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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社會歧視如影相隨
在社會上普通認為,殘疾人就業就是從事一些低技能的工作,或是從事一些相對輕松的簡單體力勞動。但對于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殘疾大學生來說,他們已經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完全可以勝任與他們專業知識相適應的工作。而且殘疾大學生經過生活的磨煉,他們往往更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就業機會,在工作中會更加努力、刻苦。但為什么殘疾大學生就業又如此之難呢?其主要原因還是社會對殘疾人就業存在著偏見和歧視。主要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經常以殘疾人會有損于企業形象,降低工作效率,給企業造成負擔等理由,將求職殘疾大學生拒之門外。我們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有用人的自主權,在招用員工時規定一定的條件,這是無可非議的。但這個“一定的條件”必須是“合理”的,而且是為該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否則,應該認為構成對殘疾人的歧視。
(二)高等人才市場總體形勢供大于求
近幾年,由于我國高校不斷擴招,每年高等院校畢業生的數量也在逐年增多,致使大學生畢業后就業難的形勢日趨嚴峻。健全人大學畢業生的增多又無形中沖擊了殘疾大學生的就業機會。普通大學生就業難,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更難。從國家人事部人才流動司的數據來看,現全國人才市場職位需求比為1∶2.86,也就是說,一個崗位有約3人競爭,人才市場供大于求的矛盾還十分突出。
(三)殘疾大學生就業期望值過高
殘疾人大學生通過接受高等教育,使他們的視野更寬,要求平等參與的意識更強。認為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學,又掌握了一技之長,畢業后理應找到一個理想的工作崗位。普遍存在著只有到政府部門、國有企業才算是真正就業的思想,認為到民營、私營企業或自主創業就是社會對他們的歧視和不公。殘疾人大學生過高就業的期望值和現實的沖突,造成他們就業“高不成低不就”的狀況較為普遍。這種現狀也直接影響到殘疾人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率,致使給家庭和社會帶來壓力和隱患。
(四)扶持殘疾大學生就業的政策難以落實
為幫助貧困殘疾大學生能夠順利步入大學殿堂,并保護他們畢業后有業可就,國家和地方政府都曾出臺過一系列的資助政策和保護措施。通過對他們的資助,殘疾大學生的入學問題基本得到保障,但畢業后的就業問題卻始終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除上述原因以外,主要問題是對他們現有的扶持政策難以落實。國家從1992年開始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要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都應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我們說,如果未受過高等教育的殘疾人由于文化素質低、不能適應用工單位提供的崗位要求,尚可以不予安置,那么做為受過高等教育的殘疾人大學生,理應通過國家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政策,獲得適合他們就業的崗位。但在執行這一政策時,由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致使一些單位寧可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我市也曾先后出臺了《關于優先安排受中高等教育的殘疾人及特困殘疾人子女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和《關于改進和加強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意見》,在這些文件中,都明確規定要優先安排殘疾人大學生就業,但在實際操作中也是因缺少強制性措施,屢屢遭到用工單位的拒絕。
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總量雖然不是很大,但意義深遠,如果解決好他們的就業問題,將會激勵更多的殘疾人走上自強、自立之路,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也是體現一個國家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
促進殘疾人大學生就業的措施
(一)應制定對安排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單位的獎勵機制,鼓勵更多的社會用人單位積極接納殘疾人大學生就業。
(二)在國家招錄公務員時,應為殘疾人大學生提供專門的崗位,并按招收人數的一定比例給予固定的名額,確保他們不因殘疾原因,而喪失應有的權利和就業機會。國際勞工大會公約中特別指出:“為殘疾人制定積極的特別措施,不應該認為是對其他人的歧視。”
(三)作為高校應有針對性地設置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對口專業,突出職業性和技術性,從而增強殘疾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機會,使教育和就業形成良性互動。
(四)適時對殘殘人大學生開展思想教育工作,增強他們克服困難,承受挫折的能力,讓他們樹立起先就業再擇業的觀念,鼓勵他們自主創業,并在資金上給予支持。
(五)開展對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援助工作,為他們設立專門的就業服務指導機構,對畢業后未就業學生實行跟蹤服務,逐一登記造冊。同時,要根據他們所學的專業和各自的殘疾情況,開發適合其特點的就業崗位。政府、社會都來關心、幫助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問題,給殘疾大學生就業以行政援助、法律援助、經濟援助、道義援助和輿論援助。
作者:楊劍紅單位:東北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