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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與國家二者是各有利弊,但在社會中二者表現出相互制約、互相促進、相互依存卻也是客觀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所發揮的作用不單單是把它們分割開來,而使從它們基本矛盾出發進行協調。市場經濟具有兩面性不但可以帶來巨大的財富,也可以瓦解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同樣的,政府干預也是存在兩面性,好的一方面是它能夠促進市場運作的正規化、合理化、平衡分配,但它也能夠阻礙市場的運作、抑制經濟發展、壓迫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公共政策干預存在的必然性在于市場存在無序的特點。想象一下由眾很多個體構成的自由市場,如果不受政府或者社會的干預,那么這些個體就是在同一起點下進行純粹的自由競爭。因為每個人的能力和經歷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市場競爭中每個人取得的結果也不盡相同,那么正是這種差異性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而形成了貧富差距,貧富差距大到一定程度自然會對社會帶來各種壓力。
所以說純粹的自由市場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所謂自由市場的發展是一種有毀滅自身傾向的,外界力量的存在和干預可以說是它的生存的條件和基礎。那么在國家干預經濟生活過程中,社會關系會發生一些改變,怎樣才能夠合理的調整國家干預經濟生活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呢?因為傳統法律部門受到國家權利的重重限制,所以還不能做到兼顧國家與市場二者的共同發展。所謂經濟法簡單來說,就是適應經濟性和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那么經濟法如果要實現對市場的私權國家公權的雙重約束,就必然要做到以下兩點:
一是在民商關系中對私人權利的限制。傳統民商秩序中人們的權利義務機制是以平等自愿為大前提的,也就是說不存在一方強制另一方的情況,即不存在侵權的情況,通常采用假定自我權利或者是對對方義務評定而起到的對對方約束的作用,但最終還是要以對方自愿接受為準。這種約定俗成的秩序如果是在經濟力平衡的民商之間,不言而喻是可以起到作用的,但如果是在經濟力失衡的民商之間,就常會出現其中一方強迫對方接受條件而違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則,從而打破了權利義務的平衡機制。私權濫用違反了侵權行為法規范、合同法規范,要對其進行相應的侵權處置,在借助國家裁判機制進行對侵權行為做出處置時,缺點就是程序非常繁瑣復雜且費用很高,并且通常被侵害人的能力有限無法和侵害者抗衡。這種死權濫用已經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要想改善這一現狀必須設定一個公共機構專門行使對私權的的監控和制約,從而降低了私權保護的成本。
二是對國家權力進行的限制,限制國家權力主要是為了保證資源分配的規范有性和合理性,防止國家權力對私人權利的隨意侵犯。國家干預市場的核心是運用權力在配置經濟資源過程中使經濟效益最大化。要想最終實現權力帶來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就務必要確保其在實施過程中的科學性,同時這也就是國家干預合理的客觀反映。對客觀經濟規律的科學反映,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對國家權力科學規范地分配,使社會經濟需求的分配比例合理化,對國家權力的分配要以社會需求為前提;另一方面因為國家經濟權力在資源配置中有主導性和擴張性的特點,所以為了防止對私權利的無度侵害,應對經濟權力進行嚴格的定格定位。
二、結束語
經濟法以約束市場私權和國家公權的過渡膨脹為自身立論的基礎,但國家職能標準的界定卻不是單一的簡單的,應對國家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審視,對國家行動的道德基礎進行審視,也就是說看行動是否能在最大程度上滿足最大多數人的需要。具體而言,其是否契合了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否有力保障了本國社會自身健康發展。
作者:于健單位:吉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