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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5年第一期
楊海生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黨和政府意識到了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提高災害應急管理能力的緊迫性和重要性。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中國減災行動白皮書》明確表示,從2009年開始把每年的5月12日定為國家的防災減災日,以提升公眾對巨災的風險防范意識。同時,我國金融市場(特別是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也提高了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可行性。此外,我國在自然災害的安全設防、救災救濟、應急管理等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績,為我國海洋災害管理積累了一定經驗。
(一)制度基礎1.漁業互助保險有一定基礎。1994年,我國農業部在借鑒日本和韓國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經驗的基礎上,經民政部批準,成立了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開展海洋漁業行業內非贏利性的互助保險,以共同抵御風險,降低災害損失。經過幾年來的發展,我國的海洋漁業互助保險已逐漸成為我國海洋漁業保險市場的主要形式,在全國沿海各地都有分支機構,開辦的險種也日趨多樣化,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海洋漁業生產的需求和漁民的需要。2.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得到法律重視。到目前為止,我國已陸續制定了20多部有關自然災害預防和應急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防洪法》(1998)、《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氣象法》(2000)、《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管理規定》(2005)、《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2006)、《防震減災法》(2008)、《森林防火條例》(2008)、《抗旱條例》(2009)等,對不同領域自然災害風險的預報、預防、救災、重建等方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各類自然災害(包括海洋災害)的管理奠定了基礎。其中也有不乏明確規定國家應支持災害保險制度建立的條例:1998年1月1日實施的《防洪法》第47條規定“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1998年3月1日實施的《防震減災法》第25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2007年11月1日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5條規定“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等。3.財稅政策對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有一定支持。2009年9月份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了《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它標志著長期以來“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可以實行所得稅的稅前扣除”的重要問題得到解決,這為巨災保險體系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條件。4.關于制度建立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礎。2010年,由保監會牽頭,相關十幾個部委參與完成了作為國務院十五個“金融領域重大課題研究”項目之一的“建立巨災保險制度”課題。課題明確了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和實現路徑等。
(二)技術基礎巨災保險數據、巨災風險模型及相關產品定價技術不斷進步。除了巨災的高風險性外,一直以來我國巨災經驗數據的缺乏和相關精算技術的不成熟限制了我國保險公司參與巨災保險業務的積極性。為解決我國巨災保險數據缺乏的問題,2009年國家相關部門與保險業共同成立了一個關于巨災風險、巨災保險風險產業標準的課題研究小組,以建立中國的巨災保險數據的采集標準,這也是中國保險業在風險管理方面的第一個標準,是巨災保險體系建設邁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隨著近年來巨災數據采集工作的開展和深入,相關風險模型和產品定價技術也不斷進步,為鼓勵保險公司進入海洋經濟巨災保險市場、開發適用保險產品打下了較好的技術基礎。
(三)市場基礎從巨災保險市場的供需條件看,改革開放幾十年以來的經濟發展,提高了市場主體(政府、保險公司、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巨災保險的潛在供給和潛在需求都有了一定提高,這為我國建立海洋經濟巨災保險制度創造了可行性。鑒于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展海洋巨災相關的保險險種,海洋巨災保險供需關系數據難以取得,馮銳(2009)以與海洋災害損失保險補償關系密切的農業巨災保險為例,對我國巨災保險市場進行供需分析。在保險公司對巨災的承保能力及巨災保險供給方面,近年來我國保險業與再保險市場①的較快發展,使得保險機構抵抗巨災風險的實力不斷增強。并且,隨著我國巨災損失歷史數據的逐步積累、巨災風險圖的繪制以及巨災風險市場化分散機制的日趨完善,拓寬了可保風險的范圍,有助于保險公司把大量巨災風險組合管理,通過專業化的風險分散來獲得穩定的利潤。總體看來保險公司對巨災風險的實際供給量將不斷上升。在巨災保險需求方面,自1982年中國人保恢復開辦農業保險以來,我國農業巨災保險需求量逐年上升:隨著巨災發生的日益頻繁及損失的日益嚴重,越來越多農民意識到通過保險分擔和轉嫁風險的重要性;并且,農業生產技術的進步與發展也逐步提高了農民生活質量與支付能力,因此農業巨災保險的有效需求不斷上升。對此,馮銳(2009)進行了數據分析證明:用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估算農業巨災保險的實際需求量、農業巨災損失額估算農業巨災保險的潛在需求量,明顯看出2000-2006年間我國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量遠遠大于實際需求量,兩者差距還呈不斷上升趨勢。除了農戶,我國一般居民個人對保險的需求也是不斷上升的: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國民的風險意識不斷提高,通過巨災保險轉嫁風險的實際需求也將隨之提高,并且,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有助于降低居民繳納海洋巨災基金的負擔。總體來看,當前我國城鎮居民和農民個人都是具有繳納海洋巨災基金的承受能力的。
二、海洋經濟巨災保險的國內實踐經驗
2006年6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提出,“完善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全國多個省市展開了政策性農業巨災保險的試點探索,目前發展得較成功的是北京市和江蘇省。它們的實施方案中可供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的借鑒之處包括:
(一)北京模式2007年,北京市正式建立了由市政府全力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幾年來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被譽為“北京模式”,主要有以下特點:1.政府主導,制度先行。專門成立“北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專門負責協調各部門的關系,組織公開招標選定參與承保的保險公司等。制定《關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方案》等法規規定,明確了運作模式、組織機構等基本內容,制定了承保、理賠等環節的業務操作流程以及統一的險種和條款費率等。在監督及約束機制方面,除了由保險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專業監管外,還建立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第三方審計制度。2.財政支持,政策引導。形成了多形式的支持力度較大的財政支持:財政補貼資金實行上不封頂。一是保費補貼比例高。市財政補貼農民保費50%,各區縣財政結合實際累加補貼20-30%不等。二是財政給予經營政策性農險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0%的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三是財政直接撥付資金購買農業再保險。3.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散機制。構建了由農民、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巨災風險保障四個層次組成的“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農業風險分散體系。該機制規定:賠付率160%以下的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補償責任。賠付率超過160%的風險,實行保險公司賠付封頂,政府承擔剩余賠付責任,并以兩種方式進行分散,其中賠付率160%-300%的巨災風險,通過政府直接購買再保險的方式轉移;賠付率300%以上的部分,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解決。經營機構的當年賠付率超過160%之后的賠付責任由市政府承擔。4.實行市場化的經營管理模式。市政府選擇四家保險公司參與運作,既為區縣政府和保險公司提供雙向選擇的機會,又營造了一個“適度競爭”的農業保險市場。同時,政府充分尊重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自主權,不介入農業保險的具體經營,僅在超賠風險發生后,承擔超賠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實行市場化經營,按照“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的原則管理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5.采取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措施。自愿投保,平等受惠。農戶在范圍內自愿投保,凡投保者均享受政府的同等保費補貼。
(二)江蘇模式2008年10月,江蘇省出臺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正式建立了省市縣三級農業巨災風險準備基金制度,并且出臺了專門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從而將巨災風險準備金上升到制度建設層面,為建立規范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庹國柱等,2010)。具體而言,地方政府與保險公司聯辦共保,政府與保險公司各獲得保費收入的60%與40%,并按此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按不同比例設立省市縣三級巨災準備金制度:省級政府巨災準備金總額可達到各省轄市政府巨災準備金使用余額的20%;一旦江蘇省境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動用全部市級巨災準備金后仍出現超額賠付時,經省轄市政府申請,省財政可動用省級巨災準備金,在13個省轄市內調劑,用于超賠地區的賠付。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海洋經濟巨災保險機制的基本思路
我們認為,建立、發展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海洋經濟巨災保險制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措施著手。
(一)建立專門的海洋經濟巨災保險協調小組機構,統一制度目前我國海洋經濟管理涉及多部門,確立統一的牽頭部門有助于提高溝通協調效率、加強信息聯動集成并形成系統的政策體系、這對于統籌規劃建立制度是非常關鍵的。而專門成立的“海洋經濟巨災保險協調小組”主要功能是負責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各地方政府、農業局、海洋局、保監會等);起草和執行市政府有關政策;具體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范圍,并據此制定統一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等;組織公開招標選定參與承保的保險公司(不同地區不同);組織相關研究,為決策提供理論依據等。
(二)建立相關的數據收集和監控平臺,掌握災害信息一方面,如海水養殖業等的海洋產業都存在固有的生產風險,受自然災害影響顯著而在受災時沒有專門的機構對于他們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統計,加之沒有準確的歷史數據作為參考,保險公司無法衡量該產業的風險,因此出現無法交易的局面。可見,對損失數據的收集至關重要。這種收集工作應當區別于以往的災害損失的籠統計數,而必須是專門針對巨災事件對某一產業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的系統完整統計,這樣它才可以被用于生成巨災指數、巨災風險債券價格和巨災期權的敲定指數,使得損失情況與價格建立精準的對應關系,保證保險的針對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完善全面的歷史數據也很重要,它們主要用于對巨災事件的準確描述以及預測。這需要由政府建立一個獨立于資本市場的巨災風險預警機構,根據全球氣候變化和災害發生情況將各種災害發生的概率、損害程度等相關信息定期進行收集統計,公布和實時更新巨災風險參數,使得債券交易者在獲得這些信息后增加或減少持有債券的需求,進而影響債券價格。具體而言,可從三個方面入手:建立數據收集制度和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風險管理報告制度;建立巨災風險預警機構,實現對海洋產業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控;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基礎數據庫及完善災害損失信息系統等。
(三)建立多層級并存的管控機制,分散風險根據國內外巨災保險制度建立的經驗,巨災風險分散方法通常包括增加風險單位、組織再保險、建立巨災風險準備基金、財政“兜底”或借款或擔保、相互保險與合作保險安排、巨災風險證券化等;其中,分層次的巨災基金或巨災準備金、再保險機制是在國際較成功的巨災保險項目經驗中采取較多的。目前,我國在分散海洋災害風險方面已有所采取的方式是相互保險安排,但從我國實踐來看,單純依靠保險費收入的商業性和互助性的海洋漁業保險是難以支持其自身的良性循環發展的(王艷玲和王珊珊,2009)。由于海洋巨災風險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大大增加了風險分散與轉移的艱巨性,加之我國具體的國情和實踐情況,使得任何單一的風險分散方式都不可能獨立完成海洋巨災風險分散與轉移,因此我國應采取多管齊下的風險分散機制。分散風險最有效、最基礎的方式是增加風險單位:可通過強制參加、進行更為精確的風險分劃與費率分區、提供保費補貼來促進投保人投保等方式來實現;在此基礎上,建立由中央財政、保險機構、農業部等共同出資、中央省市多級海洋巨災保險準備金,由政府撥專項款將再保險責任交給國家再保險公司等;在財政參與保險賠償的程度上,可采取超賠(即損失補償超出商業保險的承保比例或巨災準備金不足)出資或擔保借款的方式。此外,雖然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將承保風險轉移至資本市場是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一大發展趨勢,但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夠成熟,相關的法律監管等相關措施制度還有沒有建立起來,采取該分散方式短期內還很難取得預期效果。概括而言,我國可選擇以強制參保增加風險單位為基礎,以組織互保合作和再保險、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為主,國家財政輔以超額賠付、逐步試行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多樣化多層級的風險分散機制。
(四)包括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范體系,優化法規環境由于巨災風險不符合保險經營基礎的“大數定理”假定,出于對經營穩定性和營利性的考慮,我國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一般不太愿意涉足巨災風險市場。這商業性私人巨災保險市場的失靈為政府參與巨災風險管理提供了理由和可能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積極參與與引導在于促使商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市場競爭,而不是取而代之,換言之,在多種干預手段和目的的選擇中,政府應依照現實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選擇最合適、成本效率最經濟、對市場負面影響最小的方式。除了為保險公司提供臨時的流動資金,防止其因為臨時的保險資本金有限而導致償付能力不足外,政府還應通過積極引導和建立配套支持來為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掃除“障礙”,如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范體系、推動專門的巨災保險立法、實行承包相關保險的稅收優惠等。
(五)確立試點推行路徑,設立試點制度由于經驗缺乏,在建立全國性的海洋經濟巨災保險制度前應進行地區試點檢驗。設立試點制度主要需要考慮的問題是:選取哪些地區作試點、試驗時間多長、如何跟進進展作調整;全國整體與分區域建立制度的情況有什么不同;如何與已有地方試點的融合。2011年,國家陸續通過成立山東、浙江和廣東三大海洋經濟實驗區的決定。考慮到經驗的缺乏以及地域差異性等因素,我國建立海洋經濟巨災保險制度也應采取試點推行的模式,并且考慮與海洋經濟實驗區的設立結合。具體而言,一是采取從地方到中央推進的試點路徑:以建立巨災準備金為例,起步階段可以考慮由各地根據本省面臨的實際風險狀況,選擇風險保障責任和確定保險金額,同時由各級財政給予一定額度的保費補貼,在省級范圍內統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待到時機成熟后,中央政府可以推動風險狀況相似的省份結合起來,在地區層面上統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之后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涵蓋多種風險保障責任的綜合性巨災保險制度,并在中央政府一級統籌巨災保險基金。二是允許有實力、聲譽好的保險公司率先開展巨災保險試點。三是以單個類型風險的巨災保險保障機制為突破點,針對那些損失較大、發生頻率較高的如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分險種、分區域試點,逐步擴大巨災保險保障范圍。
作者:楊海生陽義南陳少凌單位: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暨南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