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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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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論文

第1篇

1.1解決農村“三農”問題(農村、農業和農民)是新一屆政府施政的一大重點?!叭r”問題的核心是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途徑是培育和完善農村要素市場、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保持農業的穩定、持續發展。所有這些都直接或間接依賴于農村金融的發展和支持。

1.2然而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存在很大問題,現狀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農村正規金融市場組織不完善,無法為農村提供較好的金融服務……從1999年開始,全國上千家農村基金會全部關閉;四大國有銀行大規模撤并31000多家地縣以下基層機構,目前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農村的郵政儲蓄只吸收儲蓄不發放貸款。因此現在農村剩下的只有農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政府干預、管制限制以及歷史包袱),整個信用社為“三農”提供的金融服務能力同樣非常有限。第二、不僅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無法向農村經濟提供足夠的金融服務,而且事實上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來全國郵政儲蓄機構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又貸款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專項用于農副產品的收購,這兩塊資金幾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各項存款19469億元,各項貸款14117億元,兩者差5352億元,其中有價證券及投資1812億元,凈存放中央銀行684億元,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1152億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計算,估計從農村流出資金約3000億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貨幣管理當局對一切非正規金融持嚴厲管制的態度,因此民間金融仍然處于初級發育階段,無法進一步擴展規模和經營網絡,從而只能為農村經濟和農民提供簡單的金融服務,無法充分滿足農村經濟和農民的融資需求。

1.3總之,缺乏合適有效的金融機構為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無法滿足后者的融資需求構成了當前農村金融發展的困境,也是阻礙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農村金融機構的構成

2.1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開始市場化改革以來,為了配合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推動農村經濟、金融市場化的發展,農村金融體制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9~1993.這一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復和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包括①1979年恢復中國農業銀行,并改變了傳統的運作目標,明確提出大力支持農村商品經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②隨著體制的瓦解,農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復了名義上的合作金融組織地位。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但它接受中國農業銀行的管理;③放開了對民間信用的管制,允許民間自由借貸,允許成立民間合作金融組織,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同時允許成立的還有一些農業企業的財務公司,企業集資異常活躍;④允許多種融資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貸款、債券、股票、基金、票據貼現、信托、租賃等多種信用手段。

第二個階段:1994~1996.在第一階段改革的基礎上,這一階段的改革更明確了改革的目標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個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及時、有效服務的金融體系的口號。[1]更具體地說,這一農村金融體系包括以工商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個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保證國家農副產品收購以及體現并實施其它國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試圖通過該銀行的建立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從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中剝離出來;②加快了中國農業銀行商業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經營目標責任制,對信貸資金進行規模經營,集中管理貸款的審批權限,等等;③繼續強調農村信用社商業化改革。根據國務院1994年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計劃在1994年基本完成縣聯社的組建工作,1995年大量組建農村信用合作銀行。不過,實際進度大大落后于這一階段所設計的目標。另外一個重要的政策變化就是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國農業銀行管理,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改由縣聯社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督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承擔。

第三個階段:1997~。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和1997年開始的通貨緊縮后,在強調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對金融風險的控制也開始受到重視,客觀上強化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主要體現在:①開始在國有專業銀行中推行貸款責任制;②收縮國有專業銀行戰線。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開始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③打擊各種非正規金融活動,對民間金融行為進行壓抑。1999年在全國范圍內撤消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并對其進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將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確定到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進入2003年以來這一政策趨勢日益明顯且力度不斷加大。包括:放寬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的限制、加大國家財政投入以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資產問題、推動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試點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ㄊ校ㄕ憬?、山東、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陜西和江蘇)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這標志著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SeeBox2.1)。

專欄2.1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進展及其主要內容

2003年6月27日中國國務院下發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為《方案》)。《方案》提出了試點改革要解決的兩大主要問題,以及對農信社改革的四項支持政策。

兩大問題:(1)改革農信社產權制度,確定不同的產權形式,以解決“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難題。產權改革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根據各地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產權組織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體而言,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少數地區,可以組建股份制銀行機構;在人口相對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市),可以以縣(市)為單位將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其他地區,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鄉鎮信用社、縣(市)聯社各為法人的體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對高風險信用社兼并和重組的步伐。對少數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需求較少的信用社,可考慮按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2)改革農信社管理體制,明確規定由地方政府負責對農信社的管理(包括使農信社貸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要求、進行人事管理等),由國家監管機構(主要是銀監會)依法實施監管,但在微觀經營決策上由農信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四項支持政策。包括:(1)對虧損農村信用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保值貼補息給予補貼。具體辦法是,由財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間農村信用社實付保值貼補息數額,由國家財政分期予以撥補;(2)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西部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所有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3)對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可采取兩種方式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以解決農信社不良資產問題:一是由人民銀行按照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安排專項再貸款。專項再貸款利率按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減半確定,期限根據試點地區的情況,可分為3年、5年和8年。專項再貸款由省級政府統借統還;二是由人民銀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用于置換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票據期限兩年,按適當利率分年付息。這些票據不能流通、轉讓和抵押,可有條件提前兌付。這兩種方式由試點地區和農村信用社選擇;*(4)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實行靈活的利率政策。允許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貸款利率可在基準貸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圍內浮動。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不上浮,個別風險較大的可小幅上?。ú怀^1.2倍),對受災地區的農戶貸款,還可適當下浮。

2003年11月底8?。ㄊ校ㄕ憬⑸綎|、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陜西和江蘇)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這標志著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根據銀監會的宣布,為解決農信社不良資產問題的資金投入規模將達到1500億元。

2.2農村金融機構的組成

經過近20多年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迄今為止形成了包括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內的,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體系。這一金融體系的組織結構如下圖所示:

圖1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組織結構

2.2.1正規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市場當局監管的那部分金融組織或者活動稱為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中國農村正規金融體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機構數量最多的一個銀行,其分支機構幾乎遍布中國所有的鄉鎮。到2001年底中國農業銀行擁有資產25279.90億元,4.5萬家分支機構并雇傭了49萬名職工。農業銀行重建的初衷是為了支持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但事實上農行的業務基本與農業農戶并無直接關系,其貸款的絕大部分都投入了國有農業經營機構(如糧食局和供銷社)和鄉鎮工業企業。和其它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從80年代起中國農業銀行就一直進行著商業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建立之前,中國農業銀行的業務兼具商業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貸款業務,例如主要農副產品收購貸款、扶貧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政策性貸款被劃轉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7年后農行政策性業務剝離速度加快,農行的經營也日益強調以利潤為核心。但迄今為止,農行仍然有部分貸款具有政策性貸款的性質(例如對供銷社的貸款、一部分扶貧貸款等等),農行的日常經營也無法完全避免地方當局的干預,這是農行資產質量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相對較低的主要原因。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銀行,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為實現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相分離的重大措施。農發行的業務也不直接涉及農業農戶,它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發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農發行擁有資產7698.53億元,2273家分支機構以及近6萬名職工。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機構最多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遍及幾乎所有的鄉鎮甚至農村,也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唯一一個與農業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向農村和農業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6966億元,占全部正規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億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國農業銀行的農村基層組織,大部分存款必須轉存到農業銀行,從而信用合作社事實上成為了將農戶存款引導到國家所支持的集體農業和鄉鎮企業的一個主渠道。1996年后農村信用合作社脫離農業銀行的領導,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監管。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超過50%的貸款必須投向其成員。另外,超過3000元以上的貸款必須有抵押品保證。1999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許向農戶發放消費型貸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醫療貸款。迄今為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范圍并沒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產、消費以及商業的各個環節,可以向農戶、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另外,考慮到農村貸款的高風險性質,人民銀行允許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利率擁有較其它商業銀行(包括中國農業銀行)更靈活的浮動范圍,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貸款利率的浮動上限不能超過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利率50%。到2001年底,農村信用合作社擁有資產16108億元,35529家地方分支機構以及61.52萬名職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為4萬家,各項存款1.98萬億人民幣,各項貸款1.39萬億人民幣,存貸款規模均據全國金融機構第四位。目前農信社是全國法人機構最多、從業人員最多和城鄉分布最為廣泛的金融機構(關于農信社發展概況,SeeBox2.2.1-1)。

在其它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農村商業銀行屬于股份制銀行,目前只有張家港、常熟和江陰農村商業銀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來的農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農村郵政儲蓄機構只吸儲,再把儲蓄資金轉存入中央銀行,以轉存利率與吸儲利率差額作為其收益來源,2003年8月后這一資金運行格局有所改變(ForDetails,SeeBox2.2.1-2)。除郵政儲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機構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有資格獲得中央銀行再貸款。例如,2001-2002年間人民銀行就對農村信用社分別新增再貸款312億元和260億元。

專欄2.2.1-1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88368個。這一時期的農村信用社,資本金由農民入股,干部由社員選舉,通過信貸活動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質。

第二階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農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給、生產大隊管理,后來又交給貧下中農管理,農村信用社基本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

第三階段(1979-1996):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于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業銀行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存貸業務。成立了縣級聯社。這段時期農村信用社成了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貸款大量投放鄉鎮企業,農民對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失去監督。

第四階段(1996-2003):根據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從該年起農信社改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中國農業銀行不再對農信社進行領導管理,強調要按合作制重新規范農信社,縣以上不再專設農信社經營機構,要加強縣聯社建設并由其負責農信社業務的管理。但在實踐中這些政策很少能夠予以落實。

第五階段(2003-):為了解決農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SEESECTION3.1.2),從2003年底開始進行農信社試點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進行之中。

專欄2.2.1-2中國農村郵政儲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國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銀行用來自郵政儲蓄上存資金,以再貸款的方式借給農業發展銀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貸款利率是倒掛的,2002年2月后,郵政儲蓄存款利率為1.98%,上存利率為4.347%,再貸款綜合利率為3.015%.對郵政儲蓄支付高額存款利息,已經成為央行沉重的財務包袱。

另外,郵政儲蓄的吸儲規模不斷上升,2000年期末余額為4578億元,2001年為5912億元,2002年扶搖直上至7376億元。郵政儲蓄在存款市場的份額在2002年底已達8.48%,成為僅次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第五大吸儲大戶。這無疑會限制農信社的籌資能力(郵儲存款近8000億元中,約60%來自縣以下)。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央行采取了兩個措施:一是規定從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轉存人民銀行部分,按照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目前為1.89%)計付利息。這樣一來,郵政儲蓄不僅無法靠存貸利率差獲取利息收入,反而會有所倒貼;第二,為了對郵政儲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損失有所補償,央行同時規定自同期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可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于除貸款外的多種業務,例如可以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債券買賣、與政策性銀行進行業務合作,開展部分中間業務、還可依程序申請成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承銷團成員。顯然,央行這種“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改革只會進一步加劇農村資金的外流。

目前針對郵政儲蓄改革的各種爭論中,呼聲較高的一種方案是將郵政儲蓄業務從郵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創立單獨的郵政儲蓄銀行,不做直接面對企業的貸款業務,而將資金批發給其他金融機構獲取利差(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稱國發方案)。這種方案的確可能會有利于郵政儲蓄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但毫無疑問,它同樣會加劇農村資金的“非農化”。至于創立農村儲蓄銀行的想法(經濟日報2003年10月28日)則更不可行,它不僅不符合中央以農信社改革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終結果可能是重復并放大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

我們的建議是在“國發方案”的基礎上,開放農村民間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農村郵政儲蓄業務。這樣做有如下好處,一是由于沒有郵政儲蓄吸儲,農村民間金融的放開不會直接對農信社的資金來源造成大規模的沖擊;二是開放農村民間金融既可以形成農村金融的競爭局面,又不致加劇農村資金流向的“非農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國發方案”中提高郵政儲蓄資金使用效益的好處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準)正規金融

非(準)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包括所有處于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市場當局監管之外發生的金融交易、貸款和存款行為。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初期,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由于得到了經濟管理當局的默許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躍。但從9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心逐漸轉向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業化,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加大了對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的管制力度,并終于在1999年解散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從而結束了非(準)正規金融的有組織狀態。

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80年代中期興起的準正規金融組織,其經營資本主要依賴于農戶的資金注入,其經營活動歸農業部而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管轄。到1996年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存款規模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1/9.農村合作基金會對農村經濟的融資需求提供了極大的支持,一項全國性的調查表明農村合作基金會45%的貸款提供給了農戶,24%的貸款提供給了鄉鎮企業。這不僅大大超過了農業銀行的相應貸款比例,而且超過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中投入農村經濟的比例。由于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受貨幣當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貸款利率較農村信用合作社更為靈活,貸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為了消除來自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競爭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所造成的沖擊,1997年,當局做出了清理整頓、關閉合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決定。隨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級基金會在內的整個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徹底解散并進行了清算。[2]

除農村合作基金會外,非正規金融體系主要由親友之間的個人借貸行為、個人和企業團體間的直接借款行為、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高利貸、各種合會、私人錢莊等組成。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也是類似于信用合作組織,基本上均被取締。合會(國外稱輪轉基金)是各種金融會的統稱,通常建立在親情、鄉情等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帶有互助合作性質。圖1中除了部分小額信貸、不計息的親友借款和企業團體間借款之外,根據國務院1998年7月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他金融組織或者活動均屬于非法。

3、農村金融改革對農村金融的影響

3.1對正規金融的影響

1979年以來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沿著使農村正規金融商業化的目標前進,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業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當局的設想,商業化改革之后的農村正規金融體系應該更好地發揮支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作用,然而正如我們在第一節中所指出的那樣,迄今為止農村正規金融并沒有很好地達到政策制訂者的預期。

3.1.1對中國農業銀行的影響盡管中國農業銀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貸款業務已經劃歸給了1996年成立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但農行仍然承擔了許多政策性貸款業務(見2.2.1),這些貸款的管理均屬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疇,無法免除政府職能部門的干預。農行還必須根據政府的要求發放“救災”貸款、“安定團結”貸款等帶有明顯政策性性質的貸款。這些貸款直接影響到農行資產質量。

商業化改革更直接影響到了農行向農業和農村經濟提供融資服務的積極性,表現在以下幾個負面:①農行的業務可以涉及幾乎所有經濟活動,在現有經濟體制下,投資農業的回報相對較低,因此農行的貸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農化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農行在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共撤并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且撤并還在繼續。這樣一種組織結構明顯加大了農行向分散的中小農戶以及鄉鎮企業進行融資的成本,從而進一步打擊了農行提供農業貸款的積極性;③雖然農業銀行在大多數地區還設有縣級機構,但由于貸款權的上收,很多分支機構都是只存不貸,從而加大了農村資金供需矛盾。

3.1.2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影響中國農業銀行不斷收縮在農村金融領域中的戰線以及政府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等準正規金融組織的打擊,客觀上確立了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近乎壟斷的地位。1997-2001年,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從10555.8億元增加到17263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近13%和12%;各項貸款余額從7273.2億元增加到11971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近10%和11%,其中農業貸款余額從1776.8億元增加到4417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近54%和77%。1997-2000年,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從占金融機構鄉鎮企業貸款余額的69.5%增加到75.4%(李靜,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農信社在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農信社只是名義上的金融“合作”組織,在實際經營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官辦性質依然存在,從而使其經營經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預,沒有突出創辦時所欲體現的“合作”性質[3],從而不僅難以履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農業和農民服務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預下的貸款往往最終成為呆帳、壞賬,大大惡化了農信社的資產質量,據央行估計農信社積累的歷史壞賬達數千億之多,不良資產率遠高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多數在50%以上,在某些經濟不發達省份甚至高達90%以上。;②由于商業化改革,農信社的經營也更加強調貸款質量和回報,其經營的利潤導向越來越明顯。由于農業活動的比較收益受到人為壓低,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也無足夠激勵向農村經濟活動提供貸款,表現為真正用于支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貸款數量不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報告指出,農信社的貸款實際上只覆蓋了20%左右的農戶(IFAD2002)。許多針對地方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無論在經濟發達地區和高度城市化地區,還是在廣大中西部地區以及部分東部農業大省,農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現出“非農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現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網點設置的城鎮機制化趨勢、資金流向的城市化和從業人員的城鎮居民化(盛勇煒2001);③農信社所受到的貸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規模小且分散的農戶、中小農村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④隨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紛紛撤出縣域,農村信用社也試點統一法人、縣鄉兩級法人并試點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這必定會加大農信社在向中小農戶、中小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處于事實上的壟斷地位,缺乏來自外部的良性競爭,因此其改善內部管理、加強金融風險控制的動力不足,這無疑也是農信社資產質量不高、經營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3.1.3對農業發展銀行的影響在現行政策性金融體制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際上僅是單純的糧棉收購貸款銀行,業務僅限于支持糧棉流通,根本無法充分發揮支農作用。即使在支持糧棉流通方面,也同樣存在突出問題。棉花購銷已經市場化,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種植業結構的調整、糧棉購銷主體的多元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量明顯下降,以購銷信貸為主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資產業務也出現規律性明顯下降。據農業發展銀行統計,2002年,放開糧食購銷市場的8個主銷區省份,農業發展銀行的糧油購銷貸款比上年下降56%。而與此同時,一些支持難度遠遠小于糧食收購資金供應的帶有公益性的經濟活動如良種繁育、種籽購銷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貸的扶持,更得不到商業性信貸(何廣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農村正規金融組織無法很好地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1997年以來,農戶和鄉鎮企業貸款困難問題加劇。據統計,全國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正規金融機構)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呈下降趨勢,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99371.07億元中,農業貸款余額僅占4.92%(何廣文等,2002)。農業部對江蘇省武進縣個體私營企業的調查顯示,年收入5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中有45.1%認為貸款難,年收入500萬元以下的有86.5%認為貸款難(《中國經濟時報》,2002.8.21)。

3.2對非正規金融的影響

正是由于正規金融機構收縮農村陣地,農村金融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供給越來越少,農民的信貸需求不得不轉而依賴于非(準)正規金融(溫鐵軍,2001)。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準)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要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IFAD,2001,xii)。實地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例如,溫鐵軍等人對中國東部、中部、西部共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一些村莊進行了個案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溫鐵軍,2001)。據估計,僅在浙江溫州市,地下金融的規模就已達到600億元人民幣之巨(賀軍,2002)。

但貨幣當局對非(準)正規金融的發展一直持懷疑甚至反對態度,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在維持金融秩序、打擊非法融資活動的口號下,一度在農村民間融資中極度活躍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被管理當局勒令撤消和關閉,從而結束了中國民間金融的有組織狀態。政府對非(準)正規金融的態度使民間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轉入地下金融狀態。雖然非(準)正規金融組織遠較正規金融靈活(例如相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貸款利率),但由于無法組織化和正規化,非(準)正規金融在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終究有限。

4、各方對改革農村金融體制的建議

針對目前中國農村金融的現狀,許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動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意見,這些意見基本上可以概括為:進一步界定、分離出中國農業銀行中的政策性業務,集中力量推進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由于農信社是目前農村正規金融中的主力軍,因此對農信社的改革構成了今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相應地,絕大部分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建議也集中到如何進一步完善對農信社的改革建議上來。這些建議主要包括:

4.1進一步加大農信社貸款利率浮動的改革力度,實現農信社利率市場化。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農信社貸款利率浮動試點擴大到更多的市(縣)以及更高的行政級別(從鄉營業點擴大到縣營業點),二是擴大農信社存貸款利率浮動的范圍(馬曉河,姜長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農信社以更靈活的姿態提供農村金融服務。

4.2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改革,為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提供體制基礎。目前有數種備選模式可供選擇,(1)原有農村信用社框架內的重組模式:即2000-2001年進行的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組建省聯社為標志的江蘇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3)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組的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試點模式??紤]到中國各地區農村經濟、文化、地理條件千差萬別,以上三種模式又各具不同的優點和缺點,因此在模式的具體選擇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報,2003-09-25)。換言之,并不存在一個最優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廣文,金融時報,2003-06-09)。除以上三種已經進行試點的模式外,有專家還建議在調整金融準入政策的基礎上,允許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甚至外資銀行收購農村信用社,以此帶動農信社的體制改革(馬曉河,姜長云2003)。

4.3為了更好地推進農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解決歷史上農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壞帳(謝平2001),[4]同時考慮由國家為農信社的農業貸款提供更多的政策優惠。

4.4在管理體制上,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識水平上的最佳選擇(王洪章、劉錫良2003;人民日報,2003-09-25)。

4.5放松對非(準)正規金融的管制,允許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促進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競爭(林毅夫2003;馬曉河、姜長云2003;何廣平2003;謝平2001;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2001)。

大部分上述建議在國務院于2003年6月頒布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中有關農信社管理體制、產權制度、經營機制和政策扶持等細則中都有所體現(SeeBox2.1)。

5、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5.1《方案》會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從《方案》公布,選擇八個試點省市進行農信社改革以來至今,新一輪農信社改革歷時僅半年,還沒有充分的信息以對此次改革的成效進行評判。但有兩個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已經實現9年來全行業第一次扭虧為盈,共盈利1.48億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個試點省市不約而同地基本將省聯社模式作為第一選擇。

就第一個信息而言,應該可以判斷為這種農信社全系統的扭虧為盈基本屬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應——一項體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這么短的時間內立竿見影。同時,農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農化”傾向有所改變,實際上,數據顯示同期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僅占貸款總余額的42%。就第二個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反應了此次試點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產權改革設計并沒有體現出(反而遠遠背離了)《方案》設計之初所欲體現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則。中國經濟改革的歷史經驗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鄉鎮企業發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層發明-上層肯定-試驗推廣”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創新模式(或所謂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式);凡是失敗、效果有限或后遺癥極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條“上層設計-試驗推廣”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創新模式(或所謂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這種不同改革方案選擇的不同效果可歸因于改革設計者、參與者和受益者之間對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極大差異,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從而導致兩種改革模式中不同經濟主體相互博弈的結果大相徑庭。隨著時間的推移,《方案》的實施結果是否會與《方案》設計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懷疑的。事實上,已經有官方人士和學者對此表示了憂慮(陸磊2004;于寧、何禹欣2003)

最后,農村金融問題實際上是農村各方面問題的綜合反應(農村要素市場、農民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護等等),很難想象《方案》這樣一個純粹從金融角度出發的政策設計會對農村金融發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議

在以上認識的基礎上,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5.2.1創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為止,農村經濟的基本單位是那些中小規模的農戶、私人企業以及鄉鎮企業,理想的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是能夠為這些農村中小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務。顯然,由于相對于大銀行而言,中小銀行在向小規模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上更具比較優勢,因此農村合適的金融結構應該以中小金融機構為主。不過,目前有關農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針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種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觀上都會造成農村金融機構向中大型化發展(何廣文、馮興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進程中,必須注意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揮作用的有效邊界。例如一些學者認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邊界就是村落的邊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緣和血緣邊界,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借貸風險也會大幅增加(何廣文、馮興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額信貸、民間自發的金融合作,互助會及其他的自發的借貸行為都應該是適合農村現階段經濟基礎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須提倡充分競爭(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放松并最終解除對農村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的歧視和壓抑政策,從而使不同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間出現良性競爭的局面是十分必須的?,F有改革方案并沒有認識到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擴大金融服務(包括數量和品種),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個充分競爭的環境中,才能有足夠的信息比較判斷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從而解決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問題。目前在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歷史壞賬的問題中就存在一個道德風險問題,即部分農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把正常情況下造成的呆賬歸結為歷史包袱(謝平2001)。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外部市場環境條件下,這一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而放開民間金融,將非(準)正規金融納入正規金融的軌道,是在農村金融發展中實現充分、自由競爭的最佳制度選擇(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適的配套改革措施,放開民間金融并不一定會對農信社的經營造成很大的沖擊(SeeBox2.2.1-2)。

5.3.3解除對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針對農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議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過由國家規定貸款比例的方式來達到農信社貸款支農的目的。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國際慣例的。但過去的歷史經驗也表明,這種國家硬性規定貸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轉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非農化”趨勢。這里有必要指出,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貸款流向的“非農化”是和農村和農業經濟的低回報率直接聯系在一起的,只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回報率一直處于較低狀態,資金流向的“非農化”現象就不會消失。反過來,無法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也會進一步惡化農村和農業經濟投資環境。

農村和農業經濟目前的困境,從根本上講是和政府在農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當的政策所聯系在一期的。迄今為止,政府對農村社會、經濟生活仍然有相當的干預和管制,包括糧食收購和一系列從上而下、并未配備足夠資源的趕超指標。這些政策和管制妨礙了農民根據自身的比較優勢調整資源配置,優化生產結構,從而加重了農民的稅費負擔,阻礙了農民收入的增長(陶然、劉明興和章奇,2003),從宏觀上來看則直接導致了農業比較利益不斷下降和惡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棄這些干預和管制政策,農村和農業經濟的收入增長潛力就不會得到提高和釋放,從而農村金融機構的“非農化”傾向就不會消失(章奇、劉明興、Vincent和陶然2004)。

總而言之,要從根本上改變農村金融機構的“非農”偏好,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繼續深化針對農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農信社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杜絕政府參股或干預管理決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須放棄對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以釋放農村和農業經濟增長的潛力,從而恢復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的信心和動力。5.4.4目前農信社改制的試點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對(改制前后)農信社經營的干預。這不僅是農信社所面對的問題,也是整個中國金融體制所面臨的問題。未來的進一步改革,必須將政府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實施金融監管,防止地方政府對農信社具體經營行為的干預。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郵政儲蓄必須與郵政體制聯動改革”,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12月1日;

何廣文:“對農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資料庫,2003年8月;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模式評析”,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資料庫,2003年8月;

賀軍:“民間金融的大機遇”,載《新證券》,2002年9月23日。

李靜:“農村金融發展情況”,載《中國農村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158-170頁。

林毅夫:“金融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工作論文,No.C200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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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曉河、姜長云:“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若干建議”,中國宏觀經濟信息網,2003年12月08日。

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農村金融與信貸政策”,中國農業出版社,2001年版;

盛勇煒:《城市性還是農村性:農村信用社的運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選擇》,《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陶然、劉明興和章奇:“中國農村稅費負擔: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分析”,《中國社會科學評論》,2003年第一期;

王洪章、劉錫良:“如何將農信社改革推向縱深”,《金融時報》,2003年10月29日。

溫鐵軍:“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研究: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課題主報告”,載中經網50人論壇,2001年6月7日。

夏斌,近期金融熱點問題和銀監會成立的利與弊,《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1月22日。

謝平:“中國農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爭論”,《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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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奇、劉明興、VincentYiuPorChen和陶然:“中國金融中介與城鄉收入差距”,《中國金融學研究》,2004年第一期(即將出版);

周其仁,“農民收入是一系列問題”,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工作量文,No.C2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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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AD(1.December2001):RuralFinancialServicesinChina.ThematicStudy.VolumeI–MainReport.ReportNo.1147-CNRev.

Park,Albert,LorenBrandtandJohnGiles,1997,“GivingCreditwhereCreditisDue:theChangingRoleofRuralFinancialInstitutionsinChina”,papersubmittedfortheannualmeetingofthe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heldinChicago,ILduringMarch13-16,unpublished.

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這是作者為亞洲開發銀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寫的分析報告內容之一,非經作者同意,請勿轉載。

注釋:

[1]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2]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其經營中所出現的問題,就其性質而言并不比那些正規金融機構所出現的問題更嚴重(溫1999)。而且農村合作基金會之所以會出現問題,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經營不善,而在于地方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周其仁2000)。Park等(2001)的研究亦表明,當局之所以會強行關閉農村基金合作會,在于防止后者的競爭會對農信社經營造成沖擊。

第2篇

關鍵詞:農村金融有效性;農村金融適應性;農村金融結構

有效性低,適應性弱,是長期以來農村金融存在的兩個相互聯系的深層次問題。提高農村金融適應性和有效性,關鍵在于構建與金融需求相適應的農村金融結構,同時要處理好金融競爭與合作、進入與退出、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農戶融資模式創新等問題,為之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農村金融的有效性,是指農村金融機構通過向農村金融需求主體有效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后者的金融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在此過程中提高自身的金融效率。

農村金融有效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農村金融產品供給的有效性。農村金融機構必須提供有效金融產品,才能使其運行得以繼續和深化,如果供給無效,則金融有效性便無從談起。其二,農村金融機構提品后價值實現的有效性。如果金融需求主體通過使用金融產品和服務,能有效地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則農村金融機構便擁有相應的優質資產,能獲取預期的效益,其金融有效性便得到提高;反之,金融需求主體在使用金融產品和服務后,卻因種種原因產生經營失效,甚至出現了虧損,本息逾期難以歸還,則金融機構由此多了一份不良資產,其金融有效性便降低。至于金融需求主體逃廢債務,則會使金融機構血本無歸。

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內在聯系、相互依存,因而不能封閉地考察農村金融,也不能孤立地談論其有效性。農村金融有效性,是同農村經濟有效性內在聯系的。農村金融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促進農村進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反過來又為農村金融提供良好的基礎和平臺。相反,如果農村經濟的金融支持力日趨弱小,農村經濟便會因資金制約而難以發展,其結果便會造成農村金融的基礎日漸薄弱,農村金融的有效性不斷弱化。

當前,農村金融的一個基本特點是低效性,其主要表現為:農村金融機構推出的某些產品難以為客戶和中小企業所接受;而農戶和中小企業期盼和歡迎的產品,農村金融機構又不推出來。許多農村經濟主體對信貸資金的使用缺乏效益,還本付息存在問題,使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較高,農村金融效益遠低于城市金融效益。農村金融低效性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一是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農村金融結構不合理,金融機構管理水平不高,創新能力不強,經營機制不活等。二是農村經濟較為落后,農業經濟存在較高風險,農民收入總體較少,農村經濟實體的規?;洜I水平較低,農村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對農村金融產生抑制作用,農村社會信用體系很不完善等。

農村金融低效性,給農村經濟金融發展帶來了諸多問題。低效性使得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能力衰弱,導致許多農村信用社陷于資不抵債的困境,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商業銀行紛紛撤離農村金融市場,轉而進入城市金融市場,即使是定位于服務農村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也減少了不少支農業務。農村資金供給原本就存在巨大缺口,但低效性使得農村資金大量外流,這對于農村經濟無疑是雪上加霜。農村亟待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的金融體系,然而低效性卻增加了非公資本進入農村金融業的憂慮。低效性給農村經濟實體造成許多困難,農戶和中小企業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困難重重,這迫使他們轉向高利率的民間借貸,從而增加了他們的生產成本。農村金融低效性加重了農村經濟低效性,而農村經濟低效性又使農村金融難以擺脫低效性的困境。

提高農村金融有效性,不僅是農村金融發展的重大課題,而且是解決“三農”問題的迫切需要。農村金融改革和創新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提高農村金融效率,增強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農村金融適應性,是指農村金融供給與農村金融需求相互適應。農村金融適應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總量的適應性,即農村金融供給總量,與農村金融需求總量相互適應;二是結構的適應性,即農村金融供給結構,與農村金融需求結構相互適應。

農村金融有效性與農村金融適應性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農村金融有效性,既是對適應性的檢驗,又是提高適應性的動力,它反映農村金融適應與否及適應程度,推動適應性的提高。適應性是有效性的基礎和前提。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相互適應,農村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相互適應,才能提高農村金融有效性。農村金融曾出現過一些奇怪而有趣的現象:國家為提高農村金融有效性,設立了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構成的農村金融體系,但是,這三類金融機構并未解決農村金融需求的缺口問題,而農村民間借貸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方面卻表現出了較強的有效性,農戶融入資金的70%是通過民間借貸而實現的;大型商業銀行出于支農考慮推出了小額農貸產品,但是這一產品卻難以做大做強,小額農貸甚至貸不出去,而另一方面農戶和中小企業融資心切,農村資金需求缺口呈擴大之勢;大型商業銀行出于有效性考慮,紛紛撤出農村縣以下機構,而民間借貸同樣由于有效性原因,反而規模越做越大,形式越來越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型商業銀行的金融供給不適應農戶和中小企業金融需求的特點;小額信貸雖有創新之名,但其限制太多,要求過嚴,手續甚繁,因而與農戶金融需求特點相背離;民間借貸雖不具備合法地位,但由于其適應農戶和中小企業金融需求,因而效率較高,發展較快。由此可見,農村金融適應性是有效性的決定性因素。

長期以來,農村金融存在許多弊端,然而根本性問題,在于農村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不相適應,由此派生出許多具體的矛盾和問題。農村金融體制幾經改革,但由于未將適應農村金融需求作為基本依據,而是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動下對原有的適應性頗弱的金融供給框架予以小修小補,因而問題未能根治,甚至不相適應的程度有增無減。例如,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陷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相互博弈中,囿于雙方對農村信用社修補成本的分攤,而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即農戶和中小企業未被納入其中,適應性原則未被置于應有的位置,致使農村金融的適應性難以提高,有效性自然也就難以增強。

當前,農村金融需求出現了新變化。農村金融需求總量大為增加,據測算,到2020年新農村建設新增資金需求總量約為15萬億元,其中大部分由金融機構提供。農戶資金需求規模不斷擴大,借貸發生率和戶均借貸次數也在增加。隨著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諸如無公害、綠色、有機作物和優質果品生產,規模化和標準化種養業正加快發展,對資金需求將大大增加。溫飽性農戶在創業中存在金融需求,而小康型和富裕型農戶在擴大經營規模中對資金需求量更大。在經濟較為發達農村地區,農戶需要更多資金用于發展特色農業和外向型農業。而在經濟較為貧困農村地區,農戶依靠開發脫貧、項目致富的愿望日益增強,因而生產性借貸的比重在逐步擴大??h域工業園區和農村企業的快速發展,促進各類經濟實體征用土地、構建廠房、添置設備、擴大營銷,使農村企業的資金需求隨之加大,以往那種較為普遍和分散的小額借貸,正向集中的大額借貸發生轉變。農村社會化服務的各類經濟組織對資金的需求快速增加,而現代農村物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規模在快速擴大。在農村產業發展的同時,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尤其是供水、供電、公路和小城鎮建設將加快發展,這方面資金需求在農村資金需求總量中的占比將提高。

農村金融需求結構進一步復雜化。當前,廣大農戶要求農村銀行業創新金融產品,渴望無抵押的貸款方式,希望信貸品種和期限能與農業生產特點和周期相適應,貸款手續簡便靈活,能快速、就近地獲得借款。許多富裕起來的農戶手握閑置資金,他們購買國債、企業債券和投資股市的要求日益迫切。在許多種養殖地區,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日益強烈,但這方面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在中小企業的金融需求結構中,短期借款占絕大部分,但近幾年來長期借款的需求越來越大。由于受到信用資源短缺等因素的制約,其長期借款難以得到滿足。許多中小企業不得不將短期借款轉化為長期借款來使用,他們在短期借款到期后只付息而不還本,使本金轉為下一期短期借款而循環使用。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不僅希望農村銀行業創新更多產品來滿足其間接融資的需求,并且希望通過兼并重組而進一步擴大其經營規模,通過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來更多地實現直接融資。

總之,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推進,不僅農村金融需求總量快速擴大,而且農村金融需求結構日益豐富;不僅現實的金融需求更為強烈,而且潛在的金融需求被不斷激活,并加快向現實的金融需求轉化。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需求,客觀上要求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供給與之相適應。

然而,當前農村金融恰恰存在兩種不適應性,即總量的不適應性和結構的不適應性。我們只有提高這兩個方面的適應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村金融的有效性,增強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力。

提高農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適應性,關鍵在于構建合理的農村金融結構。

在農村金融研究中,人們較為關注的是農村金融總量增長,尤其是農村信貸總量增長。但是,農村金融結構問題決不能被忽視。農村金融結構,是指農村金融體系中各個組成部分和各種構成要素的數量比例、空間分布、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狀態。農村金融發展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農村金融總量的增長;二是農村金融結構的優化。一般而言,總量指標反映農村金融的總體規模,只具有直觀的表征意義。結構指標則能反映總量指標所不能反映的問題,能透視出農村金融深層次的矛盾和弊端,從而幫助人們推進農村金融的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總量受制于農村金融結構。在農村金融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下,單一的金融總量擴張,必然因其不能解決適應性問題而陷于低效性,這種粗放型的增長勢必不具持續性。因此,提高農村金融有效性和適應性,不僅要重視擴大農村信貸總量,而且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唯有如此,才能實現農村金融同農村經濟的良性互動,促進農村金融真正實現總量擴張和層面提升。

當前,農村金融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存在許多矛盾。農村金融的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為: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產品需求越來越呈現多樣化趨勢,潛在的金融需求被加快激活,而當前農村金融產品供給卻十分單一,幾十年一貫制的“存貸匯”產品結構,同日趨復雜的金融產品需求不相適應。農村金融行業單一,主要是銀行業、非銀行金融業缺乏,其供給遠不能適應農村金融需求。農村銀行業存放類資產占比過高,貸款類資產占比較低,長期貸款類資產比例尤低,證券和保險類資產的比重甚微,投資類資產不斷萎縮。農村融資屬于銀行業占絕對主導的模式,基本上是一種間接融資,不能滿足農村企業尤其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直接融資的需要。農村公有金融壟斷著農村金融市場,大型商業銀行的金融供給難以適應農戶和中小企業金融需求的特點,而能適應這種需求特點的非公金融,卻“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農村金融結構,包括許多具體的子結構。根據農村金融需求當前情況和進一步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們應通過構建以下合理的子結構,達到農村金融整體結構的合理狀態。一是完善農村金融產品結構,不僅要在資產抵押貸款、關系融資等方面創新產品,而且要在資本市場投資、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非銀行業金融產品。二是構建合理的農村金融資產結構,農村存款類金融機構應降低存放類資產比重,增加貸款類資產比重,擴大中間業務和投資業務,適當提高投資類資產的占比。三是逐步改善農村融資結構,在繼續擴大間接融資量的同時,大力提高農村經濟規模化、市場化、股份化和證券化程度,大力培育農村資本市場,通過股票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形式,擴大直接融資的比重。四是構建合理的農村金融行業結構,在農村銀行業方面,廣泛發展新型的農村社區銀行;在非銀行金融業方面,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業、農村信用擔保業,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農村投資銀行業,相應發展農副產品期貨業、農業資產評估業、產權交易業、信托投資業、租賃業、典當業等。五是構建合理的農村金融所有制結構,在公有金融為主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發展非公金融業,支持非公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格局。

構建合理的農村金融結構,必須堅持明確的目標,這就是提高農村金融效率,為農村經濟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實現農村金融同農村經濟相互促進和持續發展。實施這一工程,必須堅持適應性這一基本原則,始終將適應農村金融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總量增長的前提下,以增量調整為重點,同時協調存量調整。增量進入能較快確立自己的市場定位,有力改善原有的金融結構。存量的調整一方面要做到強化優勢、轉化劣勢、開拓市場、提高效率。農村金融結構的構建,要以市場力量為主,依靠市場內生力量;另一方面,市場力量和作用也不能代替政府力量和作用。農村經濟金融比較落后,市場力量相對弱小,完全依靠市場力量來優化農村金融結構并不現實,會產生一定的盲目行為,同時要歷經很長時間。因此,市場力量和政府推動要相互結合,政策推出則應遵循農村金融與經濟自身的發展規律。

提高農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適應性,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要依靠農村金融自身的改革和創新,而且有賴于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了有效推進這一工程,需要系統思考、統籌兼顧,處理好一系列問題。下面僅擇其犖犖大端,談點意見。

1.在金融業拓展對外開放的同時搞好對內開放。在對國外開放的條件下,農村金融結構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會受到國外農村金融結構的影響。外資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是遲早之事,目前初見端睨。隨著外資金融產品、金融業務、金融技術進入農村,農村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必然加快步伐。但是,農村金融業在對國外開放的同時,決不能忽視對內開放。對內開放既包括對農村地區的開放,也包括對城市的開放。金融業對內開放和對外開放,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農村金融業必須通過對內開放進一步夯實對外開放的基礎,以做到有能力充分利用對外開放帶來的機遇,有實力應對對外開放中出現的挑戰。進入新世紀以來,農村金融業在對內開放方面進展甚微,金融壟斷的思維方式依然存在,農村金融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濃重,這無疑給提高農村金融的適應性和有效性造成了障礙。農村金融業對內開放,主要包括金融體制和金融業務的對內開放,這兩個方面對內開放,所要達到的目標在于提高農村金融的適應性和有效性。我們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業對內開放,在增強適應性和有效性方面,放寬某些條件,簡化審批手續,放松某些行政管制,出臺配套支持政策。

2.建立農村金融的競爭與合作機制。引入競爭機制,是提高農村金融適應性和有效性的必由之路。金融競爭與合作具有共生性。不同的金融行業、同一金融行業中不同的金融企業,各有其不同的特點和作用。競爭能促進各類金融機構之間功能交叉和揚長避短,從而推動他們彼此合作、互為補充。金融合作則促進競爭在更高層面上展開,達到互補多贏的效果。

以金融競爭推動金融合作,以金融合作促進金融競爭,實現兩者作用的相互轉化,必須建立相應的競合機制:第一,完善農村金融準入機制,充分發揮這一機制促進競爭與合作的功能。準入時應考慮農村金融機構的合理分工,小型金融機構以零售業務為主,以避免同大中型銀行的無序競爭。準入時還應考慮在空間布局上的問題,農村新增金融機構應在發達地區、一般地區和貧困地區形成合理的空間結構,以避免一齊擠進發達農村地區而引起惡性競爭。第二,形成產品結構優化機制。如果產品結構雷同,農村金融企業之間的排斥力就會加大,吸引力便會減弱。反之,金融企業的產品各有特色,分別與不同層次、不同主體的金融需求相互適應,他們之間的吸引力就會增強,排斥力就會減弱。因此,應建立農村金融產品優化機制,促進金融機構根據所在區域的不同情況,積極創新和推出適應不同需求的金融產品,以促進金融競爭和合作的健康發展。第三,完善農村資金的價格機制,在農村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在利率未完全放開前,可繼續擴大利率浮動范圍。這樣既可以促進金融競爭,又不致于造成競爭過度。第四,建立競爭合作協調機制。在農村金融企業之間建立對話機制,以及時溝通他們之間的觀點,化解利益矛盾和沖突,協調彼此立場,避免惡性競爭發生。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以幫助金融企業提高經營決策能力、風險管理水平和合作自覺性。建立農村金融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一方面他能較好地協調金融企業經濟利益關系,維護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引導他們妥善處理競爭中出現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能為他們創造合作機會,提高合作效果。

3.建立退出機制。提高農村金融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必須妥善處理金融機構進入與退出的關系,做到有進有退,能進能退。在農村金融競爭中,優存劣汰、優進劣退現象必然產生。競爭促進金融業務不斷向優質金融機構集中,他們將不斷擴大資本實力和經營規模,獲取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相反,劣質金融機構的業務將不斷流失,其生存和發展空間將日益萎縮,如果他們不能扭轉落后局面,且達到了退出標準,就只能選擇退出。有進有退,才能在合理的流動中增強農村金融的適應性和有效性;無進無退,則會造成農村金融的固化和劣化,增加改革成本,浪費金融資源,甚至引發農村系統金融風險。建立退出機制,應配套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風險救助機制和存款保險機制。

4.創新“農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金融機構”的融資模式,通過龍頭企業的作用,將農戶、專業戶的融資需求與農村金融供給較緊密地聯系起來。農業產業化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金融適應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礎。龍頭企業作為農業產業化利益共同體中的核心和骨干,既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組織者,又是夯實農村金融發展基礎的推動者。既有將萬千農戶與市場溝通起來的功能,又有將廣大農戶與金融機構聯系起來的作用。龍頭企業熟悉農戶的金融需求和經濟信息,又與金融機構有著較為緊密的業務關系,他們有可能在對自身經濟利益關心的基礎上,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評價等多種方式,提高廣大農戶金融需求的滿足程度。因此,提高農村金融的適應性和有效性,需要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健全龍頭企業與農戶的利益聯系機制,創新以龍頭企業為中間環節的農戶與金融機構的融資聯系機制,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融資促進功能。

5.繁榮農村經濟,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建立和完善農村信用體系。農村金融的低效性,從根本上來說是由于農村的弱位性、農業的弱質性、農民的弱勢性。諸如農業經濟的高風險、農村微觀經濟主體的規模不經濟、農戶和中小企業資金使用效益低下、農民收入較低等,都是導致農村金融低效性的因素。同時,農村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農村對經濟主體在金融活動中的理性程度不高、農村信用的法律供給不足、失信懲戒機制運用的權威性不夠等,也對農村金融的有效性產生了不良影響。在農村金融的經濟基礎較為薄弱的情況下,金融的低效性往往又加劇了金融的不適應性。因此,促進農村經濟科學發展,加快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從政策、市場、信息、人才等方面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村金融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參考文獻:

[1]韓俊,等.中國農村金融調查[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7.

第3篇

農業技術進步水平測算是實證檢驗的關鍵環節。本文采用科布-道格拉斯(C-D)生產函數基礎上的索洛余值法測算廣東省農業技術進步水平。1928年,柯布(Cobb)和道格拉斯(Dauglas)在研究中指出生產活動中的主要貢獻要素是資本和勞動,即Y=AKαLβ,其中Y為產出,K、L分別為資本投入和勞動投入,α、β分別表示資本與勞動的產出彈性。A為效率系數,反映廣義的技術進步水平。1957年索洛對C-D生產函數進行了改進,假設A為時間t的函數且A(t)=A0eεt,則C-D生產函數變為。

(一)測算模型與變量設定鑒于土地要素是農業生產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將上述模型的函數形式設定為。結合廣東省農業發展實際,對相關變量的確定如下:(1)農業總產出,直接選取《廣東省統計年鑒》中農業總產值的原始數據。(2)農業的資本耗費,采用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作為衡量指標。(3)勞動力耗費,經濟學中常用勞動者工資、勞動時間或勞動人數等統計指標衡量(李子彪,2006),若考慮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存在,計算時采用農業生產實際投入的勞動力數量較為合適,但因缺乏相關統計資料,借鑒周端明(2009)的做法,選擇第一產業從業人數作為計量指標。(4)土地耗費,考慮到廣東省農村土地撂荒的普遍性,采用農作物播種面積代替常用的耕地面積變量。采取同樣做法的有全炯振(2009)[12]、趙芝俊等(2006)[13]。

(二)參數估計本文選取廣東省1982-2011三十年的統計數據擬合生產函數,測算出各投入要素的參數。為避免多種共線性對參數估計的影響,假設規模報酬不變,則有α+β+γ=1,生產函數式(4)可變為。由表2可知,模型的擬合優度較好,達到了0.941499,同時方程本身和各參數變量均通過顯著性檢驗,另外異方差和自相關檢驗均能通過,模型的解釋能力強,可用來計算科技進步貢獻率。由上述結論可知,1982年至2012年間,廣東省農業資本投入的彈性系數α=0.3517,土地投入的彈性系數γ=0.25,勞動力投入的彈性系數β=1-α-γ=0.3983。即資本投入、土地投入及勞動力投入每增加1%,農業總產值分別增加約0.35%、0.25%和0.40%。可以看到彈性系數最大的是勞動力投入,意味著目前廣東省農業產出相對更依賴于人力資本的增加,屬于典型傳統的勞動密集型產業,與某些省份相比②,資本投入與勞動力投入的彈性系數相差不大,可粗略認為目前廣東省農業發展處于由勞動密集型轉向資金密集型的過渡期。

(三)廣東省農業技術水平測算結果及分析根據上文所得參數估計結果,結合(5)式,對廣東省1982-2012年農業技術進步水平進行測算??梢钥吹?,30年間廣東省農業技術進步增長率表現出較大的波動性,甚至有些年份出現負值(圖1)。這一方面與廣東省自然災害頻繁,農業生產總值波動較大不無關聯;另一方面,所測算的農業技術進步為廣義全要素生產率(TFP),不僅包括科技進步本身,還受資源配置效率和其他隨機因素的影響。如1992年,資本投入增長率達到153.51%,而農業總產值增長率僅為12.57%,出現了投入多而有效產出少的情況。在剔除生產要素投入之后,農業技術進步水平不可避免地出現負值,但這并不能說明農業科技進步對廣東省農業經濟增長沒有發揮積極作用。1998年以后,農業技術進步水平的波動幅度開始趨緩,自2007年基本保持著向上趨勢,說明資金配置效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觀,但這需要更多數據支持。

二、實證檢驗

(一)變量的選取與數據說明金融發展水平提高的一個主要表現就是金融資產規模相對于國民經濟財富的擴展。對于金融發展水平的衡量,考慮到目前廣東省農村金融結構相對簡單及數據的可得性,擬從農村金融發展的規模和效率兩個維度進行考量。金融發展規模指標方面,鑒于廣東省農村金融以存貸業務為主,結合一般做法,選擇農村存貸款余額之和與農業GDP之比為金融發展規模的衡量指標。但因1990年前后鄉鎮企業貸款余額的統計口徑明顯不同,而1995年后統計年鑒重新對金融機構貸款余額進行了劃分,導致城鄉居民儲蓄存貸款余額與研究所需數據口徑相差太大,故而采用農業存款余額和農業貸款余額替代農村存貸款以反映農村金融狀況。金融發展效率指標方面,參考王志強、孫剛(2003)的做法,選用農業貸款與農業存款之比作為衡量農村金融發展的效率指標[14]。采用這一指標還基于以下考慮:首先,農村金融發展的目的是服務農村實體經濟,這一比值越大,越能反映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其次,該指標可以衡量農村金融機構將存款轉化為貸款的能力,顯示農村金融機構對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當前農村資金外流狀況。農業科技進步方面,直接選取上面測算出的廣東省農業技術進步增長率為實證變量。以上三個變量分別用RGM、RXL和TFP表示。由于銀行資金來源項目自2011年起使用新的分類,廣東省統計年鑒不再提供農業存貸款余額等相關數據指標,故截取1983-2010年度樣本數據,樣本數據均來源于《廣東省統計年鑒》及《廣東省農村統計年鑒》。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及變化趨勢如表3和圖2所示。在這里主要對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指標和效率指標進行分析,由表3和圖2可看到:(1)農業存貸款余額占GDP的比重盡管在個別年份有所下降,但整體上呈增長趨勢,尤其在1992年之后上升速度明顯加快。截止2010年末,該比值達到0.67,相比1982年增長近1.5倍,說明廣東農村金融資產比例不斷提升,農村金融規模不斷擴大。(2)農村金融發展效率指標的變動趨勢:1998年以前,農業貸款占農業存款的比值呈現較大波動,在1983年達最大值后,1994年降至最低點。這是因為1983年農村經濟體制率先改革,眾多資金流向農村;但隨著1984年經濟體制改革重點轉向城市,農業貸款占比急劇下降,且在1998-2000年間出現大幅度回落。大量資金流向城市,農戶與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3)2006年廣東省開始逐步推進農村新型金融機構改革,但從圖2可以看出,農村金融發展效率持續下降趨勢并未因此明顯改善,相反,農村金融發展規模指標出現了近10年來少有的大幅度波動,這意味著目前新型金融機構改革并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單位根檢驗由于經濟變量的時間序列數據往往都是非平穩的,若直接將其引入模型進行經典線性估計,很可能出現偽回歸現象,因此,有必要先對各時間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通過Eviews5.1進行ADF檢驗,各變量的檢驗結果見表4。從表4的檢驗結果可看出,原有時間序列數據的ADF檢驗值均大于5%的臨界值,即三組變量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是非平穩的,而對其取一階差分后,序列D(TFP)、D(RGM)以及D(RXL)的ADF值都小于5%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表現為平穩序列。換言之,原有時間序列都是一階單整的I(1)序列,故可進一步檢驗三組變量之間是否存在協整關系。

(三)協整檢驗由于上述變量都是一階單整的I(1)序列,因此可采用Johansen協整檢驗來判斷它們之間是否存在長期均衡關系。Johansen協整檢驗法是一種基于VAR模型的檢驗方法,在檢驗之前需要確定VAR模型結構,而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滯后階數的確定,運用赤池信息準則(AIC)和施瓦茨準則(SC)進行選擇,同時基于數據生成過程特征,選擇帶有截距項并帶有趨勢項的VAR模型,具體統計結果如表5所示。結果顯示,無論是AIC還是SC甚至其他如LR統計量等,均認為滯后階數為1的VAR模型即VAR(1)模型較為合理。另外通過單位根檢驗對VAR(1)模型的穩定性檢驗結果顯示,全部根的倒數都位于單位圓曲線內(圖3),即VAR(1)模型是穩定的。協整檢驗模型的滯后期等于VAR模型的最優滯后階數減1,故確定為0。表6為Johansen協整檢驗結果。結果表明,在5%的顯著水平下,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對協整均衡向量進行標準化后,可寫出三個變量的協整方程如下:TFP=0.421947RGM-0.188170RXL(9)方程(9)表明1982-2010年上述三個變量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可以發現1982-2010年農村金融融發展規模與農業技術進步正相關,而農村金融發展效率與農業技術進步存在反向作用關系。亦可看出,農村金融發展規模的取值每增加1%,農業技術進步會同向變動0.42個百分點;農村金融發展效率的取值增加1個單位,農業技術進步會下降0.19個百分點。另外進一步對TFP與RGM、TFP與RXL兩兩分別進行協整檢驗,同樣發現它們之間也存在協整關系,說明廣東省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業技術進步間確實保持穩定的均衡關系。

(四)VEC向量誤差修正模型上面的分析給出了VAR(1)模型中的三個變量間存在長期均衡協整關系的結論,但這種均衡關系在短期內如何調整,需通過建立VEC模型進一步探討。根據AIC、SC準則,確定VEC模型的最優滯后階數為1,所得VEC模型結果如表7所示。由表7可以看到,VEC模型中TFP與RXL的誤差修正項分別為-0.555930和0.962618,且在統計上是顯著的,說明系統內變量間如果在短期內出現正向非均衡狀態,RXL會同向修正而TFP會出現反向修正,相比而言,RXL的修正幅度較大,即長期穩定關系對農業技術進步和農村金融發展效率具有顯著的調節作用,調節效應分別為55.59%和96.26%。

(五)格蘭杰因果檢驗檢驗了廣東省農業技術進步與農村金融發展規模、農村金融發展效率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但變量間的因果關系尚不明朗,因此用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來驗證變量間的因果聯系。格蘭杰因果關系實質上是檢驗一個變量的滯后項對另一變量是否有預測作用,也即如果一個變量受到其他變量的滯后項影響,就稱這兩個變量間存在格蘭杰因果關系。對各變量進行一階差分以滿足格蘭杰因果檢驗所要求的時間序列平穩性,檢驗結果如表8所示。由表8的檢驗結果可看出,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農業技術進步是農村金融發展效率的Granger原因,而農村金融發展規模和農村金融發展效率均不是農業技術進步的Granger原因。

三、結論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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