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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鎮機關和部門單位,部門單位中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此次治理范圍。重點是年以來至年底各種“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情況,以及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分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檢查和整改落實等幾個階段。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專項治理工作從年月起至年底基本結束,具體工作主要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
各部門單位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
(二)自查自糾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部門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具體,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并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部門單位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于月日前上報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本文來自
(三)重點檢查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全鎮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10%,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單位;
3、以前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4、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5、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要上報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鎮“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后,于年月日前報送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
各部門單位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鎮“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各部門單位“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年月日前報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對鎮“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鎮治理“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方案》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鎮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鎮長、紀檢書記任副組長的領導小組,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鎮范圍內“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所,負責“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各部門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專項治理領導機構,并設立日常工作機構。
五、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傳發動
各部門單位要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
(二)落實舉報制度
各部門單位“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相應的獎勵。
(三)強化工作督導
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到各部門單位加強督促和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及時給予批評并責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