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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金融具有很強的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功能,金融發展與實體經濟發展關系密切。金融發展理論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應用與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實踐說明: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增長關系的認識和把握需要進一步加深和細化,金融體系作用于經濟增長的關聯機制和影響渠道的研究有待明晰與深入。不同的金融結構與實體經濟的匹配會產生不同的作用,技術創新作為實體經濟發展的核心要素,不同的金融結構與技術創新之間也必然會有不同的作用機制。金融結構與技術創新有沒有必然的關系,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深入研究這些問題,不僅能完善現有的理論體系,更能為金融發展和企業創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議。本文將運用比較制度分析,通過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因素的綜合作用的研究,來比較不同的金融結構所發揮出的不同金融功能對技術創新和創新型企業發展的影響。比較制度分析結合了契約理論、交易費用理論、信息租金等觀點以及制度變遷和博弈論的研究方法,對待制度分析不僅是研究現存制度為何能夠穩定運作的原因及條件,而且嘗試對制度的形成、變遷進行動態的和歷史的分析。
二、文獻綜述
關于金融結構對技術創新的作用機理,可以追溯到J.A.Schumpete,他最早指出:創新能夠有效助推經濟發展,從根本上來看,創新是諸多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功能完備和高效的銀行有必要對企業展開甄別,并在這一基礎上向最具有開放和創新精神的企業提供資金,基于此實現技術創新進程的推進[1]。Le⁃vine認為:金融能夠借助資本積累和技術創新這兩種途徑對經濟增長產生重要影響[2]。金融體系的運作能夠有效改進技術創新效率,具體途徑如:基于對企業的審查,向最有可能成功研發并生產新產品的企業提供資金,在這一基礎之上實現技術創新并推動經濟增長,技術創新由此成為金融功能和經濟增長這兩者之間最重要的中介變量。S.Tadesse指出:效能良好的金融體系可以將大規模資金置于技術創新領域,資本市場能夠為技術創新投資者提供有效支持,如分散風險、分享機會以及實現長期激勵等,基于此實現技術創新的長期發展穩定存在[3]。關于“兩分法”的金融結構孰優孰劣,以Stiglitz、Bencivenga、AokiMasahiko、Allen等為代表的銀行主導派認為,融資結構如果屬于市場主導型,那么信息的獲取、監督以及管理等任務較難完成,市場主導型融資結構對資源配置的優化和經濟發展的推進存在障礙,與之相比,銀行主導型融資結構則不會在運作過程中出現這些問題[4]。以Black、Morch、Caprio、Le⁃vine為代表的市場主導派則認為,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的弊端在于這種結構下,金融中介機構較易于對企業施加影響,并因此帶來負面效應[5]。Rajan、MorckandNakamura[6],以及BootandThakor等[7]學者指出:銀行中介導向的金融體系傾向于將資金置于低風險的投資項目,與之相比,市場主導型資本市場更傾向于將資本置于創新性較高、風險也較高的投資項目。銀行主導派與市場主導派這兩大派別之間尚存在諸多爭議,但雙方均十分重視金融結構與經濟增長這兩者之間存在的關聯,據此可以將其均稱為:“金融結構非中性觀”。與“金融結構非中性觀”對立的是“金融結構中性觀”,倡導后者的學者認為:基于銀行主導亦或市場主導這一劃分較難為判定金融體系(及其影響)的優劣提供基本條件,實現這種準確判定必須基于諸多非結構論的因素,如法律觀、服務觀和金融功能觀等等。這些因素所關注的是:法律、市場和銀行的效能如何提升?金融服務質量與效率如何提升?如何在實現資源配置效率強化的基礎上獲得經濟增長?代表性的如A.Demirguc⁃Kunt和R.Levine在研究成果之中從宏觀、中觀和微觀這三大層面展現了金融結構、總體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這三者之間的關系[8]。他們運用計量方法得出結論:總體金融發展情況對經濟增長的確有顯著影響,但不同金融結構實證上似乎并沒有太大影響。所以,政策制定者如果較少關注他們的國家和地區屬于銀行導向還是市場導向型,而是將更多注意力置于“法律、監管、通過改革推進市場與銀行運行”之時,則可能獲得更大的回報。關于金融結構與技術創新的方法論和實證方面的研究,M.OSullivan指出在金融和創新之間關系的領域,實證研究未能跟上理論的發展,而已有的證據,甚至是基于基本命題的證據,經常是含義不明確的;并進一步指出主流的運用于金融研究、經濟發展動態的分析方法存在嚴重的局限性:如針對研發投資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可能就是個偽命題[9]。J.Atanass⁃ov,V.Nanda和A.Seru通過美國公司的面板數據進行GMM、IV估計,證明了創新性項目和技術將更多運用armslengthfinancing(如公開債券和股票),而創新性較少的企業則更傾向于使用relationshipbasedborrowing(如銀行貸款)[10]。G.Martinsson分析了歐洲和美國股票市場的高技術企業,結果表明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為研發密集型企業提供了公開發行股票機會,但同時面臨外部融資困難;為改善股票市場的縱深度,歐洲大陸國家應通過放松金融管制來助力于高科技企業的研發融資和促進經濟增長[11]。P⁃H.Hsu、X.TianandY.Xu通過34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數據,檢驗了金融結構的發展如何影響創新,得出股票市場發展促進創新,而信貸市場發展阻礙創新的結論[12]。國內學者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殷劍峰分析了金融結構和經濟增長的關系,指出市場導向型金融結構更容易接受一種新技術,對創新型產業發展較為有利;而隨著技術的逐步普及,銀行導向結構就表現出了優越性,所以其對成熟產業及傳統產業升級有積極作用[13]。林毅夫等認為,產業規模、行業集中的程度以及經濟發展所處階段等因素會影響“金融結構對企業創新所產生的影響”[14]。銀行為主的金融結構在行業集中程度較高且平均規模較大之時能夠助推企業的自主創新;金融市場為主的金融結構在行業集中程度較低且平均規模較小之時能夠助推企業的自主創新。王莉基于微觀、中觀和宏觀這三個層面分析后指出:技術創新的性質、所處階段、企業規模及創新程度等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金融結構對技術創新的影響”[15]。孫伍琴認為:基于信息處理、風險管控、儲蓄動員、促進分工等功能,金融體系能夠有效助推技術創新的生成,市場導向型的金融結構在促進技術創新、新興產業成長上更為有利[16]。已有文獻之中,對金融結構與技術創新關系展開實證分析并進行系統性探索的研究成果還有待豐富,并且對金融結構、技術創新細分性領域的深入研究還可以進一步加強。
金融體系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實現金融功能,從而在更廣闊的時間和空間維度內進行資源調度、優化資源配置。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體系從來都不是單獨運行的,其必然會與一系列所依賴的環境和制度變量發生關聯。無論是比較制度分析的理論,還是各國金融體系發展的實踐,都表明了金融結構普遍地受到各國經濟、政治、文化、制度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在這里統稱為“國家稟賦”①[17]。金融制度的變遷不僅和經濟域構成制度化關聯,而且與政治域、社會交換域等其他域存在著制度互補性。一方面,政治域的制度和決策、社會交換域的社會聲譽和社會資本等因素始終被作為金融制度設計的重要參數,并構成金融制度的生態環境;另一方面,金融制度安排也往往被視為事關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的影響因素。金融和政治、社會文化的這種制度互補性意味著金融制度實際上是融合了政治制度和決策、文化傳承的一個連貫整體,不同金融結構與技術創新的匹配,以及金融體系對技術創新的影響和作用,其生成的土壤不單是金融本身,更在于它和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領域所共同構成的這個整體。
(一)經濟因素一國金融體系效率性得以實現的關鍵要素是其與實體經濟需求較高程度的契合。脫離國家發展階段的金融發展難以為繼,這一點從拉美和東亞國家的金融危機案例中得到了體現,即只有那些能不斷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的金融體系才能保證長久活力。歷史經驗反復表明,金融市場的發展不能以產業資本的逃離為代價,當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逐漸脫節,其產生的泡沫化往往醞釀和潛伏著巨大的危機。對此,Robinson、Thakor都持有類似觀點,即“實業引領,金融跟隨”,經濟績效驅動金融范圍的變化[18]。此后,理論界將研究重點轉向了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可能的因果關系上,并且得出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可能存在多重均衡的結論,即二者之前是“雙向因果關系”(Patrick、Greenwood和Smith等)[19],該理論可以看作對二者之間復雜關系的一種無奈解讀。最新的研究(Allen)通過對實體經濟結構與金融結構之間關系的探究,得出這一結論:金融結構隨著企業的金融需求而發展變化,因而金融結構的演化內生地決定于實體經濟的特征這一結論[20]。基于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結構經濟學(NewStructuralEconomics)分析框架,經濟結構內生決定于要素稟賦結構,據此可以得出這樣的推論:施行于國家或地區的效率最高的金融結構內生地決定于其現存的要素稟賦的結構。每個給定發展階段的最優金融結構可能是由當時的主導產業結構、平均企業規模和企業面臨的風險類型等因素影響和決定的,而這些因素又進一步內生地決定于當時經濟體所擁有的要素稟賦結構。龔強、張一林、林毅夫的相關研究表明,銀行和金融市場所擁有的制度特性存在一定差異,且適用于不同的產業;在對一國或一個地區的金融體系的效率加以衡量之時,不應該僅僅強調其金融市場發達與否,更為重要的是:對該國或該地區的金融結構與整體產業結構的匹配程度加以衡量[21]。
(二)制度因素金融結構的選擇除了受宏觀經濟環境和實體經濟發展階段影響外,還受到經濟制度安排的影響,即只能在特定的經濟體制框架內進行。金融制度是由一系列與金融交易相關的規則規章、行為慣例和組織安排構成的,涉及法律制度的嚴密性、官僚機構的行政效率、金融監管環境、合約在社會中被重視的程度等。比較制度經濟學指出,由于人們知識、理性的有限性,制定規則就顯得非常必要;一國或地區的某項制度效率的提升,有賴于與其所處的系統之中的其他制度展開有效的協調。金融制度也同樣如此,需要各種制度相互配合和有效實施。在那些金融制度基礎不完善的國家難以建立高效的金融市場,因為投資者會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而拒絕進入市場。McM⁃ilan和Woodruff的研究表明,明晰安全的產權制度安排是金融發展和效率的基本前提。在特定的經濟體制框架下形成的不同產權格局和金融分配偏好,會通過影響交易成本、市場機會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最終對金融體系和金融結構產生影響。在制度因素基礎上進一步分化之后得出的、以LLSV(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為代表的“法律金融理論”,其研究重點即法律制度對金融結構所產生的影響是什么及其大小。該理論認為,目前在國際上廣泛傳播的各種歐洲法律傳統成型于過去幾百年之中,這些法律傳統的存在有助于對目前不同國家和地區在產權保護、契約環境和金融制度基礎方面存在的諸多差異加以解釋。當前的世界法律體系可以簡單地劃分為以案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和具有成文法特征的大陸法系這兩大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制度對債務和權益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他們在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方面效果不同。一國金融體系的形成與該國的法律體系之間具有較高的關聯性。不同法律中對股權投資者和債務投資者的保護有所不同,這種差異會對企業的外部融資能力及投資者意愿產生直接的、明顯的影響,也會影響企業融資的兩種途徑———金融中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關注的是,對金融體系演進方向有重要影響的另一因素———制度的路徑依賴。它是指一旦某種制度被社會接受并形成良性循環,經濟的正常運行就越依賴于它,另一種制度的生存概率就會明顯降低,由此生成一種慣性,即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C.North)所述路徑依賴狀態。沉沒成本的存在使人們通常不會傾向于改變現存經濟制度,除非人們預判體制變革所帶來的收益明顯大于成本,金融體系會因為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變遷,但這一變遷通常較為漫長。
(三)政治因素大量的研究表明,政治因素與一國金融結構變遷和金融效率表現關系密切(Roe;Rajan和Zin⁃gales)[22]。特別是在市場投資者力量較弱的情況下,政治因素往往能夠左右金融體系的發展方向和進程。Rajan和Zingales以美國銀行業在20世紀的發展歷程為依據的研究發現:利益集團的運作常常能夠有效地對金融發展產生影響,政治多數派試圖對法律框架加以改變之時,金融結構發生大倒轉(reversals)的可能性隨之加大,而利益集團理論為解釋金融發展歷史中的逆轉提供了一種思路[23]。金融結構演進的政治因素在經濟理論上表現為政治經濟學理論在金融體系發展中的應用,并由此涉及到一個嶄新的或者說邊緣化的領域———比較政治經濟學(ComparativePoliticalEconomics)。比較政治經濟學是對政府、利益集團與市場關系的跨期和跨區域比較,通過比較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或同一國家(同一個地區)存在于不同歷史時期之中的政府、利益集團與市場之間的相互關系,對政府應該如何對市場加以管理展開探討。Zysman在原有的金融結構分類基礎上加入了政府的因素,將資本主義市場模式分為三種,而這種分類與不同金融結構的特征密切相關。一是以資本市場為基礎,有市場競爭決定的價格來分配資源的金融結構;二是以信貸為基礎、關鍵價格收到政府管制的金融結構;三是以信貸為基礎由金融機構主導的金融結構。每一種模式都對銀行、產業、金融間的政治紐帶具有不同影響,對產業變革發生的過程也有不同影響[24]。從歷史的實證來看,政治原因確實會對一國金融結構的形成和演進發生作用。在美國總統杰弗遜(Jackson)存在于美國建國初期的全國性銀行———美國第二銀行(1816—1836)———加以否決之后,美國再也未能建立全國性的銀行,這一情況的存在顯著地影響了美國的市場主導型金融結構的產生、維繼和演化。而日本金融結構的形成和發展,特別是主銀行體系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力量的產物。
(四)社會文化因素金融結構的演進同樣受到歷史傳統、社會群體偏好、社會信用文化、主流價值取向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響,其路徑是文化傳統可以通過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模式表現出來,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金融結構的演進方向。近期的研究表明,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金融體系均具有某些相似的基本功能,對金融結構某些基本特征加以改變須投入巨大成本,因此,不同國家的金融結構存在某些差異這一情況將繼續存在(Monnet和Quintin)[25]。從歷史的實踐來看,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金融體系結構往往表現出不同特點?!鞍桓耵敗隹诉d”模式是與英美傳統文化相適應的模式,它強調以市場為導向,鼓勵自由競爭,不主張政府干預,在金融體系建設上強調直接融資的發展。英美金融市場的大發展與該模式在內在理念上是完全契合的,也因此金融市場在個人主義盛行的國家比在集體主義盛行的國家更有效率。然而,與之相對應的“萊茵模式”則有很大不同?!叭R茵模式”的文化基礎是歐洲大陸的傳統文化,由羅馬文化繼承發展而來,強調讓渡個人權利和重視權威,是一種典型的精英文化。傳承該模式的國家原指萊茵河流域的德國、法國、瑞士、荷蘭等,日本也是這一模式的追隨者。在這種文化傳統之下,精英之間的市場關系可以借助金融得以展現,這種關系的重要特征是大銀行和大企業之間的間接融資,脈絡是經濟主體之間的裙帶關系,呈現為市場經濟模式。從現實情況來看,“萊茵模式”的國家大都建立了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該模式下的銀行體系發達,且具有相對較高的效率和穩定性;但是,其金融市場的發展相對滯后且效能也相對較低。文化本身具有慣性繼承的內生性。不同文化決定了不同的習慣特征和行為模式,反映了不同觀念對經濟發展的認識,從而影響了各自的金融結構、特征和效率。
四、金融結構促進技術創新的制度互補性條件
倡導新古典經濟增長理論以及內生經濟增長理論的學者都認為,持續的技術創新是一國經濟得以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那么,為什么技術創新和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更多地只是在一些特定區域發生、發展呢?這與多方面的因素的有關,但是恰當的金融支持對技術創新和創新型企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市場作用于技術創新項目的機制分析1.只考慮法律制度因素假設在市場上同時存在若干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他們能夠提供資金,而市場上也存在資金需求者———企業。按照一般的情況,假設這些投資者都屬于風險中性偏好,希望提供資金并獲取相應的回報。而作為資金需求者的企業則希望能獲得資金支持從事生產,在生產獲得利潤后,支付股利或還本付息。由于投資具有多樣性,假設投資者面臨兩種選擇,一個是對創新型項目的投資機會,另一個是對傳統型項目的投資機會。投資項目Ⅰ屬于傳統型項目投資機會,該項目的邊際產出較低,但是該項目生產周期短,能在較短時間里產生利潤,而且該項目的企業有較高的有形資產,投資者對其信息的獲取也相對較為容易,風險較低;相應地,投資項目Ⅱ則屬于創新型項目投資機會,該項目的生產周期長,而且企業主要擁有無形資產,對其資產價值的評估相對較難,投資風險比較大。假設企業本身擁有的資產為I1,而僅有這些資金是遠不能滿足項目生產需求的,因此,企業必須通過借債或是股權融資的方式,在金融市場上獲得一定的資金支持,以便能夠順利地將項目進行下去,假設企業所需資金為I2。同時,假設不管是項目Ⅰ還是項目Ⅱ,他們都面臨同樣的資金困境。而投資者由于是風險中性的,他只是希望通過投資獲取相應回報,即實現投資利潤的最大化。投資者是完全理性的,他擁有完全的投資決策權。為了分析方便,假設投資者和企業對投資項目Ⅰ的期望回報率都是r1;而投資者和企業對投資項目Ⅱ的期望回報率都是r2;而且r2>r1,也就是說,投資項目Ⅱ的期望回報率更高。當投資者向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時,實際上已經形成了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不管這種投資是股權投資還是債券投資。在委托關系中,存在著委托方和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企業容易利用自己掌握的有利信息,在獲得資金后發生道德風險,從而侵害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投資方和企業之間就會因為委托關系產生博弈。假設雙方只進行一次博弈就決定出結果,投資者在進行項目選擇之后,出于收回本金、獲取利潤這一考慮,投資者需要在監督領域投入監督成本S(r,F),對項目進展情況展開監督②。當企業出于利益考慮而出現故意違約這一情況之時,投資者能夠借助法律手段A收回本金和利潤(1+r)I2,得f(A)(1+r)I2,期望利潤為[f(A)(1+r)-1]I2-S(r,F),此刻企業家期望總利潤為rI1+(1-f(A))(1+r)I2;當企業沒有利用自身的有利信息故意侵害投資者權益時,投資者能得到的期望利潤為rI2-S(r,F),企業獲得的期望利潤為rI1。2.考慮信用文化、政府干預因素后在剛才的分析中,我們假設委托方和方只進行一次博弈,而且,即便是在法治環境較好的情況下,企業利用自己的有利信息發生道德風險仍然是個最優選擇。不管投資者是投資于傳統項目還是投資于創新型項目,他面臨的將投資風險都比較大。加入放寬后的約束條件———委托方和方可以進行多次重復博弈,而雙方所處的環境相對較好,在這種環境下,誠實守信被認為是各方必須遵守的,而一旦發生違約等行為,其聲譽將會嚴重受損。因此,從長期看,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他會盡量不發生違約,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當法治環境較差,而社會環境較好時,從長期看,投資者和企業會進行多次重復博弈,而違約又會嚴重損害聲譽,這樣他們都將會約束自己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治的不足,從而能夠將資金引入風險相對較高、利潤相對豐厚的創新型投資項目。在對此的重復博弈中,相對于沒有違約的道德風險時,投資者投資項目Ⅱ,企業發生違約所能獲得的收益是1-f(A)()1+r2()I2,與此同時,企業的違約記錄也會被記錄下來,從而使其損失聲譽。而當企業再次需要資金支持時,如果投資者發現企業以前沒有違約的記錄,他便會繼續給予投資;而當他發現企業有違約記錄時,投資者只可能會向項目Ⅰ進行投資,而不會再投資項目Ⅱ④。在這里,我們還假設,政府為了支持創新型投資項目,可以提供政府補貼、優惠稅收以及政府擔保等,為了分析方便,可以將這些政府的支持所帶來的收益量化為函數G(g)。企業一旦發生違約,那么,他以后每期都會損失r2-r1()I1+G(g)⑤。因此,只有當企業發生違約后,其當期的收益大于以后各期相對損失之和時,企業才有動力違約。
(二)銀行貸款支持創新型企業的機制分析Diamond從聲譽效應角度出發,研究得出,企業可以通過自己的借貸記錄來向銀行傳遞自己的相關信息,主要是聲譽信息[2627]。因此,企業在希望獲得后續的資金支持時,他必須要考慮自己當前的行為,避免違約,以免向銀行發出不好的信息。而聲譽效應則可以作為銀行對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替代。假定有兩個時期T1和T2。兩個參與人創新型企業和金融中介機構。銀行關于創新型企業所屬類型的先驗信念θ為共同知識。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銀行只知道創新型企業所屬類型的先驗概率P(θ),但不知道企業真實的類型θi,企業的真實類型為私人信息。為了簡化問題,將創新型企業分為質量高的θ1和質量低的θ2兩種類型,其先驗概率分別為Pθ1()=ρ,Pθ2()=1-ρ。將創新型企業管理水平、技術創新能力、產品開發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地位、研發投入、所擁有的專利數等影響企業未來收益的因素總稱為企業質量,并假定企業質量的信息為私人信息。企業在貸前會積極地向銀行傳遞信號,以期獲得銀行貸款。設信號m1代表盈利能力強,信號m2代表盈利能力不強。出于獲得銀行貸款這一目的,創新型企業會傾向于放大有利信息并對不利信息加以粉飾,具體舉措如:強化項目可行性報告的吸引力、開具某種技術認證、高估預期收益率等。將企業傳遞和粉飾信號的成本記為C(m),且dC/dm>0,C(0)=0,即C是信號m的單調增函數。質量高的企業該信號成本要低于質量低的企業,即C1(m)<C2(m)。企業經營者通過向銀行傳遞信號m后,銀行據此信號來推斷企業所屬的真實類型。具體地,根據貝葉斯法則對先驗概率P(θ)進行修正,得到,進行創新型投資的企業所屬類型的后驗概率Pθ|(m),然后,博弈的另一方銀行會根據此概率選擇是進行投資,還是放棄投資。假設企業所需貸款資金規模為I,而銀行貸款的利率為r。質量高的企業進行投資獲得成功的概率為σ1,質量低的相應概率為σ2。投資成功可獲得投資收益R,且滿足R≥I1+(r),項目失敗則收益為0,企業便難以還款。銀行通過向企業收取抵押物、質押物,以及要求第三方提供擔保(政府或商業擔保)的方式來確保資金安全,在這里將其記為D。如果企業主動還款,則能夠獲得聲譽效應帶來的好處,即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持續獲得貸款,催生(折現后的)額外收益Δ。一旦企業出現違約這一行為,代價將是抵押擔保物被相關部門沒收且引致額外損失Y,這種額外損失表現為: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破裂,企業難以獲得后續貸款;企業聲譽受損并導致獲得其它類別貸款的難度變大、企業的信用等級降低等負面影響的出現。1.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在不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中,企業與投資者這兩者所掌握的信息存在某些不同。銀行通常情況下只能了解企業類型的先驗概率分布等。同時,企業在獲得投資后,其項目進行難以確保獲得成功,因此銀行還須預判項目成功率。展開比較分析之后,基于對預期收益率及存在風險的預判來決定是否進行投資。2.信號傳遞博弈銀行通過專業的知識判斷企業是否存在違約風險就成為其是否貸款的重要依據。在博弈中,信號傳遞博弈模型是企業經常使用的傳遞信號的模型,它是一種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為了獲得銀行的信任,創新型企業首先向銀行傳遞信號m,其中包含諸多內容,如:企業運行狀況、企業的研發能力、企業的信用評級和財務數據等。銀行獲得這些信息之后有效運用貝葉斯法則,修正企業的先驗概率P(θ),在這一基礎之上得出后驗概率Pθ|(m),并據此判斷企業是否會存在違約風險。
五、中國金融結構的制度互補性條件
縱觀不同經濟體的發展歷程,學術界對不同制度模式的評價常常與其典型代表國家的發展階段和經濟狀況緊密相連。中國金融結構的變遷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的制度演進;不僅在金融領域,在多項國家重大改革中,政府都起著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由于我國采用漸進式改革方式,所以在金融制度上不可避免地帶有路徑依賴的印記。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在金融改革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并且采取漸進性舉措,其優勢顯著劣勢亦明顯:從短期來看,漸進式金融改革的不確定性及短期成本均較低;但是從一個更長時期來考察,當推進到一定階段之后改革動力不足等問題也就隨之而來,這些問題一方面歸因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使得進一步改革的難度加大,另一方面則在于短視等因素導致了改革的階段性目標與總體目標或者說長遠目標在實際上難以完全一致。這也符合路徑依賴原理所展現的核心思想之一:即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發展歷程之中,歷史十分重要。任何國家或地區既存在利益的一種偏好結構,也存在一種權利結構,這兩者對該國或地區展開制度變遷的過程之中選擇怎樣的方式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一國政府對其金融發展實施過多干預時,市場本身所具有的自發性力量將會受到抑制,而與之相關的基于經濟利益的誘致性制度創新則難以實現。既往的經驗表明政府力量伴隨著金融領域改革全過程,而隨著改革的深入,之后的進程速度和改革成效可能會難以達到期望。這恰恰契合了“諾斯悖論”,即在改革中政府力量具備天然的優勢,卻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從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層面來協調金融領域的改革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環境基于新結構經濟學的分析框架,林毅夫等認為一個有效的金融結構必須反映實體經濟的需求,從根本來說,勞動力、資本和自然資源等要素稟賦因素決定產業結構,而產業結構又需要特定的金融結構支持[28]。一國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之時,其要素稟賦組合會明顯不同,哪一種行業結構最適用于這些國家、相關風險特征狀況以及企業分布情況如何,均受到要素稟賦組合的影響。在給定的發展階段由于主導產業結構、平均企業規模和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等因素的不同,實體經濟對金融結構的需求也是隨之不斷發展變化的。所以,在經濟發展的每一階段,都有一個與之匹配的最優金融結構,也即最優金融結構是動態變化的。所以,中國目前的金融結構調整需要考慮與實體經濟的匹配問題。在金融支持技術創新的問題上,不但需要考慮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創新與發展問題,也需要考慮傳統產業、成熟產業的轉型升級問題。當代的產業周期縮短、產業升級加速和技術含量提升,對金融體系和制度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要求中國在以往的間接融資主導體系下,發展和改革適應現階段經濟發展和企業融資要求的直接融資市場,更好地為創新和創業服務。
(二)制度環境除了在前文中提到的金融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外,對尊重和保護知識、財產等相關產權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有助于金融合約的順利履行,有效降低惡意的金融合約違約率,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愿,降低交易成本等。因此,金融的法制環境是建立和完善現代金融體系的基礎性因素之一。外部法制環境對金融體系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具有顯著的影響作用,金融行業的各個細分領域、金融創新、金融監管等都收到法律的保護、約束和調整,法律因素作為制度基礎之一已經滲透到金融領域的方方面面。中國金融體系改革和發展歷史,從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中國金融行業面臨的法制環境不斷深化和完善的過程。目前中國金融業已逐漸法制化、規范化,金融法制建設為整個市場的良性發展構建了重要的制度基礎。但現階段中國在金融法制建設領域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對中國金融改革政策效能的提升形成阻滯。從立法思想這一領域來看,金融立法依然有所欠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還需要進一步厘清,一些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給各級行政機關留下較大余地的自由量度權,行政規章與相關法律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的現象仍然存在,從整體而言沒有完全擺脫過去計劃經濟的影響。此外,金融領域的不斷開放和金融管制的逐漸松綁,對中國的各級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需要致力于消除金融法律體系之中的短板,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諸如存款保險制度、股票上市與退市制度、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和風險防范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這樣才能夠為金融市場之中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機制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環境。需要強調的是,現階段中國進行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法律環境還需要重點關注法律執行力度的強化和實施效力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大量學者認為,中國明顯是一個大陸法系的國家。大陸法系強調國家權力,和銀行導向型金融結構關聯度較高。然而,中國金融市場的建立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在發展過程中,其法律也借鑒了不少英美法的經驗,并以指導案例的形式明確金融法律的適用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市場主導型金融結構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政治因素Girma和Shortland的研究表明,法律體系的影響只是間接作用,金融發展受政治因素如民主程度、政權穩定時間等的影響更大也更直接[29]。近幾十年,中國經濟歷經了由傳統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艱難轉型。中國金融體系的恢復和發展源于實體經濟改革和發展需求(如國企改制)的助推。經濟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導致了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出現不可忽視的改變,為了實現經濟穩定發展,支持國有支柱性產業的目標,以間接地對金融系統“輸血”來替代原來直接地對國有企業進行財政補貼,從而有利于發揮出更大的資金效率,因此金融業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也承擔起了改革發展的“緩沖器”的重要角色,并扛起了經濟轉型所需支付的很大一部分成本。例如,我國股票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就是基于國有企業“解困”的資金缺口訴求的;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差別待遇”更是由來已久。所以,中國的金融體系的演進不可避免地會有政府行為的烙印。中國現階段的金融市場化改革就是逐步減少政府對金融領域的直接干預,讓市場在其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通過引入價格機制、商品關系等市場化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改革的過程就是一個確定市場交易機制和政府干預機制最佳作用范圍的過程,從而使金融資源流向生產效率更高、更具創新活力的領域和企業。
(四)社會文化環境金融體系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基于跨期交易的社會信用體系,這種信用體系既有顯性的法律制度支撐,又有隱性的社會誠信文化基石。據此,金融合約領域的執行機制也可以大致劃分為兩大類:即基于經濟領域的需求而出現、以文化方面的信用為基礎的隱性契約執行機制,以及我們熟知的被法律法規保護的顯性契約執行機制,二者之間具有內生與外生、隱性與顯性的區別。在金融領域的諸多影響因素之中,誠信文化顯得十分重要,不同區域和不同歷史時期,誠信文化結構均有所不同,這些差異的存在對中國金融體系改革和發展的方向、路徑、進程等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從宏觀上來看,中國經濟改革的演進也即是助推中國的社會結構由傳統型向現代契約型不斷邁進的歷史。這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傳統社會是一個依賴于“熟人社會”、交際圈狹小的世界,這種信任是以血緣、親緣、地緣等“熟悉”因素為紐帶進行維系的;現代社會則是隨著社會分工和交易的增多等因素,逐步擴展為一個更廣泛的、基于陌生人之間交往的社會,這種轉變意味著必須借助于契約來保障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轉變的過程之中,必須努力構建起良好的文化環境,使得誠信、創新、進取等要素被廣泛接受并積極踐行,從而避免信用關系囿于“熟人社會”之間,最終從社會文化和信用體系層面降低資金使用者的道德風險,為現代金融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社會文化基石。如果誠信文化缺失,則需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從金融領域來看,即使有正式的制度安排來彌補這種缺失,由于巨大的交易成本以及較高的風險承擔,市場化金融交易仍然可能面臨活力喪失、創新不足、發展受阻等問題。隨著改革的推進,一味地以國家自身的隱性信用擔保來代替社會信用文化所應發揮的功能,不但所需承擔的社會成本一路走高(如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地方政府的城投債務問題),其累積起來的風險也大大增加了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因此,重視我國的社會文化環境建設也即是為金融領域的非正式制度建設夯實根基。綜上所述,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的比較優勢不僅依賴于市場發育本身,而且依賴于較好的經濟基礎、信用基礎和制度基礎。中國在發展直接融資、完善資本市場的道路上,必須重視制度性影響因素的建設,建設良好的為市場機制提供支撐的法制環境、政治環境和信用文化環境,才能在推進突破性創新的進程之中充分發揮金融體系應有的支持作用。
六、結論
本文研究發現,由于各國的歷史傳統、經濟發展水平、價值觀念、法律制度等不盡相同,在金融實現其功能的過程中,便形成了不同的金融結構。盡管形成了兩個不同類型的金融結構,但其對技術創新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由于不同金融結構是歷史形成的,現實中不存在理想狀態下的最優金融結構;技術創新的路徑和模式也是歷史形成的,技術創新必須是在特定的歷史和現實環境下完成的。只有金融結構與技術創新這二者相匹配,才能相互促進。中國金融結構的形成與發展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具有明顯的后發展型國家的特征,也是典型的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在這種金融結構中,中國的技術創新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技術創新的經費不斷增加,技術創新能力不斷提高。但是,中國的技術創新總體上屬于漸進性技術創新,而且模仿的成分很大。在新的國際經濟競爭環境下,中國的技術創新能力亟需得到有效提升。這就需要在進一步完善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繼續加大力度支持漸進性技術創新的同時,積極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以適應突破性技術創新的需要。在金融結構調整和完善的過程中,忽視中國以銀行為主的金融傳統,在相應的公司治理體系、法律體系、信用體系等沒有改進和完善的情況下,僅僅是激進地引入美英模式中的一些資本市場促進技術創新的制度,則能否有效發揮其作用尚不明確。從相對宏觀的角度來看,我國目前個人及公司信用體系有待完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尚有漏洞可鉆,金融法制建設的薄弱性日漸凸顯,在一些細分領域的監管不到位甚至是監管缺失等;再考慮到相對微觀的因素,如資本市場的二級市場發展不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有待改進,市場參與者的素質有待提高等,現階段過分強調資本市場的作用如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采取激進的或者是過度的措施,則可能會使現有的問題積累,甚至導致新的問題,從而造成更多的制度扭曲或者是低效率。但是這并不代表在技術創新的政策引導、制度建設、金融支持等方面就無所作為、聽之任之,而是應該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技術創新模式、既有的金融結構、社會文化特點等因素進行漸進式調整,使得新調整的制度與原有制度能夠形成新的互補關系,從而建立起相互聯系和相互促進的制度體系,通過制度的協同效應更好地為技術創新服務,而不僅僅是一種割裂的不成體系的零散制度,難以發揮其應有的積極效果。
作者:孫靜單位:清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