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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各單位,城市規劃區內企業、居民、個體商戶: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保障規劃審批管理和實施管理的一致性,保證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內容嚴格按規劃實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更好更快地推進城市建設上水平、出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此通告如下:
一、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內容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類建設用地性質。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單位,必須持項目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工程,必須持有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局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三、凡是大型公建、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標志性建筑和臨城區主街道的建筑,需報送三套方案(立面效果圖和亮化效果圖),由城鄉規劃局初審后,報縣規劃委員會審議評定。
經縣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臨時性建設工程,應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凡是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獲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文件,批準文件和土地轉讓文件無效,其占用的土地由縣政府責令退回。
凡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依法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無法整改的建設項目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建設項目將依法沒收實物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五、沿街兩側的建設項目,必須由城鄉規劃局進行放線、驗線。建設工程(包括外懸和臺階)不得超占道路控制紅線。凡超占道路控制紅線的應主動退讓,對拒不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將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
六、城區內大型建設工程和主要道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將實行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制度。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建設項目未經規劃驗收或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同時,有關部門將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將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