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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證體系。全面實現社會保證全覆蓋的目標,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安全是采取個人繳費、財政補貼的籌資規定。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證措施相配套,保證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利民工程。
第三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基本原則。從實際出發。籌資和待遇規范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與個人(家庭)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引導與城鎮居民自愿相結合,促進城鎮居民普遍參保。
第四條凡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安全、未參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安全、未參與被征地居民社會養老安全、未享受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逾越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證等現有社保制度的所有城鎮居民,均可參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安全。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五條城鎮居民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3張1寸彩色照片。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參保登記表》并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第六條社區和鄉鎮勞動保證事務所負責審查參保資格。并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規定時限內,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審核后,報市社會平安局料理參保手續。
第七條市社會平安局通過與市公安、計生等部門信息庫的信息進行對比。復核通過后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同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將有關資料歸檔備案,建立共享的微機網絡系統,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對參保人員的信息及時核實。
第三章平安費繳納
第八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個人年繳費標準。多繳多補,多繳多得。
第九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費按年繳納。
第十條市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財政補貼(進口補)按200元規范繳費者每人每年補貼30元。按600元規范繳費者每人每年補貼60元,按800元及以上規范繳費者每人每年補貼80元。財政補貼資金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到賬次月撥付到位,試點期間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承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重度殘疾人員(1一2級)參保。由市財政按最低繳費規范(200元)予以全額補助。提倡和鼓勵機關、團體及社會各界對城鎮居民特困群體參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給予扶持和資助。
第十二條繳費標準、檔次和財政補貼規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養老平安個人賬戶包括:
(一)養老平安費個人繳費總額和利息;
(二)財政補貼總額和利息。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貯存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當年1月1日城鄉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第十六條市社會平安局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貯存額進行結算。
第十七條養老平安關系跨省、市轉移。個人賬戶貯存積累總額全部轉移。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有權查詢自己養老平安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市社會平安局要立即受理。并及時將處置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發生死亡。除政府補貼局部外,可以依法由指定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貯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二十三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規定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
第二十四條建立老年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財政養老補貼。70至79周歲每人每年70元,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每人每月80元。試點期間基礎養老金由市財政承擔,根據當年實際需要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月撥付到位。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引導中青年城鎮居民早參保。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對45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其參保繳費達到規定15年繳費年限前提下,每多繳費一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增加局部所需的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制度實施之日起。已年滿60周歲,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需參保繳費。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制度實施之日起。按規定參保繳費,從年滿60周歲次月起,可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也可按繳費檔次選擇補繳,補繳年限不可超越15年。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養老金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期間發生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市社會平安局料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根據經濟增長、城鎮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
第六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基金統一在同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局負責按標準編制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財政補貼年度預算。以確保城鎮居民養老金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市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平安。
第三十三條財政專戶中積累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擔保和抵押,不得投資,以確保資金的平安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負責政策制定、基金監管、待遇審批。
第三十五條建立資格月審年檢制度。對領取養老金人員應從領取養老金次年起。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通過認真比對計生、公安部門的人口信息,核查和確認待遇領取人員生存狀況,防止虛報冒領。逾期年檢時限為兩個月,逾期未進行核查的從第三個月起停發養老金,待通過領取資格核查后,從次月起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
第三十六條市社會平安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臨時妥善保管,做到記載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三十七條按照“金保工程”要求。統一業務軟件,統一工作流程,及早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信息系統,為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規范化”打下堅實基礎。
第八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八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平安與新農保、被征地居民社會保證等政策制度的相互轉移接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任何人不得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違者由管理經辦機構依法追回。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