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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一種理論在某個國家的適用性問題,就是要研究這個國家是否具備這種理論所要求的前提假定與實施條件。因此,首先必須完整準確地把握這種理論的前提假定與實施條件。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前提假定就是新貿易理論的假定前提: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這些假定條件及其內涵已被理論的創立者們明確提出。此外,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其他一些相關條件,這些條件多是為理論創立者的國家所擁有的或者是不影響理論成立的一般性條件,經常被創立者們隱含假定。所以,完整準確地把握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前提假定與實施條件,不僅要準確理解理論的明示條件(前提假定),更要清楚認識理論的隱含條件(實施條件)。
(一)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明示條件:前提假定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明示條件主要涉及行業性質及市場結構。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是新貿易理論及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兩個前提假定。按照新貿易理論與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要想獲得成功,所選擇的行業必須至少具備以下條件:(1)這個行業必須正面臨著巨大的(潛在的)國外競爭;(2)這個行業必須有著和國外競爭行業同樣高的集中度;(3)這個行業應該有限地使用被認為是經濟瓶頸的要素;(4)這個行業的生產過程必須有著巨大的規模經濟或學習效應特征;(5)這個行業還應該具有巨大的固定資本要求和長期高筑的進入壁壘。總之,被選作戰略性行業的行業,必須能夠產生出超過總補貼成本的額外收益,這里總補貼成本不僅包括實際補貼金額,而且還包括籌集這些金額的成本(如征稅成本)、資源轉移(資源從其他行業轉移到戰略性行業)使用可能給資源轉出行業造成的利潤損失以及政府干預成本(收集信息、決策、落實政策等所需費用)。另外,還需假定,在不完全競爭的戰略性行業中,國內外企業在競爭博弈中都遵循庫諾特(Cournot)戰略(以產量為戰略變量)而非伯蘭特(Bertrand)戰略(以價格為戰略變量)行事,否則,不是出口補貼而是出口征稅成為最優的政策手段。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隱含條件:實施條件
規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只是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成立的前提假定和實施的必要條件,此外,有效地實施這一理論還需要其他相關條件,這些相關條件多被隱含給定。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在借鑒這一理論時,必須對其隱含給定的實施條件有著清醒的認識。
1.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包括:(1)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理性的市場微觀主體(企業)與宏觀主體(政府);(2)國內完善、統一、有序的大市場及市場體系;(3)健全有效的市場運行傳導機制和宏觀調控機制,等等。否則,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績效會大打折扣。這是因為:第一,當政府用出口補貼幫助本國寡頭廠商奪取市場份額時,受補貼的國內廠商可能不僅不采取積極的進取性市場戰略以迫使外國競爭對手做出相應的市場讓步,反而轉向對補貼的依賴,尋求非生產性利潤;第二,當政府以保護進口作為促進出口的手段時,國內市場分割,減小有效市場規模,可能不足以實現所需要的規模經濟,從而也就失去了保護進口的意義,并有損于國民福利;第三,政府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時,將因宏觀調控機制及市場運行傳導機制的不健全而降低效率。此外,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意味著行業市場結構的寡頭壟斷等不完全競爭特征主要是源于規模經濟和市場競爭;意味著行業中生存的企業都經過市場鍛煉而具備相當的市場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而不成熟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行業壟斷并不一定是源于經濟因素(事實上更多的是行政性壟斷),行業中的壟斷性企業也不一定有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2.需求旺盛、容量較大的國內產品市場。國內產品的市場需求應比較旺盛、市場容量較大,以保證企業規模擴大過程中報酬遞增的實現。這實際上還暗含另一個相關假定:受補貼產品的價格彈性比較大,價格降低后,需求量能迅速上升,這樣企業的生產會迅速擴張,取得規模經濟效益,達到政府實行補貼的目的。否則,大規模生產出來的產品將很容易過剩,價格下跌的速度可能超過成本下降速度,無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也就培育不出國際競爭能力,政府實行戰略性貿易政策便很難奏效。
3.信息完備、決策獨立、干預有效的政府。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政府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政府必須能夠正確選擇戰略性產業;正確制定戰略性政策;正確估計實行干預后國內外廠商的反應。所有這些首先都有賴于政府對有關信息的及時、完備、可靠的把握。如國內外行業的性質及其市場結構;國內外廠商的成本狀況、競爭策略與競爭地位;國內外市場規模等等。其次,政府決策的正確性還取決于政府決策的獨立性。政府要不受各種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以便正確選定戰略性產業和正確制定戰略性政策,否則會偏離國民福利最大化原則,引發嚴重的“非生產性尋租”問題,造成資源的低效率配置。此外,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有效實施顯然還須假定政府干預的有效性,即不存在政府失敗問題。顯然,關于政府信息完備、決策獨立、干預有效這些條件,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社會政治經濟現實中,都難以得到完全保證,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國家中,則更成問題。
4.不存在與戰略性產業爭奪資源的其他產業,或者雖存在其他產業,但這些產業沒有潛在優勢并無需發展。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通過政府干預促進出口的政策主張是以競爭性經濟中只存在一個寡頭壟斷行業的模型為基礎的,當這個行業得到政府支持時,其發展是通過從沒有租金損失的其他用途中抽出資源來實現的。但是,在一般均衡情況下,政府利用補貼等政策來支持某一戰略性產業的發展往往會損害其他產業的發展。因為戰略性產業與其他產業對稀缺資源的爭奪會抬高資源的價格,從而提高其他產業的邊際成本,降低它們的利潤,并阻礙其發展。這里,我們再次看到正確選擇目標產業的重要性。事實上,迪克西特(A.Dixit)和格羅斯曼(G.Grossman)已經證明:當所有的出口行業處于均衡時(如面臨相似的出口市場條件、國外競爭程度和生產技術),任何一個或幾個行業作為補貼目標都會使損失明顯地超過收益,此時自由貿易才是最優政策。當行業不均衡時,國民福利的凈收益能否增加,要依國內行業擴張過程中使用的每一單位的稀缺資源有多少額外利潤轉移給了國內行業而定。這反過來又取決于國內外的生產技術、它們的產品替代程度、出口市場上需求價格的反應和寡頭競爭的性質。這又意味著在選擇目標行業過程中需要大量的信息,然而如前所述,這在現實中很難保證。
5.不存在國際產業分工沖突和外國報復行為。根據博奕論研究的成果,如果有兩個國家對相同的戰略性產業實行對等的扶植政策,必然會產生過度競爭,導致“囚犯困境”的出現,戰略性貿易政策自然無法有效地推行。另外,在國際政治經濟現實中,通過為國內廠商獲得額外收益或支持國內產業來增加國家福利的政策因其損人利己而易招外國報復。各國輪番的報復行為,不僅會徹底抵消上述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功效,使可能獲取的轉移利潤和獲得的規模經濟化為泡影,而且會導致國際貿易的劇烈萎縮,在降低全球福利水平的同時,也因增加了社會經濟附加成本而降低國民福利水平。
6.其他實施條件。如不缺乏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財政手段;不存在政策性尋租行為等。
總之,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有效實施需要一系列較為嚴格的條件。其中某些假定前提如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在現實世界中的客觀存在;另外一些假定如廠商行為的庫諾特假定等有待進一步檢驗;再有一些假設條件則過于苛刻,如關于政府的假設,關于資源爭奪的假設等;還有一些條件的滿足程度則因各國具體情況而不同,如關于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關于國內產品市場的要求,關于國際產業分工的要求等等。這些條件一方面顯示了戰略性貿易政策直面現實、合理而值得借鑒的一面;另一方面又暴露了理論的缺陷與局限性,降低了理論的普遍適用性,削弱了其實施效果。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在我國的適用性
(一)轉型經濟體制是我國目前適用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首要限制
1.我國目前尚缺乏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微觀基礎。一般說來,企業及企業家的創新活動(組織、制度創新;產品、技術創新)是規模經濟產業和壟斷利潤產業的源泉。而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由于經濟體制正處在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過渡轉型中,市場主體、市場機制及市場體系等因素發育不全,創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最為缺乏的資源就是企業及企業家的創新能力。因此,目前我國實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缺乏企業及企業家的推動。而且由于企業制度的不健全(產權不清、政企不分等),企業通常缺乏積極進取的內在動力,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推行常常會培養出更多的政策依賴性,甚至大量的“非生產性尋租”行為。
2.人為分割封鎖的國內市場有礙規模經濟的實現。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以保護進口促進出口,需要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國內市場有效規模大,足以實現所需要的規模經濟。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統一有序的國內大市場,這嚴重阻礙著許多行業及企業實現其必要的經濟規模。
3.國內市場運行傳導機制及宏觀調控機制不健全,政企職責不分,有礙政府政策工具作用的發揮。各種機制不完善常使政策信號在傳遞中被延誤、失真,政策工具的作用常被扭曲,從而更加惡化資源的配置狀況。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目前我國也有一些不完全競爭性行業和規模較大的企業,然而這些行業和企業中的多數壟斷特征并非主要源于規模經濟和市場競爭,而多是計劃體制和轉型體制中的行政因素所使然。因此,這些企業通常缺乏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制度與能力,不能勝任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微觀主體角色。
(二)行業市場結構是我國目前適用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另一重大限制
行業的市場結構不僅是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前提假定之一,而且直接影響著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有效性(表現為資源配置效率、行業國際競爭力和行業技術水平能否提高)。按照產業組織經濟學SCP理論,市場結構(MarketStructure)、企業行為(EnterpriseConduct)和市場績效(MarketPerformance)三者之間是相互作用的,其中市場結構是邏輯起點。如果我們從戰略性產業的市場績效來考察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有效性,那么根據SCP理論,我們有如下啟示:第一,戰略性貿易政策有賴于一定的市場結構;第二,政府政策不能割斷市場結構與企業行為的相互關系,否則,政府直接干預企業行為,必然會破壞市場結構;第三,提高戰略性貿易政策有效性的關鍵是提高市場結構的效率,包括企業創新效率、企業規模效率和專業分工效率。
比照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對行業市場結構的要求,我們很容易發現目前我國與規模經濟相聯系的行業的市場結構多數是沒有效率、不合理的。這可以從決定市場結構的三個主要因素上加以分析。
1.行業集中度與企業規模方面。目前,我國的戰略性保護候選行業(如汽車、造船、鋼鐵、計算機、家用電器等行業)的集中度大多偏低,表現為企業分散、規模小,達不到最小有效規模。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投資決策分散化,投資多元化,各地方政府盲目重復建設;二是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使我國企業的專業分工水平低,阻礙了規模經濟的形成;三是過度保護帶來的超額利潤,弱化了企業降低成本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維護了低效率企業的存在。
2.產品差別化方面。產品差別化是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的一個主要因素。而我國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使產品單一化,工業設計落后。80年代初又大量盲目重復引進,但國內企業消化吸收能力差,不能開發新產品,生產大多停留在模仿階段上,以致產品雷同化。
3.行業進入退出壁壘方面。不完全競爭中,行業存在進出壁壘,主要有規模經濟壁壘、投入資金門檻、產品差別化和政策性壁壘。而我國許多行業,一方面進入壁壘往往因為企業規模小、產品差別程度小和投資軟約束而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沉沒成本較大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大量低效率、無效率的企業無法退出而且產權重組困難,導致行業內過度競爭。
(三)其他一般性限制
除了經濟體制與市場結構這兩大主要限制之外,我國還面臨著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隱含的其他實施條件的限制,如關于政府的條件限制;關于國際產業分工沖突與貿易報復的限制;關于行業間資源爭奪的限制;關于不存在政策性尋租假定的限制,等等。而且,這些一般性的限制還因我國過渡經濟體制中的缺陷和行業市場結構上的不合理性而有著比發達國家更為突出的表現。
(四)我國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有利條件
雖然目前我國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面臨如上諸多限制,但是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有自己獨有的特色與條件。第一,我國雖然整體生產力水平較低,但發展存在不平衡性,既有技術水平十分低下的行業,也有技術水平先進甚至處于國際領先地位的部門,因而在局部領域有實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可能;第二,我國國內市場廣闊,潛力巨大,這對于運用戰略性貿易政策中的進口政策,實現國內企業的經濟規模和改善我國的貿易條件,都有著不可估量的應用前景;第三,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正處在建立與完善過程中,這在長期上將為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推行創造良好的制度條件。第四,方興未艾的全球經濟結構大調整,為我國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提供了空間與機會。
綜上所述,對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在我國的適用性問題,可以做如下判斷:第一,從總體上看,新貿易理論及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從現實世界客觀存在的假定前提(即規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揭示了國際貿易產生的又一個原因和國際貿易利益的又一個來源,從理論上證明了在此假定前提下政府干預貿易活動的某些合理性,有符合當今國際經貿競爭現實的一面。我們有必要借鑒理論的若干政策主張,把握好靜態比較利益與動態比較利益之間度的關系,在堅持貿易逐步自由化的基本原則下,適時適度地對特定產業采取戰略性貿易政策,積極培育出口優勢產業,以促進我國的貿易發展和長期經濟增長。第二,從目前看,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在我國全面推行的條件尚不具備,但在局部領域有選擇性實行某種戰略貿易政策的可能。第三,從長期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完善的基礎上,戰略性貿易政策將有著廣闊的應用前景。
三、政策建議
根據上述對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在我國的適用問題的分析,針對我國現實經濟發展狀況和市場結構狀況,筆者認為對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應抱如下態度:著眼于長遠,為在更大范圍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積極創造條件;立足于當前,在局部領域選擇性地運用某些戰略性貿易政策。為此,筆者有如下政策建議: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這包括培育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有理性的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微觀主體和宏觀主體;建立全國統一的、有序競爭的國內大市場及市場體系;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場運行傳導機制和政府宏觀調控機制等。關鍵是要實現產權明晰、政企分開,以便產生有理性的企業行為和減少政府干預的失敗。
(二)實施產業組織政策,推進資產重組,提高行業集中度和企業規模水平,利用規模經濟。為此,政府需要實施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創新的政策,實施專業化分工協作政策,實施行業進入壁壘政策,實施促進企業兼并聯合政策,實現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經濟化。在這一過程中,政府一方面要維護有效競爭,防止過度競爭和不正當競爭,打破行政壟斷和地區封鎖,保持行業內的競爭活力;另一方面,要規范市場行為,給行業施加競爭壓力,利用淘汰原則,使企業通過自發的市場行為和競爭實現最優生產經營規模。
(三)結合靜態比較優勢與動態比較優勢,選擇性地運用戰略性貿易政策。首先,根據有無規模經濟(包括內部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選擇目標行業,然后根據不同目標行業的生命周期和國際競爭力水平的不同,考慮國內產業的分工協調因素,選擇適用不同的且適度的戰略性貿易政策手段。例如:對于處于成長期的具有規模經濟的行業,如飛機制造、半導體、電子通訊、計算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和海洋開發等行業(這些行業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各國未來的國際競爭地位),可以實施研發補貼、鼓勵風險投資的扶植政策;對于處于成熟期的具有規模經濟的行業,如汽車、電力、機電產品、機械和運輸設備等行業,如汽車、電力、機電產品、機械和運輸設備等行業(這些行業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支柱產業,國際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可以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中的進口政策,利用我國巨大的國內市場,改善貿易條件,盡可能多地獲取貿易利益;對于處于衰退期的具有規模經濟的行業,如鋼鐵、造船、鐵路建設以及部分化學工業和能源工業等(這些行業的競爭優勢主要在發展中國家),可以重點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中的出口政策,鼓勵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爭創外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