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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農村金融法律法規不適應
一是農業保險立法進程較慢。只有2002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二是現有法規與政策原則相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為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其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依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經營首先要以自身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原則,在確保業務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盈利性,追求利潤最大化。而農業天生就是弱質產業,本身具有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差、風險高,相對收益較低等特點,這與商業銀行經營原則相悖。三是農業政策性金融立法滯后。自1994年農業政策性銀行成立以來,關于農業政策性銀行的立法卻一直沒有出臺。長沙地區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訴求十分強烈,有關農村金融業務的拓展也急需法律的保障,但農村合作金融法、農業保險法、民間借貸法等與農業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卻遲遲難以出臺。
(二)農村金融機構萎縮
長沙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缺失和萎縮首先是金融服務網點仍呈下降趨勢。與農村金融網點萎縮相對應的是,農戶及農村企業融資渠道日趨狹窄。雖然目前東鄉縣農村金融市場已形成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三駕馬車”格局,同時還有多形式的非正規金融組織,但沒有形成有效的整合機制和有效的服務組織。農業發展銀行機構僅延伸到縣一級,主要對糧棉油特殊企業群體提供信貸資金支持,不直接與個體農戶發生信貸業務;農業銀行自身經營戰略在轉變,對鄉鎮網點作了量大面廣的撤并,而且競爭策略和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從農業轉向工商企業及非農產業的取向也非常明顯。同時由于郵政儲蓄基本不提供貸款服務,農村信貸市場又幾乎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唱“獨角戲”,“一農支三農”,明顯力不從心。長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成為長沙市縣域經濟發展最主要的金融支持力量,成為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主力軍”的同時,也應清醒看到,長沙農村金融市場這種單一性、不完善性和相對壟斷性導致長沙地區農村金融供給失衡,阻礙了長沙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
(三)農村金融資金供給不足
由于商業銀行撤并農村機構網點、上收權限和郵政儲蓄資金運用不合理,導致農村資金倒流城市,加劇了農村資金供求矛盾,使農村金融服務資金流失問題的日趨嚴重。而農村現有的金融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從農村獲取凈儲蓄的機制,農村資金的持續流出,動搖了農村地區發展的信貸根基。當前,長沙地區農戶資金需求總量增長的勢頭十分強勁。近年來,雖然隨著中央“返哺歸農”各項優惠政策相繼出臺,農民收入增長速度有所加快,但其總量卻變化不大。由于農民收入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資金用于新農村建設,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將直接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也是制約新農村建設最為突出的矛盾。
(四)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滯后
以長沙縣的信用征信體系為例,長沙縣信用鄉鎮創建評選活動雖已啟動運行,但信用環境并未從根本上得以改善,尚未形成良好的守信氛圍。2008年,全縣20個鄉鎮中,僅北山鎮、白沙鄉等4個鄉鎮被評為長沙市信用鄉(鎮),占20%。個別企業的某些欺詐行為和由此引發的抽逃資金、拖欠賬款、逃廢銀行債務、惡意偷、欠稅等信用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整體信用形象。據不完全統計,全縣2008年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中,占全縣工業企業總數的98%的中小企業的比例超過60%。部分農戶及農村經濟組織守信履約意識薄弱,拖欠信用社貸款本息的行為也時有發生。
(一)農村金融服務的法制尚需完善
首先應以法律保障農村金融主體的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法》。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職能地位、業務范圍等,用法律做保障,長沙地區新農村建設的各項金融支持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法律規范要明文規定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從而杜絕不健全主體及非法進入者對市場秩序的沖擊;要利用法律的規制、引導、教育等作用有效克服主體行為的自發盲目性,使之真正成為具有自覺性、守法性和自律性的合格主體。其次長沙地區各級金融機構和政府要依靠法制的力量,維護良好的農村金融環境。改善長沙農村金融環境需要全方位的努力,不但要加強教育提高認識、改變觀念,還要加快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依法處理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破壞金融環境的行為。然后要依法規范長沙市政府和下屬各級縣鄉政府的行政行為。縣級政府對當地農村金融法規、法制的改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這種積極作用。要把長沙地區金融法制環境的好壞作為衡量基層政府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獎優罰劣,對那些任意干預金融活動,造成嚴重損失的政府機關和官員,必須依法追究責任。
(二)允許非正規金融服務多元化
從長沙目前農村經濟、金融發展水平來看,一方面長沙市政府應當通過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與創新,建立一種政府誘導型農村金融成長機制,為農村金融服務于長沙農村經濟提供連續的正向激勵;從而促進長沙農村正規金融的適應性發展;另一方面,應通過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放松對非正規金融服務的管制,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徹底杜絕法律制度設計在這一領域的“單一性”行為。政府在農村金融發展中的作用不在于親自去禁止或者直接干預非正規金融的組建,而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確立公正、有效的競爭規則,同時要給經濟主體充分的選擇權利自由。非正規金融在我國有其存在的內生性,一味地強調風險,強行管制,實際上喪失了農村金融市場的效率。更為明智的選擇在于長沙各級政府機關放寬管制,建立一個規范長沙民間融資活動的法律制度框架,給予非正規金融合法地位,通過法律法規對其加以扶持和引導,并推動逐步走向規范的非正規金融機構轉變為民營金融機構。這一轉換模式既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利和正當的經營活動,也有利于充分釋放非正規金融所蘊涵的巨大能量,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三)堅持服務于“三農”的金融服務方向
長沙地區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根本宗旨是服務“三農”,這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農村信用社改革無論采取哪種產權模式,其經營方向不能排斥服務于“三農”,要有利于長沙地區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農業生產現狀的改善和農民的增產增收。要明確農信社服務“三農”的目標,限制資金運用范圍,防止資金進一步外流。要能根據長沙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優化信貸投向,支持農村特色產業、農業產業化經營、城鄉一體化建設和小城鎮建設,以真正發揮金融支農的主力軍作用。
(四)推進農村金融服務的誠信建設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也是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推動長沙地區農村誠信文化建設,首先要大力開展信用文化的宣傳和普及活動。將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鄉風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以“八榮八恥”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要求,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各類媒體,通過各類信用創建活動,讓信用文化進社區、進村鎮、進單位、進家庭,努力提高農村各類社會主體的信用意識,努力管造誠信和諧的社會環境。各級政府機構應鼓勵信用鄉鎮的建立。一是要結合實際,科學規劃有關占比要求,形成一個統分結合、協調一致的信用評定機構。二要廣泛開展農村信用評級活動,樹立良好的信用意識:結合農村信用社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大力開展以創建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為主的農村信用工程活動,培養地方黨政干部和廣大農戶的信用觀念,逐步在農村信用社和農戶之間架起誠信橋梁,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的農戶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有限、手續簡便、客戶放寬、服務有限,帶動更多的農戶遵守信用。有步驟、有層次地開展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宣傳活動,倡導“守信者榮,失信者恥”的觀念,進一步強化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切實規范信用行為。本文通過對長沙地區農村金融服務的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希望對其他研究工作者能起到有益的補充和佐證,以便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有益的發揮借鑒和推動作用。
作者:莫平安劉玉美單位:保險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