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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范圍
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針對區政府及區各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制定和的規范性文件
本方案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二、清理標準和任務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起草單位或文件所確定的業務主管部門先組織進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經清理發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抵觸,或者已不適應現實管理工作需要,需予以廢止的,提出廢止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二)經清理認為需保留并繼續執行的,提出繼續執行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三)經清理認為應進行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組織落實有關人員著手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提出具體修改方案報送區政府。
對各單位提出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見,由區政府法制辦匯總,提出清理意見,報區政府決定,并按要求上報市政府。
所有需要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都需要在政府指定的網站上按照規定向社會。未向社會、未經過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有關要求
(一)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或文件所確定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對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填妥表格,于2月4日前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認為需要修改的,具體修改方案應于2月25日前報送區政府法制辦。
(二)對本單位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要參照本通知所確定的清理原則進行全面清理,該廢止或修改的,應及時予以廢止或進行修改。清理結果于2月25日前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對于繼續執行及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備案。經過清理擬保留或修改的規范性文件遇到有行政對人對其提出投訴的,區政府法制辦將按照《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啟動備案審查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