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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共享經濟在我國實現了迅速的發展。眾籌作為一種共享經濟模式,從引入至今,逐漸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它在給人們帶來機會和便利的同時,也引發出諸多問題:某明星通過眾籌治病、虛假眾籌信息、眾籌資金流向不明等。這些逐漸暴露出的問題,反映了我國當前眾籌監管制度的欠缺。如何改善制度,以避免問題再度發生而引致眾籌信任危機亟需探討。
關鍵詞:眾籌;共享經濟;監管共享經濟的概念
早在上個世紀已被提出,而近幾年人們開始切實體會到共享經濟時代的來臨。隨著現代信息技術、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共享行為的交易成本降低。同時,物質產品的極大豐富,也為共享經濟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1]。共享經濟有著平臺化、高效化、開放性和分布式的特征,能夠巧妙地將閑置資源、有效需求、連接機制、信息流以及商業模式等要素進行整合,成為現代經濟發展的新范式[2]。作為共享經濟延伸之一的眾籌,近年來也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發展。國家總理在夏季達沃斯論壇上更是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行動,利用好物聯網、大數據一類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著力打造眾創、眾包、眾扶、眾籌平臺。在經濟蓬勃發展的推動力下,國內各類眾籌平臺發展迅猛,隨之而來的也有層出不窮的監管問題和漏洞亟待解決。
一、眾籌的概念及模式
眾籌,顧名思義,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由個人或組織為實現目標而面向大眾進行募資的一種經濟行為。它具有低門檻、大眾性、多樣性和創意性的特點,順應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要求[3]。相較于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為項目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更高的目標。即使是小本經營或者是僅僅只有創意想法的人都可以通過眾籌的方式獲得自己成功路上的第一筆支持資金。由此可見,集傳播性和大眾性為一身的眾籌,利用當前互聯網的先進技術和發展,已經成為了當下創業和投資的新風尚。當前眾籌主要包括四種模式:獎勵眾籌、捐贈眾籌、股權眾籌和債權眾籌。如下表所示。眾籌的主體構成主要為:項目發起人——有能力或需要但缺乏資金的人、中介(眾籌平臺)——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終端,以及投資人——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并且有能力支持的人。項目發起人主動收集材料證明,向眾籌平臺提交項目材料,審核過關后即可開啟籌資,投資人通過眾籌平臺了解項目信息決定是否采取投資行為。籌資金額一旦達到預設即算籌資成功,此時平臺會將款項打到項目發起人賬戶,用于其申請的商業或公益項目。項目成功后,籌資人應按約定向投資人給予回報(除公益項目外)。眾籌的商業模式構建與基本流程如下圖所示。
二、國內眾籌平臺監管問題分析
作為共享經濟與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下的新興產物,眾籌仍然處于一個初生的階段,尚有眾多監管方面的問題有待解決。而眾籌平臺監管問題的涌現會同時給項目的發起人以及項目的投資人造成一定的困擾,這必將雙向影響著眾籌平臺和投資項目的進一步發展。
(一)門檻設置過低,項目發起階段審核不透明當前籌資平臺上對所申請的項目的審核主要仍然是以發起人的描述和其本人提供的認證信息為主。大多數平臺為對發起人門檻要求較低,例如淘寶眾籌,只要求發起人是已滿十八歲的中國公民,通過淘寶賬號和支付寶賬號的實名認證即可發起眾籌。若是公益項目也僅僅只多了一項要求,即發起人應是合法公益組織或與合法公益組織合作共同發起項目。同時,項目的審核階段也是非透明化的,沒有具體的文件或通知表明申請項目由誰來進行審核,審核人的資質如何,以什么標準為審核通過。在這種情況下,“審核”這個過程會使得平臺對外看起來具有“隨機性”的意味。籌資人若被拒絕發起籌款,也不能明確地知道自己具體在哪一步出了什么樣的問題,不利于他們對項目進行改善再重新發起籌款。而對于投資人來說,審核階段的不透明,容易讓他們對項目的選拔過程產生質疑,進而影響其投資行為。
(二)項目募集資金數額設置缺乏公正評估平臺未對項目的資金數額有專業的評估,項目的發起金額主要是由項目發起人自行設定的,平臺只要求最后籌資金額要達到或超出預設金額才算籌資成功,否則將款項退回給所有的支持者[4]。項目所需資金數額的設定偏差很大程度上會阻礙項目的進行或造成不良影響:籌集資金距離實際所需過高,會導致剩余資源配置的不平衡,違背“眾籌”的初衷,嚴重來說更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籌集資金過低,又可能會導致項目后期的資金不足,影響項目進展或致項目失敗,導致前期投入成為沉沒成本。
(三)籌資使用責任不明確,無法保障資金安全平臺未能明確項目發起人對籌資所得資金的使用責任。在眾籌結束后,若所籌資金未達到預設要求,則將資金返還投資人,若發起人所籌資金達到預設要求,平臺則會直接將資金交付給項目發起人。在這種情況下,籌資人對于資金具有相當大的自主使用權,而項目的成功與否,投資人無任何渠道進行干涉或監管。換句話說,投資人只能參與項目的開始和結束,中途的資金如何流動,是否按計劃有目標地流動,都不得而知。若項目成功,則投資人獲得一定的回報,若項目失敗,投資人收回投資金額。這個過程看起來似乎對于投資人來說沒有什么損失,但實際上,資金投入該項目之后,原投資人就失去了項目進行時間段內資金的使用權,也就是失去了將這筆資金投入另外的項目的權力。我們不能將這個過程中所損耗的成本完全忽略不計,因此籌資人對于資金使用責任不明確,容易引致錯誤決策,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加大投資人的成本。同時,投資人的資金進入平臺賬戶后,會形成資金池,而此時如果平臺又參與了資金池的操作,那么平臺既是信用擔保者又是資金擔保者,就會出現涉及非法集資的風險。資金池這樣的模式容易增加跑路的風險,很多平臺進行資金的期限錯配,通過短存長貸的方式賺取更多差價,一旦后續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少于流出資金就容易導致資金鏈斷裂[5]。非法集資風險的增加對投資人來說,也就意味著投資風險的增加。這可能會打擊到投資人參與籌資活動的積極性,甚至對項目或眾籌平臺產生懷疑,影響眾籌平臺未來項目的籌資活動。
(四)項目回饋機制不全,缺乏對違約行為的懲罰管理平臺對項目發展的跟進不足,投資人無法實時了解其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進展情況。在不了解項目具體實施情況的前提下,投資人就不能根據項目進展對提前約定好的回報提出訴求,也不能對發起人的違約行為要求補償。目前,多數的項目在項目發起的階段會提前規定好在項目成功一定時期內回報給投資人,這樣的條款設置是為了讓投資人能按時獲得應有的回報。然而事實上,平臺并沒有設置相應的懲罰機制來處理沒有按時給予投資人回報的項目發起人,即籌資人[4]。網絡上也頻頻可以看到關于眾籌后,投資人延遲獲得回報或是沒有獲得約定好的回報最后鬧上法庭的新聞。說明國內各類眾籌平臺并未對籌資人的違約行為有嚴格的懲罰管理機制,即使是面對很明顯的違約情況,也只能由投資人自主去解決問題。不管對于平臺本身還是投資人來說,這都是打擊性的監管機制的缺口。諸如此類的報道一旦越來越多地進入大眾的視野,只會讓助長籌資人的違約行為,使投資人逐漸對平臺和眾籌行為失去信心。
三、維護籌資信任,完善眾籌平臺監管制度
(一)加強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籌資者負面清單從英、美等國相對完善的眾籌制度來看,信息披露制度仍然是能夠保障投資人權益里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可以效仿國外的監管機制,建立一系列圍繞信息披露的制度。例如:對監管的眾籌的內涵、種類、監管的范圍,予以明確[6];細化投資者資質審核標準,對籌資限額進行專家審核;規范化中介,即眾籌平臺,以及項目發起者的責任和義務,形成明文要求等。加強籌資人的信息披露情況也是在一定意義上提高了發起眾籌的門檻。其次,政府還可建立籌資者負面清單,與眾籌平臺和監管平臺進行合作,將出現違規操作或有非法籌資行為和傾向的籌資者列入名單并公開。政府出面加強對眾籌行為的監管,能夠制止一部分想要依靠眾籌獲得不法利益的人占用社會有效資源。
(二)項目進展過程交由獨立的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監管,建立違約懲罰機制眾籌平臺可以和第三方權威機構建立合作,將項目的前期資質審核以及后期的項目進展跟蹤交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管。換言之,就是將信用擔保責任轉交第三方,眾籌平臺僅僅作為資金擔保者,充分保障投資人的權益。眾籌平臺責任的有效分離,能夠促進其獲得更高的信任度,可以使眾籌平臺專注于資金募集和發放,增強其專業性和功能性。同時,平臺應該對于沒有在期限內對投資者進行應有回報的籌資人實行一定的懲罰機制,提高籌資人的違約成本。例如降低其信用分值,降低其籌資金額數量,嚴重者上報至政府負面清單,以此督促籌資人按時按要求回報投資者。
(三)提高審核過程透明度不論是對于項目發起者還是投資者來說,項目的審核過程都是一大重要的聚焦點。項目的審核過程可以反映出該項目的資質和潛力,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指標。同樣的,項目的審核對于項目發起者,即籌資人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它能夠反饋給籌資人項目的漏洞和缺點,也能夠提示籌資人思考項目的創新點。因此,平臺應該盡力做到項目審核過程透明化,適時公布項目審核進展、審核專家名單、審核通過標準,給投資人更明確的指引,也是給籌資人更多的改善機會。
(四)分階段劃撥籌資所得,明確資金使用責任摒棄以往一次性或僅分兩批次交付籌資的制度,將所籌得的資金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批次劃撥給籌資人,以保證資金的安全[4]。若一次性或僅僅分前后兩期撥款給籌資人,因為缺少監督,而籌資人又具有資金的支配權,不需要將資金的使用情況全數匯報,極大可能會導致籌資人對資金的使用方向不明確,甚至有可能出現籌資人將前期資金用于非項目本身的情況。平臺選擇分項目不同的進展階段對項目所籌得的資金進行劃撥給籌資者,可以避免籌資者盲目使用資金,不做長遠合理的規劃,以此鞭策他們將更多的精力投放到項目的進展中,并根據進展投放資金。同時,平臺應逐步改善明確籌資人的資金使用責任。資金雖然籌集匯入到了他們手中,但不代表可以隨意使用。平臺應該督促設立相應的細化指標,明確籌資人應該如何使用資金并定期反饋給平臺和投資人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預計投入方向。這個使用方式和方向可以由籌資人自主設定,但必須交由平臺或獨立第三方進行評定審核。明確籌資人對資金的使用責任,做到不讓投資人吃虧,不讓籌資人偷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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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聯盛.共享經濟:本質、機制、模式與風險[J].國際經濟評論,2017(06).
[3]王碩.P2P、眾籌與眾包:共享經濟新范式[J].農村金融研究,2016(05).
[4]郭迎雪,陳輝.論我國眾籌網絡融資模式的監管漏洞[J].國際商務財會,2014(07).
[5]葉姝陽,吳偉容.眾籌網絡融資模式的監管問題研究——通過對比眾籌與非法集資[J].現代商業,2015(30).
[6]何劍鋒.論眾籌監管國際前沿及對我國的啟示[J].理論月刊,2015(10).
作者:王馨雨 單位:四川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