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政府服務外包論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制度障礙。公共服務外包需要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但我國公共服務外包的現狀是相關制度變遷滯后,體制機制保障不力。首先,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服務外包缺乏堅實的法律后盾。迄今為止,《政府采購法》已頒布十一年,但配套的《采購法實施條例》仍未出臺。而且《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服務采購范圍僅限于政府自身運作的后勤服務,更重要、更廣泛的公共服務并沒有納入采購范圍。近年來,盡管各地方政府針對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了相關規定,但大都具有區域性的特點,通用性、權威性較低。其次,缺乏規范的機制保障。在一些可以充分使用政府服務外包的領域如公用事業、社會事業等未形成管辦分離,政府職能轉變很難實施,沒有國家法制的統一規范和約束,政府服務外包很難施行。
(二)能力障礙。我國各級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實踐不夠深入,經驗總結不夠全面,即使政府有意履行外包職責,面臨著能力不足的制約。一方面,大多數地方政府及官員沒有接受專業的外包訓練,在合同制定與管理、招投標、服務定價以及績效監管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缺乏,在履行外包職責時“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公共服務長期由政府及所屬事業單位壟斷,現有的社會組織中具備承接外包服務能力的較少,由于資金、服務渠道、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等方面的限制,使社會組織無法參與公共服務的提供,也就無法實現政府與市場的均衡統一。缺乏競爭的公共服務市場往往很難保證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
(三)思想障礙。目前來看,部分地方政府對于自己的角色轉型、職責定位并不明晰。一種錯誤認識是公共服務外包是對政府權威的挑戰,外包后政府喪失了部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而且這些政府和官員本身沒有認識到社會組織和市場的重要性,對社會組織和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有所懷疑。因此,他們不愿意將部分職能讓位,不愿意進行公共服務外包模式的嘗試。另一種錯誤認識則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官員扭曲了公共服務外包的本質,將外包生產理解為外包責任,就是“甩包袱”,對外包出去的服務的供給情況不管不問,甚至不給予相應經費補貼,監管失效則容易導致腐敗和“尋租”,這是導致多地政府服務外包嘗試失敗的致命因素。
二、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的對策分析
(一)完善制度建設,充實外包決策。良好的法制環境是政府服務外包得以運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將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根據公共服務的不同特性和購買標準制定專門的《政府公共服務采購分類表》,將公共服務購買的領域和內容予以明確、細化。同時還要盡快出臺《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細則,制定規則,規范流程,制定統一的服務外包質量、技術、價格等標準,作為地方政府的參考依據。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則需要在遵守服務外包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出臺具體實施細則或配套措施。
(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行外包改革。首先,提高政府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和管理技能。我國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合同外包執行和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公共服務部門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執行力。政府工作人員可以統一接受公共服務外包平臺的專業培訓,也可以組織專家調研考察、學習其他省市或者國外的先進經驗。其次,采取靈活多樣的外包形式。現行的公共服務外包多以契約合同為主,隨著外包實踐的深入以及外包范圍的擴大,可以根據公共服務的性質、服務對象、質量標準的不同選擇不同的外包形式,比如可采取發放服務憑證形式、民間資本投資參與、政府按人頭給予承辦單位補助等形式參與政府公共服務外包。
(三)增加公共服務有效供給、拓展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新途徑。過去研究公共服務供給和均等化多從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和地區間差異等角度,以政府為主體提供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公共服務。在當前中央政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創新社會管理模式”的改革中,要轉變思想,充分利用社會組織、私人企業多年來在經營渠道、管理理念、組織體系等積累的經驗和優勢,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高質量、低成本、廣覆蓋”的公共服務,使政府服務外包成為實現公共服務有效供給和均等化的新途徑。
作者:武輝張雯淼冷沂靜單位:武輝系農工黨山東財經大學支委會副主委山東財經大學教授冷沂靜系山東財經大學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