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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會展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其規模迅速擴大的同時,法律法規的缺失為其進一步健康高效發展埋下了隱患,及時引入法律法規對會展經濟法治化、制度化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會展經濟的產業特色正在形成
會展經濟,是指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會議和展覽,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一種經濟現象與經濟行為,也被稱之為“會展產業”、“會展業”或“會展市場”。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會展經濟從無到有,經歷了數十年的發展與摸索,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帶動作用不斷增強。國民的參與度也有了明顯提高。特別是隨著世界最大規模展覽會——北京奧運會的成功召開。會展經濟已經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城市面包”,為我國城市化進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從目前來看。我國會展經濟已經呈現出以下三個特征:
1、會展經濟在國家經濟中地位提高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會展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總體規模以年均近2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自中國加人WTO以來。會展業獲得了更快發展。展覽活動空前活躍,其在GDP中的比重逐年提升。產業規模迅速擴大。專業場館的建設也日臻完善。目前全國已有150多個展覽場館,專業展覽場館面積約130萬平方米。隨著北京奧運會的召開。會展經濟呈現出了綜合功能強、輻射效應大、帶動范圍廣等特點,越來越被各級政府重視,成為了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2、會展經濟在經濟環境中指向作用明顯近年來。會展經濟由于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作用,其發展態勢已成為判斷國內宏觀經濟形勢的重要指標。隨著國內經濟與全球經濟的不斷融合,會展經濟也成為了判斷經濟危機對國內影響程度的重要參照。調查顯示,2008年宏觀經濟形勢與展覽會呈較強的正對應關系。其中,會展旅游與經濟形勢關聯最為直接。其中,著名的廣交會已被譽為中國外貿的“風向標”、中國經濟的“晴雨表”。
3、會展經濟區域格局基本形成文/趙恬從相關數據來看。我國會展經濟已形成了以上海、北京、廣州為中心的東、北、南三大區域格局。這種格局的形成與會展經濟所發揮的作用是分不開的。以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為代表的大型活動對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起到了長期、有力的驅動作用。長三角、京津唐、珠三角等地區會展設施統一規劃。交通網絡相互聯動。區域論壇統籌有序、緊密連接等一系列現象表明:大型展會活動對區域經濟的助推器功能日益顯著。同時也得到了地區政府的高度重視。
1、展會主題拓寬,內涵不斷加深會展經濟在產業內部不斷融合的同時,展會主題也在不斷拓寬,以陽光、綠色、愛心為主題的各類會展正在全國范圍鋪展開來。綠色產業、和諧展會的內涵成為近年來會展經濟的新氣象。大會展理念正在成為普遍共識,展覽會與會議、論壇以及節慶活動同時舉辦趨于常態化。對物流、人流、信息流等各種資源要素進行更加高效的優化和整合。高檔次、大規模的會展更是融合了多種現代會展元素,涵蓋論壇、展覽、賽事和慈善等活動形式。
2、政府轉變職能,市場化進程加快2008年,國家商務部頒發了《關于規范商務部舉辦展會的工作的意見》,首次明確商務部不再主辦新的展會。已主辦和參與的會展均交由事業單位和商協會負責承辦。商務部各司局不再承擔會務具體工作,但按照職能分工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以商務部為代表的各級政府加快由會展主辦方轉變為服務者和監督者。使會展經濟的市場化運作在走向成熟的道路上又前進了一步,有效提升了會展經濟的市場化程度。
3、經濟環境不斷開放,國際化程度提高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經濟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會展經濟內部也呈現出不同程度的國際化趨勢。其中有國際會展巨頭的積極進入,有中國市場的主動開放,也有大型活動的間接引進。2008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也并沒有減弱國際會展企業進人中國市場的勢頭,他們把中國當成了避風良港,進軍的步伐不斷加快。
國際會展公司的進入,帶來的不光是先進的管理經驗、運作模式,也帶來了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這對于我國企業提升自身實力,參與國際競爭是一個良機。
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對中國會展業的沖擊,突出表現在以外貿為主題的展會數量有所減少。展會所帶來的成交額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隨著國際會議和論壇的專業化、國際化程度提高,會議論壇和節慶賽事的情況持續穩定。與此同時,針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各種重要會議、論壇等新話題,國內經濟研討、工作布置的會議項目在同比增長。國外經濟環境的蕭條也為中國帶來了充足的外國資本,中國龐大的會展市場成為了會展經濟的主戰場。國內外會展資本的激烈角逐會引起新一輪內部結構整合,促使會展企業的重新洗牌,這有利于我國會展經濟市場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形成嶄新的會展經濟格局。
二、會展經濟在發展中存在較明顯的法律缺失
近年來。全國各地相繼出臺針對會展經濟發展的專門法規、意見。應該說現今的會展經濟正在受到各級市政府的重視。
但由于缺少國家級別統一法律,地方立法正逐步顯露了他的局限性——地方政府“各自為營”。全國范圍內的市場缺乏統一的標準規制,會展經濟正面臨“無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雙重困境。
(一)會展市場的運作無法可依
1、地方立法環節遭遇瓶頸隨著會展業的不斷發展。全國已有16個城市相繼出臺了各自的會展經濟專門法規,30個左右的大中城市頒布了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會展經濟發展目標、指導思想、展會品牌等多個方面。但實際情況是,地方政府在面對缺乏國務院會展行業指導性意見的情況下,不得不摸著石頭過河,希望通過出臺具有地方特色行政法規以規制井噴式的會展市場。省級人大在出臺相關法律時,也只是提出一些原則性的法律法規,在實際的會展糾紛中無法發揮作用。導致的結果反而讓政府成為了會展行業違規操作的“幫兇”,不法商人利用政府辦展的牌子。擾亂會展市場秩序。從中牟利。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讓地方立法環節遭遇瓶頸。數據表明,在缺乏全國性會展法律的情形下。地方立法在2005年達到高峰之后,頒布數量明顯減少,會展經濟的未來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2、市場運行缺乏有效規制
會展經濟和我國其他新興產業類似,起步晚,發展快,市場需求不斷擴大。市場在高速膨脹。有效的運行機制沒有及時配套。會展經濟迅速走向了一條“販賣導向”的運行軌跡。主要體現在:會展缺乏對辦展主體資格、參展行業標準、展會場館資質認證等方面的明確規定。在很多時候會展主體無法可循。市場違規缺乏救濟手段,重復辦展、即興辦展的現象不斷發生。
可以說。現今的展會主辦方不按市場規律辦事,參展單位缺乏依法會展的意識,會展和會展經濟好比趕集中的吆喝。
3、市場主體法律權責不明
會展經濟市場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辦展方、參展商、會展企業和由其組成的行業協會、展會服務商等。按國際慣例,展會主辦方是負責制定和實施展覽方案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法人機構。展覽會的主辦機構承辦的目的是要從展覽活動中受益。會展經濟市場各個主體之間應該是平等互利的關系,共同促進會展產業的發展。而國內的會展市場主體從會展經濟產生的一開始就面臨著權利義務上的不對等。由于計劃經濟的遺留,政府往往是大型展會的主辦方,負責組織和策劃展會,會展經濟發疑需與法同步作為承辦方的會展企業只能負責會場布置、安全衛生等級別較低的展會工作。信息上的不對稱,權利義務上的不對等導致政府不顧展會效果而盲目辦展,行業協會、參展商、展會服務商成為政府主導展會的附庸,得不到良好的收益。
(二)會展經濟的管理有法不依
1、市場監管“嚴進寬出”,展會內容良莠不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會展業雖然發展很快,但多年來一直未被當成一個獨立的產業來規劃發展,往往只是把它當成發展貿易、科技和文化等“主業”的一種促進手段。因此國家對會展實行分類管理和分級管理的辦法,相應的把對會展的宏觀管理分散到外經貿、內貿、科技、文化和貿促部門,以致政出多門、交叉扯皮現象嚴重。比如:科技類展會活動由科技部管理:文化類展覽活動由文化部管理:出國出境管理主要由中國貿促會負責。如此多的部門分管著不同類型展會的審批權。這就造成因缺乏統一管理而出現重復辦展、辦展會過熱等現象。在此情況下,指望控制會展經濟“過熱”,做好會展的宏觀管理促進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是不現實的。
與此同時,展會的嚴格審批并沒有帶來健康安全的展會內容。違法宣傳、虛假廣告、知產侵權等一系列違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行為大行其道。作為監管部門的各地政府卻沒有很好履行監管職責,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會展反而成為了侵權訴訟的證據庫。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外國請求人。提供的證據竟然大部分來自國內外舉辦的展覽會。可見中國會展經濟存在問題的根源在于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落后,中國會展經濟多頭管理、多頭審批的現象仍然突出。
2、知產保護“有法無律”,侵權行為屢見不鮮
在整個會展行業法律效力最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是商務部領銜四部委聯合出臺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法》,但現狀是:由于它是政府部門出臺的行政法規,其權威性收到多重挑戰。可操作性也受到質疑。以專利法為例,發明專利的經過專利部門的初步審查才能申報。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則不然,并不進行實質審查。
所以,這直接導致了展會期間,侵權行為人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并引起諸多法律糾紛。而由于缺乏權威部門的實質審查,這兩類專利在本身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原告往往受到被告專利權有效性和唯一性的挑戰。從而導致現有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法》所保護的有效知識產權權屬的基礎也產生了問題。正當權益的維護相當艱難。
3、會展合同“一紙空文”,法律糾紛難以解決
會展合同是指會展組織者與參展商之間訂立的約定會展活動中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協議書,也可以叫會展協議書、參展協議書。我國會展市場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法》中也沒有對會展合同的規定。我國目前的會展市場上會展組織者和參展商都不重視會展合同,即便是訂立合同。也是極其簡單的一紙空文。合同僅僅約定展品的種類、展覽的起止日期、展位價格等基本要素。很多會展的組織者和參展商之間的約定。就是一張“參展通知書”而已。這是遠遠不夠的。會展合同應當是許多約定的綜合體。甚至是許多合同的綜合體。
國際上,一個運作成熟的展覽會往往會一個章程。對本展覽中所涉及的事項一一予以說明,參展商參加展會必須同意該章程的規定。這種章程類的規定是展覽完善且成熟的標志。其制定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展覽能否順利成功地舉行。
其實,國內展覽會舉行過程中,同樣會碰到類似的問題,但是我們并沒有重視會展合同的作用,會展合同訂立的水平還不夠高,考慮的問題還不夠細致。很多問題沒有事先做出約定,以致于會展糾紛難以解決。
三、發展會展經濟需要法律法規同步導入
我國會展經濟的發展已呈現出由點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發展的放射狀態勢。對CDP的貢獻。對城市的繁榮,對經濟的推動都將發揮十分巨大的作用。在會展經濟迅猛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盡可能避免走進一個傳統的“由亂而治”的怪圈,應及早規范秩序,及時制訂規程,用法律規范的同步導入。確保會展經濟既繁榮又有序。為此,筆者認有有必要采取以下三項對策:
世在會展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的進程中。我國的法律法規已顯得十分滯后,甚至許多方面已經成為會展經濟發展的桎梏。目前,盡管我們可以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會展活動中民商方面的經濟糾紛,但卻沒有一整套針對會展行為的法定規則。由于缺失政府統一的規章和行業準則,整個行業在發展中遇到許多制約,暴露了許多體系問題。全國人大或國務院應盡快制訂《會展法》或者相關條例,對行業法人地位確立和市場主體資格、辦展準入機制、各自權責以及法律救濟途徑和相關程序予以明確和規范。從而形成一種政府指導協調。企業組織承辦。市場化操作運行。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運營體制,建立優質高效的會展業服務體系。
立法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從確立到完成需要一個較長過程。而在這段時間中,我們完善會展經濟的法律法規不能留有真空,一個較為快捷的方法就是盡快建立行業協會,及時制訂行業準則,使各地的會展經濟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規程、責任等等。我們設想,全國性的行業協會組建以后,基本上可以起到這樣五個作用:一是準入有門檻。各地的協會都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辦展條件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中辦有主體。全國性與地方性的展會應以市場為導向。申辦展會的主體應該是各地的行業協會。而絕不是各地的政府和行政部門。充分發揮展會的市場活力和市場效應。三是展會有標準。各地辦什么樣的展會都應有相對統一的運行標準,包括質量體系、安全防范體系、效益評估體系等。四是主題有側重。通過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有效地改善目前國內會展活動中的一個通病,就是會展內容主題的雷同。一項展會往往會在不同城市重復舉辦,既缺乏新意,又存在知識產權的侵占,起不到會展應有的效應。所以,會展經濟應最大限度地發掘個性文化、培育創新的產業經濟。五是監督有保證。通過行業準則的導人。我們可以按標準、按規范、按自律要求對會展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并接受社會投拆,確保會展活動達到預期的效果。目前,德國的會展活動就是由一個民間機構“德國展覽委員會”承擔的,它負責協調全國展會的主題、制定展會目標、承擔展會的主體法律責任。
牧在加快立法。盡快導人行業準則的同時,當前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法律救濟的路徑問題。會展經濟勢如破竹,但因此積聚的矛盾也接踵而至。我們在對一些會展活動的糾紛調處中了解到。由于目前法律法規上存在的先天不足,加上法律程序的特殊性。導致了許多矛盾糾紛的無“法”解決。集中表現在這樣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效力等級較低。由于大多展會只有兩三天時間。在此時段內發生的有關如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如果提起訴訟,往往時間很長。新晨
成本很高。對于此類問題,我們建議應從司法訴訟設置新的路徑。會展期間。主辦方應與當地司法部門設立法律咨詢和投訴受理處,第一時間受理案件。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能作出司法解釋。對會展期間發生的有關侵權案件的訴訟收費、審結時限等進行規范和限制,以減少參會者的成本,減少和縮短訴訟的流程和時間。
以保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展經濟的健康發展。第二是行為主體的寬泛。會展活動往往是面向大眾的大型活動。會展期間如果出現虛假廣告等行為,受害的主體一定十分廣泛。如何界定行為人權益的損害度,并在事后對受害人權益實施彌補,我們也建議用司法的甚至行政的法律救濟途徑來幫助解決。這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打擊或制止了會展活動的違法行為,確保了會展經濟的合法性。