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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頒布實施,為深入探討該法的實施對社會各方面產生的現實意義,昨日,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青島市民商法研究會聯合召開《侵權責任法》座談會。與會人員主要包括青島法學界權威專家、富有司法實踐經驗的市中級法院法官以及市法制工作者。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侵權責任法》是我國繼《合同法》、《物權法》之后,又一部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架性作用的法律。這部法律對于明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侵權責任法》對目前大量存在的民事侵權案件如醫療糾紛、死亡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作出明確規定。值得關注的亮點包括:一是多人死亡事故中同命同價賠償原則的確立。針對飽受垢議的“同命不同價”現象,《侵權責任法》規定可以不考慮個體的差異而采取統一的標準或者數額來確定死亡賠償金,這一規定可以讓死者家屬在賠償方面盡可能地享受到法律上的平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上的生動體現。二是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法律彰顯。《侵權責任法》從立法的高度首次確認精神賠償制度,并為審判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是立法史上的一次偉大進步,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保護人權的立法理念。三是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納入其調整范圍,確立了醫療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還對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以及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均作出了規定。
市中級法院徐奎浩法官認為,《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定位是填補損失,其基本理念是以受害人為中心,突出對受害人的關愛,因此,強調在自由保障和權益保護之間,適當向受害人傾斜。
《侵權責任法》的又一亮點,是針對網絡侵權事件,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條也因此被學者譽為“互聯網專條”。
長期以來,由于《民法通則》等既有法律法規沒有對網絡侵權行為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造成了兩大不良影響:一是少數人利用互聯網詆毀他人的名譽,一些網絡管理者忽視甚至喪失了自己應有的義務和責任,有意或不經意間對不符合事實的虛假言論進行傳播。二是法院對于此類侵權案件的審理無法可依。網絡侵權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民事權利,一是人格權,二是著作權。此外,市民商法研究會副會長盧浪秋認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對政府工作人員的名譽侵權,可能侵害的不僅僅是個人的名譽,還會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生產生活產生某種不利的影響。對于著作權,我國已有《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但是對于人格權,僅在《民法通則》中有原則性規定,過于簡單,無法適應網絡時代的需要。《侵權責任法》在網絡侵權問題上確立了兩個規則,一是提示規則,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明知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兩個規則對網絡侵權問題作出了明確立法。
“互聯網專條”的實施會不會限制公民表達自由,損害互聯網事業的健康發展呢?與會專家指出,公民的表達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隨便捏造和傳播虛假事實,詆毀、誹謗他人。互聯網用戶既然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網絡侵權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制裁。山東科技大學副教授李鋼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符合國際上處理網絡侵權案件的通行做法,該條款的施行不僅不會對互聯網事業的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而且還會使網絡侵權的救濟更為有效,從而在事實上促進互聯網事業的健康發展。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侵權責任法》填補了公民的權利空白,對公民民事權益進行了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保護,對于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侵權責任法》將成為法官、律師今后處理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