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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全球環境問題嚴重,各國及其消費者環境保護意識提高以及綠色消費運動興起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使用綠色壁壘作為新的貿易保護措施。各國的環保措施已經直接影響我國產品的出口,出口量急劇下降,出口產品競爭力削弱,出口市場范圍縮小,出口產品不斷遭遇綠色壁壘而被發達國家阻止進口,綠色壁壘已經成為21世紀初我國出口貿易的巨大障礙。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以環境貿易壁壘為核心的形形色色新貿易壁壘的門檻正在日益提高,并將成為未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最大障礙,正確認識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法律依據及各國在實踐中的運用,對于采取正確法律措施突破它以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及出現的原因
進入工業社會以來,生產力進步,經濟高速發展。許多發達國家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環境污染事件,人類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生存和發展受到了威脅。保護環境,成為世界各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貿易與環境這兩個原本在世界貿易史上不相干的問題被一條綠色的紐帶捆綁在了一起,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應運而生。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內容
(一)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根據本國的生產和技術水平以環保為名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這些標準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這種高于發展中國家的環保技術標準,導致發展中國家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二)綠色環境標志
它是一種印刷或張貼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由第三方即政府或其他私人環境機構將其授予同類產品中更具良好性的產品,表明此產品從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直至回收利用和處理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損害或損害甚微,且有利于資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三)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綠色衛生檢疫檢驗制度包括動植物檢疫法、進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法令、規定、要求及程序,特別包括最終的產品標準;有關的加工與生產方法;所有檢測、檢驗、頒證和批準程序;檢疫處理:包括與動植物運輸有關或在運輸途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檢疫處理,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
(四)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是指能節約資源,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某些包裝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可能比產品本身更容易造成污染或環境的破壞,所以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對包裝做出了嚴格要求。
三、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依據
(一)國際公約
國際上已簽訂了多個多邊環保協定,其中數個含有貿易條款。大多數國際公約和多邊協定明確規定將貿易限制措施作為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限制措施,這也是當今國際環境保護的一項趨勢。
(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協議
多邊貿易協議中的環境壁壘突出表現在WTO允許其成員在遵守WTO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為達到保護某些自然資源或瀕危物種的目的,采取適當的貿易限制措施,有關綠色貿易的條款在《補貼與反補貼協議》、《實施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規則之中。
(三)國內法規則中的環境壁壘
各個國家的國內法從商品的不同方面對進口采取限制措施,尤其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出過高的要求,比如在商品的技術指標、商品生產方法、商品的包裝、有害物質含量(如農藥、化肥的殘留量)等方面。
四、綠色貿易壁壘在各國國內法的實踐
(一)征收環保進口稅、環境稅
稅制是許多國家在環境管理中采用的最常見的方法,主要包括排放費用、產品費用、不同的稅收、使用者費用、行政費用等。環境稅對入境后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設備加征額外的環保關稅,
以達到限制進口之目的。
(二)硬性環保指標
歐盟推行的環境體系認證制度只有達到該體系所要求的環保標準的有關產品,才被允許進入歐盟市場。另據中國外經貿部公布,中國每年產品出口因難以達到以下環境標準而受到影響和沖擊有食品的農藥殘留量檢測標準,陶瓷產品含鉛量及皮革中五氯苯酚殘留量為保護臭氧層對使用受控物質的產品如冰箱、空調、泡沫塑料及其制品的限制。
(三)生態標志
生態標志又稱環境標志或綠色標志,是一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特定圖形,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生態標志的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選擇使用那些低毒少害、節約能源的產品,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工藝,生產對環境友好的產品。
(四)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抵制"生態傾銷"
商品在生產、使用過程中造成環境破壞和資源流失,由此形成的成本,即為環境成本。將環境成本納入生產成本,體現資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性,即為環境成本內在化。現在環保技術發達國家一致主張環境成本內在化,以此抵消低成本、高污染、低價位的"生態傾銷"。因此,在國內市場,環境標準嚴格國家的企業產品將受到環境標準寬松國家企業產品的價格競爭挑戰,失去一定的市場份額。
(五)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國家采取直接單邊貿易制裁
WTO協議的綠色條款授權多邊貿易體制內的各國在特定情況下解除義務,但必需符合嚴格的條件要求是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還要求不對情況相同的國家構成無端或不合理的歧視或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的限制。但國際貿易中的利益驅動使環境技術先進的國家采取一些多邊貿易體制容許之外的嚴厲措施,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國家采取直接單邊貿易制裁,構成綠色條款的濫用。
(六)政府環保補貼
污染治理費用通常十分昂貴,導致一些企業很難承受此類開支。尤其是一些欠發達國家,靠污染企業自己去解決積重難返的問題更是困難重重。但這類補貼行為也引起一些進口國以其造成價格扭曲因而違反自由貿易原則為由,征收相應的反補貼稅,從而導致因圍繞環保補貼問題而引起的貿易糾紛。
五、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產生的積極影響
從而維護了我國動植物和人類自身的安全與健康,并能增強我國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和引導綠色消費。綠色貿易壁壘還會促進我國環境法律法規,環境標準等不斷完善并與國際接軌,促使政府積極轉換職能,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和可操作性,并借鑒國際貿易經驗,構建我國自己的綠色貿易限制措施體系。隨著這股綠色浪潮多開發無污染利于環保的綠色產品,這樣有助于降低我國出口工業制成品的能耗,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加大對原有傳統產業污染治理的投入促使我國外貿產業結構,出口商品的結構由勞動,資源密集型向技術,知識密集型的轉化。從長遠利益來看,綠色貿易將會激勵我國出口企業積極進行綠色技術和管理創新,加快綠色產業發展、優化產業結構,合理配置、利用環境資源,維護我國生態平衡,從而實現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出口產品本身及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農產品出口、食品出口、機電產品出口、服務貿易、生態標志和包裝等都受到了發達地區和國家環保法規的不同程度的影響。這里發生作用的機理有二種:一是市場準入的限制,即發達國家通過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環境技術標準,使我國不少產品難以進入他們的市場開展公平競爭。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另一情況是競爭力的影響,即發達國家雖然不對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直接設限,通過開展綠色認證、征收綠色關稅及實施所謂的反補貼措施,使出口產品的成本大為增加,進而削弱該類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影響我國產品出口增長速度。
六、完善我國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體系的途徑
(一)樹立正確的綠色貿易壁壘立法理念
完善我國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體系,應有一個統管全局的立法理念。首先,綠色貿易壁壘制度的法治化。法治原則要求一切立法權的存在和行使都應有法的根據,立法活動的絕大多數依法運行,社會組織或成員以立法主體的身份進行活動,其行為應以法為規范,行使法所規定的職權,履行法定職責。其次,綠色貿易壁壘法律的制定程序化。立法程序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法的活動中,所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我國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法的活動必須符合世貿組織的要求。再次,綠色貿易壁壘法律的制定科學化。立法的科學化原則要求我國在制定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時要堅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樹立"經濟、社會和環境"三者協調的科學發展觀。
(二)對我國現行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進行立、改、廢
我國綠色貿易壁壘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規和做法與發達國家相比明顯的落后和保護力度不夠、存在多頭立法、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重復等。首先,填補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空白,消除立法盲區,盡快制訂綠色包裝法律法規,盡快制訂生態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完善《食品安全法》,盡快完善化學品污染防治、發射性污染防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環境標準關等方面的立法。其次,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我國應根據WTO協議的原則條款以及我國參與的多邊環境協議,根據國際貿易發展的新形式,對現有的綠色貿易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清理、充實和協調,適時做好廢、改、立,盡快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制度。同時,盡快進行涉及人類健康、動植物生命安全、公共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及全球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配套立法工作,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再次,加強立法程序規范,保證我國有關綠色壁壘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技術規范的透明度按照WTO的要求,制定法律法規時必須遵守透明度的原則。最后就各國和社會公眾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的意見進行討論,吸收其合理的內容,出臺相應法規。
隨著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和環境保護全球化在深度和廣度上的進一步推進,各種綠色貿易壁壘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存在和發展,并有可能采取新的表現形式,對國際經貿、政治、文化、環境
以及法律等領域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梢哉f,對綠色貿易壁壘的研究應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要從外貿、投資、環境、文化及法律等各個角度進一步加強對綠色貿易壁壘問題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