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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最常見的支付方式,其以銀行信用為基礎,在使用過程中給予了當事人以安全保障,但是,隨著信用證的廣泛適用,其所存在的風險也逐漸暴露。本文通過對開證申請人、銀行以及受益人在信用證使用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范與救濟措施。
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單證一致;風險
一、引言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信用證的使用越來越頻繁,但與此同時,信用證也逐漸被一些不法商人所利用,用信用證實施欺詐行為,損害信用證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充分地研究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了解信用證交易存在的風險以及產生風險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防范與救濟措施,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二、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第一,信用證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信用證區別于其他支付方式的重要特征,具體而言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便獨立于基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查信用證時,只要單據相符,就應無條件付款。第二,以銀行信用為保證。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主要是,開證行向開證申請人開出信用證,受益人憑借相關單據向其所在地議付貨款。從程序上可以看出,開證行承擔的是第一性付款責任,換言之,其實質是銀行用其銀行信用為開證申請人的商業信用提供了擔保。第三,以單據作為交易方式。信用證交易是一種純單據業務,銀行在進行審查時,只需審查單據是否一致,對于單據背后的具體交易則不予考慮。
三、產生信用證風險的原因產生
信用證風險的原因,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主觀原因主要是:實施信用證欺詐行為往往能給欺詐行為人帶來豐厚的利益,受利益驅使,往往使得很多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存在的漏洞實施信用證欺詐行為,再加上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普遍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法律意識,認為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能給予其充分的保障,而忽視了信用證支付存在的風險。而客觀原因主要是:信用證支付方式本身是存在缺陷的,其遵循的信用證獨立原則,一方面使其區別于其他支付方式有了顯著特征,而另一方面也給不法商人帶來了可乘之機,此外,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對信用證風險防范的法律規范還是很欠缺的,以我國為例,我國還沒有對信用證欺詐問題進行專門立法,只在個別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
四、信用證支付方式的風險分析
1.開證申請人面臨的風險在信用證支付中,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開證申請人(買方)、受益人(賣方)以及銀行(開證行、議付行等),在這三方當事人中,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大多是買賣關系,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是委托關系,而銀行與受益人之間一般不存在法律關系。由于信用證支付堅持的是單證一致原則以及獨立抽象原則,這兩個原則看似很嚴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一些不法商人帶來了可乘之機。依據《UCP600》的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但此種規定卻也給開證申請人帶來了風險。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可能通過交付與合同不相符的貨物以獲得相關單據,銀行在審查時,只要單證一致,就會向受益人支付貨款,而對于開證申請人來說,不僅收到了與合同不相符的貨物,還要面對開證行的索償。此外,受益人還可能通過偽造單據的方式騙取開證行付款,使開證申請人陷入財貨兩空的境地。
2.銀行面臨的風險銀行在信用證支付中的作用主要是:(1)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開立信用證;(2)審查受益人提供的單證是否一致;(3)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在信用證支付中,單證是否一致是銀行判斷是否應向受益人支付貨款的唯一依據,而在國際貿易中,要偽造一份單據是很容易的,面對偽造的單據,銀行若不能辨別真假而向受益人支付貨款的話,將會面臨開證申請人因收不到與合同相符的貨物而拒付的風險。
3.受益人面臨的風險受益人面臨的風險主要來源于開證申請人。在國際貿易中,開證申請人通過使用包含“軟條款”的信用證,將受益人置于被動地位,是否履行付款義務完全取決于開證申請人的意思,而受益人則將面臨信用證失效的風險。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一致也會導致開證行對其進行拒付,使其遭受拒付的風險。眾所周知,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一致,若開證行發現單據存在不符點,無論受益人是否已向開證申請人發送貨物,或是不符點不是由于受益人原因所造成的,開證行均有理由不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除此之外,受益人面臨的風險還可能來源于銀行。資質不高、發展不穩定的銀行都有可能導致受益人在向銀行申請兌付時無法獲得相應款項的風險。
五、對信用證風險的防范
國際貿易中,使用信用證進行支付,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當事人以安全保障,但不可否認,在信用證支付過程中仍存在風險。下面主要針對開證申請人、銀行以及受益人應采取的防范措施進行具體分析:
1.開證申請人第一,在選擇賣方時,應對賣方的資質、經營狀況等進行充分了解。通過調查,了解賣方是否曾有故意違約、以次充好、偽造單據等欺詐交易的行為,若發現存在類似情況,就可以將交易扼殺在搖籃里。第二,善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存在,實際上是為獨立抽象原則的實施提供了一個最后的屏障。根據獨立抽象原則,只要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就應向賣方付款,但如果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賣方存在交易欺詐行為或單據造假行為等,則開證申請人就有權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銀行對受益人進行付款。第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在信用證交易中,開證申請人應熟悉與信用證有關的法律規定,提升企業人員的法律素養,在交易過程中,保持高度警惕,對受益人的欺詐交易行為進行嚴格防范。
2.銀行第一,對開證申請人以及受益人的資信進行嚴格審查。開證行是基于開證申請人的委托才參與信用證支付關系中的,依據信用證使用的一般程序,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提出申請,開證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開出信用證,由此開證行便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這也給開證行帶來了巨大的風險,若開證行以及受益人的資信得不到保障,則銀行的利益將會受到嚴重損害。第二,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單證進行審查。由于銀行處理的是單純的單據業務,在對單據進行審查時,應規范操作,對單據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若發現偽造的、虛假的單據,應不予付款。第三,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銀行應定期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增強辨別信用證真偽的能力。
3.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也就是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后,應對信用證的條款進行仔細審核,避免落入“軟條款”的陷阱,除此之外,還應將信用證與合同內容進行仔細核對,若信用證條款與合同內容有出入,則應立即聯系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予以修改。第二,加強對銀行的資信審查,對開證行以及議付行的資質進行事先審查,了解銀行的資金儲備情況以及發展狀況。第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交易。受益人在信用證交易過程中,不僅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交易,還應積極運用法律規定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由于開證申請人或承運人鉆法律漏洞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六、結語
信用證支付存在的風險通常會使受害方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還會對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對此,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的相關當事方應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認識信用證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并積極增強風險防范的法律意識,爭取防患于未然,充分利用信用證支付所具有的優勢,使其真正成為一個有保障的支付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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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威 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