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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進一步完善物價上漲與困難群眾臨時生活補貼動態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低收入群眾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
二、參照市編制的月度價格指數
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編制全市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報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核定后,會同市物價局。我區參照市統一編制關數據。
三、啟動物價補貼條件
從年7月起,以市為單位,按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的市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作為啟動依據,物價臨時補貼實行按月發放。當月度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超過3%(含3%)時,即對符合享受物價補貼條件的對象發放一次性物價補貼,并確保在價格指數后30天內將物價補貼發放到位。同時,在物價補貼發放結束后,一周內將物價補貼發放情況統計匯總上報上級部門。
四、補貼對象
發放對象為當地啟動物價上漲動態補貼機制時實際在冊的以下人員:
(一)城鄉五保、低保、低保邊緣、孤兒及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二)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
(三)城鎮登記失業并經認定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男性55~60周歲,女性45~55周歲);
(四)享受國家撫恤補貼的優撫對象。
五、補貼標準
當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超過3%(含3%)且低于5%時,該月度的物價補貼標準為當地該月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十二分之一;當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在5%(含5%)以上時,物價補貼標準在當月物價補貼標準基礎上增加50%。
六、資金來源
城鄉五保、低保、低保邊緣、孤兒和享受國家撫恤補貼的優撫對象的臨時物價補貼資金由區、鎮(街道、區)各半負擔,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特困職工的臨時物價補貼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和城鎮登記失業并經認定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的臨時物價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七、物價補貼發放
城鄉五保、低保、低保邊緣、孤兒和享受國家撫恤補貼的優撫對象的臨時物價補貼由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接到市關部門關于啟動物價補貼機制的通知后,區民政局、財政局聯合下發通知,先由鎮(街道、區)民政、財政部門按補貼標準全額發放,區財政應分擔的臨時物價補貼資金,在年底下達年度救助資金時一同劃撥到賬。特困職工的臨時物價補貼由總工會負責發放;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和城鎮登記失業并經認定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的臨時物價補貼由人社部門負責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