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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經營性用地指標調劑,以列入市土地儲備中心調劑計劃地塊的評估價為依據給付指標調劑補貼(評估的相關指標由市規劃建設部門設定),先按評估價的50%支付給指標調出的鎮(區),在該地塊復墾并經市國土部門驗收后,按現行經營性用地出讓資金分配辦法結算并結清余款。
二、關于經營性用地儲備,以納入土地儲備中心收儲計劃的土地評估價的50%作為儲備成本,在簽訂收儲合同時先兌付50%,在儲備地塊符合土地儲備中心認可的拍賣條件時結清余款。
三、經營性用地出讓收入管理按照國辦發〔〕100號、政發〔〕179號和財農〔〕96號文件執行,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通過土地出讓資金收入財政專戶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預算基金戶安排,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用地出讓收入的分配。
(一)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國庫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戶,實行專賬核算,資金封閉運轉管理,專項用于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為招、拍、掛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總成交價款的2%。
(二)根據成交總額按原市對各鎮(區)經營性用地分成比例結算上繳市級留成收益(含應繳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和應上繳上級財政的專項資金)。
(三)按有關規定提取國土部門的規費(含業務費、管理費、評估費、測繪費等)。
(四)按成交總額的5%提取市級統籌資金,其中鎮出讓部分市級分成負擔2%,鎮分成負擔3%;經濟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出讓部分市級分成負擔1%,區分成負擔4%,主要用于指標調出鎮(區)土地資源補償和土地儲備收儲基金。
(五)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定期將經營性用地出讓資金的結余部分進行清算并返還有關鎮(區),由其按國辦發〔〕100號文件規定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支農、城市建設和其他支出。
四、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