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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研究》2017年第1期
摘要:西藏地區的發展在我國具有特殊而又重要的地位,目前,西藏與其他地區在經濟發展等各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財政轉移支付的提出就是為了改善西藏發展水平。本文首先詳細分析了西藏財政轉移支付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了提高西藏財政轉移支付的效益的具體策略,以期能夠為西藏經濟發展提供建議。
關鍵詞:西藏;財政轉移支付;效益
為了縮小地區差距,為西藏地區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務,保證西藏各項基礎設施的構建,國家提出了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這一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西藏的經濟發展。但是目前來看,西藏的財政轉移支付還存在缺乏法律支撐、形式繁雜、測算方法不實際、部門職責不清等各種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具體的改進策略,為提高西藏財政轉移支付的效益提出建議。
一、西藏財政轉移支付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支撐
為保證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保證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切實發揮其調節經濟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制訂了法律體系,保障了轉移支付的順利進行。但是,就我國目前現狀來看,相關法律非常薄弱,財經法律中也沒有明確的細則規定保證該制度的有效性,使得財政轉移支付始終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僅有的一項相關法律也只是過渡性的,不具備權威性。這種情況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根本無法正常發揮作用,其帶來的效益也大大降低。
(二)轉移支付形式繁多,財力均等化效果不明顯
目前來看,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多樣,但是各種形式在現實中都存在很多不足,財政均等化效果不明顯。就稅收返還來說,目前的稅收返還制度,是建立在地方財政收入水平的基礎上,地方財政越多,返還力度越大,這種“一刀切”的形式,對于財政收入較低的地區來說,并沒有任何改善當地經濟發展、縮小其與發達地區差距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差距。體制補助的形式也是這樣,按照“基數法”進行體制補助,額度呈現不變的狀態,無法滿足地方不斷發展的需要。總之,雖然目前的轉移支付形式比較豐富,但卻是多而不精,沒有考慮地方實際發展水平。對于西藏地區來說,其經濟發展本來就相對落后,如果國家對其財政補助與其他東部發達地區標準一樣,不利于西藏地區的經濟發展,進而影響西藏地區的和諧穩定。
(三)轉移支付測算方法偏離實際
在具體的轉移支付測算方法上,沒有考慮西藏發展實際,而采用全國統一的有效稅率,對于經濟發展薄弱的西藏地區來說,其稅基不廣闊、稅源也始終不固定,有效稅率遠不及全國水平。統一的有效稅率,沒有結合西藏在各方面發展的特殊性,例如,西藏地區工作人員是享受一定生活補貼的,但是在測算所得稅時,并未考慮這一因素。衡量支出標準時,在各種基礎設施的支出上也是采用全國統一標準,未考慮到由于環境惡劣,西藏地區在建設方面的財政支出大大增加的現實。同時,不同于其他地區,西藏地區還有一些諸如“2.5倍工資”等政策性支出。總是,高估收入而低估支出的現狀,阻礙著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效益的提高,影響著西藏地區的經濟發展。
(四)轉移支付部門間職責不清
雖然國家給予了地方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但是對于這些資金的掌握及分配,地方政府卻沒有做出合理的規定,沒有充分利用這些資金,實現地方經濟的發展。就西藏地區來說,首先,沒有專門的負責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部門及人員,使得資金始終處于流放狀態,管理不集中,也無法發揮資金的作用;其次,政府各職能部門也比較混亂,一方面,沒有明確的職責規定,財政部門沒有掌握資金的決策權;另一方面,資金分配程序缺乏民主性,主觀決策、一家獨大的現象非常明顯,分配過程也不夠公開透明,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導致了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現象。另外,分配時間的劃分不夠科學、嚴肅,沒有提前規劃完善的資金分配時間,導致資金分配時間無法滿足項目建設的需要。混亂的職責影響了各部門的職能發揮,也不利于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充分利用,必須采取措施改善這一現狀,才能有效地提高西藏財政轉移支付的效益。
二、提高西藏財政轉移支付效益的對策
(一)推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
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國家建立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保障,很多國家都制訂了專門保障支付制度的法律。例如,德國頒布的《基本法》,該法律強調保證公民的生活水平均衡,為公民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務。推進法制化建設,可以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第一,國家相關部門頒布權威性的法律法規。近年來,我國始終強調法制化社會的構建,重視社會建設發展的各方面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頒布權威性法律法規對于實現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的“有法可依”意義重大。國家在頒布法規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可以參考國外先進的相關法律,但必須結合我國財政發展實際,頒布“中國化”的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其次,頒布的法律要具有實用性、全面性,從宏觀的角度對財政轉移支付的各方面進行具體的規定;再次,要根據財政經濟的發展,及時調整相關法規的具體細則,實現法律法規的與時俱進。最后,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地方經濟發展存在差異,因而必須考慮地方實際,做出明確的針對特殊地方的規定,絕對不能“一刀切”。國家頒布的權威法律為完善西藏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提高財政轉移支付效益。第二,西藏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根據國家法律要求,充分考慮本地發展實際,制定具體的法規保障。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西藏的經濟發展在我國處于比較特殊的地位,因此,必須制定“西藏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真正實現因地制宜。在法規制定中,要深入分析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水平等,切實保證財政轉移支付效益的提高。
(二)優化整合西藏財政轉移支付形式
第一,要構建常規性的轉移支付。常規性的轉移支付有利于實現地區財政收入與支出的平衡,為西藏政府基本工作的進行提供了資金支持,有利于政府發揮其在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能。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財政資金要由西藏政府支配,決定其具體用途。第二,要增加專項轉移支付。這部分支付主要用于西藏基礎設施的構建,如保證對西藏地區交通、通信等的資金支持。中央財政部門在設置專項與配套資金時,必須考慮西藏作為自治區在發展中的特殊性,可以根據實際發展實際,取消相關配套資金等的規定。第三,可適當加大政策性財政支付。西藏地區是我國比較特殊的地區,相比于其他地區,西藏地區在民族、語言、宗教等方面都有著自身的特色,因而在此方面會有一定比例支出。我國一直提倡照顧少數民族的發展戰略,加大政策性財政支付,主要用于西藏特色性方面的發展建設,體現了國家對西藏地區的照顧及重視,也有利于西藏特色的不斷延續發展。同時,要根據地方實際充分考慮各種支付形式的比重。首先,專項轉移支付在實際運用中能更好地解決社會急需的問題,為西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切實的保障,因此,應該適當地加大其比重;再次,政策性財政支付的比重大小,要全面考慮全國各民族、各地區發展現狀,比重不可過大,以免增加中央財政壓力。也不可過小,無法體現對西藏地區的重視。再次,常規性的財政支付要靈活調整,針對西藏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要求,適當地調整其比重。
(三)完善西藏財政轉移支付測算方案
明確的財政轉移支付金額,是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也是提高轉移支付效益的必然要求。對于西藏地區來說,必須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測算方案,實現轉移支付制度的正規化。在方案完善中,第一,要設置專門的財政及稅收測算部門,并派遣專門人員深入調查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明確促進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及阻礙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設置適用于本地的財政收入標準。首先,在測算稅種收入時,使用西藏特色的“有效稅率”;其次,在稅基測定上,要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進行重新評估,保證其準確性與實用性。第二,除標準支出影響因素外,要充分考慮西藏實際,分析普遍性因素對財政的影響,例如民族構成等,還要考慮西藏地區內不同區域的差異,如貧困程度、具體位置等。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改進因素計分法,制定真正適合于西藏地區的財政分析方式。總之,結合西藏發展現狀,完善西藏財政轉移支付測算方案,有效地提高西藏財政轉移支付收益。
(四)明確轉移支付部門間的職責劃分
財政轉移支付需要各部門的協同合作,在這個過程中,就必須做好對各部門職責的劃分,避免出現職能混亂的情況,影響財政轉移支付的順利實施。在這一方面,國外很多國家都提供了先進的經驗,例如澳大利亞,其國家內部共有兩個專門負責轉移支付的部門:一是聯邦國庫部,二是聯邦補助委員會,這兩個部門有著明確的分工,前者主要從事支付數量和范圍的確定等工作,同時,也負責轉移支付比例的把控,主要是數據性的內容;后者則主要從事相關支付方案的構建工作,二者協同合作,保證了本國財政支付轉移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于西藏地區來說,明確轉移支付相關負責部分的職責劃分同樣重要。就我國現狀來說,并沒有設立專門的負責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的機構。但是財政部門與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工作同樣也要明確。
第一,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功能,把財政相關工作,如資金支配權等全部納入財政部門管轄范圍。首先,要收回未經國家授權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財政決策權,保證各部門職責的明確的;其次,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權利分配上,財政部門應該掌握資金預算決策權,各職能部門掌握預算建議權,二者處于不同的地位。
第二,要實現資金分配程序的合理化,構建科學的資金分配體系。在進行資金配時,要接受相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資金分配項目的可行性與實用性進行全面分析,財政部門不可獨斷專行,自行決定資金的分配。
第三,在資金分配結束后,必須把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及進度公開,接受民眾監督,對于擅自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予以嚴懲,實現資金管理的民主化與透明化。保證做到專款專用,切實發揮每一筆財政資金的作用。同時,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首先要保證各部門工作的相互協作,共同為西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效益提高而努力;其次,要實現各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避免產生腐敗等不良行為,影響轉移支付的效益,進而影響西藏地區的經濟發展。
結語
西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效益影響著西藏地區的經濟發展,進而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家的和諧健康發展。目前來看,雖然西藏地區在財政轉移支付中存在很多問題,但是,通過中央財政部門的積極建設和引導,通過西藏地區自身不斷的發展,一定能夠構建更完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解決現存的問題,進而提高西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效益,促進西藏地區的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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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米娜;次旦平措 單位:西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