二是主動跟進各區域城鎮化發展規劃,搶占發展先機。重點支持國家級城市群區域城鎮化,適度調整對重點區域的業務授權,擴大其業務自,提升其市場競爭的主動性。三是緊緊圍繞城鎮化進程和各級政府城鎮化規劃與決策,以經濟發達、產業支撐有力、綠色環保的城鎮化區域為重點目標,系統分析城鎮化進程中不同主體、不同環節、不同主題的金融需求及內在聯系,通過產品、流程、制度和營銷方式的創新,構建起全方位一攬子的金融服務體系,在更好地充當地方經濟發展服務者、政策導向參謀者角色的同時,也要注意構建金融風險的防范體系。
(二)迎合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方向
建立綜合型的城鎮化金融服務體系一是要把握城鎮化經濟發展方向,對各類物流園區、產業園區以及大型的商貿市場建設項目進行重點支持,全面規劃消費金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融資等方面的金融產品,以完善城鎮化建設的產業支撐。二是結合城鎮化發展中的人口分布特點,從個人助業貸款方面來對進城創業的農民進行重點的支持,對網點的布局進行調整優化,要研發適合新農村建設、農業現代化等多樣化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優化對城鎮的資源配置,調整區域布局,將營業機構和服務鏈條延伸至新型城鎮化區域,并加大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信貸投入。通過加強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合作。如村鎮銀行、信托機構、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等,通過不同金融機構的合作進一步滲透對城鎮化建設的支持。三是結合城鎮化的社會發展層次,要對普通商品房的開發、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以及新型農村集中社區的建設項目提供支持。四是充分發揮移動金融的優勢。通過移動終端提供賬戶管理、轉賬結算、投資理財、代收代繳等多種金融服務,通過手機銀行提供現金管理、消費金融等便捷服務。以電子渠道彌補商業銀行在中小城鎮網點不足的劣勢,優化渠道服務能力。
(三)注重產業和區域發展定位
1.1伊斯蘭教認為,唯有勞動創造出來的產品才有價值,而貨幣本身不能創造價值。因而,利息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收入,會鼓勵人們放棄誠實勞動,過著食利的寄生生活,并導致社會貧富分化。因此,禁止利息也成為伊斯蘭銀行的核心經營原則。
1.2風險共擔,利潤共享伊斯蘭銀行禁止利息,但可以賺取利潤。并且在伊斯蘭教法看來,利潤具有不確定性,代表了穆斯林的積極進取精神,是創造社會財富的結果。為了獲取利潤,伊斯蘭銀行作為資金提供者,需要與資金使用方(客戶)共同參與生產經營活動,共擔風險,共享利潤。這與商業銀行收取固定利息的經營模式截然不同。對存款業務,伊斯蘭銀行也不是支付固定利息,而是把自身的經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給存款人。
1.3以實物資產為基礎,禁止投機伊斯蘭銀行的所有交易必須以實物資產為基礎,且經營活動必須與伊斯蘭教法相符,嚴禁向軍火、煙酒、賭博等行業提供資金。如有不符合伊斯蘭教法的投資利潤,必須將其捐獻給慈善組織或伊斯蘭宗教組織。與此同時,除了與流動性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相關的資金交易業務外,伊斯蘭銀行嚴禁從事純粹投機性的資金交易行為。
1.4設立伊斯蘭教法委員會為了讓經營活動符合教法,伊斯蘭銀行需要成立伊斯蘭教法委員會,又被稱為“沙里亞委員會“(Shariah)。該委員會由3名以上精通伊斯蘭教法,并有相關經濟金融知識和經驗的學者組成,獨立性很強,職責是對伊斯蘭銀行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進行監督和規范。
2商業銀行宏觀金融風險
商業銀行作為一種金融機構,根本目的在于為國家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服務。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過程中,因為經營機制上的缺陷,存在著明顯的宏觀金融風險。體現在以下三點:
2.1商業銀行制度鼓勵過度消費信用是西方國家金融體系的基礎。在西方國家,個人信用的使用非常普遍,住房、汽車、家電甚至旅游消費都能進行消費貸款,個人信用無處不在。商業銀行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斷進行信貸產品開發和更新換代,刺激人們進行消費信貸。甚至有些商業銀行還利用消費信貸合同中的隱晦條款,誤導人們的過度消費。由于人們消費行為的非理性,在經濟繁榮時期,往往會對未來的收入過度樂觀,從而進行大量的信用消費。當經濟緊縮,失業率上升且收入顯著下降時,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就會大幅上升。
2.2普通商業銀行的順周期信貸加劇了經濟風險普通商業銀行為實體經濟提供融資服務,但商業銀行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卻通過順周期信貸加劇了經濟風險,對銀行和國民經濟都造成了巨大沖擊。具體來說,當經濟景氣時,企業經營狀況較好,普通商業銀行往往會采取比較寬松的信貸政策,從而通過增加貨幣和信貸推動經濟的過度繁榮。但是當經濟衰退時,企業經營狀況面臨困難,普通商業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往往會采取緊縮的信貸政策,貨幣和信貸的緊縮又進一步加劇了實體經濟的下行風險。對于普通商業銀行體系的順周期信貸,到目前為止,尚沒有有效的機制加以解決。普通商業銀行對經濟的順周期影響,意味著更多非理性繁榮和更深的蕭條,大大增加了銀行和國民經濟的運行風險。
2.3普通商業銀行過度的金融創新有效的金融創新可以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稀缺資源的配置效率,從而提升商業銀行的競爭力,但過度的金融創新則會適得其反。自上世紀80年代初里根政府執政以后,世界范圍內的新自由主義日益盛行,也日益注重市場機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各種經濟管制,包括金融管制不斷放松。以美國為例,通過制定《加恩-圣杰曼儲蓄機構法》、《1987年公平競爭銀行法》、《1989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方案》和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商業銀行在經營商所受到的限制不斷被取消或放寬。特別是自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利率不斷走低,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產品創新在普通商業銀行經營中得到飛速發展。隨著金融競爭日益加劇,美國華爾街的投機氣氛也日益濃厚。過度的金融創新,以及金融創新復雜程度的日益加深,使得中央銀行都無法清晰把握其走向并進行有效監管,最終給銀行風險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沖擊。
3伊斯蘭銀行的宏觀金融風險
相對普通商業銀行而言,伊斯蘭銀行因為在經營理念和方式上存在很大不同,使得其金融風險也比較小。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3.1伊斯蘭銀行在風險方面持保守態度伊斯蘭銀行在經營理念和服務方式上遵守伊斯蘭金融法制。伊斯蘭經濟思想提倡節儉、反對鋪張浪費。伊斯蘭銀行在業務經營中也貫徹了這一原則,不鼓勵客戶通過大量借款過度消費。例如,伊斯蘭銀行不允許客戶對存款賬戶透支,只向購買房地產的客戶提供其承受能力內的貸款。如果客戶用不完授信額度,伊斯蘭銀行還將對其進行會費減免。同時,伊斯蘭銀行也禁止投機行為,要求所有的銀行產品和服務都以有形資產為基礎。即使是進行金融創新和衍生金融工具應用時,也必須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嚴禁單純以承擔風險來追求受益的行為。這樣,在普通商業銀行飽受游資投機之苦、面臨金融市場劇烈波動風險的時候,伊斯蘭銀行卻可以將游資與投機隔離出去。
3.2伊斯蘭銀行很好地解決了順周期信貸問題伊斯蘭銀行強調銀行與企業風險共擔,用長期眼光看待商業活動,采取長期投資策略。按照伊斯蘭教法,不管是工業、農業、服務業,還是在簡單貿易中,伊斯蘭銀行和客戶都必須平等地分擔風險,在共擔風險基礎上共享利潤。這要求銀行與客戶以合作伙伴的關系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由于實業投資期限一般較長,伊斯蘭銀行在資金投放時,往往不是只針對當前經濟金融狀況,而是從企業長遠經營角度去進行風險與收益評估。這種跨較長期限的決策方式很好地解決了普通商業銀行順周期信貸問題,保證了經濟和金融的正常平穩運行,也大大降低了經濟和金融非理性大幅波動的風險。
3.3契約執行中的宗教約束機制伊斯蘭銀行在風險管理上可以借助宗教約束機制,大大降低銀行資金投放的風險,這是普通商業銀行難以企及的,是穆斯林必須遵守的宗教義務,其鼓勵穆斯林從個人財富中拿出一部分,用來幫助別人。同時,伊斯蘭教法也鼓勵債權人對窮人或難以償還的債務予以減免。因此伊斯蘭國家的債權人對自身債權的維護一般都采取比較溫和的方式,糾紛和訴訟很少發生。與此同時,伊斯蘭教法也強調契約神圣,要求債務人必須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來保證合同的執行。如若有穆斯林不積極履行自己的契約義務,伊斯蘭銀行可以通過有身份的伊斯蘭教人士,包括宗教咨詢委員會委員、阿訇或教主對其進行勸誡,甚至進行宗教懲罰。因此,除非萬不得已,在宗教約束機制下,穆斯林借款人一般都會盡力履行與伊斯蘭銀行的合約。這種溫和的、有外部宗教約束機制的契約糾紛解決方式,既符合社會道德,又能讓伊斯蘭銀行最大限度地收回資金。傳統商業銀行經常出現的借款人卷款潛逃等惡意逃債行為,在伊斯蘭銀行很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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