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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提高村干部的事業責任心,充分調動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經濟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村干部工資報酬標準和統籌發放管理辦法,望各村認真貫徹執行。
一、工資計算原則
1、貫徹“按勞取酬,績效掛鉤”、規范村干部工資待遇的原則,克服平均主義,確定符合鎮農村特點的村干部工資報酬標準。
2、根據各行政村的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工資標準,鼓勵村干部積極發展和鞏固村集體經濟。
3、村干部的工資以各村集體經濟的實際承受能力為依據,各村可根據本村經濟的實際承受能力,對基礎工資、通信費酌情確定,同時要求各村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但不得突破鎮所確定的標準,標準確定后報鎮黨委備案。確定后的工資原則上當年兌現。如當年不能兌現,村主職干部少于元,由鎮財政給予補足,多于元的,不得作為下一年度拖欠工資。同時,年終可以根據鎮財政及各村經濟發展情況對集體經濟薄弱村給予適當補助。
4、適用對象是指經鎮黨委研究確定的在職的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含主持支部、村委工作的副書記、副主任等)。村報帳員的工資按村主職干部%發放,村計生聯系員按村主職干部的%發放,其它村干部的工資報酬待遇由各村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報鎮黨委備案。
二、工資構成及標準
村主職干部的工資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二部分組成。具體標準如下:
1、基礎工資:根據各村上年年末人口(規模調整村按調整后人口)的大小確定規模工資。村干部規模工資按行政村上年年末人口每人元的標準確定,四舍五入到元。
2、績效工資:按照各人的工作實績,結合村干部各個人員的工作職責予以考核發放。規模調整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每月元(含主持支部、村委工作的副書記、副主任、委員等)。規模未調整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每月元。
三、工資報酬考核辦法
(一)基礎工資考核辦法:依據階段性工作考核,按季度發放。各村應建立考勤制度,以便檢查。
1、鎮黨委、政府安排的階段突擊性工作任務。具體考核辦法另行規定。
2、會議考勤。鎮黨委、政府統一組織的會議,每無故缺勤一次,扣基礎工資元;遲到或早退一次扣元。村支部、村委會組織的會議,每無故缺勤一次,扣基礎工資元;遲到或早退一次扣元。
3、集中辦公出勤。參加每月日村民情溝通日和每星期周二鎮村干部集中辦公制度,每缺勤一次(除參加市、鎮組織的學習、參觀、培訓、會議外)扣基礎工資元;遲到或早退一次扣元。駐村干部每月月底將村干部集中辦公和村級組織會議出勤情況報鎮綜合辦,平時鎮綜合辦要組織不定期督查。
(二)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
1、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主任績效工資的考核,按照“二二六”比例計算,即村干部年度民主測評結果占%、鎮黨政班子成員對其進行專項測評打分,按照平均得分計算占%,鎮對村年度村級責任制考核總分占%。
2、村兩委成員及其他干部績效工資的考核,按照“二三三二”比例分別考核到每個人員,最后按各人的得分多少與自己對應的績效工資基數進行打折計算。即村干部年度民主測評占%、村主職領導、鎮駐村干部對各人員的考核積分占%、村干部主要崗位對應的鎮職能辦公室對其的考核積分占%(按村兩委干部分工,如果兼職者有兩個的,兩個職能辦公室對其考核積分各占%)、鎮對村年度村級責任制考核總分占%。
3、村干部年度民主測評優秀票得%以上的得滿分,稱職票得%以上的得分,基本稱職票%以上的得分,不稱職票得%以上的得分。
4、村主職領導、鎮駐村干部對各人員的考核由黨支部書記負責提供各人得分情況。
5、鎮對應職能辦公室對村相關干部的考核,要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考核。平時要注意收集考核依據,要經得起被考核人員的查詢。考核結果必須經鎮分管領導簽字后,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提供并負責解釋。
四、工資發放辦法及資金來源
1、村干部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得擅自離崗。凡是未經鎮黨委、政府批準擅自離崗個月以內的,取消績效工資;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辭職,不再享受任何工資待遇。同時各村應建立考勤制度,以便檢查。村主職干部基礎工資由鎮按季發放,績效工資待年終由鎮考核組確定基數后由鎮年終一次性發放。其他村干部由鎮確定考核分數通知各村兌現。
2、村主職干部的工資報酬實行全鎮統籌,各村工資統籌資金必須在每年月日前上交鎮財政專戶,工資所需的資金從村集體經濟中列支。發放工資報酬少于上交鎮財政統籌資金的轉入下一年度工資統籌。村主職干部以后不得在村財務領取工資,特殊工作或階段性工作的獎金以鎮黨委政府文件或通知為準。
3、其它待遇:村書記、主任通信費每月元/人,由村自籌資金發放。其它村干部的通信費由各村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4、村干部工資管理工作由鎮黨政綜合辦牽頭,財政所、農經站共同負責,其他各相關部門予以配合。在工資發放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好手續之后再進行發放。各村不得巧立名目、違規操作,否則,一經發現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5、此規定由鎮黨政綜合辦負責解釋,并自年月日起執行,年月份以前按原文件規定執行。以前文件與本文件有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