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計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進一步明確中小企業發展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以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為抓手,以加快市場主體培育為核心,著力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著力解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著力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和引導,推動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新的發展優勢,促進小企業快速成長和骨干企業發展壯大,實現全省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今后5年,要圍繞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積極推動全省中小企業在數量擴張的同時更加注重質量提高,重點培育一批創業型、創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業,推動中小企業總量規模不斷壯大,創新能力不斷增強,質量效益不斷提高,發展速度高于全省經濟發展平均水平,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占全省的比例逐年提高,新創辦中小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持續增長;要著力構建適應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社會化服務體系,重點扶持培育一批綜合服務機構、創業輔導基地、融資擔保機構、人才培訓機構、信息服務與管理咨詢機構,創建一批國家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形成功能完善,運轉高效,省、市、縣三級貫通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要切實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特別是優化中小企業政策環境、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實力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中小企業負擔,進一步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業創業發展
(三)加大對小型和微型企業扶持力度。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300號),各地要高度重視小型和微型企業的發展,加強分類指導,通過落實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切實加大扶持力度。
(四)鼓勵全民自主創業。積極落實扶持全民創業的政策措施,降低創業門檻,放寬創業領域,廣開創業渠道,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下崗失業人員等社會群體創辦各類中小企業。鼓勵留學歸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各類技術發明人等高素質人才自主創辦科技企業,走新型創業發展之路。
(五)放寬創業經營條件。放寬創業主體資格、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經營場所登記等條件。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的人員和組織,均可申辦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經濟實體和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創業人員的出資期限可適當放寬,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可用作對公司的出資;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企業在辦理住所登記時,無法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賃合同或使用證明;放寬企業名稱反映行業的限制,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
(六)廣泛開展創業輔導。對自主創業人員首次創辦企業的,免費提供信息咨詢,為其證照辦理、行政審批和開業等事項提供指導和服務。積極組織和整合行業專家、職業咨詢師、優秀企業家等各類人才資源,為中小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輔導,努力構建創業輔導培育機制。
(七)加強創業基地建設。中小企業發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積極鼓勵、引導中小企業向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有計劃地建造標準廠房,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和微型企業孵化園。政府投資建設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和微型企業孵化園,實行低價租賃或政府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小企業和微型企業創業成本。
(八)培育創業投資主體。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業投資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加快推進創業投資主體培育,以國家組織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為契機,充分發揮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政策性引導作用,綜合運用階段參股、風險補償、項目跟投、風險補助、投資保障等手段,支持省內外各類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民間資本在創辦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類企業,引導各類創投資本投向中小企業。
(九)拓寬中小企業發展領域。進一步激活民間投資,鼓勵支持中小企業、民間資本進入社會公共事業、基礎設施建設、金融服務業等法律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大力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向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高端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十)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積極支持和幫助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洽談會、展銷會、博覽會,加大產品和品牌宣傳推介力度。對組織參加境內外大型展銷活動的中小企業和展會服務機構,其展位費、公共布展費等可給予一定的資助,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一)指導中小企業加強管理。組織開展中小企業管理示范企業推介工作,引導中小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把中小企業的高成長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建立在科學規范的管理基礎之上。支持管理咨詢機構幫助中小企業按照科學、規范、精細、嚴格、效能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質量、技術、工藝、計量、節能、安全、用工及標準化等各項管理制度;指導和幫助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三、推動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
(十二)支持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大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自身研發能力。積極搭建產學研合作平臺,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建立健全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繼續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路線圖計劃”,篩選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重點科技型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優勢的創新型企業和上市后備企業。
(十三)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堅持把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作為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內容,大力支持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傳統產業進行技術改造,調整優化產業和產品結構。加快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推廣應用節能減排技術及高效節能環保產品和裝備,按規定加速折舊,不斷推動傳統產業的新興化。
(十四)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以產業基地和工業園區為載體,引導中小企業走企業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的發展模式。突出抓好一批集中度高、關聯性強、特色鮮明、大中小企業協調、環境友好、競爭優勢明顯的重點產業集群培育和發展,圍繞集群壯大、升級、完善產業鏈,在有條件的產業集群內,配套建設公共檢測平臺、融資平臺、物流中心等,完善服務鏈,增強服務功能,打造集群品牌,推進產業集群成長壯大。
(十五)推動中小企業節能減排。認真貫徹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積極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的推廣應用,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產能,推動中小企業實現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引導中小企業發展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等產業,發展循環經濟,提高廢棄物、副產品等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十六)推動中小企業聯合兼并重組。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并重組。大力支持有核心競爭優勢的中小企業積極開展聯合重組,實現低成本擴張發展。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并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對企業兼并重組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等相關產權轉讓,免收變更過戶手續費。
(十七)促進專業化協作配套。鼓勵中小企業以“專、精、特、新”的產品和技術,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研發等協作關系,與大企業實現互利共贏。支持中小企業依托大企業和區域性龍頭骨干企業聚集發展,提高產業配套能力,壯大區域特色產業,增強區域經濟競爭力。
(十八)提升中小企業信息化水平。著力培育一批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試點示范企業,開展典型示范和推廣,積極探索以“兩化”融合為特征的產業發展模式。大力支持各類信息運營服務機構創新信息服務模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市場營銷等信息化服務,提升中小企業在經營管理、風險防范、市場應變等方面的綜合能力,促進信息技術在中小企業的深度應用。
(十九)支持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引導中小企業注冊商標,重點培育一批自主商標,打造馳名、著名商標,加大地理標志保護力度,構建優勢商標群體。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各類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推動中小企業無標建標、有標貫標、低標升標工作,督促企業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積極協助企業申請質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開展質量興企活動,推進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四、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二十)積極推進中小企業銀企合作。加快建設銀企合作網絡平臺,定期組織銀企合作洽談會、銀企合作園區行、金融創新產品網上展示等活動,健全和完善銀企合作長效機制。推動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和業績獎勵制度,鼓勵各級政府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獎勵;鼓勵金融機構依托產業鏈中核心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穩固交易關系或產業集群內各企業在長期協作中形成的誠信約束關系,突破傳統的評級授信、擔保抵押等信貸準入條件限制,構建符合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的新型融資關系。
(二十一)支持設立中小企業金融專營機構。支持商業銀行建立中小企業貸款專營服務機構,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縣域延伸機構和跨地域發展。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以及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加快村鎮銀行的審批設立和異地中小銀行的引進,聚集社會資金服務中小企業發展。
(二十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面向中小企業積極探索多邊信用、供應鏈融資、聯保授信等多種模式,擴大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和信貸投入。大力實施中小企業信貸客戶培植工程,幫助更多的中小企業滿足銀行條件,獲得信貸支持。加大對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推廣“微貸款”模式。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圍繞地方特色,開發適合商貿、科技、農村等各類小企業的“自助貸”、“訂單貸”、“信用貸”、“網商貸”、“橋隧貸”等特色產品,以及對生產季節性產品企業的倉單質押貸款,對科技型小企業的股權、知識產權、版權質押貸款。建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評價體系,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提高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質量。
(二十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努力擴大社會融資規模,大力挖掘中小企業上市后備資源,積極做好中小企業上市輔導培育工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納入“省重點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的中小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需辦理事項開辟“綠色通道”,優先辦理。對成功上市的企業,省政府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依托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業的專項產權交易和流轉平臺,培育和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產權和股權交易、流轉提供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服務。探索和指導中小企業利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融資租賃等多種債權和股權融資方式,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二十四)加強擔保和再擔保體系建設。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民間資本以及非公有制企業進入擔保業。鼓勵有實力的擔保機構跨地域設立分支機構,發展擔保業務。通過財政增資、多渠道籌資,不斷增強省級擔保和再擔保平臺的資本金,提高省級再擔保平臺對全省擔保機構的增信作用。到2012年,各市州至少設立1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各縣(市、區)都要設立1個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擔保機構,初步形成市縣共同參與、省市縣三級聯動、覆蓋全省、良性循環的擔保和再擔保體系。
(二十五)推動建立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制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政策引導、行業監管和協調服務,督促各擔保機構依照國家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各級財政部門要視財力情況,對擔保機構出現的代償損失核定適當的風險補償資金。
五、切實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二十六)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制環境。全面清理和修改阻礙與歧視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營造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法制環境。國家允許先行先試的領域、區域、方式,各地、各部門均可以探索試驗,努力在全省形成鼓勵創業、創新,寬容過錯、失誤的政策法制環境。
(二十七)優化中小企業投資環境。大力倡導“產業第一,企業家老大”的理念,積極倡行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企業家的良好風尚。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和限制的,按“非禁即入”的原則,一律向各類市場主體開放,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切實降低民間投資準入門檻,優化民間投資的審批登記程序,努力營造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享受法律保護的投資環境。
(二十八)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加大信用環境建設力度,在進一步完善全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上,選擇信用評價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試點。認定一批誠信示范中小企業,引導中小企業增強誠信意識,堅持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加快整合各部門、各行業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全省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努力創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環境,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二十九)優化中小企業政務環境。加快推進政務公開,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審批方式,公開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推行“一站式”審批。建立行政審批動態管理協調機制,依法及時清理和調整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不利于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設立、下放、取消審批權的規定,健全審批權的制約監督機制,徹底改變“重審批輕監管、以罰代管”的現象,以廉潔高效的行政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三十)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深入貫徹落實《省企業負擔監督條例》,切實保護中小企業權益和作為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進一步完善全省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法規和政策體系。嚴禁行政權力任意干涉中小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規范和清理涉企收費項目,嚴厲查處利用行政權力對中小企業亂攤派、亂檢查、亂收費等違法行為。暢通投訴渠道,切實為中小企業排憂解難。
(三十一)加快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要求,加快建設適應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力爭通過3-5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以政府公共服務為引導、公益性服務為基礎、商業性服務為支撐,體系完備、功能健全、服務規范、運轉高效,省市縣三級貫通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形成創業輔導、融資擔保、人才培訓、技術創新、信用評價、信息咨詢、法律維權、協會商會等八大服務平臺,培育一批受中小企業歡迎的服務示范機構,打造一批有特色的品牌服務產品,培養一支高水平的專業化服務隊伍。
六、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三十二)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各級政府要按照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的要求,探索補助性、資本性、激勵性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更多地投向中小企業。完善以財政績效評價為核心的“跟蹤問效”制度,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積極指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申報國家扶持項目。
(三十三)加大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力度。全面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幫助中小企業準確理解與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實行服務承諾制、監督投訴制。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年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4、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5、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
6、中小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8、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9、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三十四)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形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中小企業的機制。各級采購人要不斷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并授予一定比例的采購合同。積極培育中小企業成為政府采購的長期供應商,鼓勵符合資質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
(三十五)幫助中小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督促中小企業貫徹落實《勞動法》,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形成以人為本、勞資和諧的氛圍,充分激發員工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建立中小企業勞資糾紛協調處置機制,依法保護勞動者與中小企業雙方的合法權利。加快在中小企業中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發揮其在協調勞資關系方面的積極作用。對吸納困難人員就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給予適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七、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組織協調
(三十六)加強組織協調。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成立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信委。大力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進一步完善成長工程推進機制,將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工作目標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考核,并逐步擴大考核內容,由過去只考核中小工業企業逐步擴大到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等服務性企業,進一步完善省、市、縣三級目標責任管理體系。經信、財政、統計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跟蹤成長工程工作動態,定期對成長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不斷改進和完善考核考評辦法,做好跟蹤服務、動態管理和考核獎勵。
(三十七)做好分類指導。圍繞“催生”、“育苗”、“助長”、“培優”四個環節著力做好中小企業的分類指導和重點扶持,突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創辦,加快發展規模企業,大力培植龍頭企業,著力在支柱產業、產業基地、重點產業集群中選擇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培育,抓好典型帶動,推動中小企業成長,建立起大、中、小企業成長梯隊,推動企業結構協調發展。每年選擇100戶創新能力強、競爭優勢明顯、發展潛力大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培育,使之盡快成長為能夠輻射帶動關聯企業和周邊地區發展的龍頭企業。
(三十八)完善統計監測制度。加強統計部門建設,充實統計工作力量,積極開展中小企業統計工作研究,切實加強對中小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堅持按季度規模以上中小型工業企業統計數據,逐步將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住宿餐飲企業、資質以上建筑施工企業統計數據納入定期范圍;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與核算工作,督促企業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強化依法統計意識。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幫助中小企業提高風險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