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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不僅可以保障財政資金使用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而且有利于監督政府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過程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更重要的是跟蹤審計側重事前防范,兼顧中間環節,輔以事后審計,它貫穿于財政資金使用的各個環節,責權明確,環環相扣,能將審計工作真正的落到實處,最大限度的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關鍵詞: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重要意義;審計依據;審計原則
一、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的意義
財政資金是指國家用以保證政府行使公共職能、實施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財政資金的使用具有無償性,其使用過程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國家特別要求審計機關對其使用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全面、深入和系統的審計監督,以確保其使用的合法性、規范性、經濟性和有效性。近年來,在財政資金的使用過程中,雖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制度,實施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和監督,但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違法違規問題。譬如,有些政府投資項目受政治氣候影響或個別領導私利的驅使,對投資環境不做深入的考察,對投資條件、時機和前景等缺乏科學的預測和可行性論證,盲目或重復的選擇投資項目,隨意確定或有意高估投資金額,最終造成決策失誤、投資失敗、財政資金大量流失、投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均不佳的嚴重后果。有些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概預算不嚴謹,“三超”現象嚴重,項目施工過程中管理不善,隨意變更繁多,項目竣工后決算辦理不及時,留下諸多后遺癥。除此之外,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水平較低、損失浪費多、投資效益差等問題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個別政府投資領域成為“工程上馬、干部下馬”等腐敗滋生的溫床。因此,要徹底改變目前財政資金使用過程混亂、使用效果不佳的現狀,就必須進一步強化和完善跟蹤審計。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是指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從其資金的籌集、運用和項目立項、勘察、設計、征地、招投標、建設、采購到竣工決算等相關責任履行過程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監督、鑒證和評價的一種審計活動。其根本目的是促使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更好的履行受托責任,提高投資績效。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既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客觀需求,又是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不僅可以保障財政資金使用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而且有利于監督政府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過程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更重要的是,跟蹤審計側重事前防范,兼顧中間環節,輔以事后審計。它貫穿于財政資金使用的各個環節,責權明確,環環相扣,能將審計工作真正的落到實處,有利于事前介入,事中督查,防錯糾弊,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不僅可以及時發現并揭露財政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早發出警報,依法進行處理處罰。而且,可以及時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促進體制改革,健全法規制度,加強經營管理,防范各種風險,保障經濟社會的運行質量和績效,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不僅可以更加有效的對財政資金籌集、分配和使用的各個部門和各個環節進行審計監督,最大限度的發揮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跟蹤審計滲透到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中,可以擴充、豐富和完善跟蹤審計的內容,促使各級政府部門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各企事業單位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綠色發展和協調發展的理念,依法執政、科學執政和民主執政的理念,關注民生、關注績效和關注責任的理念。
二、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的依據
跟蹤審計必須依法進行,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跟蹤審計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有效性。目前,在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時,可參考和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如下。
(一)相關法律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與跟蹤審計相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上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做到行政權力運用到哪里,監督就落實到哪里,財政資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的工作要求,也為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跟蹤審計提供了依據。
(二)相關行政法規即由國務院及各部門制定頒布的、與跟蹤審計相關的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處罰的暫行規定》、《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交通運輸部印發的《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等。2016年9月,審計署出臺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審計機關需要依據上述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性和有效性實施跟蹤審計。
(三)地方性法規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四川省審計廳出臺的《四川省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四川省擴大內需和災害恢復重建項目資金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江蘇省南通市出臺的《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江蘇省常州市出臺的《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常州市審計局國家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程》,云南省出臺的《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浙江省杭州市出臺的《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重慶市出臺的《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的《渝北區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2018年1月修正),《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這些制度對于規范跟蹤審計行為、推動跟蹤審計的健康發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的原則
審計原則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守的規則,也是充分發揮審計作用、圓滿完成審計任務和正確使用審計方法的準繩。強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審計原則依法審計原則,即依法接受或確定跟蹤審計任務,依法執行跟蹤審計程序,依法進行跟蹤審計評價和出具審計報告,以及依法運用跟蹤審計結果。法制社會一切都必須依法辦事,跟蹤審計工作也不能例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跟蹤審計是對預算執行、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重點是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效益以及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的審計,它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建設、國防和文化建設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對依法審計的要求更高。堅持依法審計原則,既要防止用非法手段和方法進行跟蹤審計,又要防止沒有適當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跟蹤審計評價,更要防止非法運用跟蹤審計結果,出賣審計原則,與被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合謀,欺騙組織、領導的違法行為。只有嚴格堅持依法審計原則,才能保證跟蹤審計的質量,有效的防范跟蹤審計風險。
(二)獨立審計原則獨立審計原則,即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在進行跟蹤審計過程中必須自始至終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自主,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形式上的獨立,是指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血統上的近親關系以及經濟上的利害關系等。實質上的獨立,是指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誠實正直的品質,在跟蹤審計過程中能夠做到獨立自主的進行審核檢查,客觀公正的發表審計意見,剛正不阿的對待來自各方面的干涉。形式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同時又密不可分。形式上的獨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觀察;實質上的獨立性是無形的,難以測量。形式上的獨立是實質上獨立的前提和基礎,實質上的獨立是形式上獨立的目的和結果。審計人員在執行跟蹤審計業務時,不僅要堅持形式上的獨立,更要保持實質上的獨立。需要注意的是,堅持獨立原則不是不要審計領導,恰恰相反,跟蹤審計必須接受黨委、人民政府的領導,并得到他們的大力支持,惟有如此,才能發揮跟蹤審計良好的效果。
(三)客觀審計原則客觀審計原則,即實施跟蹤審計的人員對有關事項的審查、判斷和意見表達等,都應當基于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實事求是,不夸大,不縮小,不粉飾,不遮掩,不摻雜個人的主觀意愿,也不為被審計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所左右,在進行分析、評價和處理時,不以個人好惡、成見或偏見行事。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必須深入實際進行認真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做出審計判斷,發表審計意見;對于查出的問題與責任的評價必須有充分、適當的證據,對審計證據不充分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對未涉及的內容和一般性問題不評價,以保證跟蹤審計的結論不偏不倚、客觀公正。
(四)時效性原則時效性原則,即跟蹤審計要求對政府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在第一時間內跟進,及時揭示矛盾,發現問題,并提出有效的對策建議,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跟蹤審計的作用。例如,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惠民工程項目進行跟蹤審計時,就必須從惠民工程項目立項、選址、籌資、招標、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和工程效益評估等方面進行全程跟蹤審計,這樣才能夠及時發現惠民工程資金籌集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跟蹤審計克服了傳統審計功能滯后的弊端,將審計關口前移,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持續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動態審計,使審計目標更加明確,審計證據更加充分,規章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手段更加完善,審計的作用大大提高。
(五)成本效益原則受審計資源和審計成本的限制,跟蹤審計不可能對財政資金使用的每一個環節都進行詳細的審計,應該將審計資源用在最需要審計的環節,這樣才能發揮審計的最大效益。因此,跟蹤審計人員必須認真編制審計計劃,規范實施審計程序,恰當的運用審計方法,科學的選擇審計重點,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正確處理重要性與可能性、成本與效益的關系,以便用最低的審計成本實現跟蹤審計的職能。在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跟蹤審計時,要全面履行監督與評價、服務與咨詢職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財政資金使用中的偏差與管理的不規范之處,合理控制財政資金的使用,最大限度的實現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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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辛旭;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