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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市場的基本理論
1.1水市場的客體屬性
水市場的客體屬性決定水市場構建的基本條件和形式,是研究水市場的前提,分為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
水市場客體的自然屬性包括:水資源自然狀態的流動性、水資源的易污染性、水資源產生、運動和形態轉化的隨機性。這也為水資源的規劃、分配、利用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水市場客體的社會屬性主要指:水資源的不可或缺性、用途多樣性、利害兩重性。需要強調的是,在以用途劃分的水資源類型中,在保證生態和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只允許生產用水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水市場客體的經濟屬性,其中有經濟外部性和排他性。水資源的利用常常在經濟上存在著“外部性”,通常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指的是水資源開發利用者不僅為自己帶來了利益,也為周圍的人群帶來了利益。而“負外部性”則相反,指水資源開發利用者是在損害其它人利益的基礎上,為自己謀求利益的,如工廠的污水排放、上游的蓄水工程等等。因此,在水資源的利用上應該統籌管理、實施獎懲制度,以便較好地消除水資源的經濟“外部性”。
水資源按照其用途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一般來講,非耗費性用水的“排他性”較弱。只要能保證水資源的質量,水資源可以重復利用。生產性用水包括工業用水和農業用水,具有一定的競爭性和排他性;水利工程和承包水域養殖則有很強的“排他性”。
1.2水市場形成的基本條件
a)水資源缺乏是水市場形成的最基本條件。根據水資源的價值理論,當水資源嚴重缺乏時,水資源才具有較高的價值,才會出現供求關系,進而出現市場機制中的供求機制,推動整個市場的運行。
b)輸配水設施完善。輸配水設施主要指渠系設施、閘門、分水裝置等,它為水市場的形成提供了硬性條件。只有在輸配水可行的客觀前提下,才能實現水權的分配和轉讓。
c)市場主體的發展。市場主體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它帶動整個市場客體要素的流動,成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載體。市場主體主要指能夠獨立從事市場活動的企業、組織和個人等。
d)水權制度的建立。水權制度是一種規范的水資源法制化管理模式,是一種與水市場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為水市場提供了運行規則。它包括水權明晰、使用權審批、有償使用、有償轉讓等一系列制度。
2水市場的建立形式
目前國內學者提出的水市場的建立形式主要有:①陳永奇、薛長興針對黃河水資源管理提出的“統一管理論”;②廖衛東針對南水北調工程中的水權交易市場提出了“官督商辦”的市場管理模式;③胡鞍鋼等提出的既不同于“指令配置”也不同于“完全市場”的“準市場”模式;④陳安寧在分析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現狀的基礎上提出的“純市場”模式;⑤毛壽龍在主編“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譯叢”的過程中,深受原作者的影響,提出了以自主治理為基礎的產權配置制度的觀點;⑥參照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而建立的多層水權管理模式。前5種水市場模式各有利弊,有的過分強調計劃配置的作用,有的過分強調市場配置的作用,都不盡合理。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水情和水市場形成的基本條件和形式,在經濟轉型期,多層水權管理的水市場模式比較符合實際,是一種理想的模式。
3轉型期水市場構建
3.1水市場的范圍
根據水市場形成的基本條件,水資源缺乏和輸配水可行是構建水市場的客觀前提,因而也限制了水市場的交易范圍。在構建水市場時,應該選擇水資源嚴重缺乏、實際輸配水可行的區域實施,如西北地區的一些流域和灌區等。
3.2水市場的主體
在經濟轉型期,由于行政手段配置水資源、水權主體模糊、民間用水組織未成立,政府既是水公共事務的提供者,又是水權權屬的管理者,所以是最有效的水權代表,政府作為市場主體容易達成水權交易。
3.3水權制度的建立
水權制度包括水權明晰、使用權審批、有償使用、有償轉讓等一系列制度。
a)水權的定義。水權即是水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決策權和讓渡權等所組成的一組權利束。我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同時鼓勵開發利用水資源。即水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可以通過合法的形式轉讓給各用水單位。顯而易見,水市場中的水權即指水資源所有權以外的其它一系列權利。
b)使用權審批。將水資源使用權分為兩種:準使用權(即初始水權)和使用權。準使用權的分配即政府按照水資源的總體規劃和不同地區之間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將水資源使用權分配給開發利用者。合理配置準使用權是水權制度的關鍵和難點,也是建立水市場的前提,一般可以通過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來配置,具體包括:可供水量預測、分配水方案、調度預案等。使用權即使用人通過辦理取水許可證取得的用水權利。只有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水利部《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才能取得使用權,成為水資源使用權主體,也是水市場主體。在取水許可證中必須注明年取水量、耗水量、退水量等內容。批準水資源使用權機關,應根據部門的需求和定額標準來進行優化配置。
c)水權的有償轉讓。水權轉讓的前提條件:一是必須取得合法的水資源使用權;二是可轉讓的權利應限制在因技術和資金的投入,通過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而節余下來的水量;三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需在民主協商,公平合理,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四是轉讓申請需經原批準機關審批,受讓人應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義務;五是轉讓人獲得的有償轉讓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和節水工程的改造。轉讓的形式有:水用途的轉讓、水源地的轉讓、利益的轉讓等。從我國東深向香港的供水,東陽向義烏的部分水資源轉讓的實踐和有益探索,說明建立有償轉讓制度是可行的。
d)水權的有償使用。我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征收水資源費是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體現,是國家通過行使所有權調節水資源供求關系的重要經濟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國家所有的水資源,需向國家交納水資源費,它包含自然水體在開發前國家投入的基礎工作費用,利用時對水體的質量和功能產生影響的補償費用,以及水資源管理、調查評價、優化配置論證等費用。
3.4多層水權管理的水市場結構
參照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按照市場層次將水市場劃分為一、二、三級。一級水市場就是區域水權的初始分配。它是區域政府之間、區域政府與上級政府之間議價的過程,是一種完全的統一管理模式(集中分配模式)。水市場客體是自然水資源,分配方式主要是集中配置,區域政府向國家繳納水資源管理費。二級水市場是區域政府之間的交易或區域政府之間與用水戶之間的交易,是一種準市場模式,市場分配和集中分配共同作用。此時,市場客體是分配后的水資源,交易模式可采用拍賣,用水戶向區域政府繳納按照成本核算的水費。三級水市場是指用水戶之間的水權交易,是一種純市場模式,政府只是起監督管理的作用。此時,市場客體是走入市場的水資源,依據市場機制控制下的均衡價格進行交易。初步建立的水市場結構主要以一、二級水市場為主。
3.5水權交易系統的初步構想
通過互聯網,以類似電子商務的形式建立區域水權交易系統,幫助水權交易的參與者更好地實現交易過程。交易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登陸用戶銷售信息,登陸用戶求購信息,管理員系統信息功能,水權交易市場行情預測功能,水權交易市場用戶管理功能,水權交易市場多方拍賣功能,水權交易市場雙方協商功能,水權交易市場交易執行功能,水權交易市場交易監督功能,水權交易市場后期評價功能等。
4水市場的管理
4.1水市場的宏觀調控
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為彌補市場調節的局限性、滯后性、破壞性,需要政府根據預期總體目標,遵照客觀經濟規律,依靠調控職能和調控力量對市場進行干預和調控,以使市場運行與國家利益保持一致,使市場運行中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納入社會發展總體目標的軌道,即“目標管理”。其調控手段一般包括:行政調控、經濟調控、法律調控及綜合調控。
4.2水市場的微觀管理
水市場的微觀管理是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對水市場進行管理。它是在國家宏觀調控總原則和總目標確定之后,對水市場實施的具體管理,常稱之為“過程管理”,一般包括管理、服務、監督3部分。
5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經濟轉型期,各項體制和機制還不完善。因此,首先在水資源嚴重缺乏,調配水可行的地區和流域,構建以政府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初級水市場是可行的,也是實施和完善我國水市場跨出的第一步。待水市場自身發育成熟以后,可進一步完善和擴大水市場,并推行水市場交易的網絡化、實施監控的智能化。水市場并非理論上的純市場,而是一種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產物目前,水市場的相關理論還不夠完善,但建立健全水權制度和水市場機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彌補我國目前水資源配置弊端,建設節水型社會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