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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的第一次變化——按兩稅種各自發文并放寬條件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快發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結合各地在貫徹執行財稅〔2009〕63號文件過程中提出的建議,2010年下半年起,國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進行了修訂和調整。2010年7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聯合下發《關于示范城市離岸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對示范城市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2010年11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5號),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并將財稅〔2009〕63號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同財稅〔2009〕63號文同時規定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財稅〔2010〕64號和財稅〔2010〕65號文分別單獨規定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從20個擴大到21個,增加了廈門市。財稅〔2010〕64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2)取消了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必須以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為前置條件,對于職工學歷結構、企業總收入結構等不再作要求。財稅〔2010〕65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將認定條件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放寬為50%以上。(3)在認定條件中,取消了“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總體上看,上述兩個文件放寬了享受政策的條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門檻,使相關稅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業。
二、政策的第二次變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營改稅”試點率先在上海市開展。根據財稅〔2011〕111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2013年7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覆蓋了財稅〔2011〕111號文,明確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并將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予以延續。2013年12月12日,《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廢止了財稅〔2013〕37號文,將政策試點期限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范圍擴大到全部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三、進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議
首先和技術轉讓免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相比,服務外包系列政策在內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議:適當放寬政策門檻,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應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資背景、關聯關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資企業相對內資企業來說更容易獲得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在扶持內外資背景的服務外包企業方面,政策條件不夠差別化,鼓勵缺乏針對性。因此建議:在扶持對象上考慮該種情況,在條件設置上適當調整,使政策在支持內資企業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再次,雖然根據最新文件規定,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從扶持離岸服務外包產業、提高企業經濟行為可預見性和穩定預期的角度出發,建議對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期限盡快給予明確,并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在更高層級的稅收法律法規文件中加以明確和固定。
作者:朱雷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