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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并舉,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制度,改進方式,提高效能,健全體制機制,統籌發展、監督、執法和服務,促進民間組織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同步發展的原則。民間組織的發展要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現民間組織總量、規模與惠山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
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區民間組織、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等民間組織的實際,進行統籌協調、分類研究、分類規范、分類指導,增強民間組織工作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為民服務原則。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以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會員為己任,主動參與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發揮民間組織應有的作用。
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建立行為規范、機制完善、監管有力的民間組織管理體系。
三、關于管理體制與職責
(一)管理體制:民間組織管理實行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
(二)登記管理機關與監督管理職責:根據現行法規規定,區民政局是本級人民政府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各類民間組織即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統一由區民政局登記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審批和頒發證書。負責民間組織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或者備案;對民間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三)業務主管單位與監督管理職責:民間組織的主管單位主要是指與其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直接相關的區級有關行政部門(包括黨務部門)。負責民間組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民間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民間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人事管理的領導;負責民間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部門指導民間組織的清算事宜。對申請成立的民間組織審查同意后,向其籌備組織發出同意或成立的文件并抄送民政部門。審查文件應使用部門印章,不能使用內部職能機構印章。
四、關于票據的使用及收費管理
(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向個人或單位會員收取會費,使用“省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社會團體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代行政府職能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社會團體按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接受社會和個人的捐贈、社會團體內部結算等,不得使用財政票據。
(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必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之后,在30日之內報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會費應當用于為會員服務以及按照該社會團體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社會團體應認真執行會費收支公開制度,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報告會費收支和社會團體會費收據使用情況。
(三)社會團體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社會團體的收費行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不履行會費標準備案手續、違反自愿原則強制收取會費、違反規定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等問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督促整改,對于整改不到位的,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可以注銷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財政部門可以停止發放財政票據,對構成違紀違法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五、關于財務監督與審計
民間組織的財務收支應嚴格遵守各項財務制度。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全面負責民間組織的財務監督和管理,民間組織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財務人員。無論財會人員多少,也無論是兼職或專職,會計和出納都要分設,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一)民間組織的財務活動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即《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二)對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民間組織,其財務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三)民間組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四)每年由財政牽頭,會同監察、審計、民政等部門對民間組織的財務情況進行檢查。
六、關于內部管理和運作機制
民間組織要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一要明確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活動規則、經費管理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制度,建立健全換屆選舉制度和財務制度。二要完善以誠信為重點的民間組織的評估體系和監督體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三要逐步完善民間組織的準入、退出、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