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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連續8次降息使銀行貸款的利差進一步收窄,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日益成熟、融資渠道多元化,“金融脫媒”現象越演越烈,以往銀行作為融資主渠道的地位日益弱化,使以利息收益為主要盈利手段的銀行經營模式受到了嚴峻挑戰。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面對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中的巨變及結合國際銀行同業的發展經驗,尤其是為了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強有力的挑戰,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成為國內銀行業的共識。但是,近年來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實踐表明,法律風險日益成為制約中間業務發展的瓶頸,主要表現為:
首先,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容易滋生法律風險。中間業務往往是不同金融產品的組合和衍生,在法律關系上必然表現為多重法律關系的組合,不同權利、義務的銜接,其中,還需相當的靈活性,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一項中間業務產品是否成功往往取決于其法律框架的設計是否合理、縝密,表現為既要滿足客戶的需要,又要具有操作性,同時還要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
其次,中間業務產品的創新性與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的矛盾突出,導致其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利用現有的資源如網絡,在不增加銀行資產和負債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各種增值服務是中間業務的重要特征。因而,創新是中間業務的必然要求。國內銀行中間業務的創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銀行服務與證券、保險市場的結合方面,主要是證券資金清算、銀證合作、資產證券化等;二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網上銀行服務。然而,這兩方面的法律、法規十分缺乏。以網上銀行為例,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是規范商業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的準入條件、審批及風險管理,側重監管職能,而未涉及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其中涉及的電子認證、電子貨幣及電子資金劃撥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國還不完備,使得中間業務的創新缺乏一個完善的法律環境,因而使得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法律風險更加突現。
再次,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銀行不得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分業經營模式,使得中資銀行面對混業經營經驗豐富、管理理念先進的外資銀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打混業經營中間業務擦邊球,使得商業銀行隨時面臨可能被央行處罰的法律風險。
由此可見,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過程中不得不直面的關鍵問題。那么,商業銀行怎樣才能有效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呢?
從銀行中間業務的外部法制環境角度考察,央行加強中間業務立法是商業銀行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基本前提。一方面,當前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調整。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開展時間不長,監管機關的中間業務立法經驗有待積累、立法內容側重監管,忽視了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利義務的規范,使得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缺乏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如,當前直接規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法規《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及與實施該規定相關的通知這兩個法律文件,就屬典型的監管型法規。另一方面,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我國商業銀行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后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而不斷創新的中間業務金融產品,如銀證通、離岸銀行中間業務、網上銀行中間業務等,同樣需要中間業務立法予以規范,這是中間業務順利運作的外部法制框架。
而從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角度考察,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是商業銀行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根本途徑。因此,一方面,要轉變觀念,重新定位銀行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要充分發揮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功能。由于缺乏經歷充分市場競爭的原因,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仍然把法律部門的工作重心定位在以處理銀行訴訟事務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對法律風險的事后救濟功能上,既模糊了銀行法律工作與資產保全工作的界限,又使銀行法律工作滯后于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無暇顧及為快速發展的銀行業務創新和變革提供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經營法律風險的保駕護航功能。另一方面,中間業務立法及其相關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對于商業銀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而言,有遠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商業銀行方能能動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首先,要建立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既要重視發揮中間業務相關合同的能動作用,即通過建立中間業務合同文本庫,公平、合理安排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架構,使中間業務相關合同具有穩定性、可預見性和確定性,又要重視對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的審查、修訂和使用管理,以充分發揮合同文本對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功能。其次,積極開展中間業務法律專題研究,提前介入中間業務,充分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公平、合理地設計和安排中間業務的法律框架,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并予以積極預防。再次,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后評價制度,研究、總結中間業務法律咨詢中的疑難、有價值的法律問題,進行后評價,形成法律指引,規范相關中間業務的發展。
“風乍起,吹皺一池春水”。盡管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協議留給商業銀行的5年保護期已為時不多了,對于中間業務這一池春水,中資商業銀行只要能動地控制好中間業務法律風險,是大有作為的。
摘要: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協議留給商業銀行的5年保護期已為時不多了,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中的巨變,結合國際銀行同業的發展經驗,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成為國內銀行業的共識。但是,近年來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實踐表明,法律風險日益成為制約中間業務發展的瓶頸,使得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缺乏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由此可見,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過程中不得不直面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