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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意見>的通知》(政辦發[]95號)文件精神,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工傷保險的保障水平,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的工傷(意外)綜合險(以下簡稱“綜合險”)是指工傷事故保險和意外事故保險的合稱。
工傷事故保險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傷殘等級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
意外事故保險(本辦法)包括意外工亡事故保險和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險。意外工亡事故保險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事故,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年齡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險是指除工傷事故外,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等情形直接導致死亡事故,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年齡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
第三條 綜合險的實施范圍與市《關于貫徹<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府[117號)文件規定的參保范圍同,即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能單獨參加綜合險。
第四條 綜合險根據行業特點,可分別實行按年、季、月繳費,每人每月按8.5元,分為工傷事故保險6元和意外事故保險2.5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繳費。
綜合險的保險期限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零時起至當月底24時止。自然月內,用人單位有人員變更的,應及時辦理關變更手續。
綜合險由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支公司”)負責收費。
第五條 綜合險賠付金可分為工傷事故保險金和意外事故保險金兩類,用人單位在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和意外事故時可申請事故保險金。
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綜合險保費的,在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或參保職工發生意外事故后,由用人單位向太保支公司索請補助金。
工傷事故補助金額參考下表:
項目補助等級補助金額
工傷傷殘評定五級80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六級50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七級3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八級2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九級1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十級10000元
意外事故工亡給付金額參考下表:
給付年齡給付金額
16歲—30歲50000元
31歲--40歲50000元
41歲—50歲40000元
51歲--60歲30000元
意外事故非工亡給付金額參考下表:
給付年齡給付金額
16歲—30歲80000元
31歲--40歲100000元
41歲—50歲60000元
51歲--60歲20000元
注:如參保單位與出險員工或家屬協商調解且賠付未超保險金額者,以調解金額為準。
第六條 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享受工傷事故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
(3)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原件;
(4)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5)填寫《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6)病史病歷、出院小結、意外事故證明;
(7)調解協議書及關其他材料。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意外事故身故后,可享受意外身故補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門事故證明、公立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醫學死亡證明,或關部門證明、戶口注銷等;
(2)死亡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明和關系證明;
(4)填寫《意外死亡事故待遇申請表》等;
第七條 如果參保職工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應工傷待遇;若認定為非工傷的,則由意外事故保險支付應賠償。參保職工依法宣布死亡后,若再次出現的,則應原額退回對應的工傷(意外)事故待遇。
第八條 太保支公司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和關結論為依據,不再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職工意外死亡事故)30日內,向太保支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提供應材料。
第十條 太保支公司應在收齊關材料后,經審核無誤的,于15日內支付應的理賠待遇,特殊情況理賠時限可延后30日。
第十一條 太保支公司接報案后由專員進行理賠服務事宜。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太保支公司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