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鄉鎮古跡保護通知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太谷鄉(鎮)區域內文物古跡的保護,確實做好文物古跡與鄉村建設的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西省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太谷縣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鄉鎮文物古跡保護的現狀,特通知如下: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古跡的保護,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文物保護利用、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文物安全。
二、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包括古寺、古民居、古橋、古塔、老字號、石窟寺、摩崖造像、田野零散石刻、近現代文物等均為保護的范圍。
三、鄉村文物古跡占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古跡的義務。對危害文物古跡的行為,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文物旅游局對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文物古跡的用途,不得在其周圍改建、擴建、新建;不得擅自遷、拆除、變賣文物古跡。屬私有財產,確需拆除、遷移、買賣需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備案。
五、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的鄉鎮,要按照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的保護辦法執行。東里、上安、南席、石畝等保存較多文物古跡的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定專人加強監管,杜絕亂拆、亂建、買賣交易等不法行為。
六、各鄉(鎮)要加強對地下文物的保護,配合文物、公安部門嚴厲打擊針對文物的犯罪行為,指配專人對本轄區地下文物進行看護;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必需在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并進行地下文物勘探,對不備案、不勘探、破壞地下文物的行為,要按照《文物法》的相關條款嚴肅處理,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七、對未按規定批準,擅自改變用途,新建、改建、遷移、拆除、買賣的行為,縣政府有關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八、對鄉(鎮)有關責任人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程序規定、違法遷移、拆除、買賣、改變文物古跡面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對損壞文物古跡的行為不及時處理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